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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55:25  浏览:97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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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5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所属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管理及待遇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工伤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工伤医疗管理相关政策;

  (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

  (三)监督检查工伤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待遇落实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五)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伤医疗问题引发的争议;

  (六)工伤医疗相关政策咨询解答。

  第四条 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医疗的具体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工伤医疗有关情况的调查;

  (三)编制工伤医疗费预决算;

  (四)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依据协议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

  (五)工伤医疗费用财务管理、费用收支情况的统计报表和分析;

  (六)工伤医疗经办业务的咨询解答。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与工伤医疗有关的下列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需要延续的;

  (二)工伤职工需要安装或更换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三)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的;

  (四)工伤职工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意见有异议的。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治疗工伤认定结论确认的伤害部位及并发症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实行定点管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治疗机构提出选择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在24小时之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伤,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工伤的,从报告之日起,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告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工伤职工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其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后,从补缴的次月起,其工伤职工继续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欠缴前已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欠缴期间新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须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需急诊抢救,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困难的,可先到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待伤情基本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续治疗。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确认制度。由本人凭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确认后,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功能恢复与康复治疗的,实行工伤康复确认制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根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工伤医疗病案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确认。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办理工伤康复手续。有关康复对象和工伤康复待遇按《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辽人社发[2009]1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诊治疗: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多方会诊仍不能确诊的;

  (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条件无法治疗、康复的;

  (三)需要进入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的。

  第十六条 退休工伤职工以及退出工作岗位1—4级伤残职工异地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医疗手续。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定期进行巡诊医疗,并建立工伤职工家庭病床病历,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暂时垫付,待工伤职工伤愈出院后,携有效证件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志、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等,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外地工作时间连续1年以上,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当地治疗工伤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后由用人单位携带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公派出国(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国(境)外救治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市同等伤情的平均医疗费用予以报销,超出费用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工伤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工伤医疗依赖情况确定限额报销标准,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批准康复治疗的,其康复期间的费用按照《辽宁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救治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须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审批,用人单位同意使用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要求使用的,其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确需安置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或治疗中使用价格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本人申请和用人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方可安置使用。使用国产产品或必须使用进口产品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时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发生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超标准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三)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五)违反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七)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延长的。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工伤医疗类别,以及门诊、住院平均费用标准,实行总额预算、弹性结算与部分病种按定额付费相结合的办法予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二)挂名住院、不按住院标准收治病人所发生的费用;

  (三)收治非工伤所发生的医疗及康复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五)过度检查、治疗、用药及医嘱、报告与清单不符的费用;

  (六)未按规定审批的目录外药品、检查、治疗、材料费用;

  (七)违反本规定和协议条款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签订协议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并出据工伤医疗诊断证明书;已经鉴定的工伤职工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伤残等级鉴定证书,由用人单位凭上述材料和有关病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确认结论,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换辅助器具的,可直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更换手续,到指定厂家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特殊矫形处理的,由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四条 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辅助器具配置名单、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议规定标准的辅助器具,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超出标准部分,按自费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假肢在使用期限内需要维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办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第三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军人抚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条件和配置项目、使用年限、价格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辽宁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结合我市实际做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伤医疗就诊程序,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做好对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向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取和据实出具工伤职工医疗诊断等有关医学材料。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不予支付外,还要按医疗服务协议规定扣减一定的统筹基金。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同时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如实介绍伤情,配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合理治疗,不得骗医、骗药、私自买卖药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停止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医疗待遇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破产、撤销、关闭企业在企业清算时,对移交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1-4级伤残职工,应按移交人数一次性趸缴工伤医疗费用,标准按全市1-4级伤残职工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水平乘以社会平均余命计算。移交人员中的实际年龄距社会平均余命不足5年或超过社会平均余命的,其社会平均余命按5年计算。

  对有能力趸缴而恶意欠缴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移交人员不予接收。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工伤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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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印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



