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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6:48:28  浏览:91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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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16届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以下统称亚运会)即将在广州召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切实做好广州亚运会和亚残运会期间有关工作的部署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的要求,切实维护亚运会食品市场秩序,保护国内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增强做好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即将召开的第16届亚运会是继2008年北京奥运会后我国举办的又一次大型综合性国际体育盛会,也是时隔20年后我国第二次举办亚运会。这次亚运会的成功举办,事关我国改革开放、增进我国人民同亚洲各国各地区经济文化交流、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广州亚运会规模大、人数多、时间长,确保亚运会期间食品安全既是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重中之重,更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总体部署和要求的一项重要任务,对于确保亚运会的顺利举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级工商部门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维护我国形象的高度出发,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大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感与紧迫感,牢牢把握“四个只有”,把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保障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高标准、严要求,切实做好亚运会期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强化流通环节食品市场监管,切实维护亚运会食品市场秩序。

各级工商部门要按照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和全系统食品安全监管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针对亚运会前和亚运会期间食品市场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市场监管。

(一)以亚运会赛场及周边和游客集中场所为重点,加大对食品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管力度。各地要在前一阶段清理和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集中力量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依法开展查处取缔食品无照经营专项执法行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综合治理的原则,会同卫生、质检、公安、城管等部门,以亚运会赛场、训练场地、住宿宾馆、就餐饭店、指定路段、途经路线、比赛路线、旅游景点、繁华街道、车站码头和机场等交通枢纽周边区域为重点,对食品经营主体再次进行全面的清查和规范,逐户检查食品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尤其要针对城乡结合部、郊区农村等无证无照经营易发、多发的特点,进一步完善市场日常巡查制度,切实提高市场巡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大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的力度,严格工商机关登记注册机构依法规范主体资格的责任和基层工商所对辖区食品无照经营的依法查处取缔责任,采取清理与规范、取缔与疏导相结合等措施,确保亚运会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二)以亚运会期间消费集中的食品为重点,加大对食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各地要突出奶制品、饮料、酒类、糖果、糕点、休闲食品等亚运会期间市场消费集中的重点品种,突出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食品店等游客集中、消费量大的重点场所,依法运用食品抽样检验工作手段,切实加大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力度。一是要按照“六查六看”的要求,深入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在亚运会期间,要强化重点场所重点食品的日常巡查,重点检查食品的质量是否合法,生产日期、保质期是否有效等,坚决打击销售假冒伪劣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无证无照经营食品等,依法查处食品的不正当竞争、商标侵权、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二是要加大食品快速检测和抽样检验工作力度。各地要以亚运会期间消费集中、消费量大的食品为重点,扩大食品抽样检验和快速检测的范围,增加频次,尤其要加大对亚运会专营专供流通企业的食品抽样检验和食品市场快速检测工作力度,确保食品质量合格。要充分利用检测结果,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依法发布信息,有效进行消费提示、警示和引导。三是要加大不合格食品退市工作的力度。各地对在日常巡查、抽样检验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要依法监督经营者立即停止经营,并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按照有关规定,应该召回的由生产企业召回,应该销毁的要坚决依法销毁,并对违法经营者依法予以处罚。要有针对性地加强跟踪监管,特别是涉及问题食品销售跨地区的,要及时通报流入地和流出地工商部门,依法协同跟踪查处,确保应当退市食品及时有效退市。要及时向食品生产环节和消费环节相关监管部门反馈通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三)以食品经营者建立并执行相关自律制度为重点,加大对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流通企业的监管力度。一是要全面掌握和严格落实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名录及其监管责任人,加大检查力度,监督经营者对供亚运会的食品实行专库、专柜、专档、专车、专人负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好“人员关、进货关、保洁关、留样关和流转关”,特别是要监督检查专供企业严把食品货源质量关,严防人为破坏和二次污染。二是要将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作为监管的重中之重,严格实行“五定四查”和“驻点式”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要求,确保专营专供企业各项监管措施落实到位。供亚运会食品的经营者所在地工商局要通过实行工商专管员24小时驻点式监控等措施,实现对流通环节专营专供企业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全过程监管,确保专营专供企业定领导、定人员、定责任、定制度、定措施等“五定”落实到位,并通过检查企业主体资格是否合法有效,检查专供食品进销货是否有合法的购销合同,检查企业的食品质量是否合格,检查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和责任是否落实到位等“四查”,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三是要以亚运会食品专营专供企业为重点,通过监督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等自律制度,对其食品准入、交易和退市进行全程监管,建立和完善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链条和追溯机制;严格监督食品经营者落实法定责任和义务,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四)以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加大市场规范管理工作力度。要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结合广州亚运会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的特点,依法切实加强农产品市场监管,进一步完善农产品市场主体准入制度,建立健全主体信用分类监管体系,规范经营主体准入行为。依法严厉查处农产品销售企业及农产品批发市场中的农产品销售者销售质量不合格农产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要积极引导和监督农产品经营者建立和落实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账、场厂挂钩、场地挂钩以及不合格农产品退市等项制度,加强经营者自律,依法严格规范农产品经营行为。以查处销售病死病害猪(牛、羊)肉和注水肉为重点,严防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畜禽产品流入市场。

