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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7:14:54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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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的通知

1990年7月9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军事检察院:
现将《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非法种植罂粟构成犯罪的以制造毒品罪论处的规定
为杜绝制造毒品的原料来源,依法惩处非法种植罂粟的犯罪行为,特规定如下:
一、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以制造毒品罪论处;非法种植3000株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惩处。
二、非法种植罂粟500株以上,在割浆以前自动铲除、销毁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后正在办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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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会理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四川省会理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2011〕13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会理县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川府〔2009〕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四川省会理县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会理县历史悠久,文化底蕴丰厚,历史遗存丰富,近代城市建设特色突出。
  二、你省及会理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保护好会理县的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历史建筑。要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要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注重体现近代文化特色和地方传统风貌,不得进行任何与历史文化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会理县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7年)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

第 187 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CCAR-12LR-R1)已经2007年8月31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局 长  杨元元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民用航空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机关各职能厅、室、司、局(以下简称“职能部门”),为了落实法律、法规、民航总局规章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制定,经民航总局局长授权由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管理方面的文件。
  第三条 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相冲突。
  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和民航总局规章冲突的内容无效。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的种类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包括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工作手册、信息通告。
  第五条 管理程序(英文为Aviation Procedure,简称AP),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有关民用航空规章的实施办法或具体管理程序,是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从事管理工作和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从事民用航空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六条 咨询通告(英文为Advisory Circular,简称AC),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对民用航空规章条文所作的具体阐述。
  第七条 管理文件(英文为Management Document,简称MD),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就民用航空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作出的通知、决定或政策说明。
  第八条 工作手册(英文为Working Manual,简称WM),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规范和指导民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的文件。
  第九条 信息通告(英文为Information Bulletin,简称IB),是各职能部门下发的反映民用航空活动中出现的新情况以及国内外有关民航技术上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的文件。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

  第十条 民航总局各职能部门应当拟订规范性文件的年度制定计划,并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项目类别、项目名称、起草单位、负责人和预计完成日期等。
  第十二条 各职能部门可按照实际需要在计划外制定规范性文件,但需经本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第十三条 各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指定专人或成立起草小组(以下统称“起草人”)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起草人应当对规范性文件所涉及的主要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咨询,拟定编制大纲,经有关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批准后进入起草阶段。
  第十四条 草案完成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职能部门、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 对于涉及疑难、重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部门应当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座谈会或者论证会,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可根据需要召开多次。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经起草部门根据各方意见进行修改定稿后,由主任、司长、局长签署下发。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争议不大的,各职能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简化制定程序。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和废止,参照本章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公布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经职能部门主任、司长、局长签署后应当予以公布。其中,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民航总局网站(www.caac.gov.cn)上公布或者以其他方便公众周知的途径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统一的版式印刷。印刷版式要求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AP、AC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所属规章编号、职能部门英文代码(见附件一)、年份、顺序编号以及修订序号等依次排列组成。
  第二十二条 MD、WM、IB的编号,由文件种类英文简称、职能部门英文代码、年份、顺序编号依次排列组成。
  第二十三条 各种规范性文件用封面字体不同颜色加以区别,AP为绿色字、AC为蓝色字、MD为紫色字、WM为桔黄色字、IB为墨绿色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制定部门应当定期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其修订或者废止结果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1995年3月30日公布施行的《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

民航总局机关各厅、室、司、局英文名称两字代码一览表

名称
英文全称
两字代码

办公厅
General Office
GO

航空安全办公室
Office of Aviation Safety
AS

政策法规司
Department of Policies,Laws and Regulations
LR

规划发展司
Department of Planning
PL

财务司
Department of Finance
FI

人事科教司
Department of Personnel, Science, Technology and Education
PE

国际合作司
Department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and Cooperation
IA

运输司
Department of Air Transportation
TR

飞行标准司
Department of Flight Standard
FS

航空器适航审定司
Department of Aircraft Airworthiness Certification
AA

机场司
Department of Airport
CA

公安局
Aviation Security Bureau
SB

空中交通管理局
Air Traffic Management Bureau
TM


附件二:

AP、AC封面版式




(文件名称)

附件三:

MD、WM、IB封面版式





(文件名称)

关于《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说明

  为了进一步规范民航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对《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民航总局令第40号)进行有效修订,在征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最终修改形成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40号令施行以来总局相关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情况
  根据此次征求意见过程中总局航安办、规划司、飞标司、适航司、机场司、空管局等六个部门反馈的情况,总局40号令施行以来,以上六个职能部门共制定管理程序38件,咨询通告110件,管理文件118件,工作手册8件,信息通告79件。这些职能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对加强民用航空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修订40号令的必要性
  1、40号令没有明确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关系,总局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不符甚至抵触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在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中规定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冲突。
  2、40号令关于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分类不尽合理,管理程序与管理文件之间界限模糊,各部门对各类规范性文件范围的理解不统一。此外,六类规范性文件中的表格自40号令施行至今从未有部门单独制定过。
  3、编印要求已经过时,不符合电子政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需要。
  三、修订的主要内容
  1、明确规定职能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相冲突。
  2、将职能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种类由六类减少到五类,将目前并未使用过的表格删去。同时,完善了各类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理清各类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区别,避免使用上的混乱。
  3、增加了关于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以其他方便社会公众周知的形式公布的规定。
  4、删除了附录中已经过时的一些要求。
  特此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