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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09:42  浏览:84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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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新克政发〔2008〕5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自治区《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自治区实施工会法办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5〕197号)精神,落实党和国家“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进一步发挥各级工会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发挥其在促进我市改革、发展、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共同制定了《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根本指导方针,广泛集中民智,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推进克拉玛依市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根据《工会法》和有关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积极主动地发挥工会民主参与、民主监督和桥梁纽带作用,从宏观上、源头上切实表达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团结动员广大职工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党的领导。政府、工会需要上联席会议协商的问题,需报请市委同意。

(二)服从服务大局。要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推进改革发展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确定议题、研究办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要把改革、发展中涉及广大职工群众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作为联席会议的重点。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负责人向工会通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涉及职工利益的有关行政措施。工会负责人向政府通报工会重点工作;

(二)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三)研究工会动员和组织广大职工为实现政府提出的目标,完成政府所确定的任务,在建功立业活动中需要政府解决的有关问题;

(四)研究解决产业结构调整、企业改制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问题;

(五)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保护、安全卫生、休息休假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职工群众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职工民主政治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有关保障职工文化权益方面的重要问题;

(六)研究需要工会与政府共同协商解决的其他重要问题,如:农民工权益问题、困难职工群体问题等;

(七)研究工会工作中需要政府帮助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在每年初政府全体会之前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六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市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市长或市政府秘书长与市总工会主要领导协商,并在会前一个月确定。

市政府提出的议题,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可根据确定的议题,通过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反映情况,做好议题的准备工作。

市总工会提出的议题,由市总工会负责筹备,并将有关情况在会前提供给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就议题涉及事项,与有关部门联系,做好协调准备工作。

每次会议的议题以1至2个为宜。

第七条 联席会议的筹备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室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有关会务工作由市总工会办公室承担。

第八条 联席会议一般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或相关领导主持。

第九条 出席联席会议的人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应包括:政府与工会的主要负责人或相关负责人,政府与工会综合部门的负责人,与议题相关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可视需要邀请职工代表、先进模范人物参加。

第十条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形成会议纪要或文件。

属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的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属市总工会范围内的事项,由市总工会组织实施,并在下一次联席会议上通报实施情况。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市人民政府和市总工会分别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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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中国政府 荷兰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荷兰王国政府关于互设总领事馆的换文


(签订日期1994年8月23日)
             (一)对方来照

  荷兰王国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代表荷兰政府确认,荷兰王国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本着进一步发展友好关系的愿望,就两国互设总领事馆达成以下协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荷兰王国政府在上海设立总领馆,领区范围为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和江苏省。

 二、根据对等原则,荷兰王国政府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保留将来在荷兰设立总领馆的权利。设领地点和领区范围届时通过外交途径另行商谈。

 三、两国政府应在国际法范围内为对方设立总领馆和执行领事职务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和便利。

 四、两国政府应遵循《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两国间的领事问题。

 五、上述内容,如蒙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外交部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外交部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印)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于北京
             (二)中方复照

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向荷兰王国驻华大使馆致意,并谨确认收到大使馆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第18146号照会,内容如下:(内容同对方来照,略)
  外交部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确认上述内容。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印)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三日于北京

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委、局: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试行。

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补充规定
一九八七年五月,市人民政府批转了市民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行规定》(津政发〔1987〕73号),根据两年来的实践,现对进一步扶持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规定:
第一条 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所需登记注册的资金,除了自筹以外,还可由区、街筹措借款。开业后营运资金不足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向金融机构贷款。
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新办生产生活服务网点,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同意报区主管部门审核后,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及时核发营业执照。
第三条 对于居民委员会兴办的服务网点所需粮、油、蛋、副食、煤等物资,有关部门参照新兴集体所有制经济的有关政策纳入计划,保证供应。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饮食、食品摊点,凡基本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卫生防疫部门可酌情放宽对卫生设施的限制。
第五条 居民委员会兴办的托儿所、幼儿园、理发、修理、存车、劳务、缝纫等可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于饮食、早点可按市人民政府的有关优惠政策办理。
对新开办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自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一年,免税到期后,如纳税确有困难,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对安置待业青年或残疾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可按现行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待遇。减免税收,应作为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发展资金,不得用于个人分配和挪作
他用。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总站要加强对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的管理,可按其销售收入的0.5%或加工收入的1%收取管理费。对于经济效益低微的居民委员会便民服务站,暂不收管理费。
第七条 郊区、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1989年5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