1989年建设部颁发了《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了国家对全国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实践证明,这项制度是国家政府部门转变职能,由对企业的直接管理转向间接管理,部门管理转向行业管理,微观管理转向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国家调控建设市场,市场引导施工企业严
守经营秩序、控制发展规模、合理调整结构、大力强化素质的有效方式;是汲取国际管理经验,使国内招标运行机制与国际招标运行机制相对接的可行途径。因此继续完善、提高国家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快改革步伐的重要讲话,进一
步把施工企业推向市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管理,进一步推进施工企业向国际化发展的重要任务。
目前,国家对施工企业实行的资质管理,完成了初级阶段的任务,使全国所有施工企业按20类41个专业资质标准分别就了位,打下了向动态管理为主要标志的高级阶段发展的基础。
今后,国家对施工企业强化资质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把“资质就位”转向“动态管理”的轨道。所谓动态管理是指企业资质等级的浮动和经营范围的变动。实行动态管理,主要是为了突出企业在市场竞争机制当中内在素质和用户评价对资质的决定作用。显然,这样做更有利于引导企业
在市场竞争中重质量、守信誉、增活力、求发展,更有利于实施全行业从“量”的扩大转向“质”的提高的战略转变。
为了适应资质管理向动态管理发展的需要,特制定颁发《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希望各地区各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尽早启动资质的动态管理,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今年资质年检工作的情况有重点地展开。一般可在两个方面适当放开,一是适当放开一级施工企业兼营数目的限制,即企业在资质就位时由于受数量限制而没收被列入的兼营项目,或由于企业资质水平提高,已具备增加兼营条件的,
可增加兼营。二是适当放开企业《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数量的限制,按企业开展承包经营的实际需要,增加证书副本数量。增加一级施工企业的兼营与证书副本手续,将在今年年检后办理。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此精神,结合本部
门、本地区情况,对二级施工企业作相应处理。
另外,适当放开中外合资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可按中方施工企业资质等级高一个级别的原则处理,以适应中外合资企业的发展。
《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或意见,请及时反馈我部施工管理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施工企业管理,推进资质管理工作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建设部部令第2号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1989)建施字第224号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补充文件,是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对施工企业进行资质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三条 施工企业资质动态管理是指:构成及影响企业资质的施工业绩、人员素质、自有资金、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经营管理水平等发生明显变化,已经高于或低于原定资质等级要求时,由企业资质管理机关实施的对其资质等级上浮或下调、对其施工营业范围扩大或缩小的管理。
第四条 企业资质升级、降级及营业范围的变更实行公告制度,公告可定期、不定期在行业报纸或地方省级报纸上发表。发表公告由企业资质审批机关进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过资质审查,已经取得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印制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业。
第六条 企业资质等级的升级、降级和施工营业范围的变更一般在年度检查后办理;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三总师”等变更,应随时办理。对由于资质不实,不具备所规定施工范围的施工能力,或由此已经造成工程事故的企业,降级工作应随时进行。
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资审发证的施工企业,在将其《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送交企业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如发现企业的资质有疑问,有责任对该企业的资质进行核查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八条 企业因为工程质量、安全、持证上岗等问题涉及资质等级的升降时,有关部门应与企业的资质管理部门取得一致意见后办理。
第九条 企业在资质变更手续完成之后,应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随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
第十条 新开办的企业,其资质按《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的第十一条办理。

第二章 升 级
第十一条 企业资质升级包括资质晋级和被降级企业恢复原等级。晋级指企业的资质等级由其现等级上升至上一等级。晋级企业必须是连续两年年检合格的企业。
第十二条 企业的资质升级,应根据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在施工队伍结构比较合理的条件下进行。
第十三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技术水平提高的前提下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晋升一个等级。
(一)企业由主管部门同意并征得资质管理部门认可,承包完成的代表工程或分包完成的工程(必须是本专业施工范围中工程的主要部分),及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资质标准的。
(二)由于所在地区缺少工程而没有代表工程的企业,近两年内按合理工期完成两项以上本专业、本等级内规定的上限工程,其它资质条件均达到上一等级标准的。
(三)在企业组织结构调整中,合并、兼并其它企业(单位)后,构成原资质等级的因素发生变化,符合上一等级要求的。
第十四条 要求晋级的企业应首先向其原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填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并提交原资质证书和有关的证明材料。资质审批机关在核实认定了该企业的资质符合晋级条件后,经抽查工程(一、二级企业6项,三、四级企业4项)全部合格,按《施工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中第八条规定的资质管理机关办理资质审批手续,换发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 由于企业自身条件与资质标准要求差距较大的原因而被资质审批部门降级的企业,经过整改,企业所有资质条件均达到原等级标准的,可恢复到原等级。
第十六条 企业由于经营作风、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工程建设重大事故,被资质审批部门给予降级处理的企业,经过一年以上时间的整改,经核查确认,确实有明显改进,达到预期整改目标的,可恢复到原等级。
第十七条 新晋级的企业,其资质等级为暂定等级,一年内承包工程的质量全部达到国家验收标准,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经营作风不正等问题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原资质审批部门核定后,可转为正式等级。
第十八条 申请晋升资质等级的企业,四年内只能晋升一个等级。

