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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6:11:13  浏览:8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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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的通知

财发[2008]61号


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我部制定了《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二月二日


附件下载:

呆账核销办法.doc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以下简称财政有偿资金)管理,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及有关制度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含部门项目,下同)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三条 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回收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一)用款单位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或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或直接放款给项目单位的财政部门,下同)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用款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补偿,或者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用款单位受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政府批准的重点工程建设占地或其他宏观经济政策调整等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停建、生产经营终止,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补偿后仍无力偿还部分或全部财政有偿资金,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四)用款单位虽未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撤销,但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终止法人资格,县级财政部门和委托贷款银行对用款单位或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
除前款规定外,用款单位不能偿还到期资金,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列入呆账予以核销。
第四条 下列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经报批准,可以延期还款:
(一)用款单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及第二款中所列情况,但因相关法律程序尚未终结等原因,暂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明文件的财政有偿资金;
(二)用款单位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不能按期还款,但项目仍可续建或继续发挥效益的财政有偿资金;
(三)用款单位因项目调整等情况确实需要延期偿还的财政有偿资金。
第五条 单个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延期到期后需要继续延期的,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同一项目延期还款的时限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年。

第三章 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用款单位提出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追偿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用款单位无法提出申请的,由县级财政部门实地调查核实并进行追偿,符合认定条件的,自下而上逐级申报。
第七条 按照财政有偿资金归属权限,中央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财政部审批;地方财政有偿资金的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由地方财政部门审批。
第八条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延期还款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用款单位的基本资料。包括: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申请(申请的理由、企业的基本情况和现状);省级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批复的项目实施计划;县级财政部门与用款单位签订的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同。
(二)县级财政部门的调查资料。包括: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申报表(格式见附件);县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报告(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形成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及结果、追偿的情况、抵押物处置情况、担保人的情况、呆账核销或延期还款的理由等)。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同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
(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所列情况,属于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及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破产裁定;属于依法关闭、解散或撤销的,提交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
(二)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所列情况,属于重点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提交由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款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属于一般产业化经营项目的,提交地(市)级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评估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用款单位资产评估报告,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提交相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1.遭受干旱、洪涝、风雹、台风、地震、低温冷冻和雪灾、高温热浪、病虫害、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提交县级民政部门向上级民政部门报送的当地灾情报告以及对该项目受灾损失的认定材料。
2.发生动物疫情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关于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相关文件及财政部门给予补偿的情况。
3.出现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的,提交财政部门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政府重点建设工程批准文件、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调整依据及获得补偿的情况。
(四)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证明和县级财政部门的财产清收证明(包括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及补救措施、债务追收过程等)。
(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所列情况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法院裁定证明。
第九条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的,用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呆账核销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在完成调查核实和认定工作后,应当及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审核评估,并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将本地区当年发生的、符合认定条件的呆账核销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集中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十条 申报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的,用款单位应当在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11月30日前提出延期还款申请;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核实工作,并向上级财政部门申报。
省级财政部门收到下级财政部门的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于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到期年度的12月31日前报送财政部审批。

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的会计处理,按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管理,严格认定条件,及时申报审批,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十三条 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没有确凿证据和弄虚作假核销财政有偿资金呆账等违规违纪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予以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分设的,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的调查核实和申报审批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办理。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2000年1月12日财政部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延期还款和呆账处理暂行规定》(财发字[2000]2号)同时废止。
附:1.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
2.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报表



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xls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呆账核销申报表
编号:
用款单位 合同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借款总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借款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借款时间 建设地点
各年还款计划 还款时间(年月日) 还款金额(万元)
第一期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第二期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申请中央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总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其中:第一期核销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第二期核销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县级财政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及申请呆账核销的主要理由(请简要说明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经办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 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县级财政部门填报,地(市)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注明审核意见及批准核销数额,上报国家农发办时必须呈报原件(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分设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填报和审核);
2、“用款单位”填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名称;
3、“合同号”按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银行与用款单位签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
资金借款合同编号填写;
4、“项目名称”按项目计划中批复的项目名称填写;
5、“项目类别”按“产业化经营”、“科技示范”、“部门项目”分别填写;
6、“借款金额”及“核销金额”必须分别注明本金数额和占用费数额;
7、申报表“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全省所有申报表统一按3位数字由小到大填写。





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报表.xls

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延期还款申报表
编号:
用款单位 合同号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借款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其中:中央财政资金借款金额(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借款时间 建设地点
中央财政有偿资金还款计划 计划还款时间(年月日) 还款金额 申请延期时间(年月日) 申请延期还款金额
第一期 本金(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占用费(万元)
第二期 本金(万元) 本金(万元)
占用费(万元) 占用费(万元)
县级财政部门现场核实情况及申请延期还款的主要理由(请简要说明并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经办人: 负责人:
填报单位: 地(市)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由县级财政部门填报,地(市)级、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应注明审核意见及批准核销数额,上报国家农发办时必须呈报原件(财政部门与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分设的,由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填报和审核);

