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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2:01:30  浏览:96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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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分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个别考生为享受少数民族高考、中考加分等优惠政策,违反有关规定变更民族成分的现象。这种行为违背了党的民族政策,侵害了少数民族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为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民个人的民族成分,只能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分确定。父母双方均不属少数民族成分的,本人不得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考生在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报名时填写的民族成分必须真实有效,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二、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分,须严格按照国家民委、国务院第四次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公安部《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办理。申请变更民族成分,应先向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文件。县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应在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还应进行实地调查)后作出初审意见。初审同意后,上报地市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核实并签署审核意见。对其中符合变更条件的,再转由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受理,经逐级呈报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后办理变更手续。未经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地市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公安派出所不得办理公民民族成分变更手续。

  三、考生民族成分的确认,应坚持考生本人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考生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相一致的认定办法。考生少数民族成分的审核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在指定的考生报名点指派2名以上人员负责。考生报名时,必须出示本人居民户口簿原件,16周岁以上的考生还须出示居民身份证原件。如发现考生所填报的民族成分与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内容不相符,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可转由地市级以上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户政部门进行认定。

  四、各级民族事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对申请变更民族成分的考生要认真把关,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公民确定和变更民族成分的政策和规定,规范工作程序。各级招生考试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弄虚作假、违反规定将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考生,一经查实,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招生考试机构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电子档案。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五、各级民族、教育、公安等部门要加强协作,规范程序,公开透明,监督到位。要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和政策咨询工作,切实维护民族政策的严肃性。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考生民族成分确认工作明确到部门,落实到人员,严格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违规将考生汉族成分变更为少数民族成分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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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有资产管理局 财政部 等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国家工商局1990年12月5日以国资综字[1990]第66号文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应属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 凡是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企业单位),都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其它机关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尚未设立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地方,由财政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将本级企业单位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情况定期报告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条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统一制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式附后)。产权登记表一式两份,其正本作为国家对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法律凭证,其副本作为企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
第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企业单位在填报产权登记表时,应附送资金平衡表等有关报表。
第八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应结合企业单位财务决算中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的情况,每年填报一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发现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登记的企业单位予以更正或重新进行登记。
第九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一)单位名称;
(二)住所;
(三)法定代表人;
(四)经济性质;
(五)主管单位;
(六)资产总额;
(七)注册资金总额,国有资金所占比重;
(八)实有资金总额,国有资金占实有资金的比重。
第十条 企业单位的名称、住所、经济性质发生变更以及增设或撤销分支机构时,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企业单位分立、合并、迁移、被撤销,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动登记,并按国家规定对其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出价值评估,登记造册,办好交接手续,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被侵占、哄抢或变相瓜分。
第十二条 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妥善保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建立产权登记档案和国有资产登记统计制度,了解并掌握国有资产的存量和变动状况。
第十三条 企业单位不按本规定执行的,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认定的财务管理部门不予开具资金信用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办理企业登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党派社团中的国有资产,以及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等自然资源的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境外国有资产,应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结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令,办理确定所有权归属的法律手续,并进行产权登记。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六条 军队和武警系统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门自行制定,并送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件: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略)。


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州政府令第11号


  《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5月29日州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州长:曲木史哈    
                                二○○三年六月三日



凉山州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大力发展民族寄宿制教育,加强和规范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是实施《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的重中之重,是加快民族地区教育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民族地区巩固“普初”“扫盲”成果,实现“普九”的重要保障。
  第二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党的民族政策,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范围适龄儿童的入学率、巩固率和普及率,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诸方面都得到全面发展,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三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培养目标和学校布点及招生要求

  第四条 民族寄宿制教育必须遵循普及与提高相结合、需要与可能相结合、逐步扩大规模、实行相对集中办学、讲求规模效益和质量效益的指导思想。
  第五条 根据不同的培养目标和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居住远近、品学优劣,民族寄宿制分为半寄宿制、普通寄宿制和重点寄宿制三类。半寄宿制以推进普及,为普通、重点寄宿制提供生源为目标;普通寄宿制以推进和巩固普及,为重点寄宿制提供合格生源和向社会输送合格的建设者为目标;重点寄宿制以向高一级学校输送优秀生源为主要目标。
  第六条 半寄宿制办在乡、村小学的中低年级,学生实行走读。由各县市筹措资金对家庭经济困难、家离学校1.5公里以外的少数民族学生给予适当的书本费和午餐费补助。
  第七条 普通寄宿制办在乡(镇)中心完小和片区中学,在全乡(片区)范围内招收小学四年级至初中三年级父母双方均在农村且家庭贫困的少数民族学生。小学每班班额为45人左右,初中每班班额为50人左右,学生在校寄宿就读。
  第八条 在确保县城有一所300人以上规模的重点寄宿制小学的前提下,可在片区中心校办重点寄宿制班,一类模式可在乡(镇)办重点寄宿制班;初、高中重点寄宿制必须办在县城中学或县民族中学。中小学重点寄宿制必须在全县(片区)范围内通过统一考试择优招收小学四年级以上家庭困难、居住离校偏远、品学兼优、父母双方均在农村的少数民族学生,每班班额为50人左右。高中重点寄宿制可单独编班,也可混合编班。学生必须寄宿就读,实行集中管理。全州民族寄宿制学生的发展规模要根据省上下达的计划和筹集的财力确定。
  第九条 普通、重点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可单独分设,也可混合设置。普通、重点寄宿制中小学的布点由县市教育局确定后报州教育局审批。