三、强化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和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一是进一步加大亚运会期间消费维权工作力度。要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作用,进一步加大12315进商场、进超市、进市场、进景区等工作力度,方便亚运会期间国内外消费者就近申诉举报,就近解决消费纠纷。要建立完善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对涉及亚运会运动员、工作人员、外籍游客、媒体记者的申诉举报,第一时间快速处理,切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要引导和督促经营者切实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社会责任,促进消费纠纷的和解,力争使消费纠纷的解决不出店门、不出市场,解决在源头,化解在基层。同时,要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进一步提高12315受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树立工商系统良好的“窗口”形象。二是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亚运会期间,广东省和有关重点地区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要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配备一定数量的懂外语、精业务的工商人员,确保时时有人受理申诉举报,消费纠纷及时得到妥善处理,对举报的违法案件及时依法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领导干部要靠前指挥,果断处置。要及时对亚运会期间的申诉举报咨询信息进行汇总分析,依法按程序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引导消费者科学、文明、健康消费。三是加强商品市场和服务领域监督检查。广东省工商部门要以亚运会赛场周边、游客集中场所以及大型商场超市、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和亚运会定点宾馆、大型餐饮、娱乐场所为重点区域,切实强化商品市场日常巡查和有关服务领域监督检查。各地要围绕手机、服装、家用电器等关注度高的商品和旅游、美容美发、宾馆饭店等重点领域,强化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专项执法力度,严厉查处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亚运会期间商品市场和服务领域经营秩序。

四、建立健全亚运会食品安全预警和防范机制,及时有效做好突发问题应急处置工作。

各地要进一步对已制定的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通过应急预案演练、应急系统检查和应急预案的落实和需要时的快速启动等,切实提高应对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突发问题的实战能力和水平。要确保亚运会期间一旦发生食品安全和消费维权突发事件,能及时有效启动应急预案和迅速妥善处置突发问题,切实有效保障亚运会食品市场消费安全。

五、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作配合,狠抓检查落实。

各级工商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继续坚持“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业务机构分工负责协作抓。要加强与农业、公安、卫生、商务、质检、食药、城管等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充分发挥部门间的整体优势,形成监管合力。要加强对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宣传,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发布亚运会食品安全信息。要严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采取重点督查、交叉检查、明察暗访等办法,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亚运会期间,各地要严格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辖区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和食品安全重大情况、重大案件等重大事项时,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和上级工商机关。

亚运会和亚残运会结束后,各地要对亚运会和亚残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和消费维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22日前一并报送总局食品流通监管司。

联系人:李慧敏;联系电话:010-88651621;传真电话:010-68028470;电子邮箱:sps@saic.gov.cn。

附件: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流通环节亚运会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填报时间:年 月 日

类  别
数  量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检查食品经营户(户次)


检查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等各类市场(个次)


查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件(件)
案件数(件)


案值(万元)


罚没金额(万元)


查扣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数量(公斤)


移送司法机关案件(件)


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件)


为食品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户(户)


吊销营业执照(户)


吊销食品流通许可证(户)


说明:
1.填报的起止的具体时间:10月1日起至亚残运会结束止;

2.报送的具体时间和方式:12月22日前,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综合业务系统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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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3号

  《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业经2001年12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省长宋法棠

  2001年12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

  驾驶员职业技能等级培训和从事农田作业的农业机械驾驶员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经营性教练场(以下简称培训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不得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第四条申请报考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过培训,凭培训结业证,按规定到公安部门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第五条省、市(行署)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财政、物价、公安、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配合做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二章开业、变更与歇业

  第六条申请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其自有经济技术条件应当符合地方标准《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开业条件》(以下简称《开业条件》)的相应规定,并履行下列审批手续:

  (一)持合法身份证件、可行性研究报告、资信证明向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立项申请,经审核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发展规划审批立项;经批准立项的,应当在8个月内筹建完毕。

