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83号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闪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科技、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云南省名牌产品。
第五条 在创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实行自愿的原则。
认定云南省名牌产品遵循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家或者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完善,具有良好信誉,用户和消费者满意;
(二)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利税总额、销售利润率、出口创汇率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较好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
(四)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云南省名牌产品的具体条件,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会同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分别规定。
第八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每年认定一次。企业应当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的地、州、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可以直接向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九条 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应当如实填写《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
(一)合法有效的商标注册证书;
(二)国家规定的准许生产该产品的法定资格证书;
(三)该产品执行标准及省级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出具的标准水平证明;
(四)省级以上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近期(食品半年内,其他产品一年内)产品质量检测报告;
(五)企业质量管理状况的有关证明;
(六)由省级以上行业管理部门证明该产品市场占有率、行业排位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地、州、市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报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一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上报的申请或者直接受理申请之后4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初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退回申请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已初步认定的云南省名牌产品,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任何人均可以向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无异议或者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并正式公告,发给《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认定。
《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及标志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有效期为3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可以向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申请续展。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准予续展,每次续展有效期为3年。
第十三条 在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续展的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该产品包装、标识、装潢及产品销售和广告宣传中,按规定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和称号。
第十四条 县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云南省名牌产品的管理,监督检查云南省名牌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情况。对出现不符合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条件情形的,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取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收回《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停止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
从取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之日起,企业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五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企业管理,依靠技术进步,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维护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信誉。
《云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不得出借、出租或者转让给其他经营者使用。
第十六条 下列行为属侵犯云南省名牌产品专用权的行为:
(一)擅自组织类似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活动,授予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发放有关标志和证书的;
(二)擅自在商品包装、容器、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务活动中心,使用云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的;
(三)在商品上使用与云南省名牌产品标志相同或者相似,并足以造成误认的标志的;
(四)以其他方式损害云南省名牌产品信誉的。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地、州、市或者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退还向企业收取的费用,给予警告或者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三)、(四)项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地、州、市或者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1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1]178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企业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实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部长令),结合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和技术工作的实际,我部对《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2号)作了补充规定,同时对原《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进行了修订。现将《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和修订后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企业资质申报表》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补充规定
一、关于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岩土工程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相应的室内试验室和原位测试等仪器;申请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工程测量甲级资质的企业必须拥有生产数字化产品的能力、以上应在申报表的技术装备栏中注明。
(二)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原则上不设丙级,如确有必要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地区,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2001年12月31日前将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申请函报建设部,函中应明确设置丙级工程勘察资质的理由和设置范围,原有工程勘察单位甲、乙、丙级单位数量等情况,经建设部同意后方可设置丙级。
(三)取得岩土工程专业中勘察、设计、测试监测检测任一内容的甲级资质,即可获得岩土工程咨询监理资质。
(四)取得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的单位可承担劳务类业务,不需单独领取劳务类资质证书(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不包括劳务类内容)。新标准规定了劳务类资质的分级标准,具体的劳务类资质实施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并报建设部勘察设计司备案。
(五)原有工程勘察单位若具备勘察劳务力量,在换证时应在工程勘察专业类资质申报表中同时注明申请劳务类资质,审查通过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劳务类资质证书。
独立企业法人的工程勘察劳务公司申请劳务类资质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颁发证书。
(六)工程勘察劳务企业从事工程钻探、凿井不得直接和建设单位签订工程合同,必须和具备工程勘察综合类资质或专业类资质的单位签订合同。
二、关于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级标准的补充规定
(一)按新标准规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划分为煤炭、化工石化医药等21个行业。
企业具备行业设计资质后,不需单独申请某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即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业务。其中具备甲、乙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相应范围相应等级的建筑装饰设计、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轻型房屋钢结构专项工程设计、建筑幕墙专项工程设计、村镇建筑专项工程设计;具备甲、乙级其它行业设计资质的企业可承担与其资质范围相应建设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专项工程设计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今后新设立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的承担业务范围按上述规定执行。
对于每一个行业,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分为该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等三种情况。
