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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3:55  浏览:92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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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石家庄市公共建筑分布式供能系统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本市行政区域内能源结构优化调整,平衡燃气和电力供需,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和电力、热力安全保障水平,缓解区域用热压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河北省会生态环境治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以及国家《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以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和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与传统集中式供能方式相比,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具有能效高、清洁环保、安全性好、削峰填谷、经济效益好等优点,并在国际上发展迅速。“十二五”期间,国家将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作为提高能源综合利用效率、实现节能减排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建筑设施规划、建设、经营活动和用热用冷活动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项目管理与建设

第四条石家庄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是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整体产业布局、项目管理、能源发展规划、资源协调等具体工作。

为切实推进我市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开展,市政府成立全市分布式供能系统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市园林局、市物价局、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工信局、市供电局、市消防支队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推进办”),负责日常的推进和协调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正定新区、空港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建筑供能系统的监督管理。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天然气利用和公共建筑供能系统管理的相关工作,并协助发改部门做好分布式能源推广工作。

第五条鼓励新建公共建筑(含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如医院、车站、宾馆、学校、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含居民楼宇建筑的裙楼)、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含厂房和办公楼)等大型建筑物或建筑群的用热、用冷系统,采用节能、高效、清洁的热、电、冷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在项目立项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其设计、建设单位要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方案,并进行充分比选论证;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2012年起,全市新建面积在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群),必须优先设计、建设、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集中供热能力优先保障居民用热;新建面积在2~5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群),经充分的经济、技术论证后,优先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严格把住项目建设和市场准入关。

为缓解市区集中供热区域内负荷中心供热压力,平衡全市天然气季节性负荷峰谷差,使有限的集中供热资源向居民用户倾斜,对本条所列的新建公共建筑,发改、规划、建设等管理部门要对项目的立项、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等进行严格的审查,对具备使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条件的新建公共建筑,必须采用分布式供能系统,严格控制大型公共建筑以燃煤方式的集中供热采暖;禁止新的以分散燃煤锅炉方式的供热采暖;严格限制单纯以燃气锅炉方式的供热采暖,把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作为首选;具备改造条件的在用、在建公共建筑,要有序改用为分布式供能系统,置换出的集中供热能力用于保民生。

第六条鼓励在建和已建成大型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将其供能系统改造为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单一的燃气锅炉供热采暖不在此范围内。

第七条在本市辖区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市级以上医院、院校、宾馆饭店、大型商场、商务楼宇、工业园区、大型企业等建筑物或建筑群建成并投入使用,凡单机规模在1万千瓦及以下,并纳入分布式能源利用推广计划的项目,属于本办法鼓励支持的项目。单一的燃气供热(冷)锅炉项目不在此鼓励范围内。

第八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供能系统的建设投资以用户或经营主体为主;在“十二五”前三年项目示范推广阶段,各级政府要安排鼓励资金予以扶持引导。鼓励资金主要用于扶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燃机和发电机组的购置。

市区三环路内,鼓励发展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从2012起连续三年,市区分布式供能系统建设每年由市政府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政策引导资金;市发改委按年度统筹安排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鼓励资金的申请、项目审查、推进协调和资金使用督导等工作;市财政局负责项目鼓励资金的审核、批准、拨付、使用监督和审计等工作。

各县(市)、区根据区域发展实际,由属地发改部门按年度申报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计划;市发改委负责项目审查,并根据天然气资源、管网情况提出项目实施意见后,按项目建设程序和管理权限审批或上报核准。

各县(市)、区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建设投资以用户或经营主体为主,按属地原则,由当地政府视财力情况和根据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等适当安排政策引导资金,鼓励扶持项目建设。

第九条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用户要优先保障天然气供应,其使用气价与城市现行的同类用户气价政策保持一致;遇上游管输天然气门站价格调整时,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调整机制。

对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燃气管道工程,优先列入城市道路配套设施敷设计划。管道工程需在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内或城市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的道路上开挖施工的,市及县(市)、区道路和公路管理部门掘路修复费按现行市政施工定额标准收取费用(不收取加倍掘路修复费)。

政府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其项目单位和设计单位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比选论证分布式供能系统的可行性,并优先考虑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方案。具备安装使用条件的用户,要优先使用分布式供能系统。

