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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金亮贤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8:10:03  浏览:828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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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责任浅析

金亮贤
(丽水师专政史系,浙江丽水,323000)


摘 要:学生伤害事故是学校办学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个事实,也是困扰学校工作、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严重问题。学生伤害事故一重预防,二重处理。要从法律角度正确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明确各方在发生学生伤害事故之后的法律责任,并及时、妥善处理损害赔偿问题。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责任;过错责任原则

近年来,随着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和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所引发的学校法律纠纷也越来越多,许多学校在出现了学生伤害事故后常常表现出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以牺牲学校或教师合法权益为代价,要么不恰当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严重问题。如何从法律视角探析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构成及其责任认定,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减少学生伤害事故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负面影响,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
一、学生伤害事故及其法律构成
学生伤害事故又称学校事故,它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生伤害事故既是一个时间概念,也是一个空间概念,不能把两者割裂开来。把学生伤害事故仅仅理解为“学生在学校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在学校管理下的学生所发生的事故”或者“就是校园内发生的事故”等等,都是不全面因而也是不科学的。学生伤害事故可能发生在校园内,也可能发生在校园外;可能发生在教学上课期间,也可能发生在放学及下课期间;还可能发生在寒假、暑假期间,关键要看是不是学校组织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范围之内。对学生伤害事故在认识上产生错误和混乱,必然不利于确定当事各方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以及责任认定后赔偿原则的适用,不利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科学合理解决。
学生伤害事故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不同分类,从责任主体角度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1)学校责任事故。它是学校由于过失,未尽到相应的教育管理职责而造成学生的伤害事故。包括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有明显的不安全因素;学校的管理制度存在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学校教职工在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中违反有关要求及操作规程;学校组织课外活动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学校统一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不符合安全及卫生标准;等等。(2)学校意外事故。它是指学生在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它包括由于自然因素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生特异体质、疾病,学校和学生自身不了解或难以了解而引发的事故;等等。(3)第三方责任事故。是指学校本身提供的各种场地设施和教育教学过程没有问题,而是由第三方的原因导致的伤害事故。它包括校外活动中,场地、设施提供方违反规定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学生明显违反校规而对其他学生造成的伤害事故等等。另外,从事故原因角度也可以将学生伤害事故分为教育活动事故、学校设施事故及学生间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劳动安全事故等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绝大多数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者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学生;2.事故的处理涉及多方利益。往往牵涉到学生、学生家长、教师、学校以及校外有关部门等多方关系;3.独生子女的增多为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带来巨大压力;4、教育经费不足使学校难以承受赔偿费用。
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伤害事故必须具备五个构成要件:(1)受害方必须是学生。即在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学校(包括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高等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幼儿园内的幼儿、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及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发生伤害事故,严格意义上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但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方式予以处理。(2)必须有伤害结果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这类伤害结果是指身体的直接创伤或死亡,不包括仅仅是精神上的伤害。(3)必须有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行为或者不可抗力。导致伤害结果的原因可以是不可抗力,但更多的是行为,既包括学校领导、教师或者其他管理人员的行为,也可以是学生自身及其他学生的行为,同时,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或者其他形式的侵害也是导致学生伤害事故的原因之一。(4)主观方面,绝大多数是过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故意。