  第三章 学生生活补助费标准及其管理

  第十条 普通寄宿制小学每生每月补助30元,初中每生每月补助40元;重点寄宿制小学每生每月补助50元,初中每生每月补助50元,高中每生每月补助60元,全年按10个月计算。普通、重点寄宿制学生补助经费根据省、州下达的学生计划数,由《十年行动计划》分配资金解决。小学半寄宿制由已随财政下拨到县市的省财政补助递增2%、县市财政和社会捐赠资金解决,补助标准由各县市根据财力和人数确定。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条件的改善,要逐步增大学生自交经费的比例。
  第十一条 长期在乡以下民族地区工作的单职工少数民族子女,要求在普通寄宿制和重点寄宿制中小学就读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助,个别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品学兼优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单位证明、县市教育局批准可按同类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但人数比例每班必须控制在5%以内。农村汉族孤儿、残疾儿童和居住在少数民族聚居乡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品学兼优的汉族学生愿意在民族寄宿制学校就读的,可按同类补助标准给予补助,但人数比例每班必须控制在5%以内。各县市享受寄宿制补助的少数民族女生必须占寄宿制总数的50%以上。享受补助的学生要经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严格审查批准。
  第十二条 普通、重点寄宿制学生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生的生活补助,且应占80%以上,并根据家庭经济状况和学习情况分甲、乙、丙三等评定发放,每个等级的差额控制在5-10元内;20%以内用于书本费、衣被补助和学校为寄宿制学生购买常用药品。片区中心校以上的中小学校,应当分期分批的设立医务室,配备医务人员,其余寄宿制学校应购置保健箱,确保寄宿制学生的健康。各县市可根据财力状况,在现行补助标准基础上给予适当增加。
  第十三条 严格审定享受寄宿制生活补助的对象。每学年末,县市教育局将州下达的寄宿制学生指标分配给各寄宿制学校。各寄宿制学校根据学生的家庭贫困状况、居住远近、学习情况初步确定享受寄宿制补助的学生名单,并制表征求村、乡镇的意见,经学校再次研究后,在下学年开学前将确定的学生名册及补助等次上报县市教育局审批。重点寄宿制学生也可由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直接录取,由学校确定补助等级。开学初学校将享受补助的学生名单及补助等次张榜公示。学校对确定享受补助的学生必须建卡(姓名、性别、族别、年龄、班级、家庭住址、父母情况、享受标准、照片等),并登记造册,补助经费可换成饭菜票、代金券和卡发给学生,每月由学生签名领取补助。学校可根据学生经济、学习的变化情况,每学年可调整补助的对象和等次,并张榜公示。普通、重点混合设置的寄宿制学校,每学年可用10%内的名额实行升降,形成激励竞争机制。
  第十四条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建立寄宿制经费管理的机构,负责寄宿制经费的管理和享受补助学生的审批。省州分配到县市的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由县市财政直接划拨到县市教育局实行专户管理,县市教育局每月按审定的经费拨给寄宿制学校,学校将生活补助费换成饭菜票按月发给学生。
  第十五条 各县市要建立健全民族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的管理制度,教育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学生生活补助经费使用的检查、管理,建立督导、检查制度。学校要严格寄宿制学生补助经费的管理,不得克扣、挪用。寄宿制学校要严格建立学生学籍档案(附学生照片),在学生学籍档案中注明重点或普通寄宿制及生活补助标准,学校凭学生学籍档案、寄宿制学生花名册和寄宿制学生生活补助经费开支帐目,接受教育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审计。
  第十六条 寄宿制学生生活费要坚持以家长负担为主,国家补助为辅,多渠道筹资的原则。各普通、重点寄宿制学校必须规定学生家长自带一定的钱粮和蔬菜。学生带来的粮食、蔬菜,学校必须按市场价格收购并换成饭菜票返还学生。凡有寄宿制学校的地方政府都必须按凉委发[2000]69号文件精神,无偿划拨与学校规模相适应的土地给寄宿制学校,由学校办小农场、小牧场。学校原有的基地不准个人承包经营,已承包出去的应收回,作为学校职业技术教育和勤工俭学基地。城市寄宿制学校可以搞其它形式的勤工助学。要积极提倡"“每班种好一块菜地,每校养好几头猪”,以培养学生劳动习惯,提高学生劳动技能,改善寄宿制学校师生的生活。

