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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权不当成被告/付建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4:42:11  浏览:98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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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维权不当成被告

                 付建国


  每一位公民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都可以采取一定措施制止不法侵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然而,这种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要适时和适度。在日常维权过程中,有些人由于维权行为不适时、适度,给他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反而使自己从一个受害者变成一个违法者、害人者,进而被推上被告席。
            打死放火犯 受害人成犯罪人
  2004年春节前后,大连市金州区杏村屯某村十八九户村民的草垛接二连三地燃起火来。当村民们了解到是有人纵火时,他们便自发组织起来看护草垛。2004年4月21日凌晨2时许,正在巡夜的村民吴某看到有人在他家的草垛附近转悠了一圈儿,然后迅速往草垛里放了一匝已点燃的香后便马上离去。吴某边追赶边通知众乡邻,追到村东南的小山坡上,村民们将纵火人杨某团团围住。将杨某捉获后,杨某不但不承认放火并且企图夺路逃跑,被激怒的村民们棍棒加拳脚狠狠教训了杨某一通。后来,杨某承认了村里的火都是他放的,闻讯而来的二三十户村民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又先后对杨某一顿拳打脚踢……,直到接到报警的警察赶到方才罢手。
  警察将杨某送往医院后,因伤势过重,杨某在救治过程中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系钝器伤,且出现失血性休克,其右肺下叶广泛出血,细支气管腔内充满血液,又吸入至左肺支气管、细支气管内,属窒息死亡。参与殴打杨某的8名村民在司法机关的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一次性共同赔偿死者家属经济损失8万元。金州区法院鉴于8名被告人在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遂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参见叶红:打死犯罪嫌疑人,自己反而成罪人,《检察日报》2005年4月12日)。
           为防盗,西红柿上涂农药致人中毒
  黑龙江省鸡东县某村农民余某种了五亩西红柿,由于选择的品种好,加上余某及家人的精心管理,西红柿长的好看又好吃。余某一家人看在眼里,喜在心上,就等国庆节期间采摘下来买个好价钱。谁知,即将成熟收获的西红柿接二连三被他人偷摘。于是,余某突发奇想,到商店买来有毒农药涂在路旁的西红柿上,并在地头上树起一块小牌子写道:“勿摘,西红柿有毒!”。第二天晚上约五、六点钟,邻村的小学生胡某和黄某放学路过西红柿地,每人顺手摘了两个,拿在手里边走边吃,西红柿吃完了也走到了家,胡某和黄某均发生脸色铁青,抽搐,昏迷等症状,两家家长迅速将二人送往医院抢救后脱险。医院诊断为:农药中毒。胡、黄两家各花医疗费800余元。当两家家长得知是因吃了余某家西红柿中毒时,便找到余某要求予以赔偿。余某认为自己有理,不予赔偿。双方家长诉至法院各要求余某赔偿8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黄某中毒致伤受到损害,余某应负主要责任。遂判决余某分别向胡某、黄某赔偿600元。
            打死咬伤人的宠物狗
  福建省南平市居民林某在一天早上领着自己两岁的儿子晓光在小区的公园内散步,因遇到一位熟人林某便和其聊了起来,儿子晓光独自一个在草丛中嬉戏。突然,晓光大叫一声哭了起来,林某循声望去,见有一只白色的宠物狗在晓光身边跑开。林某迅速跑过去把晓光抱了起来,晓光哭着对爸爸说:“狗咬!”林某迅速将晓光交到身边的熟人手中,向那只白色宠物狗追去,追上后一脚将宠物狗踢翻在地,林某也不顾狗主人的劝阻,对着翻到在地的狗又是狠狠的两脚,可怜的白色宠物狗就倒在地上一动不动了。林某将儿子晓光送到医院后包扎处理花260余元。一周后,晓光的咬伤痊愈。狗的主人也迅速将狗送医院医治,但终因伤势过重不治而亡。林某与狗的主人就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狗的主人诉至法院要求林某赔偿打死狗的损失3000元。林某反诉狗的主人将其儿子咬伤的医疗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5000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踢死咬伤人且已逃跑的狗,对这一损失应负全部责任,狗的价值为3000元可以认定。林某的儿子被狗咬伤花医疗费260元,林某误工一周的护理费500元,狗的主人对狗看管、管理不善致使狗咬伤他人造成损害,狗的主人作为狗的管理人应当对这一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受害人精神抚慰金的赔偿要求也应予以支持,从本案情况看,确定精神抚慰金1500元为宜。最后法院判决,双方损失相抵,由林某向狗主人支付740元。
  上述三个案例令人惋惜而又痛心的悲剧,用事实告诉我们,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须适时、适度,依法行事;否则,不但起不到维权的作用,还会害人害已。