(5)从时间和地点上看,伤害行为或者结果必须有一项是发生在学校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指导、保护等职责的期间和地域范围。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不应属于学生伤害事故范畴。另外,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以及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学生人身损害事故,是不是属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存在着不同的意见,但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关于学生事故的界定和理解,这类事故属于一般的人身伤害事故,而不应该列入学生伤害事故范围。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人或违约行为人对其违法或违约行为依法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一般而言,违法行为是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发生法律责任问题。法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三类。对于以积极或者消极方式实施了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行为的主体,都可能涉及这三类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是,相对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受害方而言,主要是指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或者说是涉及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所以这里着重论述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如何认定各方的民事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侵权的民事责任,不是违约或者其它民事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侵权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仅指人身权而不包括财产权)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在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当中,依据已有法律的规定,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比如,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教育法》第73和81条、《义务教育法》第16条及《教师法》第37条等等,都有类似于过错责任的规定。2002年9月1日,教育部出台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办法》有关条文中明确规定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办法》把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责任主体分为三类,即学校、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第三人,并分别规定了三类主体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范围。
1、学校责任
学校责任是指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过错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直以来,由于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对学校责任理解的泛化,一旦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往往被认为是由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并不“尽善尽美”所致,并由此认定学校应对此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学校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不论对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积极性,对教育改革和发展,还是对法律精神的捍卫和法治国家建设都将带来严重的消极影响。因此,对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和赔偿范围作科学界定,即对校方过错作科学认定,已成为正确解决类似法律纠纷的一个核心问题。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出台后,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责任作了规定,基本上明确了学校的责任范围。依据规定,下列行为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另外,在发生不可抗力、校外侵害、学生自杀、自伤、及具有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没有履行相应的职责、行为措施存在不当等情况的,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此之外,学校对其他学生伤害事故无需承担法律责任。这样一来,以往那种凡是出现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无一例外都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观念和做法可望得到较大改善,从而有利于学校的生存与发展。
2、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
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责任是指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②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③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⑤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⑥学生自杀、自伤的。从法的角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当中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学生及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提高安全意识,减少事故发生,也有利于发生事故后责任的认定,有利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