  (二)持《开业条件》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向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经审核后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验收合格,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三)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及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工商执照和税务登记。

  (四)经批准开业的培训单位,由批准机关通知当地公安部门。

  经批准立项后,8个月内未筹建完毕,无正当理由的,取消立项资格;已履行完全部审批手续超过3个月仍未开业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营资格,并由发证机关收回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

  第七条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立项、开业申请后15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接到立项、开业申请后20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培训单位合并、分立、迁移、改变培训范围、停业、歇业及进行年度审验,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培训管理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全日制是指学员在有限培训期内完成培训内容的培训方式。

  学时制是指学员按学时不限期完成培训内容的培训方式。

  第十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应当按《开业条件》规定的经营类别、培训种类和招生范围招生,不得异地培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班仅限于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开办,并在本校内招生培训。

  第十一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在招生前20日内向当地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招生计划。开学后10日内,应当持学员培训登记表向市(行署)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领学员证。

  第十二条培训单位应当执行和使用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

  第十三条培训单位的各类教员、教练车辆与学员的配备比例,应当按《开业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培训单位应当使用与考试车型相适应,符合规定技术标准的教练车辆。

  教练车辆应当在指定部位悬挂并随车携带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全国统一的标志牌和《教练车证》。

  第十五条培训单位聘用的教员,应当经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培训合格,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准教证》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需租用训练场地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选择有经营资格的经营性教练场组织学员训练。

  第十七条申请参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学员应当到具有经营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报名,经当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进行入学和报考机动车驾驶证前的一次性身体检查,合格后方可参加培训和考试。

  体检表样式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公安部门统一制定,交当地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发放。

  第十八条学员培训期满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应当组织学员参加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的结业考试,考试合格的,发给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免费参加一次培训和补考。

  第十九条培训单位在收取培训费用时应当按规定开据《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

  培训单位在发生其他业务时应当使用全省统一的票据和单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倒卖和转让。

  第二十条培训单位应当执行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的培训费标准,并办理《收费许可证》。不得自行定价。

  第二十一条培训单位应当依法纳税,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参加职业培训,持证上岗。

  初次考取机动车驾驶证并申请从事经营性道路运输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当持培训结业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反第十二条规定,未执行和使用省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的,处以5000元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规定,教练车辆与学员配备比例不按规定执行的,处以3000元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规定第二款,教练车辆不在指定部位悬挂标志牌或者不随车携带《教练车证》的,处以每辆车100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培训单位聘用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准教证》教员的,处以5000元罚款;教员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准教证》的,责令其参加培训,并处每人100元罚款。

  (五)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培训班培训期满后,不组织学员参加结业考试直接报考驾驶证的,处以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按《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无培训结业证人员考取驾驶证的,由发证机关缴销驾驶证。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财政、税务、价格主管部门分别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使用全省统一票据的。

  (二)不按规定使用《黑龙江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用发票》和不按规定缴纳税款的。

  (三)不按规定执行统一的培训费标准自行定价和不办理收费许可证的。

  第二十七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二)在规定的工作日未办结有关审核、批准事项的。

  (三)未经培训滥发培训结业证的。

  (四)受理无培训结业证人员考取驾驶证的。

  第二十八条因执法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省农垦总局具体负责本系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接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化工部


关于印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
1994年7月13日,化工部

各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的建立,对部级质检中心的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了加强对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更好地为化工行业服务,我们组织制、修订了《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等三个文件,并经第一次全国化工技术监督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章 根据《国家产品质量检验中心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的建设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质检中心是化学工业部授权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
第三条 质检中心根据专业分工,原则上设立在化工科研院(所),由化学工业部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择优确定。
第四条 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机关是化学工业部。

