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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6:36:30  浏览:95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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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适用范围的通知


1999年7月2日,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鼓励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促进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扩大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规定的适用范围。现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3目关于从事能源、交通基础设施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报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扩大到全国各地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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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 等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旅行社审批和登记管理的通知
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6年10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了贯彻《条例》,加强对全国旅行社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家旅游局的规定和计划,全国已经设立的所有旅行社,应当于1997年12月31日前办理完重新核定经营资格、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工作。对登记事项变更或者应当办理注销登记的旅行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变更
或注销登记。
二、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应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并颁发《许可证》;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应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许可证》。旅行社持《许可证》申请办理登记注册。对无《许可证》申请办理旅行社的,工
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三、申请变更旅游业务经营范围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进行审批和换发《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为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旅行社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以及停业、歇业的,应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和备案
手续。
四、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国内旅行社名称中不得使用“国际”、“海外”等与其国内旅游业务不相符的字样。
五、旅行社被吊销或注销《许可证》的,由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被吊销《许可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许可证》的,旅行社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拒不申请办理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六、旅行社被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由主管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七、对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擅自经营各类旅行社业务的组织和个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职权予以查处。



1997年3月31日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九江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共青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 《九江市人事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OO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九江市人事局
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赣字〔2002〕41号)和《中共九江市委、九江市人民政府关于九江市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九发〔2002〕17号),保留九江市人事局,为主管人事工作和推行人事制度改革的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 一、职能调整
 (一)划出的职能
 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管理职能交给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划入的职能
 将原市科委承担的国外智力引进工作的管理职能划入市人事局。
 (三)转变的职能
 1、不再下达专业技术职务指标,实行结构比例管理;
 2、将国家公务员录用和职称考试事务,以及其他技术性、辅助性、保障性的事务交给局属事业单位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 二、主要职责
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市人事局的主要职责是:
 (一)负责全市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人事管理和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研究拟定机构改革人员定岗分流的规定。
(二)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总体规划、结构调整和宏观管理工作。编制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计划、工资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和工资基金管理工作。
(三)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工作。负责专门人才的规划、培养工作;负责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推荐工作;负责博士后工作站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工作;负责留学回国人员在我市的安置、工作调整和有关科研经费资助工作;负责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为经济建设服务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选拔、培养工作;研究拟定引进专业技术人员来我市工作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聘工作,研究拟定全市职称改革方案和职称管理工作的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查(认定)和评审委员会的组建以及管理;负责审批全市中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负责部分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审和报批工作;指导和管理全市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负责全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管理;推行专业技术执业资格制度;完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
(五)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队伍的管理工作。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按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各项政策、法规拟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协调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山)实施和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研究拟定全市国家公务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人才资源的规划、开发工作。拟定人才流动、人事代理、人才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规范全市人才市场,综合管理人才中介机构和人事代理;建立市外人才交流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市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管理全市人才交流活动;建立和完善全市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受理中央、省驻市单位、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属单位和跨县(市、区、山)人事争议案件;拟定非国有单位接收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规定、参与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和就业办法的拟定,提出市内急需、应予保证的指令性分配计划,承办全市特殊需要人才的选调工作;负责市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的审批工作。负责中央、省驻市单位从外地调入人员的办理工作;办理国家公务员及专业技术人员的家属、子女"农转非"的工作。
 (七)负责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改革和工资福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津贴、福利制度办法,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退休政策法规,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岗位等级规范的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综合管理全市政府奖励工作。贯彻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审查本市报省以上奖励、表彰的集体和人员,以及以市政府名义实施的奖励表彰活动和奖励表彰的人员(包括劳动模范),指导和协调各部门的全市性奖励表彰工作。
(九)负责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工作。贯彻实施国家和省军转干部安置政策,拟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办法,制定全市军转干部安置和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十)负责全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拟定全市国外智力引进的规划、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全市出国(境)培训工作,承办出国(境)培训项目的报批工作;承办市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一)承办市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的有关事宜。
(十二)负责对全市政府系统和政府部门的人事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服务。负责人事系统宣传、信息和科研工作。
(十三)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人事局设7个职能处、科(室):办公室、人才开发规划科(九江市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公务员管理科、职称科(九江市职称工作办公室)、工资福利退休科、军官转业安置科(九江市人民政府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引进国外智力和专家管理处(九江市外国专家管理局、九江市引进国外智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机关党总支。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为市纪委(监察局)的派驻机构。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