另外,某些学生伤害事故既不是学校造成的,也不是学生方面或校外主体造成的,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具有对抗性或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或者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就无法律责任可言,在这种情况下,既不适用民法上的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其实也没有法律依据可以适用民法上的公平责任原则,所造成的损失只能由受害方自己承担。学校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经济及其他方面的帮助。
3、第三人责任
第三人责任是指学校及受害方之外的主体由于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第三人责任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学校安排学生参加的活动中,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而应承担的责任;二是在校学生由于过错给其他学生造成伤害事故而应由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承担的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其责任并非一定是某类责任主体单独承担的,也可能是两类甚至三类主体共同承担。这就涉及到责任的有无及责任的大小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就应当根据三类主体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及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来分担。其他主体的行为与结果之间有因果联系及其行为有过错,就成为自己法定的减责或免责条件,即法律责任免除的合法条件。对于其他主体的减责或免责条件这里不加赘述,作为在学生伤害事故中具有特殊地位的主体即学校而言,其减责或免责条件主要包括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第三人的过错。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人的行为之外,并且不受当事人的意志支配的力量,它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和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的依据是,让人们承担与其行为无关而又无法控制的事故后果,不仅对责任的承担者来说是不公平的,也不能起到教育和约束人们行为的积极后果。但是,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件,必须是不可抗力构成了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只有在损害完全是由不可抗力引起的情况下,才表明学校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同时表明学校没有过错,因此应被免除责任。意外事件是指非当事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偶然发生的事故。不可预见性、偶然性和不可避免性是意外事故的基本条件。对于这类事件,学校尽到合理注意也难以预见到。因此,学校没有过错,可以使其免除责任。第三人的过错是指除学校和受害学生之外的第三人,对学生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具有过错。这种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例如,学校由于管理不善,导致学生在玩耍时被打伤,作为打架一方的肇事学生就是第三人。在这类案件中,第三人的过错是减轻或者免除学校责任的依据。
三、学生伤害事故防范与处理对策
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践看,学生伤害事故大多是由于各方的过错造成的。既然存在过错,就存在减少甚至消除过错的可能;即使是没有过错方的学生意外伤害事件,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防范意外发生的可能。因此,全面、深入地剖析学校事故的防范举措,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当前,由于存在教育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教育普法力度不够大、伤害事故防范知识教育缺乏以及教育工作者在教育实践中对自己权利义务的界限认识模糊、教育监督不力等缺陷,导致法律的导向功能弱化,事故的防范意识和处理能力偏低。教育执法机关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在善后处理、事故责任认定、赔偿途径等等一系列问题上,也经常显得茫然和消极。因此,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解除目前普遍存在的遭遇学生伤害事故时的困境,就成为当务之急。
(一)坚持以防范为主的处理方针。鉴于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对学生本人及学生家庭所带来的巨大不幸和对学校、对社会带来的不良影响,一定要把立足点放在事故的防范上,尽可能地减少和避免事故的发生。具体对策包括:1.要在学校、教师、家长中大力强化事故防范意识,切实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2.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学校设备。很多事故的发生,都与学校的设备陈旧有关。然而解决这一问题,只有通过增加教育投入的方式才能解决。3.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
(二)理顺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关系的法律性质是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确定学校事故责任的法律基础,但这一法律关系性质争议颇大。主要有四种不同观点:一是监护关系,认为未成年学生与其父母之间存在着监护关系,但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生实际上处于学校的管理控制之下,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权已经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监护关系,学校应为未尽监护义务所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这一观点一直以来都占居主导地位但又同时引发出诸多争议,随着《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出台,这一观点应该可以退出历史舞台。二是准行政关系,持此观点者提出,学校对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这是一种社会责任,在由国家提供经费的义务教育阶段,这一责任的社会性尤为明显,类似于行政管理,属于准行政关系。三是民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及其家长都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他们之间的关系应为民事法律关系。四是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认为在教育教学活动期间,学校对学生负有进行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保障其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我们认为,第四种观点是科学的,它有《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相对而言争议较少,也越来越被社会各方所接受。