第二章 职 责
第六条 质检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1、承担国家和部门指定的化工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检验。
2、受有关部门和单位委托承担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质量检验、新产品投产的鉴定检验、质量认证产品的检验、产品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及其它委托检验。
3、研究开发新的检测技术和方法,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的制订、修订和标准的试验验证工作。
4、帮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水平,进行检测技术的指导,提供咨询服务,组织质检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质检中心要按时完成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各项任务,检验工作必须认真负责,检验报告的数据要准确可靠,判断结论要科学合理。
第八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对检验结果和有关技术资料,要严格执行有关保密规定。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被检行业和企业的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质检中心审查认可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部确定的质检中心筹建单位,须向化学工业部提出审查认可申请,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组织评审组按《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进行审查,经化学工业部批准认可后颁发《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证书》(以下简称《认可证书》和印章),予以公告。
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半年之内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原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其质量监督检验业务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归口管理。
第十四条 被检单位或其它单位对质检中心的检验结果有争议时,由化学工业部负责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 质检中心每年向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报告一次工作,重要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对质检中心的工作情况进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四章 奖 惩
第十七条 对管理水平高,按时完成任务,在质检工作中勇于开拓,为提高化工产品质量作出了贡献、社会效益显著的质检中心,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八条 对在工作中坚持原则,实事求事,作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九条 对管理混乱,制度不能贯彻执行,工作质量差,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质检中心,视其情节轻重,给与批评教育,限期整顿,直至吊销认可证书的处分。
第二十条 对不遵守制度造成工作失误、泄密或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的质检中心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件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在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方面,应达到的基本条件,是审查认可的主要依据。
第二条 质检中心应具有第三方公正地位,有较先进的产品检验手段,建立切实可行的《质量手册》能胜任质检中心所承担的任务,符合ISO/IEC指南25-1990《校准和检验试验室技术能力的通用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 质检中心应是专职的,相对独立的机构,一般为科研院(所)的二级机构。
第四条 质检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由院(所)的行政领导兼任。副主任由熟悉本专业产品检验技术和管理业务的工程师以上人员担任。
第五条 质检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能胜任本岗位工作的业务能力。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经考核合格,方能独立工作。在全体工作人员中,技术人员的比例一般不少于百分之七十,其中工程师职称以上的人员不少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 工作人员要努力精通本岗位的业务,熟悉有关的产品标准,及国家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工作认真,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实事求是。
第七条 质检中心应制定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工作质量。

第三章 质量手册
第八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质量手册》,并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公正性声明
2、目录
3、批准页
4、前言
5、质量方针
6、组织机构与职责
7、人员构成与岗位责任
8、仪器设备情况
9、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标准目录
10、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11、质量保证体系图
12、管理制度
13、质量手册的管理
14、主要文件格式
第九条 质检中心应建立以下各项基本制度,并贯彻执行:
1、工作计划、检查和总结制度
2、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3、产品检验的抽样制度
4、检验样品收发、保管和处理制度
5、产品的检验、复检和质量判定制度
6、原始记录填写、保管和检查制度
7、现场监督检验制度
8、检验报告的编写、审核和批准制度
9、检验用药品、器材和标准物质、危险品的领用及管理制度
10、技术档案的管理和保密制度
11、被检单位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的处理制度
12、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维修和计量校准、量值溯源制度
13、检验事故分析报告制度
14、收费管理制度

第四章 仪器设备
第十条 质检中心应配备与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有关标准的需要。
1、在用仪器设备的完好率应达100%。
2、每台仪器设备均应建立技术档案,内容包括:产品说明书,检定和使用情况登记,调试和维修记录,以及其它附件。
3、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由指定的人员使用。
第十一条 计量器具均按规定的校准周期由法定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
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有明显的标志。无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应有自行编制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期校验和比对。
第十二条 未定型专用检验仪器设备,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第五章 环境条件
第十三条 质检中心应具备与检验业务相适应的工作环境:
1、周围环境的污染因素,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测精度。
2、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控设施。
3、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应合理布局,既便于操作,又利于保证仪器和人身安全。
4、配备必要的、与检验任务相适应的实验室和工作间,如设立化学分析室、仪器分析室、物理测试室、天平室、加热室、标准溶液制备室、样品储存室、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实验室内不得存放与检验工作无关的物品。
第十四条 质检中心的“三废”处理应符合环境保护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六章 检验工作
第十五条 为确保检验工作质量,必须做好检验工作。
1、根据任务编制检验计划并按时完成。
2、应制定能够有效运行的检验工作程序。
3、标准资料齐全,严格按现行标准进行检验。
第十六条 检验报告要求格式统一,编号规范,内容完整,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洁,字迹工整。
报告内容一般应包括:
1、检验报告的总顺序号、每页编号、总页数;
2、受检单位名称;
3、检验报告的题目;
4、样品说明,包括生产厂名、型号规格、产品批呈或出厂日期、取样地点、编号、日期、方法等;
5、检验所依据的标准编号;
6、检验情况的必要说明;
7、检验结果与标准要求作比较;
8、检验结论:对样品或整批产品质量是否合格作出明确判断;
9、必要时,检验结果应辅以图片、图表表示;
10、对检验中出现的疑点加以说明,如实记录检验过程中的意外情况或事故;
11、负有技术责任的有关人员签字,并盖质检中心的印章;
12、检验报告的发送日期。
第十七条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和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存档,按规定保存一段时间。
第十八条 对已发出的检验报告如需补充或更正,应另发一份题为《对编号XXXX检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的技术文件。
第十九条 本条件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指导审查认可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以下简称“质检中心”)工作,根据《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管理办法》和《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并参照《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查认可质检中心的主要内容是组织机构、人员素质、仪器设备、环境条件、质量手册、检验工作等六个方面,详见附录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审查认可工作的管理、程序和评审,适用于对质检中心的审查认可。

