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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如何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王国庆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08:31:25  浏览:81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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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统计如何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

垦利县劳动就业办公室 王国庆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提出要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保障是社会稳定的“减压阀”和“缓震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统计(以下简称社保统计)如何适应形势需要,如何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是当前各级社保统计工作者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县级社保统计工作要为保障事业服务,应注重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社保统计数据力求“实事、求是”
社保统计数据是反映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的“睛雨表”和“指示仪”,社保统计数据的真实性是社会保障事业的“生命线”。社保统计要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首要任务是力求社保统计数据“实事、求是”。
(一)夯实基层社保统计工作基础
社保统计数据是当期社会保障能力的体现,也是制定下一步保障政策的有力依据,所以社保统计工作应该是常抓不懈的一项重要工作。从县这一级来看,首先应建立健全县社保统计体系。各基层参保单位必须选好配强社保统计力量,形成以县级社保统计机构为中心,上联上级社保统计机构,下联各基层参保单位的功能完善、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统计体系。其次是不断提高社保统计人员素质。基层社保统计人员必须不断学习钻研新的统计理论,定期对上岗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和技术培训,并进行严格考核,逐步使从事社保统计工作的基层人员既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技能。
(二)严格数据审核把关程序
实行严格的数据审核把关制度,是在社保数据统计的各个环节设置必要的数据质量保护屏障,避免数据不实,杜绝弄虚作假行为的发生。一是对增减幅度异常的指标数据,在要求基层参保单位作出书面说明的同时,还须有重点地抽查验证。二是所有专业人员要从依法行政的高度,看待提高数据质量的重要性、严肃性,从平衡关系、逻辑关系、对比关系、衔接关系等多方面进行科学评估,确保社保统计数据质量。三是实行严格的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哪级出现的问题追究哪级的责任,对哪个险种出现的问题追究哪个险种责任人的责任。
(三)推进社会保险依法统计进程
社保依法统计是社保统计成熟的标志,唯有实行社保依法统计才能保障良好的社保统计工作秩序,才能以真实可靠的社保统计数据更好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一要坚持抓“制度建设”。例如我县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出台了《垦利县社保统计管理规定》、《垦利县社保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等3个规范性文件,建立了县级统计工作规范性文件体系,为加强全县社保统计管理提供了依据。二要坚持抓普法。持续深入地开展社会保险统计知识培训、讲座、竞赛等多种形式的统计普法宣传活动,营造依法进行社保统计的良好社会氛围。三要坚持抓执法。既要敢于执法,有力遏制社保统计违法行为;也要善于执法,不断充实执法力量,不断提高社保统计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法制意识和执法监督能力,促使社保统计工作健康运行。
二、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力求“适时、适需”
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既关系到社保统计数据质量,又决定着社保统计工作效率,对其进行合理配置是十分重要的。县级社保统计机构在承担上级社保统计部门调查任务的同时,还承载着来自各乡镇和同级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对统计信息的多元需求。同时,为社会保障事业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又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过程,与之相适应,统计方法改革应该常抓不懈。因此,县级社保统计调查方法改革应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内容
立足县域社保统计特点,一是在执行国家社保统计制度和社保统计方法的同时,从实际出发,对社保统计指标体系进行整合,完善反映用工规模和水平的指标,充实反映社保质量和效益的指标,新增反映社会稳定的指标,积极尝试建立一套统计指标不多、组合功能较强、易于操作、能“快、精、准”反映社保状况的县域社保主要指标体系,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社保发展模式的变化与特点,增强社保统计工作为本级政府服务的功能。二是追踪政府的宏观决策,积极开辟社保统计调查新领域,及时、全面地为政府重大决策的实施提供服务,为本级部门的重大工作提供服务。例如除完成好上级部门统计指标以外,编制既满足政府劳动保障宏观调控的需要,又为本部门当前重大工作提供高效服务的统计指标体系。三是积极研究尝试开展涵盖社保、就业等多领域的调查,监测和评价统计指标体系。
(二)适时、适需调整社保调查频率
首先要遵循统计调查原则,凡一次性统计调查能满足需要的不搞经常性调查,凡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科学推算能够满足需要的不搞全面调查,凡年度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搞月、季、半年调查。其次,积极应对市场经济大环境下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不同的调查内容,区别对待,采取不同的调查频率,提高快速反映能力,以灵活多变的调查方法,跟踪观察复杂多变的统计对象,以满足多层次、多部门、多目标的统计信息需求。
(三)适时、适需调整调查手段
随着计算机、网络、管理信息系统等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统计调查手段提供了许多科学有效的方法和便利,社保统计在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进行信息管理的同时,应积极研究运用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等进行高效准确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分析。
三、社保统计服务力求“全面、高效”
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就是要为党委、政府制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决策服务,为社会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信息咨询服务。
(一)强化对社保形势的监测
监督职能是社保统计数据准确反映保障事业发展状况的根本保证。首先是要坚持下基层调查研究制度。社保统计专业人员要定期或者根据需要随时深入相关部门、企业调研,掌握真实情况,取得第一手资料,做到对每个基层单位的情况了如指掌,保证基层数据质量。其次是加强对社保形势的监测和分析判断,加强对重大问题的研究,密切关注重点指标的变化情况,善于发现社保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随时关注社保事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影响,正确判断和把握形势。我县社保统计机构通过建立完善各险种月度形势报告制度、季度社保形势分析评估制度,不断提高对社保形势的监测预警水平,促使社会保障事业稳步发展。
(二)提高决策咨询服务质量
咨询功能是指利用已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深入开展分析和专题研究,为科学决策和管理提供可供选择的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县级社保统计要提高决策咨询服务水平,重点是加强统计分析,做好决策咨询研究工作。统计分析要由过去简单的就数论数,数字文字化,转到对数字背后的深层关系进行分析,对数字背后的社会保障发展规律进行探讨,大大丰富社保统计工作内容,提高社保统计产品(统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调研报告等)的质量。我县社保统计机构通过实行重点课题责任制度、统计分析定期评估制度、热点问题及时追踪制度等等,统计分析质量持续提高,诸多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进入县政府决策。
(三)创新信息服务载体
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的基本职能,为公众选择理性行为提供科学、准确、及时、有效的社保统计信息服务是社保统计服务于社会保障事业的重要体现。因此县级社保统计信息服务必须正确把握好为上级业务部门,为县委和县政府,为基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为社会公众服务的方向,针对不同对象,确立不同的服务重点,适应各方面需要,不断创新服务载体,拓展社保统计信息服务的领域与空间。通过统计报刊、统计网站,相互交流社保统计工作经验。实践证明,通过依托并不断创新这些服务载体,拉近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党委政府领导之间的距离,拉近了社保统计与基层单位及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拉近了区域社保统计工作之间的距离,社保统计工作的地位亦相应攀升,社保统计工作的环境亦相应趋暖,社保统计工作的天地亦越走越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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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