(三)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应坚持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和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如前所述,学生伤害事故难以避免,一旦事故发生后,在处理过程中只有坚持一些基本原则才更有利于事故的解决,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影响。首先是依法处理原则,依法处理是当今社会处理一切事务必须遵守的原则,也是做到客观公正、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的根本保证。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责任认定、责任承担、赔偿标准、处理方式等等,我国的教育法、教师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民法通则、最高院有关司法解释等都有相应的或类似的规定,《办法》的出台更为事故处理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二是客观公正原则。即事故处理要求实事求是地分析和认定造成事故的原因,同时在依法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之时也不能要求学校履行法律规定以外的职责。应实事求是地评价学校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和学生自身的行为以及第三人的行为。三是合理适当原则。主要是指在赔偿问题上,要根据责任认定依法赔偿,不能脱离损害后果的实际需要而提出不切实际的巨额索赔,也不应超出责任方的实际能力。四是及时妥善处理原则。学生伤害事故发生后,要及时救治受伤害学生,把伤害后果降到最低限度;要及时处理事故善后。久拖不决,只会增加事故处理难度,不利于恢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受伤害学生家庭的正常生活秩序。
(四)争取社会支持和参加学校责任保险。学校事故的发生以及不能妥善处理,有时也与社会对学校的关心、支持程度有关。如学校的周围环境不当,就很可能会引发事故;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消极介入甚至坐视不管,会给事故的解决增加难度。在事故发生前与社会各方面充分沟通预防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及时沟通以防止事态扩大,都是十分必要的。另外,由于学校一直以来办学经费都比较紧张,而有些学生伤害事故所引发的巨额赔偿直接影响到学校特别是中小学校的生存与发展。因此,有必要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把由于学校疏忽或过失造成的学生的人身损害,在法律上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转移到保险公司身上,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转移学校教育风险,是走出学校面临的学生伤害事故困境的一条出路。
与学生伤害事故有关的法律问题还有许多,比如,学校为了预防事故发生而做出许多限制性规定与学校工作正常开展及学生受教育权和自由权的矛盾如何解决;有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受害方冲击学校给学校教育教学秩序造成的负面影响及其他方面损害如何计算赔偿问题;学校在需要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中,其赔偿金的来源问题;等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属于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问题,有的属于立法部门的问题,这里不再一一涉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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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在司法实践中的变异

储祥源 秦昌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组织形式有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和普通程序(合议庭审理)两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不得延长。审理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可以转为普通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及时通知双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简称《简易程序规定》)第三条规定: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从规定中可以得出,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情形有三种,第一种是适用简易程序后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第二种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三种就是当事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中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第三种情形后面一种情况可以归并到第二种情形之中。

本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是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准确适用法律,克服个人对法律事实和适用法律的认识缺陷,以充分保护当事人地合法权益。但在司法实践中,这种程序的正常转换正发生变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第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解释中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根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是可以少于三十日的(司法实践中通常是与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一致的),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则不得少于三十日。《民事证据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民事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看出,如果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则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通常表现为败诉)。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提供证据至少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否则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通常部分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或开庭审理时并没有将应当提交的证据或者说是可以证明其观点的证据向法庭提交,并通过第一次的开庭审理发现了自己所举证据的不足。