第二章 管 理
第四条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为审查认可管理机构。
第五条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受理申请,初审报送材料;
(二)制定审查认可计划;
(三)组建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
(四)审查《评审报告》(见附录3);
(五)承办培训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 程 序
第六条 申请
质检中心按《评审表》自查通过后,经筹建单位批准,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必须报送下列资料(各一份):
(一)《审查认可申请书》(见附录2)
(二)自查情况报告
(三)《质量手册》
第七条 资料初审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报送的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通知质检中心。
第八条 组建评审组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根据申请单位的情况,选聘具有管理和专业检验经验的专家4 ̄5人组成评审组,并派员担任组长。评审组一般分为两个小组,第一小组负责组织机构、人员素质和质量手册的评审;第二小组负责仪器设备、环境条件和检验工作的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组组长指定。
评审组成员必须熟悉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九条 现场评审
(一)评审组召开预备会
(二)召开现场评审会议,主要议程是:
1、评审组组长宣讲审查认可的目的、步骤、方法、要求及评审组的分工;
2、质检中心主任汇报质检中心基本情况和自查情况。
(三)评审组查质质检中心各部门。
(四)评审组开展评审工作。按照《评审表》所列各项,采取座谈、笔试、抽查、比对试验等多种方式逐条进行审查。
(五)评审组与质检中心领导就评审情况交换意见。
(六)评审组综合评审情况,形成书面评审报告。
(七)召开评审组及质检中心全体成员参加的现场评审总结大会。主要议程是:
1、宣读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
2、质检中心主任对评审组评审结论和意见表态。
第十条 审批发证
审查认可管理机构对《评审报告》进行审查,合格者由化学工业部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不合格者限期整改,复审合格后发给《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复审仍不合格者,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复查
《认可证书》期满前半年,质检中心应向审查认可管理机构提出复查申请(见附录4)。审查认可管理机构视情况,按本细则进行全项目或部分项目抽查,合格者换发《认可证书》。到期不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撤销授权,收回《认可证书》和印章,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法
(一)组织机构:根据机构建制批文,“组织机构图”审查机构设置和运行。
(二)人员素质:查阅人员任命文件、资格证书、人员培训计划和考核记录;并通过笔试、座谈、实际操作,评审人员素质。
(三)仪器设备:查看标志、证明、规程、档案、台帐及通过比对试验,评审仪器设备及其性能和分辨力是否符合产品检验要求。
(四)环境条件:采取现场检测、周围环境调查及查看有关证明文件等办法进行审查。
(五)质量手册:查阅质量手册,并通过座谈会、个别提问、跟踪检查进行评审。
(六)检验工作:根据检验计划,查看检验任务的完成情况;按照工作程序,查看检验工作的运行情况;通过比对试验,考核操作水平;通过抽查,评审检验报告编写质量等。
第十三条 评审原则
按照《评审表》逐项评审,在对应的结论栏目中,通过者记为“A”;基本通过者记为“B”;不通过者记为“C”,并同时记下有关情况和需要改进的意见。
评审的最终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
(一)满足下述条件者为“合格”:
1、“A”项数超过总项数的80%。
2、无“C”项。
(二)余下情况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评审报告
评审报告是评审组对质检中心评审所做的结论性意见。其内容包括:
(一)评审组的评审结论和意见;
(二)评审组成员签字;
(三)附件;
《评审表》和《人员素质考核表》、《仪器设备审查表》、《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有关的原始记录及检验报告;其它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附录
1、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2、化学工来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认可复查申请书
5、检验报告
二、附表
1、在职人员一览表
