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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是否有权上诉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3:48  浏览:80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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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是否有权上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是否有权上诉问题的批复

1977年4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发办字(1977)第3号请示已收阅。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是否有权上诉的问题,经我们研究后认为,仍应按照前司法部1957年7月8日司法字第1161号复函办理。至于检察机关现已不存在,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对判决不服,向哪个机关提出意见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宪法关于检察机关的职权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的规定,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可在上诉期限内向提起公诉的公安机关提供不服的理由和意见,由该公安机关考虑是否有必要对判决提出意见。
此复

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诉案件被害人家属是否有权上诉问题的请示 1977年3月10日 豫发办字〔1977〕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目前,我省在刑事审判工作中遇到一个问题,即公诉案件被害人的家属提出对刑事判决不服要求上诉,是否可作为上诉案件受理的问题。查这一问题,前司法部于1957年7月8日给广东省司法厅的司法字第1161号复函中有过规定,被害人的家属没有上诉权,“只能向该管人民检察院提供不服判决的理由和意见,由检察院考虑有无必要对判决提出抗议。”现在,检察院已不存在,怎么办?我们意见,被害人家属要求上诉者,上级法院应予受理。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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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鸡西市人民政府


鸡西市人民政府令第 2 号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业经2003年3月4日市政府12届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00三年四月十四日




鸡西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保证城市垃圾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黑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环境保护局黑价联字[2002)5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鸡冠区域内所辖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事业、三资企业、外地驻鸡单位、外地施工企业)、商业网点、个体工商户、市区居民、城市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征收标准
  (一)市区居民(含暂住人口)每人每月0.50元。
  (二)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每人每月0.50元。此项收费不得转嫁职工,由单位负担。
  (三)个体工商户(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0.5Q元。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四)饭店、洗浴、宾馆、商场(按从业人员数)每人每月1.00元。此项收费由单位负担。
  (五)自行收集、运输垃圾到垃圾处理场消纳处理的单位,按每公斤0.005元征收。

  第五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工作人员,应持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预算外资金,收取的资金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部门按《鸡西市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返还环卫部门,专项用于偿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配套设施建设贷款和补贴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资金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或挪用。审计、财政、物价等有关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被征收单位或居民应当积极配合征收人员的征费工作,按规定标准和时间主动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拒不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环卫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第九条 对辱骂、殴打收费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确定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加强基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探索以规划为导向、统计为基础、经
费为保障,规划、统计、财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的机制,更好地为劳动
保障中心工作服务,我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一批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
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入选条件

(一)劳动保障工作基础较好;

(二)规划财务工作机构健全、管理体制较顺;

(三)已被列入劳动力市场“三化”建设试点或世界银行项目试点城市。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上述条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
选择1-3个候选城市,推荐上报。

二、组织领导

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将其作为推动规划财
务工作、促进劳动保障事业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精心组织,加
强领导,择优选择定点联系城市。要指导定点联系城市按照我部下发的工作要
点,结合本地的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要督促定
点联系城市健全组织,明确责任,抓好落实,认真完成好各项工作任务。

我部规划财务司将会同定点联系城市所在省(区、市)劳动保障厅(局)
对定点联系城市进行工作指导,向定点联系城市提供有关工作信息,推广和应
用科研成果,并不定期地组织工作交流,帮助定点联系城市开展抽样调查和统
计分析,开展预测预警工作,培训有关工作人员。

请各省(区、市)劳动保障部门将本地区推荐的定点联系城市名单及其工
作计划,于2002年7月31日前报送我部规划财务司。


联系人:靳宏

联系电话:010—84201477

传真:010—84223393

附件:1.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定点联系城市推荐表
2.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附件2

定点联系城市劳动保障规划财务工作要点

一、工作目标

(一)推动规划、财务、统计工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更好地为劳动保
障中心工作服务;

(二)提高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加强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控,充分发挥规
划工作的导向作用;

(三)建立劳动保障基础统计数据会审制度;推动统计调查方法改革,探
索建立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有机结合的机制,更准、更快地提供统计信息;加
强统计分析工作,为决策提供支持;

(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财务制度,推进财务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提
高部门预算编制水平,规范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充分发挥财务工作对劳动
保障事业发展的保障作用;

(五)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保证国
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建立和推行政府采购制度。

二、主要任务

(一)科学编制并认真组织实施本地区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年度计划,开展
劳动保障重要指标的监测和预测预警工作,并提交预测预警分析报告;

(二)每季度向劳动保障部直报统计数据,每半年开展一次统计分析并形
成报告,每年组织一次抽样调查工作,组织完成部里交办的统计专报和专题调
查任务;

(三)及时反馈劳动力市场建设工作进展、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建设及经费
使用情况,总结加强财务管理的经验,推广、应用劳动保障科研成果和世界银
行项目成果;

(四)参与部属科研单位承担的科研课题、工作调研和有关会议等活动,
加强工作交流;

(五)全面了解资产的运营情况,总结资产管理的经验,并加强工作交流;

(六)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三、实施要求

(一)明确工作机构,成立由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
明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二)制定工作方案,按照劳动保障部对定点联系城市的工作要求,结合
本地区实际,对工作任务、要求和保障措施等,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

(三)认真组织实施。对工作任务逐项分解,责任到人,实行目标管理,
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效率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