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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9:48:03  浏览:82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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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全力做好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

教电〔2008〕2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

  北京时间5月12日14时28分,我国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陕西、甘肃、宁夏、青海、山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云南、西藏、江苏、北京等省区市普遍有震感。这次地震灾害损失巨大,四川、陕西、甘肃、重庆、云南等地伤亡人数众多,学生伤亡严重。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强调,灾情就是命令,时间就是生命。全国教育系统特别是灾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紧急行动起来,把抗震救灾作为当前的首要任务,不怕困难,顽强奋战,全力抢救伤员,切实保障灾区师生生命安全,尽最大努力把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

  一、全国教育系统特别是受灾地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迅速组织力量做好抗震救灾及自救、互救工作,全力抢救伤员,确保师生生命安全。对灾区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寄宿制学校一时难以疏散的学生,要妥善安排到安全地区,确保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临时住处,并及时与其家长取得联系。各学校要关心家中遭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学生,采取各种措施帮助他们,使他们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和学校的温暖,增强他们克服困难的信心和决心。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伤亡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

  二、要加强值守应急和信息报送工作。受灾地区和地震波及省份省级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要落实好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责任到人,确保24小时通讯畅通。有关地方和高校要将值班安排尽快报送教育部总值班室。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及时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教育系统的人员伤亡(包括死亡、受伤、重伤、被埋、失踪师生人数,区分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高校)、财产损失、救灾进展、存在困难与问题、有关对策建议、学校稳定及师生动态,及时准确向当地党委、政府和教育部报送信息。未受地震波及省份省级教育部门和部属高校要及时报送积极开展支援灾区抗震救灾、做好来自灾区学生安抚工作、学校稳定及师生动态等信息。教育部总值班室联系电话:010-66096205,传真:010-66011049。

  三、要及时开展灾后安全排查,做好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受灾地区和地震波及地区要全面开展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学校校舍、围墙和水、电、气等设施进行全面排查,详细掌握学校受灾程度和受损情况,抓紧抢修受损的设施和设备,严禁使用因灾造成的D级危房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水、电、气设施。要高度重视因地震可能引发的一系列次生灾害,做好相关预案,特别是要防范可能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管道爆裂、气体泄漏等次生灾害。对建在山脚下、河边及泥石流频发地区的学校要密切关注其周边环境变化,坚决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校内包括实验室各类危险品的检查和管理,排除隐患,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要加强正面舆论引导。教育系统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纪律。要切实做好稳定人心工作,加强校园舆情监控,防止谣传、误传引发恐慌情绪,维护学校秩序,确保社会大局稳定。要坚持正面宣传和教育引导,充分利用校园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中央的重大决定、重要部署,宣传抗震救灾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人物和先进事迹,多做鼓舞士气、凝聚人心的工作。要动员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积极参与公益性救灾募捐活动,为灾区学校重建贡献力量。

  灾区教育系统广大干部和师生员工一定要坚持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奋不顾身地投入到抗震救灾第一线,急人民群众之所急,解人民群众之所难,把党和政府的关怀送到每一个受灾师生中去。全国教育系统一定要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万众一心、众志成城,迎难而上、百折不挠,共同夺取抗震救灾斗争的胜利。

教 育 部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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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废旧金属购销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废旧金属购销活动治安管理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废旧金属购销活动中的治安管理,保障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废旧金属包括生产性废旧金属(指废旧机械金属设施及零部件,交通、通讯、建筑、供电、市政设施的废旧金属原材料以及生产中报废的金属制品和切削金属边角下料等)和其他废旧金属(指城乡居民使用过的废旧金属工具、农具和自行车、人力车的金属零部件以及废旧生活
金属器皿等)
第三条 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单位,必须有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储存库(场)。
废旧金属代购站(点)的人员和个体流动代购人员,必须有经营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
第四条 申请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经县以上(含县)物资局或供销社批准后,须报所在地的县、市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并到所在地县、市工商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方可收购(代购)废旧金属。
第五条 跨县、市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务的,应持派出单位所在地县、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外出经营证明,向收购地县、市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第六条 废旧金属收购单位或代购站(点)必须公开悬挂营业执照。
第七条 出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单位须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个人须凭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和所在单位或居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
无证明、证件者出售的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单位应先予登记定价,开给收据并予以留存,以出售者限期补办有关证明,凭证明和收据支付货款。对逾期不办理者,收购单位应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发现出售者有可疑情形的,收购单位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对现行违法犯罪分子应
扭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 严禁向个人收购铁路、油田、市政公用设施、军用器具等专用金属材料。
严禁在钢铁厂、油田、铁路工程工地以及厂矿附近设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站(点);个体流动代购人员不得进入工厂、矿山、油田、铁路工程工地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活动。
第九条 凡调运废旧金属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调运证明。
没有调运证明调运废旧金属的,交通运输部门不予承运,检查站不得放行。
第十条 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制,接受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情况给予处罚:
(一)违反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其收购的废旧金属。经取缔仍继续非法经营的,除没收其收购货物外,并处以收购货物总值一倍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没收其收购或留存物资,对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收购单位经教育不改者,责令其停业整顿。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的,没收其收购货物,并处以收购货物总值二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四)违反第九条规定的,对调运人,没收其调运物资的部分或全部,并处以调运物资总值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对承运人,没收全部运费,并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属于治安管理方面的,由公安部门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违反本办法被没收的废旧金属,必须交售给金属(物资)回收公司,所得款项连同罚款须按规定上缴地方财政。
第十三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执罚单位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上级机关应在接到申诉后十日内作出裁决,并通知执罚单位和受罚人。
第十四条 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公布前已领有营业执照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代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本办法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88年2月1日起施行。