第三章 降 级
第十九条 企业连续两年资质年检不合格,应降低一个等级。
第二十条 企业有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数,或有职称的技术经济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比例数低于标准规定比例数80%的,限期6个月整改,逾期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二十一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原值不足标准的80%,或生产性固定资产低于标准规定原值额度60%的,在下一年年检时仍未达到要求的,降低一个等级。
第二十二条 由于企业施工管理不善造成二级或两起以上(含两起)三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降低资质一级。此种事故如发生在兼营工程施工上,要取消该企业对该类专业工程施工的兼营。非等级企业发生此种事故,要取消该企业施工分包资格,保留劳务分包资格。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按规定对施工员、质量员、预算员、安全员、材料员等实行持证上岗,经有关部门督促后10个月内仍未能按规定达到要求的,其资质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对其进行警告直至降低资质一级的处理。

第四章 施工营业范围的变更
第二十四条 施工营业范围的变更是指根据《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对企业核定的主营和兼营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第二十五条 扩大主营范围,主要依据企业的实践业绩,必须是独立承包过本专业资质标准要求完成的代表工程。扩大施工兼营范围应以不影响主营资质为原则,具体条件是:
(一)没有兼营专业工程实践的企业,必须具有与兼营内容相应的施工组织能力、队伍、设备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根据有关资质等级标准核定其兼营范围。
(二)具有兼营专业工程实践的企业,主要根据其工程质量、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与素质和专业施工机具,按资质等级标准核定其兼营范围。
第二十六条 缩小施工营业范围的依据:
企业无主营代表工程的,其主营范围要有限制;企业兼营,既无兼营代表工程又无与所兼营范围内容相应的施工组织能力、专业技术人员和设备的,其兼营应予取消。

第五章 年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凡通过资质审查并领取了由建设部统一制发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的企业,均为受检企业。
第二十八条 企业的年度检查机关即为其资质审批机关。其中,一级企业按隶属关系委托其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年检。
第二十九条 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的3月至5月。
第三十条 年度检查工作主要围绕《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内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检企业按规定的年度检查时间向其资质检查机关提交《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副本)、《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及与《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资质标准规定必须持证上岗人员名
单及岗位合格证书。
(二)检查机关在审查核定了有关资料后,应对企业资质年检作出结论,分别记录在《施工企业经营管理手册》的〈复查记录〉栏和《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或《施工企业资质审查证书》(副本)的〈年检记录〉栏内,并加盖公章。
年检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
1.企业资质条件完全符合所定等级标准,且在过去一年未发生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违法行为的,为“合格”;
2.企业资质条件符合所定等级标准及有关文件规定,且过去一年未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重大违法行为的,为“基本合格”;
3.企业的资质条件与所定等级标准差距较大的,或在过去一年发生过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二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或重大违法行为的,均为“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一)企业在资质申报或年度检查中,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虚报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严格按照资质标准重新核定其资质,其所有条件必须均达到所定等级要求,不得降低;对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可予扣发资质证书3至6个月限期整顿、降级、直至取消资质的处理。

(二)不论等级企业或非等级企业,都应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法人”资格,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要撤销其资质。
(三)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在统一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以外制订的专业施工企业资质标准,其最高等级为二级;对这类专业施工企业的审查定级,一般定为三级以下,少数承包能力很强的可定为二级。
(四)企业年检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原发证机关要作出限期整顿、重新定级或降低资质的处理。
(五)不按规定进行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无效。
(六)所有企业必须按规定时间进行年检。无故逾期的,年检机关可不予受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部门、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1992年5月29日
提高劳动者素质 推动企业信用建设