作者:付建国 虎林市人民法院
邮箱:fujianguo2008@yahoo.com.cn
联系:1394688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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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


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
旅发〔2007〕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农业厅(委、办、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旅游局、农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和中共中央2007年1号文件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发展旅游业,全面拓展农业功能和领域,积极促进农民致富增收,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决定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部署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农业和旅游两个行业的优势,统筹安排,加强服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通过开展“百千万工程”建设,进一步推动乡村旅游发展,加快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生态和村容村貌改善,吸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贯彻落实中央和各地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和具体要求,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之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的目标、政策、措施都要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在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功能的同时,探索乡村旅游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子。
(二)坚持按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从农村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以培育乡村旅游产业为主要任务,指导各地乡村旅游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坚持不脱离农民、不脱离乡土、不脱离当地资源条件、不脱离旅游消费水平、不脱离发展阶段,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不贪大求洋,不盲目提升档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在充分利用和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的新途径。综合协调乡村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关系,避免因盲目发展和低层次竞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
(四)坚持把加强服务放在工作首位。树立以服务促发展的理念,提升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协调、规划、信息、促销和培训等服务工作,拓宽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通过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十一五”期间,使已有乡村旅游项目得到明显提升和完善,基本形成种类丰富、档次适中的乡村旅游产品体系和特色突出、发展规范的乡村旅游格局,满足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旅游消费的需求。争取每年新增乡村旅游就业30万人以上,间接就业150万人;每年旅游从业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5%;在全国建成具有乡村旅游示范意义的100个县、1000个乡(镇)、10000个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乡村旅游扶持力度。要依靠各级党委和政府加强领导,把发展乡村旅游纳入各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给予必要的扶持。要加强乡村旅游相关政策研究,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
(二)积极促进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要协调各相关部门,促进政府有关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延伸。要进一步加大区县旅游、农业部门的一线服务力度,积极争取扩展范围和职责。探索建立乡村旅游的统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科学统计水平。当前的重点是要为农村提供专业的乡村旅游开发规划和项目指导,帮助农民利用和保护好旅游资源,克服开发雷同化,增强市场经营意识;抓紧制订基本的乡村旅游设施标准和接待服务标准,帮助农民改善卫生条件和接待条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切实加强乡村旅游的安全监督和管理。
(三)加强乡村旅游调查研究。要深入开展乡村旅游调研,全面把握和密切跟踪乡村旅游发展情况,重视研究乡村旅游的新发展、新趋势,制定促进乡村旅游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各种具体矛盾和纠纷处理中,保障农民以各种方式投入旅游开发经营的所有权和实际收益。在农民合作经营的旅游开发中,引导探索发挥合作组织自律、协调和服务的作用。完善乡村旅游合作社章程,探索建立公司制的运作机制。
(四)解决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性因素。要加强乡村旅游环境、道路、饮水等基础条件建设。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等支农工程项目要向乡村旅游点倾斜,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争取把支持农村发展的小额贷款用于乡村旅游户,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
(五)做好乡村旅游市场开拓工作。各级旅游部门要结合乡村旅游产品开发,帮助设计和提升乡村旅游产品的市场形象,推动分散的乡村旅游产品走向市场。要开发一批完善成熟、文明健康的乡村旅游新产品,逐步培育乡村旅游精品,满足国内外不同层次的休闲度假需求。要鼓励旅行社等企业和有条件的各类旅游集散中心,开展专业的市场销售和网络促销,拓宽乡村旅游销售渠道。
(六)探索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模式。要围绕当地特色资源和市场需求,发展各种类型的乡村旅游。对各地涌现出的乡村旅游发展典型,要注意总结共性和个性化发展规律,推动各种模式间的优势互补。
(七)组织实施乡村旅游“百千万工程”。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将出台乡村旅游县、乡、村示范性标准。各地要事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旅游先进典型的摸底调查,待有关标准出台后,做好标准的组织实施工作。到“十一五”期末,全国争取推出乡村旅游100个示范县、1000个示范乡、10000个示范村。
五、组织保障
(一)把乡村旅游纳入重要工作日程。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已签署了联合推动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协议,并将联合开展乡村旅游的工作调研。各级旅游、农业部门要把大力发展乡村旅游作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纳入“十一五”的重要工作部署中,加强对乡村旅游的工作指导和政策扶持,全面推进乡村旅游发展上台阶、上水平。
(二)成立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已成立“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共同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邵琪伟局长、张宝文副部长任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具体工作由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承担。省以下各级旅游、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工作机构,建立紧密型工作机制,共同承担组织推动、工作指导、服务协调、政策研究、解决困难、标准贯彻、典型推广等工作。
(三)实行分级、分工责任制。国家旅游局、农业部负责全国乡村旅游的组织、筹划、指导和协调工作;省以下旅游、农业部门负责指导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工作。旅游部门要着重做好开发指导、完善服务、市场开拓、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工作;农业部门要推动乡村旅游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工作布局中,指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乡村发展“一村一品”,培育主导产业,建设生态农业,推进村容整洁。
(四)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扶持。旅游和农业部门要对乡村旅游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和保障,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政策措施要向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倾斜。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委)、农业厅(委、办、局)根据本通知要求,联合开展乡村旅游调研,全面加强乡村旅游工作,并请于5月1日前,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成立的乡村旅游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情况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乡村旅游发展现状、主要问题、制约因素、工作措施、典型经验、已有政策、发展建议的综合材料,报送“全国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其中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和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各2份。
国家旅游局综合协调司联系人:龙晓华 马海鹰
电话:010-65201719、65201722
传真:010-65201700
电子信箱:zhs@cnta.gov.cn
农业部发展计划司联系人:聂新鹏
电话:010-64192536
传真:010-65064849
                           国家旅游局 农业部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