四平市劳务监察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6号

一九九O年三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乡劳动力管理,保障企业和个人的合法劳务活动,打击非法劳务交易,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林省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入城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驻四平市境内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个体户和一切从事劳务的人员。

  第三条 劳务监察工作由市、县两级就业服务局实施。

  第四条 劳务监察人员凭市劳动局签发的《吉林省劳务监察证》,对用工单位使用劳动力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监察,如实提供有关数字、资料和情况。

  第五条 劳务监察内容包括:临时工用工计划及其工资计划的执行情况;用工管理费的上缴情况;劳动力资源、来源情况;劳动合同签订、鉴证、履行情况;使用城镇劳动力养老保险金的缴纳、工资、福利待遇执行情况;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办理《劳务许可证》。

  (一)未经当地劳动局批准私自使用劳动力的。

  (二)未经当地劳动局批准,私自向用工单位和个体户提供劳务的。

  (三)农村和外埠劳动力进城务工、经商没有领取《劳务许可证》的。

  (四)使用童工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劳务许可证》的。

  (六)瞒报用工人数、伪造、涂改、转借或冒名顶替使用各种批准证件的。

  第七条 对没有办理《劳务许可证》的农村和外埠劳动力,工商管理部门予办理《营业许可证》,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银行拒付工资、奖金和结算工程款,公安部门缴销其暂住证。

  第八条 劳务监察人员要为政清廉,秉公办事。对徇私舞弊
、滥用职权、索贿受贿者,视其情节,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授权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通知
国家工商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授权泉州、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的请示》(闽工商企字〔1991〕第202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及其《施行细则》第七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决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起,授权泉州市、
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泉州市、漳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或由其呈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承包经营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别由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二、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积极参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前期工作。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时,遇到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或与现行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严格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各项要求,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外商投资企业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四、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加,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在机构人员、办公设备等方面相应加强。
五、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受授权后,应随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反映泉州、漳州地区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中的问题和情况,代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认真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职能中,若有不按规定核准登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的问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行使否决、纠正权,必要时可收回授权。
七、泉州市、漳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接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指导的同时,也应接受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按有关规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档案及有关材料。



1991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