1988年1月6日

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办公室各科室:
现将《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市政府总值班室工作规则

为进一步加强市政府值班管理,规范值班工作程序,提高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确保全市政府系统联系畅通、反应迅速、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及时,特制定本规则。
一、市政府总值班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市政府日常值班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包括安排值班人员、协调代换班、协助值班人员处理紧急信息、编辑《值班摘报》。
二、带班领导的主要职责:检查值班人员到岗情况,协调处置值 班紧急事件。带班领导要保持与值班人员联系通讯畅通,因出差等原因确实不能履行职责,要将情况通知总值班室,总值班室再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安排其他县级领导带班。
三、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负责接收、传达和处理值班电话、紧急公文;及时报送、传达紧急信息;及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传报群体来访信息;编辑《值班专报》。
四、值班信息的处理程序
1、非工作时间的值班信息处理程序。
(1)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它设区市的重要电话,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如有必要,由带班领导征求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意见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
(2)对本市各县区或部门反映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紧急信息,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向带班领导汇报,如有必要,在征求带班领导意见后,向市政府有关领导报告、请示是否上报省政府;如需上报省政府,交信息科办理。
(3)对机要局转来的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内部传真电报,必须及时将主要内容报告带班领导和分管副秘书长,如属特提电报,还应向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汇报。必要时,应将特提电报呈送市政府有关领导。
(4)对来电来信反映在本市内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停水、停电、停气等群众生活、生产中需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凡能立即办理或急需办理的,应及时直接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其做好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若遇重大情况或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对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值班人员编辑《值班专报》,工作日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提出拟办意见,再交对应专业科室办理。
(5)对非工作时间来市委、市政府两办大楼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应及时报告带班领导,通知市信访局等相关部门。
2、工作时间值班信息处理程序。
(1)省委、省政府和省直部门及其它设区市的重要电话,必须做好电话记录,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汇报值班分管领导处理。
(2)对本市各县区或部门反映的安全事故、群体事件、自然灾害和疫情等紧急信息,必须在做好电话记录后,交信息科按《市政府办公室紧急信息处理办法》处理。
(3)对机要局转来的省委、省政府等上级内部传真电报,及时交秘书科处理。
(4)对来电反映在本市内务工经商、创办企业等方面遇到的各种困难和停水、停电、停气等群众生活、生产中需解决的问题,做好电话记录。凡能立即办理或急需办理的,要及时通知有关单位,督促其做好工作,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来电人;若遇重大情况或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将有关情况报告带班领导;对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问题,由值班人员编辑《值班专报》,呈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审签,提出拟办意见,再交对应专业科室办理。
(5)对工作时间来市委、市政府两办大楼的群体性上访事件,要及时报告秘书长和办公室主任,并协助做好安全、保卫、疏导工作。
五、值班要求
1、带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在带班和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缺岗、离岗和玩忽职守。若有贻误,追究责任。
2、值班人员接听电话,应记录好来电人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来电时间、主要内容等。
3、按时交接班,并做好交接班有关工作,包括重要事项及未完成工作的交代等。
4、凡紧急信息,要迅速传送,不得延误,如需上报省政府,交信息科办理。
5、值班人员因有事换班的,应报总值班室;如需总值班室安排代换班的,应提前1—2天报总值班室,以便安排代班人员。
6、需调查、协调才能解决的《值班专报》,专业科室应在收件后7个工作日内办理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