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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9:08:43  浏览:92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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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中国建设银行


转发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的函

1990年6月14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人民银行“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的通知”文件转发你行,有关自筹基建资金的帐户清理问题明确如下:
自筹基建资金的开户与管理,国务院曾有明文规定,应存入建设银行,专款专用。去年,国家计委、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审计署四家又联合制发了计投资 [1989] 124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筹基建资金管理的补充规定”文件(总行以建总发字[89]203号文转发各行),明确了自筹基建资金管理不属于专业银行业务交叉、竞争范围,应由建设银行专门管理。各行在清理整顿帐户时,应在当地人民银行的统一领导下,注意清理收回在其他专业银行开户的自筹基建资金,加强对自筹基建资金的管理。
以上请转知所属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及总行反映。
附:关于下发《整顿开户和加强结算纪律的意见》和《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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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农村普宪”,提升农民民主意识

徐升权(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210046)


政治文明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三大建设之一。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内容是民主政治建设。民主成为一种社会观念,作为一种信仰进入民心是民主政治建设的追求;公民拥有高水平、深层次的民主意识是民主政治建设的直接目标之一。在我国,农民是人数最多的社会阶层,占全国人口的80%以上,农民民主意识水平的高低可以直接反映出全国的整体民主意识水平。目前,在政治建设过程中,党和政府在农村实施了多项有益的改革:特别是大力提倡完善村民自治制度,加大了对农民民主意识的关注。


我国农民民主意识的现状简析


总的来说,由于受教育水平普遍较低,再加上小农经济的封闭性限制,我国农民的民主意识严重缺乏。这一认识从下面两点可以得到证明:


1.农民对宪法确认的公民是国家的主人认识不清


曾在报纸上看过有一篇文章题为“把农民当作公民看”。这一题目可以告诉我们一个事实:现阶段,农民并未能够真实实现其是国家主人的地位。这个不仅仅是因为许多非农民异样的对待农民,还因为农民自身没有能够充分认识自己是国家主人的一部分和行使主人的权利。
农民在对待政治时,表现出参政情绪不高,参政程度不够。在农民生活中,政治生活几乎已经被排除在外。大部分农民对政治的关注,至多表现为“听听”,而在日常生活中绝不会思考和论及。


2.农民的“公民基本权利”意识淡薄


公民的基本权利意识是社会民主意识的重要表现之一。受历史文化传统影响,我国公民特别是农民的义务观念浓厚,而权利意识淡薄。许多农民把那些公正、廉洁的干部奉为“青天”和“父母官”。他们的权利意识严重错位。中国人民大学韩大元教授于2002年主持的“公民宪法意识调查”显示:被调查的农民对于关于农民基本权利的知识的题目的答对率极低,个别问题的答对率仅有11%。农民权利意识淡薄使得其在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同时,这也反映出农民民主法治意识的淡薄。
另外,农民民主意识不高,还可以从农民对待选举权的态度得到证实。宪法赋予每一位公民拥有选举权,当然农民也毫不例外的享有这项基本政治权利。我国选举制度是国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在农村,在对待选举权上,许多农民是选择放弃的。即使不放弃这项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也是带着随意的心态的。许多农民认为选举与自己没有关系,多自己一票或者少了自己的一票,不会影响整个选举。根本没有意识到参加选举是我国现阶段实行民主的重要方法。


提升农民民主意识的方法探寻


我国正处于现代化民主法治建设的宏伟工程之中,寻找到一条提升农民民主意识的道路是必要的。它关系到政治文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事业,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要求。
提升农民民主意识需要多渠道、多方面来进行。需要农民和党及政府双方共同争取。笔者认为:在农村切实普及宪法知识,提高农民的宪法意识、权利意识,创造出“学习宪法、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氛围,是提高农民民主意识的有效途径之一。这是在分析当前农民民主意识现状后找到的针对性解决方法。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宪法赋予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确立了我国的民主制度。对宪法的学习了解,将使得农民正确行使和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积极参政,形成符合国情、符合时代的民主意识,充分贯彻实现民主制度。
如何进行“农村普宪”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在坚持党的领导下,以县级地方人大、政府及司法机关为主要力量,发挥农村党员的先锋模仿作用,长期有计划的普及宪法知识,全面提高农民的民主意识,促进我国宪政民主建设。具体如下:


1.县级人大、政府及当地司法机关可以联合成立专门的“农村普宪工作组”。筹建出由当地优秀法律人才组成的拥有强民主意识的农村普宪工作队伍,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其区域内专门从事农村普宪工作。通过多方式宣传宪法、民主的相关知识,提升农民的民主意识。