2、仪器设备一览表
3、人员素质考核表
4、仪器设备审查表
5、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附录、附表:
附录1: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评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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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1 │组织机构 │ │ │ ┃
┠──┼────────┼────────────┼───┼──────┨
┃⒈1│相对独立的建制 │有上级部门的批准文件。 │ │ ┃
┠──┼────────┼────────────┼───┼──────┨
┃⒈2│工作场地 │有专用的办公、检验场地并│ │ ┃
┃ ※ │ │相对集中。 │ │ ┃
┠──┼────────┼────────────┼───┼──────┨
┃⒈3│业务独立 │独立对外行文和开展业务活│ │ ┃
┃ │ │动;财务有独立账号或者单│ │ ┃
┃ │ │独核算。 │ │ ┃
┠──┼────────┼────────────┼───┼──────┨
┃⒈4│机构设置与运行 │机构和岗位设置合理、职责│ │ ┃
┃ │ │明确、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组织机构图”│ │ ┃
┃ │ │一致 │ │ ┃
┠──┼────────┼────────────┼───┼──────┨
┃⒈5│业务管理机构 │具有负责检验业务的计划、│ │ ┃
┃ ※ │ │高度、综合、协调工作的部│ │ ┃
┃ │ │门。 │ │ ┃
┠──┼────────┼────────────┼───┼──────┨
┃⒈6│质量保证机构 │负责质量体系检查,即检验│ │ ┃
┃ │ │工作过程检查与检验报告质│ │ ┃
┃ ※ │ │量审核; │ │ ┃
┃ │ │负责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2 │人员素质 │ │ │ ┃
┠──┼────────┼────────────┼───┼──────┨
┃⒉1│领导人员经正 │副主任以上领导有相应任命│ │ ┃
┃ │式任命 │文件。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⒉2│技术人员配备率 │技术人员一般不低于全中心│ │ ┃
┃ │ │人员的70%;工程师以上│ │ ┃
┃ │ │职称人数不低于全中心人员│ │ ┃
┃ ※ │ │的30%;与质量手册“在│ │ ┃
┃ │ │职人员一览表”一致。 │ │ ┃
┠──┼────────┼────────────┼───┼──────┨
┃⒉3│中心主任和副主任│中心主任由所在单位行政领│ │ ┃
┃ │ │导兼任。 │ │ ┃
┃ │ │副主任应具备下述条件: │ │ ┃
┃ │ │具有工程师以上的技术职称│ │ ┃
┃ │ │熟悉中心检验业务;具有组│ │ ┃
┃ │ │织管理能力;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⒉4│技术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 │精通中心检验业务;熟悉监│ │ ┃
┃ │ │督检验管理;掌握有关法律│ │ ┃
┃ │ │法规知识 │ │ ┃
┃──┼────────┼────────────┼───┼──────┃
┃⒉5│质量保证负责人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熟悉本中心检验业务及其管│ │ ┃
┃ ※ │ │管;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知│ │ ┃
┃ │ │识。 │ │ ┃
┠──┼────────┼────────────┼───┼──────┨
┃⒉6│检验组组长 │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 ┃
┃ │ │精通本专业检验业务;熟悉│ │ ┃
┃ │ │监督检验管理;了解有关法│ │ ┃
┃ │ │律、法规 │ │ ┃
┠──┼────────┼────────────┼───┼──────┨
┃⒉7│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或│ │ ┃
┃ │ │同等学历文化程度;应有专│ │ ┃
┃ │ │业知识和标准、计量、质量│ │ ┃
┃ │ │及有关法规知识的考核档案│ │ ┃
┃ │ │应有上岗操作证书。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⒉8│人员培训 │有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和实│ │ ┃
┃ │ │施情况的记录 │ │ ┃
┠──┼────────┼────────────┼───┼──────┨
┃3 │仪器设备 │ │ │ ┃
┠──┼────────┼────────────┼───┼──────┨
┃⒊1│在用仪器设备 │仪器设备的性能、量程、准│ │ ┃
┃ ※ │ │确度、分辨力等满足承检产│ │ ┃
┃ │ │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完好率│ │ ┃
