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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8 13:30:40  浏览:96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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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1997年1月26日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深圳经济特区行政监察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规定》中所称“监察局局长签署的授权文件”包括:
  (一)案件调查介绍信;
  (二)查询存款通知书;
  (三)停止支付存款通知书;
  (四)解除停止支付存款通知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授权文件。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持有上列授权文件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给予协助。


  第三条 《规定》第五条所称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是指监察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在政府部门、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中聘请,本人自愿应聘的兼职监察工作人员。
  聘请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应与有关单位协商,征得被聘人员及其所在单位的同意,经监察机关审定后,颁发聘书。
  特邀监察员和兼职监察员在监察机关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公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扰和打击报复。


  第四条 《规定》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法制、廉政、勤政教育,由监察机关负责制订计划、检查督促、进行指导;各有关单位具体组织本单位的法制、廉政、勤政教育,并及时将情况通报监察机关。


  第五条 《规定》第六条第(六)项规定监察机关对受到纪律处分的国家行政机关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纪律教育。对监察机关决定处分的人员,由监察机关及其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教育;对主管部门决定处分的人员,由主管部门及受处分人员所在单位进行教育。


  第六条 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七)项规定,公民发现国家行政机关对违纪人员处分过轻或者过重的,有权向监察机关举报、反映。监察机关应当及时就举报、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确实属于处分不当的,监察机关应当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第七条 《规定》第六条第(八)项所称“非法处分国有资产”,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渎职、失职、盲目投资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
  对非法处分国有资产的行为,监察机关应当责令有关单位予以制止或者采取有效补救措施。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和的其他人员非法处分国有资产,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主要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


  第八条 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的违纪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区别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贪污受贿、渎职或者滥用职权、以权谋私,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行为人的违法违纪责任;
  (二)因工作失误或者疏忽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及其损害后果,给予行为人和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
  (三)由于政策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意外原因造成损失的,应当帮助有关人员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减少损失,改进工作。


  第九条 监察机关根据《规定》第七条和第八条对违纪行为人决定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案件调查结束后,需经两名以上非调查本案的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审查;
  (二)案件审查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案件的定性、处理提出意见;
  (三)行政纪律处分应经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


  第十条 监察机关除依照《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行使行政纪律处分权外,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违纪行为人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国有企事业单位聘用、借用的人员,因违法违纪受到行政纪律处分的,可建议其所在单位予以解聘或者辞退;
  (二)对违纪人员,监察机关认为不宜继续在原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可以建议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
  (三)被监察人员利用职权干扰调查的,可建议其主管机关暂停其执行职务。
   监察机关在查处违纪案件时对包庇、袒护违纪行为者,可建议其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在单位给予批准教育或者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能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无新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由原处分单位对其解除处分。
  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由受处分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考核后提出意见,报原处分决定单位审批。所在单位考核符合前款条件的,予以解除处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解除处分。
  受处分人员在处分期间调离原工作岗位的,由现任岗位所在单位进行考核报批。


  第十二条 受行政纪律处分的人员在处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规定》第八条所称的“有特殊贡献”,监察机关应当予以提前解除处分:
  (一)在工作中有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化建议,为国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被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
  (二)爱护公共财产、节约国家资财有突出成绩的;
  (三)防止或者避免严重事故,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减少或者免受损失的;
  (四)在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立功受奖的;
  (五)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立功的;
  (六)在对外交往中为国家赢得荣誉和利益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第十三条 监察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泄露公民举报秘密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纪律处分;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四条 《规定》第十三条中规定应当向市长、区长报告的案件,监察机关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报上一级监察机关备案。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决定立案调查后,应当及时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是其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应当通知其上级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第十六条 根据《规定》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涉及国家机密的,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查阅、复印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复印件必须标明复印单位、份数和日期,妥善保管;
  (二)传递国家绝密、机密、秘密文件、资料必须履行登记、签收手续,不得通过普通邮政传递;
  (三)涉及国家绝密、机密、秘密的记录本、笔记本应当作为密件管理,不得遗失。


