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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7年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3:37:21  浏览:94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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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1997年修正)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修正)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5年4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7月7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技术市场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技术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市从事技术交易和技术交易服务,适用本条例。
技术交易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交易活动。
技术交易服务包括技术交易场所服务、技术交易经纪服务、技术交易咨询服务、技术评估服务、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三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技术市场的培育和扶持,引导技术市场健康发展。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是本市技术市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税务等有关部门依法对技术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技术交易准则
第五条 从事技术交易,必须遵循自愿平等、有偿互利、诚实信用和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六条 技术交易的当事人应当对其拥有的技术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当事人一方明知或者应知另一方非法占有他人技术而与之进行技术交易,视为侵害他人技术权益。
第七条 技术交易当事人转让技术,应当将该技术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技术风险的责任在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 技术交易项目的价款、使用费或者报酬,由当事人根据研究开发成本、应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许可使用范围以及技术市场供需状况等因素议定;也可以经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由当事人议定。
第九条 技术的拥有者可以将其技术作价向技术交易当事人另一方投资入股。
第十条 从事技术交易,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技术合同。
第十一条 技术交易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国家重大经济利益、环境保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 技术交易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窃取或者侵占他人拥有的技术从事技术交易;
(二)以欺骗、胁迫等手段从事技术交易;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鼓励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实行许可证制度。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服务规范,为技术交易提供场所、经纪、咨询、评估、信息等服务。
第十四条 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和客观、真实、科学的原则。
第十五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方向和与其相对应的专用名称;
(二)有与服务范围、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专职的专业人员中应当具有一定数额的中级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固定的场所和必需的资金、设施;
(四)有组织章程和服务规范。
第十六条 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应当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决定批准的,发给《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对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规定的审批期限内未作出审批决定的,视为批准,应当发给《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取得《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所在地的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领取执照。
第十七条 本市设立技术市场基金,为加快技术在应用领域的扩散,促进技术市场的发展,提供各种形式的支持。
技术市场基金的设立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技术市场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管理技术市场基金;
(三)负责管理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四)审查、批准设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
(五)会同工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举办技术交易会;
(六)统一考核技术市场经营管理人员;
(七)负责技术市场的统计和分析;
(八)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九)依法处理技术交易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有关技术市场的法律、法规,检查本区、县内技术市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负责本区、县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工作;
(三)审核本区、县举办的技术交易会并报请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批准;
(四)负责本区、县技术市场的统计;
(五)对繁荣技术市场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对本区、县技术交易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上海市技术市场办公室在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领导下具体负责本市技术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拥有的技术的自我保护。
第二十条 本市实行技术合同认定和登记制度。技术交易的当事人持所订立的技术合同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请认定和登记。经认定和登记的,由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发给认定登记证明。
技术合同经认定和登记后,当事人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未经认定和登记或者不予认定的合同,不得享受国家和本市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从技术交易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该技术项目直接完成人的奖励。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技术交易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根据技术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国家规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未在技术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在仲裁裁决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另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三条 伪造、骗取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享受的税收等优惠,由有关部门追回。
第二十四条 在技术交易中,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技术交易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有欺骗、胁迫等行为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情节轻重,没收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责令停业、直至暂扣或者吊销其《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没有或者伪造、骗取《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从事技术交易服务活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其伪造或者骗取的《技术交易服务许可证》;由工商行政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技术市场管理人员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设立各类技术交易服务机构的具体办法,和个人从事技术交易服务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解释。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199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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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复函

民政部 财政部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复函
民政部、财政部



广东省民政厅、财政厅:
你省民政厅(85)民优发字第14号关于对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实行定期抚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根据民政部[1983]优35号给你省民政厅复函中关于对家居港澳的烈属应同居住内地烈属一样给予换发、补发革命烈士证的精神,家居香港新界的烈属,也按有关规定享受定期抚恤待遇。其
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发放办法,由你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订。所需经费由你省从地方财政中另拨专款解决。
此复。



