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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17:00:09  浏览:97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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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意见

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是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贯彻邓小平同志“两个大局”思想,为实现第三步战略目标而作出的一项重大举措,对于全面推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具有深远意义。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把实施西部大开发,促进地区协调发展,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了全面规划和部署。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积极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明确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和基本要求
江泽民总书记在中共中央举办《西部开发与加快中西部发展的法治保障》讲座时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实践;要十分重视法制建设,坚持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将西部大开发纳入法治轨道,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和监督机制,特别要加强法律实施的工作,努力创造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这是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重要指南。各级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加强西部大开发法治保障的重要意义,牢固树立检察工作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思想,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在为西部大开发提供法治保障工作中作出积极贡献。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部署和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加强西部大开发的法治保障为目标,全面正确履行检察职能,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和促进西部大开发的各项建设健康、有序、优质地进行。
检察机关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基本要求是:必须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不断提高和统一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必须适应依法治国的要求,遵循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以公正执法为核心,推动西部大开发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必须立足于检察职能,找准服务的切入点和结合点,依法进行服务。
二、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为西部大开发创造稳定的社会秩序
把维护稳定作为压倒一切的任务,紧密结合西部大开发过程中维护稳定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密切配合公安、法院、国家安全等部门,坚决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破坏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积极参加反分裂、反颠覆、反渗透斗争,依法严惩境内外敌对势力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依法打击民族分裂活动和利用宗教问题破坏祖国统一、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行径,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国家安全。
突出打击严重暴力恐怖犯罪,有组织犯罪,涉毒、涉枪、涉爆犯罪和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多发性犯罪,加强打击跨国犯罪工作,努力保持西部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严厉打击盗窃、抢劫、聚众哄抢、破坏国家重点投资建设的水利、交通、能源、通信等基础设施、设备的犯罪活动,保障西部地区基础设施建设的顺利进行。坚决打击走私、金融诈骗、骗税等犯罪活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各类犯罪,促进西部地区生态环境的改善。
积极参加党委统一领导下的解决治安突出问题的专项斗争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在实施西部大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新的矛盾和纠纷以及各种群体性事件,积极参与社会矛盾和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有效化解和减少不安定因素。
三、依法查办职务犯罪,促进西部地区形成良好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环境
充分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职责,密切关注西部大开发进程中各类职务犯罪的新动向,加大对贪污贿赂、渎职犯罪的打击力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廉洁从政。
配合西部大开发中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明确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突出查办贪污、挪用重大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的犯罪,工程发包承包中的贿赂犯罪,徇私舞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犯罪,渎职失职造成严重工程质量事故的犯罪。严肃查办负有管理市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济安全职责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犯罪案件。认真查办贪污、挪用国家补贴给农牧民的资金和粮食的犯罪案件,以及侵吞、挪用国家扶贫救灾款物的犯罪案件。
四、强化法律监督,维护法制统一,推动树立西部大开发良好的法治形象
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积极推动公正司法和依法行政。加强刑事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刑事审判和刑罚执行监督,保障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加大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力度,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特别是因地方保护主义或司法腐败,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枉法裁判,要依法提出抗诉。对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索贿受贿,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利益的犯罪,司法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犯罪,要严肃查处,依法维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信用关系和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促进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措施的落实。
五、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保障西部大开发各项政策和重点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认真贯彻中央关于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要求,把预防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特别是重点工程建设中的贪污贿赂、渎职犯罪,作为重点工作,从大开发一启动就高度重视,抓紧抓好。
结合检察职能,深入开展多种形式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坚持个案预防与行业预防、案后预防与超前预防、重点预防与普遍预防、专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推进预防网络建设,完善预防工作机制,促进各项监督和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
大力开展法制宣传。通过举办法制讲座、以案说法等多种形式,加强廉政勤政宣传,增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办事、廉洁从政的自觉性。广泛开展送法进企、送法进校、法律咨询等活动,促进社会公众积极参与预防,形成有力的遏制、预防职务犯罪的社会氛围。
在坚持以往行之有效经验的基础上,不断开阔工作思路,深化预防措施,积极探索符合西部大开发特点的预防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认真研究东部沿海地区改革开放过程中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和规律,针对西部大开发的实际,提出预防对策,增强预防工作的前瞻性和有效性。
六、依法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发挥积极作用
在执法过程中,对不同所有制经济和各类市场主体都要依法平等保护、平等对待,促进各种经济成分在西部大开发中协调发展。在为国有企业服务的同时,依法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支持和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努力营造有利于吸引投资者、吸引人才和技术的投资创业的良好法治环境。要依法保护科技创新活动,保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报酬和收益,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认真研究西部大开发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认真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自治条例,积极配合立法机关搞好地方立法。要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使犯罪者依法得到惩治,创业者依法得到保护,改革者依法得到支持,把办案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七、加强与西部地区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和协作
为适应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依照国家间司法协助和有关条约的规定,在高检院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签署的合作协议的框架内,加强与周边国家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合作,共同打击走私、毒品、暴力恐怖等跨国跨境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经贸往来和边境地区的社会治安秩序。西部地区特别是边境地区检察机关要积极探索与相邻国家地方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交往途径,建立会晤机制,增进友谊,加强合作。
八、实施素质工程,大力加强西部地区检察队伍自身建设
以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从思想上、组织上、作风上全面推进西部地区检察队伍建设。大力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公正执法教育和艰苦奋斗教育,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以岗位技能培训为重点,加强对在职干警的教育培训工作,选派有培养前途的年轻检察官脱产接受法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有计划地招录应届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到西部地区的检察院工作。加强检察机关作风建设,大力培养和弘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创业精神,脚踏实地、埋头苦干的工作作风,公正执法、热情服务的职业道德,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高尚品格,树立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
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一项长期的重点工作来抓,深入开展争创“五好”基层检察院活动,确保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三年目标的实现。切实加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设,着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注重培养高素质的领导人才,抓紧培养和选拔一批优秀年轻干部。今后3年内,西部地区的大多数基层检察院要配备一名35岁左右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领导班子成员。
严格依法办事,坚持文明执法。不断强化内部制约,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持之以恒地抓好“九条卡死”办案纪律的执行,认真落实“廉洁从检十项纪律”,严禁利用检察权吃拿卡要。要努力提高文明执法的水平,讲究办案方法,不轻易冻结企业账户,不轻易查封企业财产,注意维护市场主体的声誉和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
九、加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基础建设,加大专项扶持和援助力度
为适应实施西部大开发新形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加强基础建设,加快办案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建设,改善交通、通讯装备。最高人民检察院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经费补助的力度和对西部地区检察教育的扶持力度,对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实行倾斜政策。要有计划地安排东西部地区检察干部异地挂职和交流。东部地区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支持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发展,在教育培训、侦查协作等方面,对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进行帮助和支持。
十、加强领导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为西部大开发服务的水平
上级检察院要加强对服务西部大开发工作的领导。最高人民检察院重点抓好宏观指导和协调。省级检察院要加强具体指导,根据不同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差异,分类提出工作要求,增强服务的针对性。要深入第一线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西部大开发中的新情况,认真研究和注重解决西部大开发中检察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增强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的预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各级检察机关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党委、人大、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部署、要求,主动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及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和困难。
各级检察机关和全体检察干警要在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以饱满的热情,昂扬的斗志,实干的精神,抓住机遇,奋勇开拓,真抓实干,在为西部大开发服务工作中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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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暂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政府