2.通过对农村党员的教育,提升他们的宪法意识、民主意识,使得他们能够协助“农村普宪工作组”工作。并承担在农村长期宣传宪法知识,带头参与民主活动的重要任务。在实践中,与普通农民一道提升民主意识。


3.各县级政府要与农民之间建立稳定的紧密关系。为农民提供行使民主权利、发扬民主精神的便利渠道,确保农民的民主意识不断的得以提升。


4.村级自治组织要解放思想,主动为当地农民提供学习宪法,发扬民主的场所及其他条件。鼓励农民参加提升民主意识的学习活动。


5.农村普宪要同普及其他法律相结合,综合提高农民的民主法治意识。实现民主与法治的结合,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

关于印发甬新河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甬新河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甬政办发〔2007〕13号)


奉化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甬新河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甬新河管理实施细则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甬新河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确保甬新河行洪排涝作用,更好地发挥景观、供水、生态、航运等综合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甬新河的管理总体遵循《宁波市河道管理条例》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甬新河自奉化西坞高楼张堰至市科技园区甬新闸的河段。
  甬新河全线划分为市直管段(甬新闸至杭甬高速公路)、鄞州段(杭甬高速公路至鄞州奉化行政边界)、奉化段(鄞州奉化行政边界至高楼张堰)。
  第三条 甬新河管理实行统一管理与分段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管理内容包括规划、行政许可、防汛抗旱调度、养护保洁、巡查执法等。
  市水利局对甬新河实施统一管理。受市水利局委托,市三江河道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是市直管段甬新河的管理责任单位,鄞州区水利局、奉化市水利局分别是鄞州段、奉化段甬新河的管理责任单位。
  各河段责任单位应分别落实相应机构负责责任河段的维修、养护、保洁、巡查、执法等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甬新河相关专业规划由市水利局统一负责编制,并事先征求沿河区(市)人民政府意见。甬新河的整治与建设、维修与养护由市本级和鄞州区、奉化市人民政府根据统一规划,按责任河段分段负责实施。
  第五条 甬新河工程竣工交付时,建设单位应当按责任河段将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竣工及数字平面地图等资料移交给相应的管理责任单位,并且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设施及资产移交等手续。
  移交管理的甬新河应包括按规划征用的河道管理范围土地和管理用房、界桩、警示牌、水文监控等管理养护设施。
  第六条 甬新河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含堤防)和堤防背水坡脚外10米的地带,甬新河建设征地大于该范围的按实际征地线控制。
  甬新河的管理范围线由市水利局公告。
  第七条 沿河城镇、村庄的建设和发展,需符合甬新河整治规划。沿河房地产开发、村镇改造及企业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方案应与甬新河建设的总体方案相协调,其在甬新河管理范围内的具体建设方案须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
  第八条 甬新河管理范围内的涉河建设、取水、排污口设置等项目的水行政许可,在市直管段管理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直接报市水利局审批;在鄞州段或奉化段管理范围内的,由建设单位报项目所在地区(市)水利局初审后,报市水利局审批。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市)水利局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对已审查同意的建设项目实施的具体监督管理。
  严格控制沿河取水泵站、节制闸等设施的新建、改建,确需设置的,须经过科学论证。
  甬新河的水量调配实行统一调度,其水量分配调度应结合鄞东南区域水资源状况统筹安排。
  加强甬新河水质保护,严格控制在甬新河新设置或扩大排污口,禁止未经处理和处理不达标的污水排入甬新河。
  第九条 甬新河防汛工作由市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区(市)防汛指挥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具体防汛工作;沿河水利工程设施运行应服从市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
  对甬新河内阻碍行洪或影响河势稳定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障碍物所在地的区(市)防汛指挥机构责令设障者或者使用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区(市)或市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或者使用者承担。
  第十条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受市水利局委托负责对甬新河全线执法管理进行协调、指导和监督,对市直管段甬新河直接实施日常巡查、监督管理及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鄞州区、奉化市水利局分别负责做好鄞州段和奉化段甬新河的具体巡查和执法管理工作。
  
  养护和经费
  
  第十一条 甬新河的堤岸等设施和管理范围内的绿化由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和鄞州区水利局、奉化市水利局按责任河段负责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三江河道管理局对甬新河全线河道保洁实施监督,并直接负责市直管段甬新河的保洁工作。鄞州区水利局、奉化市水利局负责责任河段的保洁工作。
  第十三条 甬新河的日常管理养护、水利设施维修等经费,按照分段分级管理原则,分别由市级和地方财政负担。
  甬新河堤岸等水利设施更新改造和防汛抢修等经费,按市级有关规定可另行申报和核定,市级予以适当补助。
  
  附则
  
  第十四条 在甬新河从事旅游开发和举行其它重大水上活动的,应征得市水利局的同意。活动单位须落实相应的船只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并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