┃ │ │100%。与质量手册“仪│ │ ┃
┃ │ │器设备一览表”一致 │ │ ┃
┠──┼────────┼────────────┼───┼──────┨
┃⒊2│仪器设备配备 │仪器设备配备率应满足承检│ │ ┃
┃ ※ │ │产品的要求,关键项目仪器│ │ ┃
┃ │ │必须自备。 │ │ ┃
┠──┼────────┼────────────┼───┼──────┨
┃⒊3│未经定型的专用检│应经过实验鉴定,证明其符│ │ ┃
┃ │验仪器设备 │合要求精度,并规定校准方│ │ ┃
┃ ※ │ │法和周期,方可使用。 │ │ ┃
┠──┼────────┼────────────┼───┼──────┨
┃⒊4│仪器设备的检定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仪器设备│ │ ┃
┃ ※ │验和比对 │应定期进行计量检定。并贴│ │ ┃
┃ │ │有明显标志。无计量检定规│ │ ┃
┃ │ │程的仪器设备,有自行编制│ │ ┃
┃ │ │的校验或检验方法并进行定│ │ ┃
┃ │ │期校验和对比。 │ │ ┃
┠──┼────────┼────────────┼───┼──────┨
┃⒊5│仪器设备的操作规│内容包括:检验准备、操作│ │ ┃
┃ │程 │程序、维修保养。 │ │ ┃
┠──┼────────┼────────────┼───┼──────┨
┃⒊6│仪器设备的档案 │内容包括:使用说明书、操│ │ ┃
┃ │ │作规程、自检规程,检定、│ │ ┃
┃ │ │使用、安装、维修和调试记│ │ ┃
┃ │ │录等。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⒊7│耐久或寿命试验设│应有备用电源和水源。 │ │ ┃
┃ │备 │ │ │ ┃
┠──┼────────┼────────────┼───┼──────┨
┃⒊8│最高计量标准器 │有量传任务的质检中心,其│ │ ┃
┃ │ │最高计量标准器应有合格证│ │ ┃
┃ │ │书;开展的计量检定工作应│ │ ┃
┃ │ │有检定系统图,并能溯源到│ │ ┃
┃ │ │国家基准。 │ │ ┃
┠──┼────────┼────────────┼───┼──────┨
┃4 │环境条件 │ │ │ ┃
┠──┼────────┼────────────┼───┼──────┨
┃⒋1│技术条件 │检验室的通风、光线、照明│ │ ┃
┃ │ │、温度、湿度等应满足检验│ │ ┃
┃ ※ │ │的技术要求,并有必要的监│ │ ┃
┃ │ │控设施。 │ │ ┃
┠──┼────────┼────────────┼───┼──────┨
┃⒋2│污染和干扰因素的│检验室内外环境的污染因素│ │ ┃
┃ │控制 │如粉尘、烟雾、振动、噪声│ │ ┃
┃ │ │和电磁辐射等均不应影响检│ │ ┃
┃ │ │验精度。 │ │ ┃
┠──┼────────┼────────────┼───┼──────┨
┃⒋3│检验室内的布局 │检验室内布局合理,便于安│ │ ┃
┃ │ │全操作。 │ │ ┃
┃ │ │仪器设备、管道、电气线路│ │ ┃
┃ │ │布局合理;有通风、排气、│ │ ┃
┃ │ │消防等设施;有标准物质、│ │ ┃
┃ │ │药品、危险品的防护或隔离│ │ ┃
┃ │ │措施。 │ │ ┃
┠──┼────────┼────────────┼───┼──────┨
┃⒋4│环境卫生 │检验室内清洁整齐。内容包│ │ ┃
┃ │ │括:场地清洁;仪器设备清│ │ ┃
┃ │ │洁;工作台面清洁;物品摆│ │ ┃
┃ │ │放有序;没有与检验无关的│ │ ┃
┃ │ │物品。 │ │ ┃
┃ │ │中心所在环境整洁并注意绿│ │ ┃
┃ │ │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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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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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⒌1│内容完整、合理 │质量手册是表征质量体系的│ │ ┃
┃ │ │主要文件,应系统协调并切│ │ ┃
┃ │ │实可行。 │ │ ┃
┃ │ │必备内容: │ │ ┃
┃ │ │A.公正性声明 │ │ ┃
┃ │ │B.目录 │ │ ┃
┃ │ │C.批准页 │ │ ┃
┃ │ │D.前言 │ │ ┃
┃ │ │E.质量方针 │ │ ┃
┃ │ │F.组织机构及职责 │ │ ┃
┃ │ │G.人员构成及岗位责任 │ │ ┃
┃ │ │ (见附表1) │ │ ┃
┃ │ │H.仪器设备情况 │ │ ┃
┃ │ │ (见附表2) │ │ ┃
┃ │ │I.承检产品及能力分析表 │ │ ┃
┃ │ │ (见附表5)标准目录 │ │ ┃
┃ │ │J.主要检验工作程序 │ │ ┃
┃ │ │K.质量保证体系图 │ │ ┃
┃ │ │L.管理制度 │ │ ┃
┃ │ │M.质量手册的管理 │ │ ┃
┃ │ │N.主要文件格式 │ │ ┃
┠──┼────────┼────────────┼───┼──────┨
┃⒌2│宣 贯 │工作人员均应了解手册的内│ │ ┃
┃ │ │容,熟悉与本岗位有关部分│ │ ┃
┠──┼────────┼────────────┼───┼──────┨
┃⒌3│执 行 │重点考核岗位责任落实与制│ │ ┃
┃ │ │度的执行情况。 │ │ ┃