在此情况下,当事人要求继续举证已经不可能。在此情况下,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为弥补自己举证缺陷的最好救济途径就是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因为只有转换为普通程序,当事人才可能合法地获得举证期限(上面已经陈述,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的举证期不得少于三十日),而且可以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针对性的举证。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可以由当事人对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由法院进行审查认定;或者法院认为案情比较复杂(通常表现为承办法官的认为),或者法院由于某种原因在三个月的期限内不能够结案,此时,法院就可以将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当事人则可以当然地获得法定的举证期限。不管是哪一种情形,是否转为简易程序,均应当由法院决定。而是否需要转为简易程序的标准中,除因为超过三个月未能结案而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标准是客观的,为三个月的期限,其他是否需要转为普通程序没有一个具体的、客观的判断,标准完全掌握在法院。正是由于这样规范性规定的存在,造成了一些“合法”的司法不公现象。司法实践中,从举证的角度来说,经常存在一方因为期限内举证不能的缺陷,通过适当的途径,由法院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从而弥补了自己举证方面的缺陷,其证据可能将直接影响实体上的处理。相对于法院来说,即使其实际上是为了“照顾”需要举证的一方当事人举证,其也可以打着“法律规定”的旗号。尽管算不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但至少说在程序上以致在实体上对另一方当事人都是不公正的。

笔者认为,为了避免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对人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与合理性产生合理的怀疑,有必要对现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最好的方案是取消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差异,除当事人协商的外,需要由人民法院指定的,应当确定统一的举证期限。如果确实有必要存在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举证期限的差异,则亦应当确定一个或几个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客观标准,或者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意见,是否同意转为普通程序,以防止法院为其司法不公行为提出合法的辩解,也有助于避免当事人的合理怀疑。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的通知
             (国烟科[2003]630号)

行业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与任务,推进中国烟草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烟草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实现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国家局制定了《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烟草专卖局
                        二00三年十一月十日

  附件:          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纲要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即将签署《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中国烟草面临愈来愈严峻的竞争压力和社会压力。新形势下,明确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与任务,推进科技进步与创新,增强烟草企业核心竞争力,提高中国烟草总体竞争实力,是实现行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为此,特制定本纲要。
  一、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机遇和挑战
  (1)全行业近年来坚定不移地实施科教兴烟战略,整体科研水平和科技实力有了明显的增强,科技进步对烟草经济增长的贡献率逐步提高。
  围绕卷烟产品这一核心,在坚持自主开发的基础上,通过技术引进、国际合作,在卷烟配方、制丝工艺、香精香料、造纸法再造烟叶、膨胀烟丝、卷烟材料、烟草化学、降焦减害以及优质烟叶生产、品种选育、病虫害防治、烘烤调制等关键技术领域已取得了较大进展。卷烟产品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形成了一批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全国性或区域性的名优品牌卷烟产品。
  卷烟的安全性问题得到行业内外关注。卷烟焦油量逐年明显下降,2002年全国的平均值下降到14.7毫克/支;成功开发了一批具有较强市场竞争能力的低焦油卷烟产品,全国低焦油卷烟年产量已达到500多亿支;成功开发了一批减少卷烟烟气中自由基、一氧化碳、稠环芳烃和特有亚硝胺等有害成分的低危害卷烟产品,并逐步得到消费者认可。
  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初具规模。初步建立了以郑州烟草研究院为龙头,科研院所、重点卷烟企业技术中心、育种中心和区域性烟草农业实验站为骨干,各类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的行业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2)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国内市场国际化的趋势日渐明显,中国烟草直面几大跨国烟草公司强大竞争,面对新的市场压力和技术竞争,我国烟草科技水平和总体竞争力尚不能与之相适应。
  卷烟产品技术含量较低,尚未形成具有国际市场竞争实力的品牌。焦油量明显高于发达国家,低焦油卷烟产品比例很小;卷烟产品内在品质指标稳定性不高,控制能力较弱;卷烟设计技术含量较低,制造成本较高,高等级原料、高价位配方、高价格包装问题比较突出。
  基础性研究薄弱,配套技术研究不够,技术储备少,成果转化率低。烟叶品质与卷烟工业的需要不相匹配,风格特征不明显,不能完全满足卷烟产品发展的要求,对卷烟工业的支撑能力需要巩固和加强。对卷烟产品的设计、配方、制造工艺、品控技术的研究不够深入,对烟草和烟气化学、香精香料、辅助材料缺乏系统研究。
  科技资源配置还不够合理,整体研发能力不强,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没有形成合力,难以集中力量重点解决行业关键技术问题。郑州烟草研究院和云南烟草研究院作为行业科技骨干的作用发挥还不够,各级企业技术中心和各类科研所、站、中心研究力量比较分散,课题研究的层次分工不太合理;相互交流少,信息不能充分共享,重复研究和资源浪费现象还较严重。
