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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20:55:20  浏览:97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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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是否不宜判处缓刑问题的电话答复

1990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90〕22号《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刑事诉讼法第四条规定,“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因此,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也应当以事实为根据,准确适用法律,对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适用缓刑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87)公发11号《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人员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于武警部队人员犯罪,宣告缓刑,没有开除军籍的,由武警部队执行。因此,对具体案件中武警部队人员的罪犯是否适用缓刑的规定,你们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考虑武警部队的特点,以及对罪犯宣告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如何执行有利于罪犯的改造等因素,依法作出判决。

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请示

陕高法研〔1990〕2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省武警总队反映,过去解放军军事法庭对犯罪的武警部队人员一般不判处缓刑,现在武警部队人员犯罪案件归地方法院管辖后,有被判处缓刑的现象,给武警部队的执勤训练、管理教育等工作带来不便,因此他们提出对武警部队人员犯罪不宜判处缓刑。主要理由是:1.武警部队以执勤为中心,身边带有武器,对其犯罪人员判处缓刑,在部队内部执行,具有一定的危险性,且武警部队点多线长,高度分散,不便管理。2.缓刑考验期限一般少则一年,长则五年,容易造成被判处缓刑的人员在部队超期服役,给管理安置带来问题。3.缓刑属有罪判决,按有关规定缓刑考验期间应计算军龄;而对武警人员实行劳动教养,属行政处罚措施,按规定劳教期间不计算军龄,从而容易造成劳教重于缓刑的误解。我们同意对武警部队犯罪人员不宜判处缓刑的意见。因无法律规定,故请示你们。
妥否,请即批复。
199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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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文件
公   安   部

 
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


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公安厅(局),有关地方商委(行业办、财贸办):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办发[2001]11号),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和杜绝拼装车、走私车、盗抢车、报废车进场交易,促进旧机动车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各地经贸委、有关省市商委(以下简称省经贸部门)要切实履行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职责,做好本地区旧机动车流通行业管理工作,特别是要结合当前旧机动车市场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调查研究,加强与有关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通过制定旧机动车市场布局规划和完善旧机动车市场法规等,加强对旧机动车的市场管理和建设。

  二、严格市场准入,规范旧机动车市场秩序。旧机动车流通涉及国有资产、社会治安、交通、环保等多个方面,是一个特殊的行业。要继续贯彻执行原国内贸易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旧货流通管理办法(试行)》(内贸行一联字[1998]第6号)和原国内贸易部发布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字[1998]第33号)。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必须严格执行《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审批程序。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新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审批改由省级经贸部门负责,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经批准设立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持批准文件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特种行业登记手续后,凭经贸部门和公安机关的批准手续,到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越权擅自批准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坚决打击和取缔旧机动车场外交易和地下交易。

  继续做好旧机动车鉴定估价师持证上岗工作。凡从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人员必须持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三、对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清理整顿。省经贸、公安部门要结合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同工商行政管理等执法部门对辖区内所有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进行清理整顿。对非法设立、无场地、无资金、无专业人员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要依法取缔。对不具备规定条件、审批手续不齐、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要由批准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其中属于原国内贸易部和原国家国内贸易局批准设立的,报国家经贸委同意后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清理整顿合格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省级经贸部门、公安机关要下发批准文件,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省经贸、公安部门要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清理整顿具体实施方案,并根据各自的职能分工负责。各地区清理整顿工作要在2002年3月底前完成,并向国家经贸委、公安部报送清理整顿工作总结。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清理整顿情况进行检查。

  四、做好旧机动车市场的培育和建设。今后,各地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发展要合理规划布局,创新交易方式,增强服务功能,积极引导交易中心(市场)向信息化、现代化方向发展。要严格控制新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重点放在结构调整和改造提高上,对确需新建的,省经贸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并报国家经贸委备案。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的新建也要从严控制。对由于历史和政策原因造成的同一城市多家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市场)并存的地区,要制定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收费标准和评估作价原则,防止不公平竞争,要鼓励其进行资产重组,扩大经营规模。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全国旧机动车交易信息网络,加强旧机动车交易的跟踪、稽核。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的通知
 (1994年6月10日 (94)财农税字第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不发西藏):
  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现对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部(88)财农税字第3号文《关于耕地占用税征收经费管理使用问题的通知》中的按耕地占用税实征税额5%提取征收经费的规定,继续执行。鉴于耕地占用税划归地方税收,从1994年起,所提经费全部留给地方,不再按1%比例上缴中央。


  二、为了保证中央对耕地占用税宏观管理工作的需要,各地区对1993年度应缴未缴和以前年度尾欠中央的征收经费,应及时与我部清理结算,请各地区重视和支持这项工作。


  三、根据(93)财农税便字第5号文《关于实行农业税收征收业务费奖励补助试行办法》,对1993年按比例如数上缴我部征收经费的地区继续给予奖励补助,并对用于农业税收征管人员培训、改善征收工作条件、购置必要的设备等所需费用,给予重点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