2、“用款单位”填企业、项目建设单位具体名称;
3、“合同号”按县级财政部门(或委托银行)与用款单位签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借款合
同编号填写;
4、“项目名称”按项目计划批复中的项目名称填写;
5、“项目类别”按“产业化经营”、“科技示范”、“部门项目”分别填写;
6、“借款金额”及“延期还款金额”必须分别注明本金数额和占用费数额;
7、呈报表“编号”由省级财政部门将全省所有呈报表统一按3位数字由小到大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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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重庆市贯彻《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实施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1995年1月16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第67号令发布,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妥善安置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富余职工,根据国务院《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富余职工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和一定的生产经营技术组织条件下,根据确定的生产经营方向和规模,对劳动力进行合理配置后无生产岗位可安排的职工。
第三条安置富余职工,应当遵循企业自行安置为主,社会安置为辅,保障富余职工基本生活的原则。
第四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充分发挥本企业的特长和优势,多渠道,多形式,积极发展集体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和开办第三产业,因地制宜开拓市场,参与竞争。
第五条 安置富余职工,应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既要有利于企业的发展,也要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第六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指导、帮助、支持企业做好富余职工安置工作。财政、工商、税务、银行和卫生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富余职工的安置工作。
第七条 企业为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或生产性经济实体,主办企业可将闲置的固定资产,经有资格的机构评估,报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同意,以投资、租用、借用、出售等方式予以扶持。
第八条 企业安置富余职工新办的独立核算的第三产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安置富余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享受国家减、免所得税的优惠待遇,其具体办法按重庆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重税发「199
4」316号文)执行。
第九第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职业介绍机构,应为安置和调剂富余职工提供劳动力供需信息,鼓励和帮助富余职工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同时,应积极组织富余职工劳务输出,原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劳务收入归己。
第十条 富余职工可直接进入各类职业介绍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参与社会就业竞争,也可由企业输送给其他用人单位。允许用人单位对录用的富余职工实行不超过六个月的试工,试工期间,由用人单位支付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原企业保留其劳动关系及其他各种待遇
。试工合格者,按有关规定办理职工流动手续。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录用40周岁以上的女性、45周岁以上的男性富余职工,原企业可给予录用单位一定资助,金额由双方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在能够安排定员富余职工的岗位上使用本企业外的劳动力,已经使用的应进行清退,空出岗位安排富余职工。
第十三条 企业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应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同意,连续放假超过15日的,应报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放假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由企业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重庆市劳动局当年公布的本市失业救济平均水平
。放假期间女职工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给工资。
因生产工作需要,企业可以可通知职工回单位上班。若在规定时间内不回单位报到者,企业可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十四条 职工距退休年龄不到五年的,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岗位休养。职工在离岗休养期间,由企业按国家规定的现行企业退休职工待遇发给生活费,其工龄连续计算不享受企业调资升级,待本人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时,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计发退休费。
第十五条 富余职工可以申请辞职。经本人申请,企业批准辞职的职工,由企业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
月平均工资。政策性安置人员原单位工作年限视为本企业工作年限。
第十六条 企业应组织富余职工开展转业训练,也可委托有条件的社会培训机构协助培训,经费确有困难的,经区、市、县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审查,报市就业服务管理局批准,可从行业保险基金的转业训练费中给予适当支持。职工培训期间的工资待遇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或实行有限期放假的富余职工,在休养或放假期间,企业和个人应按《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10号)、《重庆市职工行业保险暂行规定》(重府发「1993」25号)和《关于加强实施〈重庆市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的意见》(重府发「1994」40号)文件的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对借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富余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借用单位向职工原单位支付,并由原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和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缴纳。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拓宽富余职工社会安置渠道,优先安排符合用工条件的写作职工。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重庆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月16日

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鞍政办发〔2005〕1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五日



鞍山市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动物防疫工作,有效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和《辽宁省兽医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村防疫员)是指由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聘用,在指定区域内从事动物强制免疫等工作,具有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第三条 村防疫员主要职责:承担所在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指派或委托的区域内动物强制免疫工作,负责责任区内动物防疫档案建立及动物疫情普查和动态报告等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经市、县(市)区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聘用,可协助动物检疫员进行动物产地检疫工作。

第四条 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派出的区域性动物卫生监督所具体负责区域内村防疫员的管理。

第五条 依照行政村设置,每村至少配备一名村防疫员。在村防疫员总数确定的情况下,按照“就地就近、方便群众”的原则,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防疫工作实际需要,对村防疫员设置进行调整。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村防疫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严肃认真、尊重科学、爱岗敬业、秉公办事、清正廉洁;

(二)身体健康,年龄在20-55周岁,因特殊需要可放宽至60周岁。

(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执业助理兽医或以上资格的兽医人员;

(四)从事兽医工作未出现过较大责任事故。

第三章 聘用和考核

第七条 村防疫员由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在其管理区域内,经公开考试并考核通过后,从具有符合基本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与聘用者签订聘用合同。在确定聘用者时,要优先考虑原兽医站分流兽医人员。

第八条 村防疫员聘用期原则上为一年,工作称职的可以续聘,对不适应此项工作或工作不负责的,经市、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查实后,予以解聘。

第九条 建立村防疫员考核制度,每半年对村防疫员的强制免疫、免疫档案建立、疫情普查、动态报告等项工作进行考核;被聘为动物产地检疫协检员的,还要对协助产地检疫工作进行考核。对工作业绩突出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严重失职的要予以解聘。

第四章 补贴管理

第十条 建立村防疫员专项补贴制度

(一)专项补贴的设立

村防疫员承担动物强制免疫或协助动物产地检疫等公益性职能,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

设立专项补贴,并列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5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

(二)专项补贴的管理和发放

1.建立村防疫员档案。市、县(市)区两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村防疫员管理档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将聘用的村防疫员数量通报同级财政部门。

2.专项补贴每年发放2次。每年6月和11月底前,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根据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专项补贴计划,分别将村防疫员补贴拨付到同级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

(三)建立专项补贴监管机制。市、县(市)区两级监察、审计、财政、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定期对村防疫员专项补贴预算及其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补贴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处理。对没完成动物防疫任务或导致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由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