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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03:23:48  浏览:90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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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的通知

庆政办发〔2007〕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2007年5月24日市政府八届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大庆市人民政府推进大事实事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有效贯彻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实在在效果,依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大事实事推进落实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是市政府大事实事督办检查考核的牵头责任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则。
各相关单位应指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内部督办检查工作。

                  第二章 征集交办

  第三条 每年度11月30日前,市政府督查室下发《督查通知》,征集各单位负责推进落实的下一年度市政府大事实事,征集工作于12月30日前完成。
  第四条 各单位接到大事实事征集通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会议,讨论确定本单位拟提请市政府研究确定的大事实事,任务目标要具体、切合实际,确保当年见到成效,并按征集时限及时上报市政府督查室。
  第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对征集的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汇总归纳,报送各位副市长征求意见,并按照各位副市长提出的意见,对市政府大事实事进行修改完善后,呈送市政府主要领导审阅,按照市政府主要领导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请示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将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提交市人大、市政协“两会”,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两会”审议通过后,以市政府文件印发,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 推进落实

  第七条 各相关单位要将市政府确定的大事实事列为本单位的重要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制订详细可行的工作方案、计划,将工作任务量化到周,责任分解到人,主要领导要负总责,靠前指挥,保证工作整体有序推进。
  第八条 各相关单位指定的专门机构和督查人员,要充分发挥督查职能,加强内部督办检查,促进本单位承办的大事实事得到有效落实。
  第九条 大事实事推进落实牵头部门,在工作推进过程中要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协办部门参加的会议,认真研究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完成有难度的工作,要及时向分管副市长汇报,确保工作顺利开展,有效落实。
  第十条 各位副市长应定期听取分管战线承办的大事实事的推进落实工作,以便了解和掌握工作进度、任务完成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查室在督办检查考核过程中,要及时发现、树立典型,总结经验,通过舆论宣传或召开会议等形式予以推广,促进工作落实。

                  第四章 督办考核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市政府大事实事的检查考核工作。负责每季度组织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并邀请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新闻媒体,通过全面检查与随机抽查、听取汇报与实地调查、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等方法,加强对各单位承办的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情况的督办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考核测评实行百分制,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市政府督查室按照各责任单位是否真正负起责任、是否按要求制订推进方案、是否真正密切配合协调动作、是否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年终是否全面完成任务目标等方面,评定各单位工作完成情况档次,并经市政府主要领导或有关会议审议通过后,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十四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汇总市政府大事实事的季度推进落实情况,向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汇报,并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时,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责成相关领导,采取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及时研究解决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第十五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定期或不定期向市人大和市政协报告市政府大事实事进展情况,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进行公示,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五章 严格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市政府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领导重视程度高、工作方案切实可行、及时反馈推进落实情况、按时限完成任务目标的各单位和在大事实事推进落实过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个人典型,进行表彰通报。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规则,未按征集时限上报大事实事,年底前未完成任务目标,或在承办工作中出现敷衍塞责、推诿扯皮、久拖不办、办而不结、结而不报、报而不实的单位,每年达到一次的,提出通报批评,并要求承办单位作出书面解释说明;达到两次的,建议市政府相关部门取消该承办单位及主要领导当年一切评优评先资格;达到三次或对政府工作造成一定损失或恶劣影响的,建议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对承办工作牵头部门、协办部门不积极主动沟通联系,不主动承担工作任务,工作中不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导致承办的大事实事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完成质量不高的,在行风评议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九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人大,建议作为干部使用、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推进落实的大事实事,可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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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事局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办发〔2004〕123号
2004年9月2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
市人事局关于《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引进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
(市人事局 二○○四年九月十七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人才环境,鼓励各类优秀人才来我市工作或创业,加速人才强市战略的实施,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我市引进人才专业需求,愿来我市工作或创业,不愿改变其原住地的户籍、不接转人事关系的人员,可以依据本办法申领《太原市人才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第三条 申领《居住证》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
(二)有大专以上学历且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需求;
(三)有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证书且符合本市紧缺急需专业需求;
(四)具有特殊技能并符合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引进人才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及引进人才《居住证》核发工作。
领取《居住证》的人员,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暂住证》。
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引进人才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领和管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功能:
(一)持有人在本市居住、工作或创业的证明;
(二)持有人办理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个人相关业务,查询相关信息的证明;
(三) 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相关信息。
第六条 《居住证》的有效期限分为6个月、1年、3年、5年。
第七条 符合申领《居住证》条件的人员必须如实填写《太原市人才居住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在申领《居住证》时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一)用人单位的书面申请,申领人员填写的《申请表》及其近期免冠照;
(二) 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或职业资格证书及业绩证明材料;
(三)有效的身份证明;
(四)有效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六)申领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书;
(七) 管理部门要求的其它证明材料。
第八条 市人事局应当自收到申领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核定《居住证》有效期限,颁发《居住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答复申领人。
第九条 《居住证》有效期满,需延期续签新证的,持有人可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逾期未续签的,原《居住证》自然失效。
第十条 《居住证》持有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应当在30日内向原批准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居住证》遗失的,持证人应及时向原批准机关办理挂失并补办新证。
第十二条 持证人聘用合同期满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由聘用单位负责收回其《居住证》交由发证机关注销,并书面报原批准机关备案。