1999年元月11日省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同意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工作,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煤炭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法监督检查本省土地依法使用、矿产资源开发以及各类矿山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打击非法开采和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保护土地、矿产资源,维护矿山生产、经营秩序。
目前主要针对煤炭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稽查,土地及其它矿产资源的稽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逐步实施。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矿产、煤炭行政执法工作。
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队是本省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机构(以下简称稽查机构)。
第四条 稽查人员应当通晓业务,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稽查人员应当经过岗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五条 土地矿产资源行政执法稽查,遵循公开、公正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稽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稽查机构的职责是:
(一)对全省各类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及个人执行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受理有关煤炭生产、经营企业及个人违法行为的检举和控告;
(三)经授权查处有关违法案件;
(四)对已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的企业资质、资格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其它稽查事项。
第八条 稽查机构在稽查时发现煤炭计量和煤炭运输违法行为的,应配合技术监督、交通运输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
第九条 稽查机构在履行稽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一)进入煤炭生产、经营现场查看和测量并询问有关人员;
(二)查阅、复制与上述稽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查封、提取有关依据;
(三)要求被稽查的煤炭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以及其它必要的情况;
(四)经省土地、矿产、煤炭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可依法采取的其它措施。
第十条 稽查机构依据《煤炭法》对下列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一)对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开采的单位和个人,责令其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生产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强制停止生产。对非法开采的矿井及其设备、设施,限期拆除,填平井口,恢复地貌,拒不执行的由稽查机构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采取强制措施;
(二)对非法转让、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三)对超层越界、乱挖滥采、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责令停止生产,吊销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
(四)对未取得煤炭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五)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依法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或者取消煤炭经营资格。
第十一条 稽查机构必须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稽查活动;应当建立巡回检查制度、重大案件立案调查处理制度、稽查工作报告制度、完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执行稽查任务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统一佩戴、出示执法标志、证件。
第十三条 稽查机构对土地、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依照法定权限予以查处。
第十四条 稽查机构查处违法案件,按照立案、调查、处理的法定程序进行。对同一违法案件,经授权稽查机构已实施处罚的,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处罚。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劳动、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技术监督、电力、物价等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配合稽查机构开展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下列行政处罚,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一)吊销生产许可证、经营资格证;
(二)罚款3000元以上;
(三)强制停止生产。
第十七条 被稽查单位和个人对稽查处理决定不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被稽查的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稽查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检举、控告。
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 稽查机构的罚没收入应全额上缴国家财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扣压、挪用。稽查机构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办案经费不足部分由省财政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4月30日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发改价格[2003]2268号



农业部:

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将《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收费标准有效期两年,有效期满后,由农业部重新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原国家物价局《关于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的复函》([1993]价费字1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二、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三、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四、绿色食品产品检验费收费标准

附件一: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收费行为,维护绿色食品标志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绿色食品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部负责组织实施绿色食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工作,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依据标准认定绿色食品,依据《商标法》实施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管理。

第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开展绿色食品认证和绿色食品标志许可工作,可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

第四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由申请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申请时缴纳,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由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企业在每个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年度开始前缴纳,标志使用权有效期3年。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二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下列产品的标志使用费按优惠政策收取:

(一)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企业的初级产品、初加工产品、深加工产品;

(二)西部地区企业的初级产品;

(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当年的产品。

具体优惠政策按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 在申请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过程中需接受环境监测和产品检验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由具有环境监测或产品检验资格的单位在实施监测或检验时收取,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环境监测费和产品检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三、四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在企业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期间,为实施监督管理所进行的产品检验和环境监测,其费用由实施监督管理的单位负担;监督管理要求的企业整改复检,其费用由企业负担;企业申请的仲裁检验,其费用先由企业垫付,再根据仲裁检验结果由责任方负担。

第九条 绿色食品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收入作为绿色食品事业的一项资金来源。认证费主要用于受理认证申请、认证检查、认证审核、制发证书、颁布公告等;标志使用费主要用于标志管理和发展绿色食品事业。

第十条 收取认证费和标志使用费的有关事项,应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约定。

第十一条 未按规定缴纳认证费或标志使用费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可以对其做出不予或终止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许可的处理。

第十二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应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除收取绿色食品认证费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外,不得另外收取绿色食品标志工本费,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OO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附件二:

绿色食品认证及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一、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

绿色食品认证费收费标准具体为:每个产品8000元,同类的(57小类)的系列初级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1000元;主要原料相同和工艺相近的系列加工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2000元;其它系列产品,超过两个的部分,每个产品3000元。



二、绿色食品标志使用费收费标准

单位:万元

类别编号
产 品 类 别
非系列产品
系列产品


初级产品



(一)
农林产品



0.1
小麦
0.1
0.03

0.5
玉米
0.1
0.03

0.7
大豆
0.1
0.03

0.9
油料作物产品
0.1
0.03

11
糖料作物产品
0.1
0.03

13
杂粮
0.1
0.01

15
蔬菜
0.1
0.01

18
鲜果类
0.1
0.03

19
干果类
0.1
0.03

21
食用菌及山野菜
0.1
0.03

23
其它食用农林产品
0.1
0.03

(二)
畜禽类产品



25
猪肉
0.18
0.06

26
牛肉
0.18
0.06

27
羊肉
0.18
0.06

28
禽肉
0.18
0.06

29
其它肉类
0.18
0.06

31
禽蛋
0.18
0.06

(三)
水产类产品



36
水产品
0.18
0.06


初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2
小麦粉
0.18
0.06

0.3
大米
0.18
0.06

0.6
玉米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4
杂粮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16
冷冻、保鲜蔬菜
0.18
0.06

17
蔬菜加工品(初加工)
0.18
0.06

20
果品加工类(初加工)
0.18
0.06

22
食用菌及山野菜加工品
0.18
0.06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初加工)
0.18
0.06

(二)
畜禽类产品



32
蛋制品
0.25
0.08

35
蜂产品(初加工)
0.25
0.08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初加工)
0.25
0.08

(四)
饮料类产品



44
精制茶
0.15
0.05

(五)
其它产品



50
方便主食品
0.18
0.06

54
食盐
0.18
0.06

55
淀粉
0.18
0.06


深加工产品



(一)
农林加工产品



0.4
大米加工品
0.3
0.1

0.6
玉米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0.8
大豆加工品
0.3
0.1

10
食用植物油及其制品
0.3
0.1

12
机制糖
0.3
0.1

14
杂粮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17
蔬菜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0
果品加工品(深加工)
0.25
0.08

24
其它农林加工食品(深加工)
0.28
0.08

(二)
畜禽类产品



30
肉食加工品
0.3
0.1

33
液体乳
0.3
0.1

34
乳制品
0.3
0.1

35
蜂产品(深加工)
0.3
0.1

(三)
水产类产品



37
水产加工品(深加工)
0.3
0.1

.(四)
饮料类产品



38
瓶(罐)装饮用水
0.3
0.1

39
碳酸饮料
0.3
0.1

40
果蔬汁及其饮料
0.3
0.1

41
固体饮料
0.3
0.1

42
其它饮料
0.3
0.1

43
冷冻饮料
0.3
0.1

45
其它茶
0.3
0.1

(五)
其它产品



51
糕点
0.25
0.08

52
糖果
0.25
0.08

53
果脯蜜饯
0.25
0.08

56
调味品类
0.25
0.08

57
食品添加剂
0.25
0.08


酒类产品



46
白酒
1.25
0.4

47
啤酒
0.75
0.25

48
葡萄酒
0.75
0.25

49
其它酒类
0.75
0.25




附件三:

绿色食品环境监测费收费标准

一、空气环境质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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