  第十七条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以举报、授意他人举报、作假证等方式诬告他人的,监察机关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危害后果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向其所在单位提出调离原工作岗位、暂停执行职务等监察建议;对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八条 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发现被调查人确属受诬告的,应当撤销案件,在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公开调查结果、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并及时将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在案件调查中暂扣的非罚没款项、物品,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以内予以返还。


  第二十条 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遇有《规定》第十九条规定情况之一,需要提请公安机关协助采取强制措施的,经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公安机关应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根据《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认为被调查人的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的,应当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并与有关证据材料一并移送有权管辖的司法机关。


  第二十二条 根据《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监察机关或者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应当在下列程序中允许被调查人申辩:
  (一)案件调查期间,被调查人可就监察机关调查的问题陈述事实和理由;
  (二)作出监察决定前,被调查人可就监察机关认定的事实材料进行申辩;
  (三)作出监察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被调查人,被调查人不服的,可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申请复审、复核。
  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的陈述、申辩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被调查人审核无误后签字。
  对被调查人提出申辩的问题,监察机关应当及时进行核查。有关申辩及核查的材料应归入被调查人本人案卷。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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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的通知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对于有效控制疾病传播,保护医务人员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为加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工作,我部组织制定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医院收治非典型肺炎病人消毒隔离工作规范(试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治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停止执行。

附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OO三年五月四日



附件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根据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经验,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1、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2、医院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禁用中央空调。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3、坚持首诊负责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5、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力量,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6、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二、隔离工作指导原则

(一)发热门(急)诊

1、独立设区,与其它门诊、急诊相隔离,有明显标识。诊室消毒期间,应当有备用诊室。

2、近距离内有隔离卫生间。

3、有条件的,可以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

(二)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留观室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留观病人一人一室,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5、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等。对暂时诊断不明,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均需隔离留观。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当具备洗漱、排泄条件。

5、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6、病区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人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4、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

5、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7、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三、消毒工作指导原则

消毒范围:发热门(急)诊(包括指定的专门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未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应当加强对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消毒。

(一)空气消毒

1、有人情况下:做好人员防护。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m3,作用60分钟,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

2、无人情况下:①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②0.5%过氧乙酸喷雾, 20—30ml/m3,作用30分钟;③3%过氧化氢喷雾, 20—40ml/m3,作用60分钟;④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 20ml/m3,作用30分钟;⑤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雾, 20—30ml/m3,作用30分钟;⑥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 20—30ml/m3,作用30分钟。

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每天消毒2次。消毒完毕后方可打开门窗通风。

(二)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1、地面要湿式拖扫,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2、房间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桌、椅、柜、门(门把手)、窗、病历夹、医用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物体表面可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其它物品消毒及处理

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

(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

(2)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消毒后的排泄物、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卫生间。每天消毒痰具1次。

2、病人使用物品消毒

(1)病人使用的被褥、衣服、口罩等要定时消毒,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便器、浴盆用1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

(2)呼吸治疗装置使用前应当进行灭菌或高水平消毒,尽量使用一次性管道,重复使用的各种管道应当在使用后立即用2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浸泡30分钟后再清洗,然后进行灭菌消毒处理。

(3)每个诊室、病房备单独的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等物品,每次用后即消毒,体温计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听诊器、血压计用2‰过氧乙酸擦拭。

(4)病人离开救护车后,应当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运载病人的交通工具及用具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作用30分钟。

3、污水污物处理

(1)病人的生活垃圾要用双层垃圾袋盛装,及时消毒处理,避免污染。

(2)使用后的隔离衣裤、口罩、帽子、手套、鞋套及其它废弃物及时分类、消毒、处理,存放容器必须加盖,避免污染。

(3)现阶段污水处理可以适当增加药物投放量,使总余氯量≥6.5mg/L。

(四)尸体处理

死亡病人尸体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棉球或纱布堵塞人体孔道后,再用0.5%过氧乙酸溶液浸湿的布单严密包裹后尽快火化。