  第四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要严格实施《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强化对学生的管理,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培养学生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自觉维护祖国统一,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增强民族团结;培养学生遵守社会公德和养成文明行为的习惯;培养学生自己管理自己的能力和助人为乐、维护集体利益的品质。努力把青少年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
  第十八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以管理为途径,以质量为目标,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必须保质、保量地完成各学科的教学任务。要严格执行省、州制定的课程计划,要严格按照教学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要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充分发挥寄宿制学校的骨干示范作用。
  第十九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根据当地语言环境和学生的语言基础,实施好双语教学。在选择使用双语教学模式上,一个乡镇可以实行两种模式。学校实行何种教学模式,须经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实行二类模式教学的学校,必须从小学一年级起开设彝语文,并切实加强彝语文的教育教学;实行一类模式教学的学校,必须加强汉语文教学,提高汉语文的教育教学水平,努力实现少数民族学生“民汉双语兼通”这一基本目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民族语文教学纳入检测评估的内容。
  第二十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必须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普通、重点寄宿制必须根据当地的实际需要,开设实用技术或职业技术课,加强小农场、小牧场的建设,培养学生劳动习惯,增强职业技能,增加学校收入,改善学生生活和办学条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开展职业技术教育纳入学校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要加强信息技术教育。民族寄宿制中小学要通过《十年行动计划》的实施和学校自身的努力,搞好远程教育和校校通工程。建立计算机网络教室、多媒体电教室,配备实验、体育、艺术、卫生、劳技教学设备和图书以及相应教学软件,使学生开拓视野,培养学生的创新和实践能力。
  第二十二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自习课和课外活动的组织管理。充分利用学生食宿在校的有利条件,积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健康的文艺、体育、科技等活动,丰富学生在校的课外生活,培养学生的社会适应能力和创造能力,使学生从小接受现代文明生活的熏陶,增强寄宿制学校的办学吸引力。
  第二十三条 州教育局对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学生实行学年末统一检测,使寄宿制学生的学习引进竞争机制,促进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并把是否参加统一检测和成绩作为扩大和发展寄宿制规模,分配寄宿制学生计划指标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领导管理

  第二十四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权属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由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及乡(镇)政府具体实施寄宿制中小学的建设,并负责对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在县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办好学校负有全面的责任,对学校行政、教育教学业务行使统一的指挥权。校长要加强学校制度建设,充分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依靠全体教师逐步实现学校管理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学校实行分工负责制,通过学校领导的分工与合作,强化对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衣、食、住、行的全方位、全过程管理,切实提高学校的办学水平和教学质量。
  第二十六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和管理。民族寄宿制中小学实行教师聘任制,通过教师聘任制把责任心和事业心不强,业务能力弱的教师调整出民族寄宿制学校,坚决清退民族寄宿制学校的代课教师,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考核选拔充实民族寄宿制学校的教师队伍。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教师实行结构工资制,将30%活工资统一由学校按年终考核分等级评定发放。要强化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教育,狠抓教师继续教育和技能培训,切实提高现有教师的综合素质。学生学习、生活的管理教师要选派政治素质强、热爱民族教育、业务能力强、具有吃苦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责任感的教师担任,并在待遇上有所体现。在评优、晋级等方面对民族寄宿制学校教师给予倾斜。
  第二十七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必须建立教育教学管理细则、纪律管理细则、安全管理细则、卫生管理细则、后勤伙食管理细则。学校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责任,加强对学生的纪律、学习、卫生、安全的管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身心健康和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
  第二十八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要依托社会各方面力量的支持和帮助来搞好工作,寄宿制学校要努力搞好与当地干部、群众的协调工作,发动他们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采取成立学校管理委员会等方式,把各级干部、社会各界人士、家长代表等组织起来,共商办学大计,以充分调动、发挥社会各方面和广大家长的办学积极性。
  第二十九条 党中央、国务院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四川省民族地区教育发展十年行动计划》以及东西部对口支援工作为我州发展民族教育事业带来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寄宿制学校的建设和管理,切实履行职责,通过努力,把全州寄宿制学校建设成办学条件完善,管理严格、科学和规范,教育教学质量好,让适龄儿童都进得来、留得住、学得好,能把绝大部分学生培养成才,让家长放心、群众满意的学校。

  第六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的管理实行奖励和责任追究制,对责任心强,为学校的管理作出贡献的学校领导和教师,要给予表彰,并在晋级晋职中优先解决;对不负责任,学校管理混乱的要追究学校领导责任,对班级管理不善的要追究班主任和任课教师的责任。因管理不善造成学校损失的,克扣、挪用、贪污学生生活补助费的要给予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州、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对各民族寄宿制学校实施本《办法》的情况实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民族寄宿制中小学校实行州、县市两级“民族寄宿制示范学校”挂牌制度。通过评估,确立为“民族寄宿制示范学校”的,州、县市在资金投入、仪器配备、小农场建设、教师职称指标、评选先进等方面给予优先解决和支持。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从2003年9月1日起执行。原与本《办法》精神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