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监[200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实行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的战略决策。加强监督检查工作,是落实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的重要保证。教育系统作为国家加快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领域,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履行职责,扎实开展工作,切实把中央交给我们的重要任务完成好,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加强领导,切实落实监督检查工作责任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中央扩大内需有关教育项目建设监督检查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和组织协调机制,形成全方位、全过程、全覆盖的监督检查体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检查;对工程建设任务重、工作基础薄弱地区,要靠前指挥,一抓到底。要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工作责任制,明确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逐级将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学校和个人。实施工程项目的县和学校都要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每个项目、每笔资金都有责任部门和人员实施监管。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及所属系统落实中央投资项目和履行监管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建章立制,为规范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监管制度建设。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加强对中西部农村初中校舍改造工程、中等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项目、中西部特殊学校建设工程、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以及高校自主创新和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教育科研基础设施IPV6技术升级和应用示范项目等教育项目建设的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建立健全工程项目规划、立项、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质量监管等方面的制度,进一步强化细化工作要求。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工作制度,通过严格的制度要求,确保项目立项符合中央政策规定投向和教育事业需要;通过完善经费管理制度,做到项目资金管理规范透明,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通过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保证项目工程质量合格,达到教学设施安全要求,为扩大内需教育项目顺利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三、强化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按照中央加强扩大内需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工作总体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突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加强对中央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情况,工程项目规划和立项,工程项目审批和建设程序,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检查;监督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认真落实工程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及合同管理制等项制度。要建立起重点督查、定期巡查和经常性自查有机结合的工作机制,防范由于监管不到位出现的工程质量和建设资金安全等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中央、地方和主管部门沟通协调监督检查工作,形成监督工作合力。在教育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过程中坚持公开透明原则,接受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督促和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找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使用中的廉政风险点,做到监督关口前移,切实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采取有效措施防范违纪违法行为。
四、严明纪律,严肃查办违纪违法问题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严明政治纪律,确保中央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措施在教育系统全面落实,促进教育发展。要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违纪行为。对贯彻中央决策部署不力,行动迟缓的部门和学校,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干部的责任;对因失职渎职致使中央决策部署得不到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发挥职能作用,对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及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在工程建设中贪污、挪用、挤占、私分资金,以及弄虚作假和铺张浪费等的违纪违法行为,要坚决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按照中央的工作部署,教育部已明确分管领导和有关司局负责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认真总结监督检查工作的好经验,及时纠正发现的问题,并定期向我部报送本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情况,通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各级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督促各相关部门落实工作责任,实现监督检查工作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增强监督检查工作整体合力,确保教育系统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政策落实监督检查工作全面、协调、有效地开展。