(五)终末消毒

病人出院、转院、死亡后,房间必须进行终末消毒。

四、医务人员防护指导原则

医务人员防护采取分级防护原则。

(一)一级防护

1、适用于发热门(急)诊的医务人员。

2、穿工作服、隔离衣,戴工作帽和12层以上棉纱口罩。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二)二级防护

1、适用于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的医务人员,接触从病人身上采集的标本、处理其分泌物、排泄物、使用过的物品和死亡病人尸体的工作人员,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

2、进入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必须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每4小时更换1次或感潮湿时更换;穿工作服、隔离衣、鞋套,戴手套、工作帽。

3、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手消毒用0.3—0.5%碘伏消毒液或快速手消毒剂(洗必泰醇、新洁尔灭醇、75%酒精等)揉搓1—3分钟。

4、对病人实施近距离操作时,戴防护眼镜。

5、注意呼吸道及粘膜防护。

(三)三级防护

1、适用于为病人实施吸痰、气管切开和气管插管的医务人员。

2、除二级防护外,还应当加戴全面型呼吸防护器。

转运病人的医务人员和司机的消毒隔离防护按照本指导原则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工作的通知》(卫机发9号)有关规定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工信部消费〔2009〕438号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国务院颁布的《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国发〔2009〕10号)中明确提出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竞争力的工作任务。为此,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管理工作,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进一步加强舆论宣传,认真总结和推广经验,引导广大企业更新观念,开拓创新,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增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现将《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组织纺织企业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的指导意见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促进纺织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纺织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总体要求
  纺织行业是充分竞争性行业,99.6%的企业为中小企业,95%为非公有制企业。近年来,我国纺织企业普遍加强了内部管理,涌现出一批管理好、效益好的先进企业。但是从总体上看,纺织企业管理水平依然比较落后。部分纺织企业存在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不明晰,决策机制和管理制度不健全,人才队伍建设相对滞后,产供销衔接不够合理等问题。企业管理水平已成为制约提高企业竞争力、影响企业发展的重要因素。
  当前,纺织行业正处在转型升级的关键时期,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部分企业生产经营难度加大。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必然要求,是促进企业降本增效,提高产品质量和企业竞争力的重要举措,是促进纺织工业调整和振兴,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有效措施。
  加强纺织工业企业管理的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为方向,进一步转变观念,转变发展方式,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坚持科学管理,依法经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二、加强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和管理创新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要求,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依法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营管理层的权责,形成决策、执行和监督之间权责明确、各司其职、相互协调、有效制衡的治理架构,提高科学决策水平。
  根据纺织工业工艺流程长、劳动用工多、品种变化快等特点,结合企业实际,研究制定企业发展战略,进一步明确企业定位。在管理理念、体制机制、管理制度、组织形式、方式方法、企业文化等各方面加强创新,形成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先进管理体系。
  三、加强基础管理
  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设备管理、工艺管理、操作管理、原料管理、现场管理和安全管理等基础管理工作,做到科学、准确、规范、及时、到位,并向精细化、标准化、信息化发展。
  加强设备管理。对主机、辅机和仪表等纺织设备,从选购、进厂验收、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改造等做好台账记录;坚持设备维修制度,做好日常检修(保养)。
  加强工艺管理。严格执行工艺流程和要求,对工艺参数、工艺路线、工艺纪律、工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积极开展工艺创新,推进新产品开发。