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孙继国

人是生产力中最活跃的生产要素。谋事在人,成事亦在人。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坚持“以人为本”的企业发展理念,是实施发展经济,创建信用企业双赢战略的内在需求、客观需求、和迫切需求,是企业内强素质、外树形象、推动信用建设水平的内在动力和基础。
一、提高企业职工职业技能,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原动力,是建设信用企业的客观需要
江泽民总书记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不断提高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和广大劳动群众及全体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不断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创造才能,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始终是我们党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必须履行的“第一要务”。江总书记这一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以人为中心的发展观,并将提高劳动者素质放在“第一要务”的高度。这一理论上的重大创新,对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初步统计,全县各类企业用工达13800多人,全县有63家企业破产或停业,涉及失业(下岗)职工2453人。目前,全县有740名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救济金(预计下半年将增至1800人),有47家企业停(业)或频临破产,有540名下岗职工没有工作。在职和失业职工初级及没有技术等级的就占50%以上。企业职工技术素质偏低显而易见,并已影响到了全县经济结构的优化升级和企业信用建设。
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必须不断适应新的需求,必须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不断接受培训和教育。我国已经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方位多层次的开放格局正逐步形成,竞争是多方面的,激烈程度也是可想而知的。社会对技术人才(特别是高层技术人才)的需求量不断增大。劳动力供给技术结构如不相应调整,就会造成有人无活干、有活无人干的尴尬局面。现在,在深圳的有些企业管理者发出了找一个高工比找一个研究生还难的慨叹。有识之士对日本高工抢滩大陆表示担忧。由此看来,企业职工素质已经到了非提高不可的地步。
受传统用工观念的影响,社会上轻技能、重学历的现象普遍存在。“学历第一”的用工观念和求职观念仍在错误的引导着企业和职工的行为,致使整个社会上学历至上的门槛越筑越高,并严重影响了劳动者学习劳动技能的积极性,从而使全县劳动力的职业知识技术结构没能得到很好的调整升级。使企业参与竞争的弱势不但没有改善反而更加严重,并成为企业今后经济发展和信用建设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的桎梏。
通过对多家享有信誉的企业深入调查研究表明,谁拥有了高素质的职工队伍,谁就拥有了发展经济讲求信用的资本。谁家的职工有新思想、新观念、新技术,谁的企业就会拥有勃勃生机,不竭的动力,就会占领市场经济制高点。因此,提高劳动者素质,本人所需、企业所需、社会所需。加强职业教育势在必行。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提高广大职工劳动技能制定了多项制度,采取了种种措施。劳动就业训练中心作为全县唯一的职业培训基地,在就业前培训和失业职工免费培训中,因时因地制宜,开设了针对性、实用性、有效性强的培训专业十几个,自95年始全县有4800多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了一技之长。就业训练中心也获得“省级优秀训练中心”称号,这相对于13800多名职工来讲是远远不够的。最近,按省、市要求在我县开始推行“三项制度”,即劳动预备制度、就业准入制度、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向上级部门提交了《关于加强职业培训教育的实施意见》,准备利用三年的时间在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内实行就业准入,推行《职业资格证书》。也就是说,以后企业的所有技术岗位用工,只能启用那些达到相应技能的人。不断增加并提高职业技能的考评分值,把工资奖金、个人提升与职工的技能挂起钩来,与市场导向用工制度接轨。以此牵动劳动者学习技术的积极性,提升他们改善自我,提高工作质量、工作水平、工作效率的自觉性,带动企业经济增长和企业信用增强。
二、实施人才战略,增加企业的人才含量,是企业信用建设的迫切需求
一个企业只有拥有最好的员工,留住一流的人才,组建知识化团队,才能成为业内的“领头羊”。于是,一道世纪性难题又横亘在所有经营者面前,到处是求贤若渴的呼声,到处是人才招聘的牌匾,到处是以“猎头”“挖人”“培训”等为特征的没有硝烟的人才大战。