项目经核准,建设符合《分布式供能系统工程技术规程》,并按照“以热(冷)定电”原则运行的分布式供能系统,电网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受理客户并网业务,与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积极为客户提供相关服务。

积极支持燃气、供热等能源企业和节能服务企业,发挥技术、管理和资金等方面的优势,组建专业的能源服务公司,促进能源结构调整、供热多元化等工作开展。

第十条设备投资给予适当的扶持性鼓励资金是示范推广分布式能源利用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项目单位使用鼓励资金时,应提出申请,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设备购置合同、购置发票、项目可研、规划、土地、环保、供热、消防、安监、质监等相应意见,以及项目核准或审批文件等必要的资料,按程序审批并取得鼓励资金后,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使用设备投资鼓励资金。

第十一条由各区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财政、规划、土地、环保、建设等相关部门及燃气企业在每年6月底前,编制年度分布式供能系统项目建设计划并报市推进办。计划包括项目投资、供热(冷)面积、建设台数、总制热(冷)量或发电量、燃气需求量、设备参数、节能减排等基本情况。

市推进办按照合理控制能源消费总量要求,对各区县分布式供能系统和燃气空调计划进行汇总平衡后,编制全市年度推进计划,并在每年6月底前报石家庄市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推进办在征得市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意见后,正式下达年度推进计划。各县(市)、区政府主管部门与燃气企业按照下达的年度推进计划实施,按季度向市推进办报送计划落实情况。

市推进办负责对推进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与协调。

第十二条建立分布式供能系统实行绩效跟踪考评和监督管理制度,各级各部门按职责管理、落实责任。

市发改委能源办负责本市分布式供能系统发展的协调推进等具体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推进计划;组织对年度鼓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抽查和评估。

市财政局负责鼓励资金的拨付,并与市审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市区新建大型建设项目前期阶段,要将供热方式纳入规划审批要件,规划审批前要确定供热方式,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制定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市规划局负责新建公共建筑的规划审批,对需要建设分布式供能系统的报批项目预留规划用地空间,并在项目总平面图中明确具体位置。

市建设局负责新建公共建筑热力供应的统筹规划,要求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在设计、设计审查、建设阶段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的前提下,对其预留满足分布式供能系统安装布置空间的技术方案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在建或已建并具备改造条件的大型公共建筑,推进实施分布式供能系统改造。

各县(市)、区政府按属地原则推进工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相应工作;燃气企业和项目单位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共同促进全市分布式供能系统的示范推广应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局等负责相应事项的解释说明。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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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属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加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所属专用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的通知

工信厅安函[2011]8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爆行政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和民爆行业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总体部署,认真吸取近期发生的民爆物品运输爆炸事故教训,切实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加强所属专用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各项制度规定

  各级民爆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强化民爆物品运输安全管理的认识,深刻领会保证民爆物品安全运输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民爆物品生产、销售环节的运输安全管理,确保民爆物品运输过程闭环监控、安全可靠。

  要强化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民爆行业安全管理政策措施,进一步健全完善生产、销售过程中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明确责任、落实分工、强化措施。要督促民爆生产、销售企业建立全方位安全管理保障体系,严格执行民爆物品运输管理的各项规定和操作程序,做到办理手续完整合规、运行过程安全可靠、内外衔接严谨有序,对委托外单位运输民爆物品的运输车辆,应认真查验其资质和安全状况,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车辆,不得交运民爆物品。要加强研究运输环节安全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消除各种薄弱环节和不利因素,不断提高运输环节的安全管理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二、加强对民爆企业所属专用运输车辆管理,确保运输全过程安全可靠

  各民爆生产、销售企业配备的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必须符合相关安全技术标准和专项要求,并保持安全良好状态。专用车辆的管理必须制定专项安全管理措施,严格车辆运行、维修、保养和停放等过程的安全管理。

  要建立健全企业专用车辆监控平台,做到实时掌握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的运行状态,民爆生产、销售企业的民爆物品专用运输车辆必须于2012年12月31日前完成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系统,不断提高突发情况的应对处置能力和调度与安全管理水平。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对运送原材料、半成品等运输车辆的安全管理,要制定更加严格和有效的专项安全管理制度,全面强化对运送具有易燃易爆危险性原材料或乳胶基质现场混装车的安全管控,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三、强化岗位培训,消除运输环节各类安全隐患