潭政发〔2005〕24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雨湖区、岳塘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5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四十八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八日




湘潭市城区旧城改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提升城市品位,加快建设文明城市步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划明确的旧城改造范围。
  第三条 旧城改造是指对市城区建设年代久远、结构陈旧、基础设施不齐全的旧城区域进行成片改造。
  第四条 旧城改造工作按照“统一规划、政策引导、市场运作、项目包装、板块推进”的原则进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重点保护与成片开发相结合,配套建设与综合开发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成立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市城区旧城改造的规划、组织和协调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文化、城管执法、城市两区人民政府等单位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第六条 市旧城改造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旧城改造办),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旧城改造的日常工作;
  (二)依据旧城改造的规划编制年度改造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督促落实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旧城改造的各项优惠政策;
  (四)组织旧城改造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立项、用地报建、审批、质量检查、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七条 旧城改造区域内的房屋拆迁工作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政策、法规规定执行。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房屋安置相结合的办法。在旧城改造项目中可建设一定比例的经济适用房,供符合经济适用房入住条件的拆迁户入住。旧城区的单位自管房、直管公房的搬迁由房屋所有权单位负责。
  第八条 对旧城改造项目实行以下优惠政策:
  (一)旧城改造项目用地,采用净地出让、预出让、捆绑出让三种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土地出让金统一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集体土地的村民在成建制转户后,该土地上的建、构筑物拆迁补偿,参照国有土地的拆迁补偿规定执行。
  (二)旧城改造项目所产生的开发建设营业税由财税部门征收后,全额投入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或与项目相关的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三)旧城改造项目涉及的各项收费:劳保统筹基金按现行的收费标准征收,人防费用于旧城改造项目区域内人防工事的维护、维修和加固,城市市政公共设施配套费、价格调节基金免交,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费、白蚁防治费、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产权交易手续费、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及省物价、财政部门的规定进行减免。
  (四)市旧城改造办设立专控账户,统一监管旧城改造项目的返还资金,确保这笔资金用于与项目配套的基础设施建设。
  (五)旧城改造项目涉及到改制企业,按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办理。
  第九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已规划的城市主次干道由市政府投资建设。
  第十条 旧城改造项目由市旧城改造办负责管理,有关招商、立项、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统一由市旧城改造办代办。
  第十一条 旧城改造范围内的小区建设规模,单个项目的用地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
  第十二条 旧城改造区域范围内,执行下列规定:
  (一)严格控制单位和个人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旧城改造范围内的违法建筑,一律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对引进外资参与旧城改造的,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对在旧城改造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对干扰、阻碍旧城改造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从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