企业经营者在人才选拔利用上,是眼睛向内,注重挖掘现有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还是眼睛向外,在左顾右盼中筛选,甄别和开发你所需要的人才?现在,我们的有些企业往往更加重视商品而不是自己的员工,不重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对他们的培训很少,而是把大部分精力、物力、财力放在经济结构调整上,这种典型的“见物不见人”的做法严重挫伤了积极性、创造性,造成了职工素质与调整方面的不同步,情绪化现象较为突出。在海尔,有一句这样的口号,“你能翻多大的跟头,企业就给你多大的舞台。”他们为普通员工设立了“海尔奖”和“海尔希望奖”,用员工的名字来为他们发明的产品和技术命名。一家濒临破产的国营企业,经过短暂的十几年就创造了令人咋舌的“海尔神话”。这神话根植于“海尔人”创造的企业文化。
每个企业旗下的职工都是不可多得的人才资源,有很多埋在地里的金子,由于没有合适的时间、机会和慧眼识才的伯乐、适宜的环境,使之在很长一段时间或者是一直没有通过劳动转化为生产力,造成了人才资源的巨大浪费。因此,企业不要总抱怨自己的职工素质太低,而是本身的问题使职工积蓄的能量没有释放出来。要想改善,就必须树立人才开发理念。明确人才资源不等于人才资本,只有经过培养和智力开发,才能把潜力变化为现实发展的优势。通过领导重视、奖惩激励、成才鼓励等切实可行的措施,开发、挖掘企业内部人才,把人才资源转化为人才资本。
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天上掉不下馅饼。没有投入就没有产出。对人才要舍得投资,舍得花大力气,即要有精神鼓励,也要营造一个适宜人才成长,发挥作用的物质环境,硬件、软件一起上,积极营造崇尚科学、尊敬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氛围。
进入21世纪,为了网罗人才,美国的一些驻华大公司不惜投入高额培养成本,提高劳动者素质。据美国通用电器公司中国培训计划部介绍说,每年,他们花在人员培训上的经费就达十亿美元《1999年美国总统经济报告》中指出,1998年美国对人才的投资额约为8100亿美元,而物财投资只用6400亿美元。一个国家是这样,一个企业也是这样。吸引和培养人才,构筑雄厚的人才基础,企业才能立于不败之地,才有机会和资本塑造自己的信用。
三、提高劳动者道德素质,夯实信用企业的思想基础,是企业信用建设的内在需求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是靠全体职工发扬职业道德精神抬起来的。改革开放,加入世贸组织,各个经济实体将面对一个全方位、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开放格局。企业将在更广泛的领域和更深层次参与竞争。能否取得优势,关键在人。因此说,在企业信用建设方面,我们既要眼睛向外,树立诚实信用的外部形象,更要眼睛向内,从以下几个方面把劳动者的道德素质提升到一个新高度。
——倡树企业职工主人翁精神。“企业兴亡,人人有责”。职工是企业的主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和职工的紧密联系更加显性化。一个企业要想发展,除领导有方、方向对头,政策对路、资金到位等因素外,广大职工为不为企业出力非常关键。也就是说企业的政策落实能否横到边、纵到头;能否落实到实处、发挥作用和职工的劳动态度有直接联系。“以厂为家”是八十、九十年代企业管理者为号召职工凝聚力,向心力而叫响的一句口号,唤醒了广大职工的责任意识、自我意识、道德意识,使企业发展焕发了勃勃生机。进入二十一世纪,受信用经济的渗透,企业管理者又赋予了主人翁精神以新的内容,诚实守信、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求真务实、与时俱进等思想行为显示了新时期主人翁的精神风貌,“今天工作不努力,明天努力找工作”的危机感,使企业职工队伍建设步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使企业获得了持续的经济增长和良好的企业信誉。因此,管理者在收获生产成果的同时,一定要充分估量主人翁精神带来的经济效益,要时刻关注企业职工的劳动热情和工作态度,随时调整工作方法,充分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他们的创造力,让这一无形资产“变现”。
——培养企业职工的信用意识。人无信不立,信用是安身立业之本。在信用经济年代,信用概念涵盖了企业的方方面面,表现在职工的一言一行。人们在充分享受“信用”带来的美好的同时,清醒的认识到根据时代需要培养和提高企业职工信用意识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一个人如果不讲信用,就没有人和他交往,没有哪家企业老板敢启用这样的职工。一个企业要想有所建树,其身后必须有一支敢打硬仗扛大旗、忠心耿耿、兢兢业业的职工队伍做支撑。所以,企业必须建立一个规范长效的教育机制,使用各种宣传途径,通过多种形式,多渠道、广范围地在职工中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制定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奖励、监督措施,在广大职工中逐步形成一个失信可耻、诚信可敬的良好氛围,让诚实劳动、明礼守信、忠于职守、尽职尽责形成一种风气,使那些不道德行为无立锥之地,整合力量,共扬文明之新风。让企业有充足的内力无比的自信应对来自方方面面的冲击,为信用建设铺垫结实基础.