  行业科技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缺少有较高威望的学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拔尖人才,缺乏强有力的培养、吸引、使用科技人才的激励机制。
  二、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和目标
  (3)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以市场为导向,保持和发展中国卷烟的特色,大力发展中式卷烟,巩固发展国内市场,积极开拓国际市场,提高中国卷烟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中国烟草核心竞争力,保持中国烟草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中式卷烟是指能够满足中国广大卷烟消费者需求、具有独特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拥有自主核心技术的卷烟。
  中式卷烟具有五大特征:
  第一,能够持续满足卷烟消费者需求。中式卷烟对中国广大卷烟消费者消费需求的满足是上百年来历史传统、风物习俗、人文环境、对品牌的风格特征的依赖等综合因素积淀的结果。同时,中式卷烟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能够不断适应动态的买方市场、国际化市场竞争的变化,与时俱进,持续满足消费者的显在和潜在需求。
  第二,具有独特的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中式卷烟以国内烟叶为主体原料,具有明显的中国烤烟烟叶香气特征,在香气风格和口味特征上与英式、美式、日式等卷烟不同,具有明显的浓郁的中国烟叶烟气风格,能使卷烟消费者在吸食的第一反应中分辨出来。
  第三,拥有自主核心技术。自主核心技术包括烟叶原料的生产和选用、卷烟配方和加工工艺的特色、中草药及其提取液的添加、降焦减害等方面的内容。
  第四,中式卷烟包括中式烤烟型卷烟和中式混合型卷烟。其中,中式烤烟型卷烟占主导地位。中式烤烟型卷烟是以中国烤烟烟叶为主体原料,其香气风格和吸味特征明显不同于英式烤烟型卷烟,具有适应中国广大消费者吸食需求习惯的烤烟型卷烟。中式混合型卷烟是以国内烤烟及白肋烟、香料烟等晾晒烟叶为主体配方原料,其香气风格和吸味特征有别于美式和日式等混合型卷烟,具有适应中国部分消费者需求习惯的混合型卷烟。
  第五,中式卷烟是一个抽象概念,是一个宽泛的范畴,是所有中国卷烟的统称。中式卷烟的品牌创意即充分蕴含了深厚中国民族文化的精髓,又能融合和吸纳世界优秀文化的精华。中式卷烟既产生于中国烟草的几百年历史,又完善于中国烟草的发展未来。
  三、中国卷烟科技发展应遵循的原则
  (4)发展中式卷烟要引导并强化以中式烤烟型卷烟为主的发展方向,巩固和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在国内市场的主导地位。
  中式烤烟型卷烟的总体风格与英式烤烟型相比有较大的差异,与美式混合型相比差异更大。这种本质特点上的区别导致这三种卷烟的相互替代具有一定的难度。从卷烟安全性的角度看,中式烤烟型卷烟也有自己的优势和发展空间。随着降焦减害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国内近年来在卷烟安全性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通过对烤烟型卷烟与混合型卷烟烟气中主要有害成分测试比较,混合型卷烟烟气中烟草特有亚硝胺含量要比烤烟型卷烟烟气中高出数倍;通过对白肋烟、晒烟、烤烟和香料烟的初步Ames(细菌突变实验)试验发现,白肋烟的致突变性要高于烤烟。这些研究结果表明烤烟型卷烟的危害性在某些方面一定程度上要低于混合型卷烟。而且,目前我们已初步掌握了烤烟型卷烟的多项降焦减害技术,为烤烟型卷烟的降焦减害工作奠定了技术基础。
  因此,确立中式烤烟型卷烟在国内市场的主导地位,以市场为导向,扬长避短,发挥特色,继承与创新地坚持和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是客观的,是符合中国卷烟市场需要的,也是可行的。
  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应在提高产品质量和技术水平上下功夫,发扬和巩固已形成的产品风格优势,吸纳其它类型卷烟的技术优势,开拓创新,完善和提高中式卷烟的质量,巩固国内市场,开拓国际市场。
  (5)发展中式卷烟要积极研究并稳步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充分发挥中式混合型卷烟在国内卷烟市场的补充作用,积极应对国外混合型卷烟的冲击。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外卷烟必然挤占我国一定的市场份额。针对中国部分消费者不同程度地接受混合型风格的现实,要积极研究并稳步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应对美式、日式混合型卷烟对国内市场的冲击。同时,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也是中式卷烟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需要。
  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应在产品特色上下功夫。对国际混合型卷烟品牌生产技术进行针对性研究,消化、吸收有利的技术,借鉴国外发展混合型卷烟的经验,坚持“以我为主、突出特色、发挥优势、攻守结合”的原则,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中式混合型卷烟。发展中式混合型卷烟,不宜遍地开花,应该鼓励并选择有优势条件的企业,依托现有强势品牌,挖掘潜力,提升技术,培育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市场。
  (6)发展中式卷烟应实施积极而稳妥的降焦策略,尤其是中式烤烟型卷烟要在保持和发扬固有风格特征的基础上实现降焦减害。
  发展中式烤烟型卷烟要注意把握“高香气、低焦油、低危害”的产品开发原则,实施积极而稳妥的降焦策略。降焦的方向不能动摇,降焦的力度不可减弱,但降焦的进度可以调节,在保证卷烟香气和风格基本不变的基础上,实施稳中求降。要加强选择性降低卷烟烟气中有害成分的技术研究,使卷烟烟气中的有害成分较大幅度降低而卷烟烟气香味成分又能够较小程度损失,既保持烤烟型卷烟原有的香吃味,又创新地发展中式卷烟的口味特征,形成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卷烟。要充分发挥中式卷烟的优势,合理利用世贸规则,积极制定科学的技术标准,把选择性降低卷烟烟气有害成分与建立中式卷烟技术壁垒的工作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7)发展中式卷烟要重视烟叶的基础性地位,烟叶的发展要以卷烟工业需求为导向,为卷烟产品的发展服务。
  中国的烟叶生产要立足适应和满足中式卷烟生产的需求。 要充分发挥中国烟叶生产地区生态环境差异大、烟叶产品风格多样化的优势,积极开发适合中式卷烟需求的优质烟叶,打造中国烟叶生产的核心技术,大力发展中式卷烟需求的中国优质烟叶。要充分发挥地区特色优势,构建中国烟叶原料体系,从质量和数量上确立中国烟叶尤其是烤烟烟叶的优势地位并主导供求关系。
  卷烟工业企业要认真关注优质烟叶的生产,重视原料生产是第一车间的基础作用。鼓励卷烟工业企业根据配方需要和消费市场的变化趋势,采取定性与定量、外观与内在相结合的方式,对烟叶质量提出明确的技术要求,为烟叶生产部门提供市场导向。积极参与制订优质烟叶生产方案,通过烟叶质量评价和工业验证不断提供需求信息,从而准确有效地提高烟叶的香气质、香气量和工业可用性。
鼓励卷烟工业企业和烟叶产区形成伙伴关系,共建优质烟叶生产基地,建立原料供应体系。卷烟工业企业对生产基地应进行必要的扶持,改善烟田基础设施,恢复烟田生态环境,提高烟农技术素质,攻克影响烟叶香气质和香气量的关键技术。卷烟工业企业应充分发挥市场引导作用,对烟叶的复烤加工提供技术要求。
  四、中国卷烟科技发展的主要任务
  中国卷烟科技发展必须以提高中式卷烟技术水平和市场竞争实力为主要任务。要强化对中式卷烟尤其是中式烤烟型卷烟的理论研究,揭示其本质特征和具体的技术特点,扬长避短,开拓创新,走出具有中国卷烟特色的道路,培育中式卷烟的核心技术,并加速技术的集成推广。