┃ │ │质量保证机构对手册实施情│ │ ┃
┃ │ │况应有检查记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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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⒌4│修 订 │手册中应有修订页。修订程│ │ ┃
┃ │ │序与质量手册规定一致。 │ │ ┃
┠──┼────────┼────────────┼───┼──────┨
┃6 │检验工作 │ │ │ ┃
┠──┼────────┼────────────┼───┼──────┨
┃⒍1│检验计划 │有计划及编制计划的依据。│ │ ┃
┃ │ │指令性计划全部完成。 │ │ ┃
┠──┼────────┼────────────┼───┼──────┨
┃⒍2│检验工作程序 │运行有效。 │ │ ┃
┃ │ │与质量手册给出的“主要检│ │ ┃
┃ ※ │ │验工作程序”一致。 │ │ ┃
┠──┼────────┼────────────┼───┼──────┨
┃⒍3│抽样及样品管理 │应有抽(封)样用具和样品│ │ ┃
┃ │ │存放仓库。有专(兼)职人│ │ ┃
┃ │ │员管理样品,无混散、流失│ │ ┃
┃ │ │或损坏。 │ │ ┃
┠──┼────────┼────────────┼───┼──────┨
┃⒍4│检验操作 │各检验岗位操作人员操作熟│ │ ┃
┃ │ │练、规范。 │ │ ┃
┃ │ │比对试验(人员比对、仪器│ │ ┃
┃ ※ │ │设备比对)所测数据差值,│ │ ┃
┃ │ │应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 │ ┃
┠──┼────────┼────────────┼───┼──────┨
┃⒍5│检验标准 │有满足承检产品现行的产品│ │ ┃
┃ │ │标准。 │ │ ┃
┠──┼────────┼────────────┼───┼──────┨
┃⒍6│非标准的检验方法│内容完整。 │ │ ┃
┃ │ │有审批规定。 │ │ ┃
┗━━┷━━━━━━━━┷━━━━━━━━━━━━┷━━━┷━━━━━━┛
续表
┏━━┯━━━━━━━━┯━━━━━━━━━━━━┯━━━┯━━━━━━┓
┃序号│ 评审内容 │ 要 求 │结 论│ 问题和建议┃
┠──┼────────┼────────────┼───┼──────┨
┃5 │质量手册 │ │ │ ┃
┠──┼────────┼────────────┼───┼──────┨
┃⒍7│检验报告 │报告的格式统一,(见附录│ │ ┃
┃ │ │5)编写规范,内容完整,│ │ ┃
┃ ※ │ │数据、判定准确,幅面整齐│ │ ┃
┃ │ │字迹工整。 │ │ ┃
┠──┼────────┼────────────┼───┼──────┨
┃⒍8│检验报告的补充或│补充或更正已发出的检验报│ │ ┃
┃ │更改 │告,应有《对编号XXX检│ │ ┃
┃ │ │验报告的补充(或更正)》│ │ ┃
┃ │ │的技术文件 │ │ ┃
┠──┼────────┼────────────┼───┼──────┨
┃⒍9│检验报告存档 │原始记录、抽样记录等有关│ │ ┃
┃ │ │资料与留存的检验报告一并│ │ ┃
┃ │ │存档备查,保存期一般为三│ │ ┃
┃ │ │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2: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审查认可申请书
化学工业部技术监督司:
经过认真准备,我单位筹建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已基本达《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基本条件》的要求,现申请审查认可,并报《质量手册》和《自查情况报告》各一份,请审查。


申请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附录3: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评审报告
质检中心名称:______________
所 在 单 位:______________
评 审 日 期:______________
批 准 日 期:______________
┏━━━━━━━━━┯━━━━━━━━━━━━━━━━━━━━━━━━━┓
┃ 质检中心名称 │ ┃
┠─────────┼─────────────────────────┨
┃ 地 址 │ ┃
┠─────────┼──────┬───┬───┬────┬─────┨
┃ 电 话 │ │电 报│ │邮政编码│ ┃
┠─────────┼──────┴───┴───┴────┴─────┨
┃ 所 在 单 位 │ ┃
┠─────────┼─────────────────────────┨
┃ 归 口 部 门 │ ┃
┠─┬───────┼──────────────┬──────────┨
┃人│总 人 数 │ │占 总 人 数 百 分 率┃
┃ ├───────┼──────────────┼──────────┨
┃员│技术人员数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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