——培养大公无私的精神。大公无私就是公正廉洁、不徇私情。有的人认为,公正廉洁、不徇私情只属于单位领导,一般职工无职无权,哪儿存在以权谋私、不公正、不廉洁、徇私情的问题。这种看法是片面的。一般工作人员虽然手无大权,但是事情的经办人,在不同程度上掌握一些实权。人们常说的“县官不如现管”、“靠啥吃啥”虽然有些言过其实,但也不无道理。现在有些风气不正的企业,职工真是以厂为家,工厂里生产什么,他家里就有什么,他管什么东西,他家里什么东西就用不完,你说这样的企业能有不跨之理,还有什么精力去谈信用。因此说,企业一定要教育职工堂堂正正、清清白白、两袖清风,千万不要小看了这些不起眼之处。不要以为“家大业大,拿点没啥”。
——增强劳动纪律、遵纪守法意识。有些企业职工纪律观念淡薄,无视劳动纪律,违反劳动纪律操作造成的恶果不胜其数。劳动纪律是规范职工行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转而制定的规矩。纪律松散,一盘散沙,就没有了向心力,凝聚力,失去了竞争力。纪律反映是集体的利益,在职工中养成自觉 遵守劳动纪律的良好习惯就能减少企业很多的人力和资产成本,就能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质量,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得到社会的信赖。由此看来,一个企业要想得持续发展,没有严明的劳动律纪不行的。著名的“海尔精神”就是劳动纪律培养出来的硕果。
江泽民总书记指出“坚持依法冶国一个重要的任务是要不断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目前,全国已进入第四个五年普法宣传阶段,各企业一定要结合生产管理人员、普通职工实际情况,继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宪法和与工人工作、生产、生活密切相连的《劳动法》等基本法律,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提高依法管理水平,为企业信用建设提供强劲的法律基础。
——发扬艰苦创业、勤俭节约精神。艰苦奋斗、勤俭节约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它的基本精神就是自强不息、不畏艰难困苦,不求奢侈,不图享乐。这种美德渗透到职业道德之中,就是“勤业”、“创业”、“敬业”的职业精神力量。艰苦创业、勤俭节约体现了一个企业的治理方针,是一个企业保持旺盛生命力和战斗力的精神支柱。毛泽东同志在讲到这一问题时曾说:“勤俭办工厂、勤俭办商店、勤俭办一切国营事业和合作事业,勤俭办一切其他事业,什么事情都应当执行勤俭的原则”。
当前,一部分职工认为,现在我们的生活水平提高了,经济增长了,再讲艰苦创业、勤俭节约是“老土”,原来的“一滴水、一滴油、一张纸、一个螺丝钉、一度电”精神都丢到了一边,对种种浪费现象没有了“心疼”的感觉,“败家子”现象在个别企业、单位已经抬头。针对这一现象,我们必须在企业职工中大力倡导“节能降耗”,教育职工节约一度电、节约一滴水,按着物尽其用的持家原则,把生产成本降低到最低限度,把老革命家取得胜利的法宝再捧起来。
——鼓励职工钻研业务、精益求精。为什么市场经济条件下有的企业破产了,是因为它的产品没有了消费群体,没有了市场份额,为什么有的职工失业了却在同行业找不到活干,是因为他的技术不到家。现在有些企业职工干活比较机械,只想到这样已经很好了,从来不去想那样是不是更好,缺乏创新和精益求精的精神。因而掉了队,落了伍。现代社会是一个创新的时代,日新月异。企业管理人员要有敢于创新、争创一流的领导精神和广阔的视野,广大职工要肯钻勤学、精益求精,要不断的深入生活,深入社会吸纳新意,对产品进行革新、改造,企业要想办法“激活人脑 ”,让企业职工都为企业的发展产品销售,为顾客满意而动脑,不断创造市场“卖点”,寻求新的经济增长点。 以经济增长带动企业信用度的提高。
——教育职工互敬互学、团结互助,创造团队精神。众人拾柴火焰高;人心齐、泰山移。集体的力量不可估量。同在一个屋檐下,职工之间要互敬互学、竞争协作,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从“人脑”到“群脑”,让“家庭成员”与企业互相产生认同感,职工与职工之间互相认同。让沟通与激励成为鲜明的企业文化。让共同负责和协调精神激发每个职工参与管理的挚情。希尔博士用“足球队”去比喻合作的重要性。他说“一支有效率的足球队必定要忠诚和睦合作,单靠个人技术是不足言胜的”。科学家研究指出,候鸟以“v”字形飞,可以减低气流撞击的压力。“领航员”承受的压力是最大的,所以他们轮流领航,一只累了,由另外一只接上。团体的飞行,可以比单独的飞行远72%以上。
最近,我县树立了50多家在信用建设方面有较大成绩的诚信企业,每家都离不开广大职工的共同努力和智慧。
信用是企业的生命。现代企业信用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建设诚信企业,不能就信用谈信用,要用战略、长远、发展的眼光透视一个成功的企业信用建设背后高素质劳动力带来的强大支撑,才能有的放矢,实现工作目标。因此说,提高劳动者素质与企业信用建设相互作用、相互促进、缺一不可,只有这样,企业信用建设才能达到水涨船高的双赢目的。

(作者单位: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