  (8)开展卷烟烟气技术研究,建立指导卷烟配方、工艺、品控的卷烟烟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控制体系。
  烟草化学和烟气化学成分的研究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也是构筑中式卷烟核心技术的关键之一。卷烟烟气是卷烟产品面向消费者的最主要表征,是体现卷烟质量水平和风格特征的最主要因素。因此,卷烟产品及其生产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包括烟叶生产、配方工艺、加香加料、辅助材料、加工装备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工作,都应该围绕着卷烟烟气成分来开展。开展卷烟烟气的致香、致害成分分析及机理研究,建立适应中式烤烟型卷烟和中式混合型卷烟的烟叶原料体系;开展烟气化学成分的组成与抽吸品质、质量特征之间规律的分析与研究,逐步构建一套较为完善的可作为配方设计和品质控制的卷烟烟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检测体系和控制体系;开展卷烟烟气中主要有害成分分析方法的研究,建立卷烟烟气毒理学安全性评价体系;将卷烟烟气成分的技术研究作为卷烟配方和品质控制的中心环节,以稳定与提高烟气质量作为目标要求,积极带动并提升相关配套领域的技术研究。
  (9)开展优质烟叶生产技术研究,努力提高对中式卷烟需求的品质满足程度。
  开展提高烟叶工业可用性研究,重点解决改善烟叶香气质量、协调烟叶化学成分、提高烟叶配伍性等技术难题。开展烤烟质量评价体系研究。从感官评吸质量、主要化学成分(常规化学成分、吸味指标、燃烧性指标和致香成分等)的含量、均匀性和协调性、物理参数和安全性指标等方面对烟叶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开展烟叶等级之间质量差距产生原因的分析研究,逐步缩小烟叶等级之间质量差距。开展烟叶降焦减害技术研究和“无公害”生产技术研究,以提高烟叶品质的安全性。
  开展烟草遗传多样性研究及其利用,建立具有国际水平的烟草种质资源库。根据不同烟叶品质特征类型区划,加强烟草新品种选育及配套栽培技术研究,开展烟草营养代谢机理研究,加强烟草连作障碍因子分析及解决措施的研究,深化烘烤理论和技术的研究,开发具有不同烟叶品质特征和适应不同生态环境的优质烟叶,以适应卷烟发展的需要。要积极开展烟草病虫害预测预报研究,以进一步提高烟草病虫害综合防治能力。
  (10)开展卷烟系统工艺及装备技术研究,构建中式卷烟的特色工艺路线。
卷烟加工工艺技术是实现卷烟配方设计思想的基本要素。加强工艺上下游之间联动研究,推进卷烟企业制丝工艺技术研究向打叶复烤的纵向延伸,利用烟叶原料和加工工艺的不同组合方式进行加工处理,深入开展对不同等级烟叶原料(叶组)物理化学特性的分析,积极推动分组加工和柔性加工的工艺技术的推广工作,进一步提高卷烟加工各个环节的技术水平。
  卷烟加工工艺应在继续提高控制卷烟外在质量(如可加工性、单耗、水分、填充能力等)的基础上,着重加强研究卷烟内在质量(如焦油、烟碱、致香成分、致害成分等)水平的提高和降焦减害控制水平的提高。加强打叶复烤、膨胀烟丝和制丝线的设备运行参数与烟叶内在质量相关性研究,建立相应的运行参数模型和工艺过程品质数据库,保证烟草加工过程中对产品内在质量的有效控制。同时,指导烟草机械设备制造企业根据卷烟产品设计的需求,研究开发和改进烟草机械设备,从而提升我国为生产中式卷烟所需技术装备的工艺技术水平。
  (11)开展卷烟配方技术研究,强化中式卷烟的风格特征。
  重点研究中式烤烟型卷烟的配方技术,针对不同的烟叶原料和不同的卷烟产品需求,加强小叶组配方技术和小配方打叶复烤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加强膨胀烟丝、膨胀梗丝、造纸法再造烟叶等技术和应用的研究;开展计算机辅助卷烟产品设计研究,建立相关数据库,把卷烟配方技术从单纯的烟叶等级质量搭配深化到化学成分和各项品质因素的配比,提高配方设计的技术含量;把卷烟质量稳定、成本控制、烟叶资源的平衡等问题与卷烟配方技术综合考虑,系统研究。
  (12)开展香精香料的应用基础研究,提高加香加料技术的针对性和可控性水平。
  随着对卷烟降焦减害技术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对烟气质量控制精度的不断提升,作为卷烟制造核心技术之一的香精香料研究应该提升到一个新的更高的技术层面。要注意把握消费者对中式卷烟香气和吃味特征的要求和偏好,提高加香加料的针对性和可控性水平,做好加香加料与原料、工艺、产品内在质量的有机结合,充分发挥其在构成产品特定内在质量和体现风格的特殊作用。加强低焦油卷烟的香气补偿技术研究,加强香精香料与卷烟烟气之间相关性的技术研究,把对香精香料的控制要求从物理指标水平提升到化学指标水平上来。提高卷烟企业的调香水平,提高香精香料的自我调制和自控供应的能力。
  (13)开展卷烟辅助材料的研究,提高卷烟提质降焦减害的系统配套材料的技术水平。
  卷烟材料的使用直接影响烟气的化学组成,进而影响到吸食品质,而且,对烟气中有害成份量的高低也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应从影响烟气质量的角度研究和分析三纸一棒(卷烟纸、接装纸、成型纸和滤棒)的作用、功能和影响程度。应从卫生、环保、成本三个角度研究和分析卷烟材料使用价值。同时,加强新型卷烟材料的降焦减害技术研究,研究不同滤嘴添加材料对烟气有害成分的抑制、截留和转化技术,使新型滤嘴能够在选择性吸附烟气中有害成分的同时,最大程度地保持卷烟吸食品质的稳定性。
  五、技术支撑体系和保障措施
  (14)建立健全以郑州烟草研究院为龙头,科研院所、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和区域性的农业烟草试验站(中心)为骨干,各种类型的技术推广机构为基础的科技创新体系和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加强郑州烟草研究院建设。要重点投资,重点装备,重点归聚科研人才,尽快把郑州烟草研究院建成烟草行业高水平的研究开发基地、高素质人才的培养基地。其工作任务主要是应用基础研究和对行业技术进步具有重大影响的共性、关键性和前瞻性的技术研究。要积极推进重点学科实验室和开放性综合实验室的建设,为开展创新性研究和面向行业内外合作研究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时,要加强云南烟草研究院和专业性研究基地的建设,形成与郑州烟草研究院优势互补,各具特色的烟草行业主体科研力量。
  重点扶持并加强重点骨干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逐步形成以国家级、行业级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的烟草行业技术开发体系。企业技术中心应针对卷烟产品侧重于开展具有较强实用性技术的研究和成果转化工作。各企业技术中心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有所侧重,有所突破,加强协作,积极地开展工作,努力培育企业的核心技术和核心竞争力。
  重点建设一批区域性的烟草农业试验站和专业性的农业技术推广中心,主要负责烟草农业研究成果的技术普及与推广工作。同时加强烟草农业试验站与企业技术中心紧密合作,不但要使烟叶生产真正成为卷烟工业的“第一车间”,而且要使烟草农业试验站、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成为卷烟工业技术中心和技术推广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15)积极推动建立以重点企业为技术创新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模式。
  加强对重点骨干企业技术中心的支持和指导,引导企业加大对技术创新人力、物力的投入,加速形成以提高企业市场竞争能力为主攻方向,面向市场、充分调动内部资源、广泛利用外部资源的开放式运行机制。国家局和省级局要在人才培养、重大科研项目、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给予扶持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加强重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尽快形成开发、生产、销售一体化的企业技术创新体系。