1985年6月11日

印发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汕府办〔2005〕63号



印发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四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海域使用审批程序规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域使用项目审批制度,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海域资源,统一协调、统筹规划各类用海需求,推进政府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和政务公开,推动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海域管理工作实际,对海域使用申请审批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和《广东省海域使用管理规定》,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100公顷以下,50公顷以上的项目用海,由市人民政府审批;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国家海洋局直接受理项目以外的海域使用申请。需要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向项目所在地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独立设立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金平、龙湖区,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呈报。跨区、县行政区域的海域使用申请,由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受理机关在收到海域使用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之内,签署初审意见。
三、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海域使用申请书;
(二) 申请海域的坐标图;
(三) 相关的资信证明材料;
(四) 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材料。
四、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书面通知申请者按时提交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并组织评审或审核,同时,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不含海域使用论证工作时间),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提出建议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审核意见。对建议批准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原因。
五、海域使用申请经政府批准后,由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向海域使用申请者送达《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申请使用海域的单位和个人在收到《海域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办理各项手续。不能按期办理的,批准通知书无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撤销批准行为。
六、海域使用申请经批准后,由批准用海人民政府的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并在海域使用权登记后一个月内在《市政府公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七、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除公益用海、科研教育和国家另有规定外,应当缴纳海域使用金。逐年缴纳的,应当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接受年度审查;一次性缴纳或者分次缴纳的,应当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期限内接受审查。
八、海域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申请续期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当至迟于期限界满前二个月,向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不存在需要收回海域使用权事由的,由审核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续期。
九、海域使用权人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海域用途;确需改变的,应当在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前提下,报原批准用海的人民政府批准。
十、以招标、拍卖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方案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招标、拍卖工作完成后,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中标人或买受人颁发海域使用权证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制订招标或者拍卖方案,应当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
十一、对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和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强我省填海造地管理的通知》(粤海渔〔2004〕146号文)的规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 需要使用海域进行围填造地的单位和个人,先向县级以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填海造地使用海域的申请。
(二)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围填海造地项目使用海域进行审查后,报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围填海造地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由有审批围填海造地项目权限的人民政府的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 围填海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海域使用权人应到填海成陆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办理土地登记,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海域使用权证书备注栏注明“已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字样,并将海域使用权证书移交原发证机关。
(四) 市、区(县)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协同配合,共同做好围填海造地管理工作。
附件: 1、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表
2、广东省海域使用费收费标准表
3、《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


(此件在《汕头市人民政府公报》刊发,不再发文)


附表1

海域使用审批权限表

单位:公顷

审批部门 填海 围海 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
国务院 50以上 100以上 700以上
省政府 50以下 100以下 100-700
市政府 / / 50-100
区、县政府 / / 50以下

注:“以下”不含本数

附表2

广东省海域使用费收费标准表

单位:元/亩

序号 收费项目 不分等级 一等 二等 三等 备注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1
非农业围海、填海(一次性征收)
6000
*
*
*
*
*
*
*
*
*
不分等级(*号表示空白)

2
农业围海、填海(一次性征收)
500
*
*
*
*
*
*
*
*
*
不分等级(*号表示空白)

3
污染物排放用海(按年计征)
*
60
52
46
55
45
35
50
40
30
按污水超标海域面积计征

4
海洋倾废用海(按年计征)
*
50
42
36
45
35
25
40
30
20
按倾废用海面积计征

5
开采海砂、矿砂用海(按年计征)
*
100
85
75
80
70
60
65
55
50
按排他性用海面积计征

6
开采海上石油、天然气用海(按年计征)
*
10
8.5
7.5
8
7
6
6.5
5.5
5
按排他性用海面积计征

7
企业部门专门港港区、锚地用海(按年计征)
*
10
8.5
7.5
8
7
6
6.5
5.5
5
按所划港区、锚地海域面积计征

8
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用海(按年计征)
*
50
42
35
40
30
22
28
18
10
按电缆管道纵切面(直径×长度)面积计征

9
滨海旅游用海(按年计征)
*
50
42
35
40
30
22
28
18
10
按所划海域面计征

10
其他用海(按年计征)
*
100
85
75
80
70
60
65
55
50
按排他性用海面积计征


说明:1、海域等级的划分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和海域状况不同,将全省海域划分为三等。一等指深圳、珠海、广州、汕头(市辖区)、东莞、中山fg等指斗门、阳江(市辖区)、湛江(市辖区)、台山、新会、惠阳、汕尾(市辖区)、恩平;三等指潮阳、南澳、澄海、惠东、电白、海丰、陆丰、吴川、徐闻、雷州、遂溪、廉江、阳东、阳西、饶平、惠来、揭东。同一等的海域按离海岸(岛岸)线的远近确定相应级别,离海岸(岛岸)线三海里以内的为一级;离海岸(岛岸)线三海里以外,五海里以内的为二级;离海岸(岛岸)线五海里以外的为三级。一等市县毗邻海域按一等标准征收,二等市县毗邻海域按二等标准征收,以此类推。2、海域使用不足六个月,按收费标准减半计征;超过六个月,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征。

附件3

《海域使用权证书》申请审批程序流程图

http://pic.shantou.gov.cn/fggb/1c8bbf056d37d3f9.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