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直属高等学校对本地区、本校2008年第四季度以来对扩大内需投资有关教育项目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与本部门监督检查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一并于7月20日前报监察部驻教育部监察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关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国际发[2002]330号
关于《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2000年修正案生效的通知
国际海事组织海上安全委员会于2000年12月5日以 MSC.104(73)号决议通过了对《国际安全管理规则》(ISM规则)的修正案。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的有关规定,该修正案通过默认接受程序于2002年7月1日生效。
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Ⅸ章的规定,ISM规则及其修正案具有强制性。我国是SOLAS公约的缔约国,在修正案通过之后没有对其内容提出过任何反对意见,因此,该修正案对我国具有约束力。
现将该修正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件
《国际安全管理(ISM)规则》修正案
1 在标题“1 总则”之前增加新的标题“A部分—实施”
1 总则
1.1 定义
2 在“1.1 定义”和第1.1.1段之间插入:
“以下定义适用于本规则A部分和B部分”。
3 在第1.1.3段后增加以下新定义:
“1.1.4 安全管理体系系指能使用公司人员有效实施公司的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针的结构化和文件化体系。
1.1.5 《符合证明》系指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公司的文件。
1.1.6 《安全管理证书》系指发给船舶,证明其公司和船上管理已按照认可的安全管理体系运作的文件。
1.1.7 客观证据系指基于观察、衡量或测试并能被审核的关于安全或安全管理体系要素的存在和实施的数量或质量的信息、记录或事实陈述。
1.1.8 评述系指在安全管理评审期间作出的并由客观证据证实的事实陈述。
1.1.9 不符合系指所观察到的从客观证据表明不满足某一具体要求的情况。
1.1.10 重大不符合系指对人员或船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或对环境构成严重危险,需要立即采取纠正措施的可辨别的背离,并包括未能有效和系统地实施本规则的要求。
1.1.11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相应于有关文件或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的月份和日期。
1.1.12 公约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
7 船上操作方案的制订
4 原第7章的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
“对涉及船舶安全和防止污染的关键性的船上操作,公司应建立有关方案和须知的制订程序,适当时还包括核查清单。对所涉及的各项任务应作出明确规定并分配给合格的人员。”
13 发证、审核和监督
5 原第13章的标题和文字由以下内容代替:
“B部分—发证与审核
13 发证和定期审核
13.1 船舶应由持有根据第14.1段发给的与该船相关的《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的公司营运。
13.2 《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公约另一缔约国政府颁发给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任何公司,其有效期由主管机关规定,不超过五年。该证明应被视为该公司能符合本规则有关要求的证据。
13.3 该《符合证明》仅对文件中指明的船型有效。此种指明应以作为初审基础的船型为依据。只有在对公司符合本规则适用于其它船型的要求的能力进行审核后,才可增加其它船型。在此,船型系指公约第IX章第1条中提及的那些船型。
13.4 《符合证明》的有效性应受到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在周年日期的前后三个月内进行的年度审核。
13.5 如果没有申请第13.4段要求的年度审核,或如果有与本规则有重大不符合的证据,《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或应其要求由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政府予以撤消。
13.5.1 如果《符合证明》被撤消,则所有相关的《安全管理证书》和/或《临时安全管理证书》也应被撤消。
13.6 《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IX章第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
13.7 《安全管理证书》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向船舶签发,有效期不超过五年。主管机关应在经审核证明该公司及其船舶系按照经批准的安全管理体系进行营运后签发证书。此类证书应被视为船舶符合本规则要求的证据。
13.8 《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性应受到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要求,由另一缔约国政府进行的至少一次中期审核。如果只进行一次期间审核,且《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中期审核应在《安全管理证书》的第二个和第三个周年日期之间进行。
13.9 除了第13.5.1段的要求外,如果没有申请第13.8段要求的中期审核,或如果存在有与本规则严重不符合的证据,《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或应其要求由签发证书的缔约国政府予以撤消。
13.10 尽管有第13.2和13.7段的要求,如果在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到期之前三个月内完成换新审核,新《符合证明》或新《安全管理证书》应自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从现有《符合证明》或《安全管理证书》到期之日起算不超过五年。
13.11 如果在现有《符合证明》或现有《安全管理证书》到期之日的三个月以前完成换新审核,新《符合证明》或新《安全管理证书》应自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有效,有效期从换新审核完成之日起算不应超过五年。”
6 在第13章后新增第14章如下:
“14 临时证书
14.1 为便于本规则的最初实施,在经审核表明某一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符合本规则第1.2.3段的目标后,在下列情况下可签发《临时符合证明》:
.1 该公司是新成立的;或
.2 在现有《符合证明》中增加新船型。
但该公司应出示其在《临时符合证明》的有效期间内实施满足本规则全部要求的安全管理体系的计划。此类《临时符合证明》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签发,有效期不超过12个月。《临时符合证明》的一份副本应保存在船上,以便船长应要求出示给主管机关或由其认可的机构查验,或为公约第IX章第6.2条的监督目的而出示。此证明的副本不需要认证或核证。
14.2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对新交付使用的新船;
2. 在公司承担某一新到公司的船舶的经营责任时;或
3. 当船舶改挂船旗时。
此类《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由主管机关、主管机关认可的机构或应主管机关的请求,由另一缔约国签发,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