  引导行业内外多学科、多部门科技力量积极开展协作研究。鼓励以企业为主体,与行业内外的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密切合作,积极开展产学研联合开发新技术获取核心技术,并集成推广。强化产学研联合开发的示范引导作用,研究产学研联合的新特点和新模式,在共同开发关键技术平台、联合培养科技和管理人才等方面进行大胆的探索。
  建立完善技术创新统计指标体系,积极开展对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技术中心的诊断、评估、评价工作,指导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16)加强烟草农业技术推广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试验研究、技术普及与科技成果推广作用。
建立以烟叶主产地区、县为主体,依托大专院校、农业科研单位和烟草农业试验站等科技力量,发挥区域优势,示范试验先进技术,集成推广适用技术,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的烟草农业推广体系和烟叶发展模式,促进传统农业的改造和技术升级,培育一批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烟叶生产科技型企业。
  在全国不同生态区域建设一批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和优质烟叶标准化示范县。优质烟叶生产科技示范基地主要是“产学研”相结合,以先进适用技术为支撑,以开发、示范和推广为主要模式,边试验研究,边示范推广,加速烟叶生产技术成果的转化,提高烟叶产区的烟叶质量水平。标准化示范县主要是把科技成果以技术法规形式集成推广,通过层层指导和培训把技术规范和技术成果推广到每户烟农,以确保技术推广工作的准确到位和稳定有效。
  10万亩以上的烟叶产区要建立烟叶技术推广站,同时对现有的地区级烟草科研所进行整合,充分发挥技术推广的功能,技术指导的饿功能和人才培训功能。有条件的技术推广站要建立烟农培训机构,以加强对烟农的技术培训。
  (17)改革科技管理制度,加强产学研结合,加强工农合作,建立科学有效的运行机制。
  加大科技项目管理改革的力度。科技项目立项引入竞争机制。对行业应用基础研究、重大的关键及共性技术研究项目实行面向社会招标制度,保证立项的科学性和竞标的公开、公正性。完善专家评议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课题立项审批机制。积极推进科研项目课题制。根据课题制管理的要求,鼓励打破单位界限、所有制界限,形成优势组合,发挥科技资源的最大效能。
  积极推进跨学科领域的合作。以国家和行业科技攻关和研究开发目标为牵引,将重大项目与领域前沿相衔接,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相结合,科研与推广相结合。国家局在重大科研问题与项目设计上强调学科、领域间的交叉与融合,促进跨部门科研院所、大学的合作,促进跨学科领域的农学、工学、医学合作研究,加大跨学科领域、合作研究的投入。创造一个崇尚创新、学术自由、客观公正的学术氛围。
积极支持工农业结合,加大力度创建优质烟叶科技示范基地和优质烟叶生产基地。这种做法有利于卷烟工业企业建立相对稳定的原料供应渠道,也有利于实现烟叶品质目标市场化,使烟叶生产能依据卷烟工业的要求不断提高烟叶质量。各级烟草部门要关心和重视基地建设,从人力、财力和科研任务等方面给以支持和保障。
  加强国内外、行业内外,科技界、产业界等多种形式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组织行业的科技力量积极参与国际共同研究,紧密跟踪国际烟草科技发展的动态和趋势,探索培育我国卷烟核心技术的有效途径,缩短与国际烟草先进科技水平的差距。
  (18)加强研究开发与创新的公共基础平台建设。
  加快烟草科技基础数据库的平台建设。依托国内外高水平的科研单位,充分发挥以重点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郑州烟草研究院等科研单位为骨干的行业科技创新力量,有计划地组织建立行业公共的烟草及烟气全成分、烟叶主要化学成分、卷烟产品品质等基础数据库。
  建立公共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依靠信息化手段,采取共建、共享机制,积极推进科技信息资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充分发挥科学数据库的最大作用。
  组建开放性的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要有计划、有重点地依托行业内外优秀科研机构,集中配置先进仪器设备,有规划、按学科建立烟草行业重点实验室。为加强应用基础研究基地的建设,稳定基础研究队伍,培养和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学科带头人,提高烟草行业持续创新能力,提供技术保障。
  (19)积极推进人才强国和科教兴烟战略,把烟草科技人才的培养、吸引和使用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抓紧抓好。
  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重点培养、重点支持科研技术骨干成长,形成多层次、全方位、系统化的人才培养格局,建成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的、人才梯状结构合理的科技专业队伍。
  加强行业学术学科带头人和技术专家的培养和引进。采取委托主持行业重大科技攻关项目、选送到国内外的有关大学和科研院所进行研究学习、参与国内外的合作研究与学术交流等多种形式和渠道,加速造就一批行业学术学科带头人和高级技术专门人才。
  加强对卷烟工艺技术人员、配方设计人员进行复合型培训,积极开展烟草行业调香师、评吸员的培训工作,为卷烟企业培养各类专门人才、拔尖人才、复合型人才。
  加强对高级技术工人和基层科技服务与推广人员的培养。重点是继续开展对卷烟企业高级技工以上人员、销售经营人员、烟站站长与农业科技服务人员等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
  (20)创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崇尚创新氛围,建立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激励机制,促进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加速培养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
  建立健全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的分配制度,探索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的形式和方法。把按劳分配与技术等生产要素分配有机结合起来,建立起激发科技人员开拓创新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
  建立健全有利于吸引人才、发挥人才作用的用人机制。建立起吸引行业内外、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行业科研单位和企业技术中心工作的激励机制,不断壮大行业科技人才队伍。
  鼓励烟草科技工作者到生产第一线,到艰苦的地方去工作,改进完善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切实保障和提高科技人员的工资水平和福利待遇。
  设立优秀科技工作者奖,每年奖励若干名在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优秀科技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