  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要加强对从事民爆物品运输人员的岗位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不断增强专用车辆司机和押运人员的民爆产品安全性能、各类危险因素辩识与处理等重点安全知识,提高应变处置能力。

  要加强运输环节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安全教育,进一步增强安全意识,规范运输过程中各类操作行为。企业要定期开展隐患排查,不断增强运行安全保障水平。

  四、健全完善应急演练制度,提高应急处置水平

  各民爆企业要根据国家及行业应急管理的新要求,结合民爆产品运输管理的实际,修订完善运输专项安全应急预案,健全完善应急防范制度和措施。要根据企业运输实际,定期组织专题应急演练,提高企业和相关人员的应对处理能力。

  各省民爆行政主管部门要针对民爆物品运输流向、市场变化趋势和本地特点,加强本地区民爆生产、销售企业运输环节的应急管理,加强与本地区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门沟通与协作,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相关事故的应急处置水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饲料使用数字商标问题的批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湖南饲料商标有关问题的请示》(湘工商标字〔1995〕71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经研究来函所述情况和我局了解的事实,饲料使用数字作为商标的问题已引起我局重视。我局在此类商标的注册审查中将充分考虑来函中所提的建议,从严掌握。
二、已注册的数字商标,其专用权应依法予以保护,保护的范围应当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图样为准。他人正当地使用产品代号(货)号)且不足以造成误认的,不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三、对注册不当的商标,可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请求。


湘工商标字〔1995〕7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5年6月1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随着饲料工业的蓬勃发展,我省饲料商标注册有所增加。据统计,目前在全省1397家饲料生产企业中,注册的饲料商标298件。
然而由于企业发展尚处在起步阶段,缺乏现代管理和市场竞争经验,对商标的作用缺乏了解,因此饲料行业中,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绝大多数企业没有注册商标,较普遍地使用阿拉伯数字(一般是三位数)作为产品代号(货号),以区别不同品种、不同使用对象的饲料产品,即使有注册商标的企业也是如此。例如,551代表乳猪料,151代表肉猪精料。但这些代号并非国家和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也不是所有饲料企业通用的。
2.少数企业将部分畅销产品的代号(货号)和自己创设的产品代号作商标申报了注册。据初步统计,目前我省已注册数字商标43件,正在申请中的已初步审定的6件,尚未初审的24件。
取得数字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强烈要求其他企业停止使用这些数字作产品代号(货号),并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严肃查处这种侵权行为。
使用数字作产品代号(货号)的企业则认为这些数字是作为产品代号(货号)使用的,与注册的数字商标不同,也不相近似,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并且认为将产品代号(货号)作商标注册是不妥当的,要求商标主管机关对这些商标予以撤销。
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局反复进行了调解,并多次请示国家商标局。1994年2月我们专函请示“QF001”商标问题。1994年3月发文各地保护“QF001”商标专用权。1994年12月,召集10余家饲料厂了解有关数字商标、产品代号(货号)的情况,听取对数字商
标注册的意见。并将这些情况在武汉全国商标工作会议上向商标局进行了专题汇报。1995年4月,我们参加了岳阳市饲料工业办、岳阳市工商局召开的部分饲料厂家会议,进一步了解了有关情况,并提出了四点相应的处理意见(大意是:暂不作侵权查处;积极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待后处理等)。
总之,当前饲料行业数字商标问题比较突出,企业之间矛盾非常尖锐,若不尽快采取措施,势必给饲料工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为此,我们提出如下意见:
1.鉴于数字的显著性极差,请商标局今后不再核准注册数字商标。
2.对已经注册的图形化的数字商标,只按核准注册的图形保护,不按可读的数字名称保护,即其他企业将这些数字用正楷或印刷字体作为产品代号(货号)使用时,不认为与注册的图形化的数字商标相同或近似。
3.对全国饲料行业中已经注册的非图形化数字商标(即明显是由某些阿拉伯数字组成),建议予以撤销。
4.为保护正当竞争、支持我省饲料行业健康稳定发展,对属于企业自己创设,最先用特定的阿拉伯数字作产品代号(货号)使用,并最早将特定的产品代号(货号)取得商标注册的(图形化的数字商标),目前在饲料行业使用又较普遍的,在两年内按可读的阿拉伯数字商标保护,或
禁止其他单位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具体名单由省政府饲料工业主管部门与省工商局会商定)。
以上意见当否,请予明示。



1995年10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