  加强操作管理。制定并执行科学规范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方法,及时对操作方法进行总结和提高。
  加强原料管理。对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的采购、运输、入库、出库进行严格管理,做好检验检查工作;制定科学合理的配棉、配毛等方案。
  加强现场管理。用科学的管理制度、标准和方法对生产现场各生产要素进行合理有效的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和检测,改善生产秩序和作业环境,使现场管理达到“环境整洁、纪律严明、物流有序、设备完好、信息准确、生产均衡”的要求,实现文明生产。
  加强安全管理。认真贯彻《纺织工业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强化安全意识,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完善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范,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检查和劳动保护。加强消防管理工作,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重点防范棉花、化纤等纺织原料以及纱、布、服装等制成品的火灾事故发生。
  四、加强质量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提高产品质量的决策部署,充分认识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牢固树立“质量是企业的生命”和“质量第一”的观念。
  按照《关于加强工业产品质量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科〔2009〕180号)的要求,加强企业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制定切实可行的产品质量发展目标,完善产品质量责任制度;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与方法,积极开展质量体系和环保体系认证;建立健全从技术创新、产品研发、生产制造、储运销售、技术服务等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企业质量管理体系。
  提高制造工艺的稳定性,保证产品质量;加快技术改造和产品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产品品种更新和质量水平提升。
  进一步健全质量标准,严格执行产品标准,杜绝无标准制造。积极采用国际先进的产品标准和质量管理标准,促进产品的质量、安全、能耗、物耗、环保等特性逐步达到国际先进标准水平。
  增强质量诚信意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严格执行售后服务质量国家标准,加强售后服务、质量追溯和质量诚信管理,积极履行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承诺,严格落实产品质量责任。
  大力实施品牌战略,增强品牌意识,制定企业品牌发展规划,以品质为基础,加强品牌管理。服装、家纺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服装家纺自主品牌建设的指导意见》,积极做好自主品牌建设各项工作。
  五、加强营销管理
  牢固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营销管理理念和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服务意识。注重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加强市场开发。不断完善营销方式,创新营销模式,加强营销服务。
  认真研究市场,根据市场需求和变化,开发新品种,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积极扩大国内消费,服装、家纺生产企业应大力开拓农村市场,增加对边远乡村的销售,便利农民消费;产业用纺织品生产企业应积极开发交通、水利、建筑、新能源、农业、环保和医疗等应用领域的用户;产品外销企业应“走出去”,拓展多元化出口市场,在具备条件的国家和地区投资设厂,在主销市场设立物流中心和分销中心。
  做好营销整体策划,制定目标市场的营销策略和产品营销计划,加强营销人员和营销团队建设,对营销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降低销售风险。
  制定和完善价格决策机制,根据市场需求、竞争程度和营销目标、营销策略以及产品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有效运用价格决策机制,扩大产品销售。
  加强客户管理,建立科学系统的客户关系管理方法,有效开发潜在客户,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及时了解客户意见和需求,提高服务质量,增强客户满意度和忠诚度。
  加强销售网络建设,科学设计规划销售网络,优化物流配送。服装、家纺等企业应注重实施以品牌为主导推动市场拓展的策略,应用信息网络技术、电子商务平台,提高市场快速反应能力。
  六、加强财务资金管理
  根据纺织企业资金需求大、周转快的特点,全面树立以资金管理为主导的企业财务管理理念。强化现金流管理,加强资金计划管理,对资金筹集、资产运营、成本控制、收益分配、重组清算等实施全面预算管理,提高资金运营效率,优化融资结构,降低财务成本,保障资金安全。
  严格资金审批制度和程序,做到事前分析、事中控制、事后问责与考核,资金的预算、控制、分析、考核落实到位。重大的资金支出要加强可行性分析,完善资金项目决策责任制。
  切实强化企业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管理,强化合同订单管理,高度重视货款回收工作,落实催收责任,加强存货占用资金的核算,防止和减少坏账、贬值和损失,杜绝侵占和浪费。
  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健全企业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完善资金管理和决策程序。合理运用金融工具,严格按照市场监管要求开展交易活动,杜绝金融衍生品投机行为,有效控制金融产品投资风险;加强外汇资产管理,减少汇兑损失;健全企业担保业务审批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从严控制企业对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等业务。