第三章 待 遇

第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申报科研课题和科技奖励,申请认定高新技术成果,参与科技项目招投标。
第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技术入股或者投资等方式创办企业。
第十五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参加我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或考试、执业(职业)资格考试和资格登记。
第十六条 《居住证》持有人符合我市国家公务员招录条件和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资格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相关考试。
第十七条 《居住证》持有人经有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可以以短期聘用或项目聘用等方式,聘用到行政机关、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
第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子女在幼儿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阶段来我市的,按其居住地由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安排到相应学校就读。
第十九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其在户籍所在地建立的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储存额可不转移。其在我市参加养老保险后,离开我市时,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没有设立社会保险机构的,可将其个人养老保险帐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条 按上款规定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可以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其离开我市时,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和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转移到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当地没有有关保险机构的,可将其个人医疗帐户储存额及利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一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我市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已在户籍所在地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将其在户籍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余额转入我市住房公积金帐户,可以把原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与在我市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年限和余额累计计算。离开我市时,可按规定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余额转移或支取手续。
第二十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在我市工作1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因私出国商务手续。
第二十三条 《居住证》持有人愿意取得我市户籍的,可以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第四章 责 任

第二十四条 《居住证》持有人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二十五条 个人伪造材料骗领《居住证》的,由批准机关取消其申领资格;已领取的,由发证机关予以收缴。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为聘用人员出具虚假材料申领《居住证》,情节轻微的,给予责任人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利用职务谋取私利,情节轻微的,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为随同来我市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申领《居住证》,并享有相应待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部分减征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要求,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为保证政策的贯彻落实和征收管理的顺利进行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尽快做好车购税征收系统升级工作
  税务总局将对车购税征收系统进行升级,并下发征收人员操作说明,请在2009年1月19日前按要求完成系统升级和征收人员培训工作,确保1月20日政策调整后的征收工作正常进行。
  二、严格执行税收政策
  《通知》对此次车购税减征的范围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征收工作中要严格审核《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价格证明上的开具时间,准确比对《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等车辆合格证明上的技术参数,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各征收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要在征收大厅安排专人负责政策咨询,在征收大厅、汽车销售市场、汽车专卖店等纳税人比较集中的地方发放或张贴宣传材料,对此次政策调整中关于减征期限、减征范围做好重点宣传。
  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车购税政策的调整,车购税征收部门要针对可能出现的纳税申报高峰制定紧急预案,在人员、设备和组织上做好充分的准备。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并向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