14.3 在特殊情况下,主管机关或在主管机关请求下,另一缔约国政府,可将该《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从其到期之日起再延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
14.4 在经审核满足以下条件后,可签发《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1 《符合证明》或《临时符合证明》与该船相关;
.2 公司为该船舶确立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了本规则的关键要素,并在为签发《符合证明》所作的评审中被评估过,或为签发《临时符合证明》而验证过;
.3 公司已计划在三个月内对船舶进行评审;
.4 船长和高级船员熟悉安全管理体系及其实施的计划安排;
.5 被确认为必要的须知已在开航前配备;以及
.6 《安全管理体系》的相关信息已用工作语言或船上人员都能理解的语言提供。”
7 在新第14章后增加新第15章如下:
“15 审核
本规则的规定所要求的所有审核应按照主管机关可接受的程序并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导则来进行。”
8 在新第15章后增加新第16章如下:
“16 证书格式
16.1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应按本规则附录中范本的相应格式制成。如果所用的文字既非英文又非法文,则条文应包括其中一种文字的译文。
16.2 除有第13.3段的要求外,可对《符合证明》和《临时符合证明》上指明的船型予以签注,以反映安全管理体系中所述的任何船舶操作限制。”
9 增加以下附录:
“附录
《符合证明》、《安全管理证书》、《临时符合证明》
和《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格式
符合证明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明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经审核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对下列船型的要求(视情删除):
客船
高速客船
高速货船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其他货船
本《符合证明》有效期至……………………………………,但取决于定期审核。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证书号:
年度审核签注
兹证明,在按公约第IX章第6.1条和ISM规则第13.4段进行定期审核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第一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第二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第三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第四次年度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安全管理证书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书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船型*:……………………………………………………………………………………………..
总吨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此船的安全管理体系经审核符合《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的要求,且经审核其公司的《符合证明》适用于此类船舶。
本《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至…………………………,但取决于定期审核并且《符合证明》仍然有效。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证书号:
中期审核和附加审核(如需要)签注
兹证明,在按公约第IX章第6.1条和ISM规则第13.8条进行定期审核时,安全管理体系符合ISM规则的要求。
中期审核 (在发证的第二和第三个周年日之间完成)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附加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附加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附加审核* 签字:……………….……………
(被授权的官员签字)
地点:…………………………….
日期:…………………………….
临时符合证明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明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该公司的安全管理体系经认定达到《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第1.2.3段对下列船型(视情删除)规定的目标:
客船
高速客船
高速货船
散货船
油船
化学品船
气体运输船
移动式近海钻井装置
其他货船
本《临时符合证明》有效期至……………………………………………………………………..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明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临时安全管理证书
(公章) (国名)
证书号:
本证明系根据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经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名)
政府授权,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发。
(经授权的机构或个人)
船名:……………………………………………………………….……………………………….
船舶编号或呼号:…………………………………………………………………………………..
船籍港:……………………………………………………………………………………………..
船型*:………………………………………………………………………………………………..
总吨位:………………………………………………………….…………………………………..
国际海事组织编号:…………………………………………….…………………………………..
公司名称和地址: ……………………………………………….…………………………………
………………………………………………….………………………………
(见《国际安全管理规则》第1.1.2段)
兹证明此船满足《国际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则》(ISM规则)第14.4段的要求,且公司的《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与此船相关。
本《临时安全管理证书》有效期至……………………..,但取决于《符合证明》/《临时符合证明》**仍然有效。
签发于……………………………
(发证地点)
签发日期…………………………
….…………………………………..
(经正式授权签发证书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证书号:
本《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的有效期延至:…………………….
展期日期:…………………………………………
……..….……………………………..
(经正式授权延展有效期的官员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或钢印)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