  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由事后审计向事前防范为主转变,对重点业务、重点部位,对普遍性、苗头性的问题,对控制薄弱环节和管理中关注的重要事项要进行重点审计。
  七、加强成本管理
  加强全面预算管理,强化各项预算定额和费用标准的约束力,实现成本费用有效控制。做好成本核算与成本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健全成本费用管理制度,建立跟踪市场价格的内部核算体系。
  推广实施目标成本管理,强化消耗定额管理。构成纺织品成本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染化料、燃料、包装料、低值易耗品、设备平修、机物料消耗等生产耗费都应纳入定额管理。科学制定企业生产计划,对工艺流程、生产进度、过程质量、库存与在制品等进行全面控制,把目标成本分解到产品开发和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目标责任落实到人,严格考核成本指标,提高流程效率和优质产品率。
  针对纺织原料在纺织品生产成本所占比重较高的状况,加强原料采购、储运、配用等环节管理与控制,合理选择公开招标采购、集中采购、比价采购和电子商务采购等方式,科学合理制定采购品种、采购批量、采购频率和采购地点,降低采购成本;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切实降低原料消耗水平。
  严格控制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开支;加强物流管理,降低物流运作与管理成本,提高物流专业化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员工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
  坚持月度资产盘存,严格产品费用划分,准确成本核算,定期开展经济活动分析,合理安排生产、增收节支、及时调整产品结构。
  八、加强节能降耗管理
  坚持应用先进技术与淘汰落后相结合,坚持清洁生产与污染治理相结合,依靠科技进步,实现节能降耗。
  开发、采用有利于节约能源资源和环境保护的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推行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大力开发节能、高效率、连续化、自动化、差别化和绿色环保的纺织机械。印染、化纤等企业应注重加快技术改造,淘汰耗能多、耗水大的落后设备。
  建立完善节能降耗责任考核和激励机制,制定和实施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按基本生产用能、辅助生产用能分解落实管理责任,对制冷、制热、制汽,节能照明、回水利用、污水处理等要有专人负责。重点用能单位应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建立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大力推进能源、用水三级计量管理,推广采用中水、热能回用技术,提高能源利用率,实现达标排放。
  在纺织产业集群、工业园区,积极推进热电联产,集中供热,集中污水处理等,鼓励废水梯级利用和废热回收综合利用,减少能源消耗。
  九、加强信息化建设
  大力推进信息化与工业化的融合,利用信息化提高企业管理现代化、科学化水平,提升企业整体素质。
  鼓励有条件的大中型纺织企业,建立面向供应链上下游合作的信息系统,促进业务流程和生产过程的优化。加快纺织行业电子商务平台建设,鼓励企业通过行业性平台开展电子商务活动,实现企业资源高效配置。
  加快信息技术、现代管理技术与企业生产的融合,在产品设计开发、生产制造、物资采购、市场营销、财务管理等环节,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和企业资源计划(ERP)等计算机管理系统,实现产品设计数字化、生产管理自动化、营销服务信息化、财务管理规范化。充分整合企业内部的各种系统资源,发挥信息化的综合效益,实现应用系统集成化,促进管理决策智能化。
  生产终端消费品的服装、家纺等企业要整合内部信息系统和电子商务系统,鼓励大规模定制,改变传统的设计、制造、营销方式,提高企业的快速反应能力。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制定人才发展战略,建立科学的人才培养、引进、使用和管理机制,完善约束激励机制。加快高层次人才、创新型人才、高素质职业经理人才的培养,鼓励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聘用职业经理,全面提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素质。
  强化生产定员管理,加强工艺生产用工测定,根据不同产品不同工艺及时调整工时定额和生产用工。做好岗位分析和工作设计,确定每个工作和岗位对员工的具体要求,充分发挥员工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技工、技师队伍建设,开展富有针对性的岗位技能培训,提高广大员工的工作能力和技能。
  坚持以人为本,把企业发展规划与员工发展计划有机结合起来,重视员工的各种利益与需求,促进企业与员工协调发展,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规范的员工招聘、培训、留用、晋升、退出、奖惩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稳定员工队伍。努力改善人力资源结构,优化人员配置。
  十一、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制定符合纺织行业特点的企业文化建设规划,构建企业核心文化内涵,逐步普及、深化、规范企业文化建设。针对纺织行业女工多、青工多、农民工多的特点,积极引导职工参与企业文化建设的各项实践活动,通过企业文化把企业、员工和社会三者有机结合到一起,创建和谐企业。将创新意识融入到企业精神、经营管理理念、各项管理制度和员工的行为规范之中,增强企业凝聚力。推广实施CSC9000T中国纺织企业社会责任体系,规范竞争秩序,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公众形象,促进企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