1.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所有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申请甲、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需满足所申请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以上设计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并同时满足该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其中上述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均是指新标准中有明确数量要求和相应业绩、职称要求的专职技术骨干(以下同)。
企业满足甲、乙级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的要求,但不能满足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设计类型的要求,仍可获得市政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但须在所获得的证书中注明燃气工程、地铁轻轨工程除外。
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丙级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必须满足所申请行业全部工程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要求。
2.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是指包含该行业的部分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企业在满足所申请行业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要求后,只能满足该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1/3及以下类型所需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要求,则只能申请该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
3.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是某行业部分设计资质的一种,是指只能从事该行业某设计类型中主导工艺(主导专业)的设计资质。
企业满足所申请行业一个或几个设计类型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但不满足该行业的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要求时,可以申请该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
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不设丙级。
(二)企业申请资质时,所完成建设项目的规模应按新标准规定的行业划分和设计规模划分确定。具体要求如下:
1.资质的核定
企业在申请任一行业设计资质核定时(包括申请某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所申请行业的每一个工程设计类型中均应有不少于3项相应行业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业绩。所申报的该行业的全部业绩中至少应有3个建设项目的规模与所申请的资质等级相对应,其他业绩的项目规模可允许比所申请的资质等级低一级别。
所申报的业绩中与所申请资质等级相对应的建设项目数量达不到以上要求,但可满足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时,在资质换证时可按暂定级核定。
2.资质升级
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时,所申请行业每个工程设计类型应满足不少于3项所申请级别下一等级行业资质标准规定的业绩要求,可按暂定级核定。
3.资质增项
企业申请增加其他设计类型时,可不要求提供该企业相应的工程设计业绩。资质增项按暂定级核定,申请的最高等级为乙级。
(三)甲、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中除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外均不含返聘人员。丙级设计资质技术骨干允许有不超过总数1/3的返聘人员。二级注册建筑师、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可作为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但不作为甲、乙级资质的技术骨干考核认定。
(四)申请资质时,允许某一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按照所从事的专业作为3种不同的工程设计类型中相同或相近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申报。
(五)申请建筑行业中建筑工程设计资质换证时,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文)对注册执业人员的要求。申请建筑行业中人防工程设计类型时,按部分设计资质要求核定注册执业人员。
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注册工程师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六)各行业资质中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不包含已在标准中规定的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人数。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全部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100%,申请超过3个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的数量要求应增加50%。
(七)新标准中对业务成果等要求在资质审查时作为参考指标考核。
(八)企业申请2个以上行业设计资质时,在满足1个行业设计资质技术骨干总数要求的基础上,只需增加所申请行业相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技术骨干人员数。
(九)企业申请某行业的部分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时,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30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10人。达到8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5人,每增加一个设计类型应增加5人,达到30人以上即不再增加对总数的要求;
丙级:申请1个工程设计类型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应不少于10人,申请2个以上设计类型的丙级资质则要求15人。
2. 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丙级:申请一个设计类型设计资质时,其对应的主导工艺人数要求不少于2人。当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4人以上时,每个设计类型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甲级: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一级注册建筑师1人(可为返聘人员)或二级注册建筑师2人(非返聘)。公路行业公路、特大桥梁、特大隧道等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4人(非返聘人员)或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
其中市政、公路行业交通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可只要求二级注册建筑师1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丙级:二级注册建筑师不少于1人(非返聘人员),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少于2人(非返聘人员)。公路行业公路工程设计类型对注册建筑师不作要求,水利行业对注册建筑师和注册结构工程师不作要求。
4.公用专业(附属专业)应满足新标准规定的人数要求;
5.注册资本
甲级不少于300万元;
乙级不少于100万元;
丙级不少于50万元。
其中市政行业的园林设计类型对注册资本的要求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十)企业申请某行业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有关技术骨干和注册资本要求如下:
1.技术骨干数量要求
甲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8人,每增加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应增加5人;
乙级:申请1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其技术骨干总数不应少于5人,每增加一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应增加5人。
2.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
甲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3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10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1人。
乙级: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2人,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总数超过5人以上时,每个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要求对应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人员不少于1人。
3.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
申请某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时,对企业的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数量不作要求。但如果该主导专业是建筑或结构专业时,其数量应满足标准对主导专业人员的要求。
4.土建及公用专业(附属专业)
土建及对公用专业(附属专业)人员数不作要求。
5.注册资本
申请1个及以上行业的主导工艺(主导专业)设计资质对,其工商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为甲级不少于100万元、乙级不少于50万元。
(十一)其他有关规定要求
1.新标准中建筑行业工程设计资质分建筑和人防两个工程设计类型,其中建筑设计类型的资质要求按照《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建设[1999]9号)执行,但该标准不包含人防设计类型。要取得建筑行业全行业的设计资质,必须按新标准的要求补充申请人防设计类型。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单独的人防工程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均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执行。
取得建筑行业的全行业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含人防工程)”;取得单独的建筑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上注明“建筑工程”,不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的设计;取得单独的人防设计类型设计资质,将在资质证书正本上注明“建筑(限人防工程)”,并在证书副本中注明只能承担单建式人防工程设计业务。
2.电力行业可增设丙级设计资质。其他行业确需设置丙级,需报建设部批准。
电力行业工程设计专业基本配备表个人电工程设计类型中的核电是指核电发电的常规岛部分。
3.市政公用行业公共交通工程设计类型调整为公共交通工程、地铁轻轨工程和载人索道工程三个设计类型,市政公用行业工程设计类型总量为11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