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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0:01:34  浏览:840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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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国家建材局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
1992年9月25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建材软科学研究水平,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鼓励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承担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任务的有关部门或研究单位。
第三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评审,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政策法规司负责组织,政策研究管理处负责申报项目的受理和形式审查,组织初审、终审、及报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审定以及办理颁奖等有关事项。

第二章 奖励等级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按其获奖成果的研究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对建材行业发展所起的作用大小分为四等:
奖励等级 荣誉奖 奖金
一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二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二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三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一千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四等奖 主要完成单位奖状 五百元
主要完成人个人证书
第五条 鉴于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励属于科技进步奖励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第十条和财政部《关于免征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税的通知》第十条规定,获奖成果的奖金由获奖单位从各自的留成利润或事业费中支付,奖金不计入单位的奖金总额不征收奖金税。
第六条 获三等奖以上的成果经政策法规司推荐可进一步申报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七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可以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一)在建材行业制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等过程中被采纳,研究方法有创新,并经实践检验产生明显效益的;
(二)在行业管理与企业管理中研究并提出了创造性的科学管理方法与手段,付诸实施并取得实际效果的;
(三)在行业发展重大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技术经济分析中,运用现代科技管理方法与手段解决了实际问题的;
(四)在体制改革、科技立法等工作中研究提出新的方案,付诸实施并产生实际效益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理论或方法方面的创新,在推动决策科学化与管理现代化方面起到重大作用的;
第八条 凡申报软科学成果奖的项目,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经过鉴定(或验收)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二)鉴定以后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
(三)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研究人员均已协商一致;
(四)提供课题来源证明、鉴定证书或验收证明、成果应用证明、研究报告和相关的背景材料(背景材料是指为论证研究报告中提出的观点和结论而形成的调研报告、分析报告、数据测算报告等)。

第三章 奖励的申报和审定
第九条 凡列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计划》的成果可由承担研究单位直接申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局(公司)及其他部门下达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其成果申报时须经下达单位推荐。申报奖励的成果均须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申报书》。
凡已获省、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或已经评审未授奖的成果(有实质性改进者除外),不得申报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
第十条 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的奖励对象是指:直接参加软科学研究工作并做出贡献的人员。政府部门和主管单位的管理人员确曾参加软科学课题具体研究工作并切实做出了贡献,亦可作为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之一参加申报奖励,但在申报书内应附具详细书面材料和旁证材料,如实说明其所做贡献,并由申报单位出具证明,本人签字,方可申报。
第十一条 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依贡献大小顺序排列。其限额数为: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四等奖
主要完成人(人) 12 8 5 4
主要完成单位(个) 8 5 3 2
第十二条 凡申报软科学研究成果奖,每项成果须交纳评审手续费30元。不交费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凡通过形式审查的成果可参加初评、终评和审定。其程序如下:
(一)政策法规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评。初评主要从成果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效果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初评表》。
(二)每项申报成果由政策法规司确定三名主要审查人员(简称主审员),由主审员填写《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成果奖终评表》,同时对成果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在评审会上,主审员负责向局科学技术委员会软科学专业组介绍该成果的主要研究内容,取得的实际效果,产生的社会经济影响等。必要时,申报一等奖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需在评审会上对评审委员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答辩。
(三)评审会需有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为有效。评审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一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二、三、四等奖项目须经到会评审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授奖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由国家建材局颁发奖状和证书,对获奖成果的主要研究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表扬和奖励,将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和评定职称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获奖单位支付获奖成果的奖金,按国家建材局核准的数额发放。其中,凡两个以上(含两个)单位完成的同一获奖成果,要经共同完成单位协商一致后把具体分配方案报政策法规司备案。发放奖金时,应根据贡献大小合理分配,不搞平均主义。
第十六条 如发现获奖项目有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行为,经查明属实,撤销其奖励,追回奖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未明确规定的有关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和《建材行业部级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政策法规司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1990年3月7日以建材政法发[1990]90号文发布的《建材行业软科学研究课题成果奖励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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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裁判文书发展变化

谭荣光


  一般讲研究某个国家或某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人们往往喜欢以这个国家或这个时期制定了哪些法律、作出了哪些规定为依据,至于这些法律和规定是否在在中施行了,施行的效果如何,往往不作深究,可能也难以深究。我就常常怀疑历史上那些被今人引为经典的法律制度在帝王不重视或者社会动乱的时代是否真的得到实施。实际上,仅仅局限于立法层面的研究是不全面的,有时会是不真实的。因为有的立法在实践中可能并没有真正的执行,有些在实践中切实得到遵循的规则,可能并不表现为法律的形式。我国的司法传统向来强调天理、国法和人情的统一,即使在没有国法的情况下,根据“天理”或者“人情”也能够照判不误。纵观2000多年以来的封建社会,儒家思想始终占据主导地位,而儒家思想既轻视法律,又排斥法治,从孔夫子到曾国藩,都把礼、道德视为上品,而把法律等而下之。所以儒家把言行人合乎礼与道德作为做人的基本标准,而把连法都不能遵守的人视为小人,必欲严惩而后快,这就是信奉儒家的帝王将相用法通常严厉苛酷的重要原因。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人们对实现 共产主义社会充满了憧憬,对社会主义制度比封建主义、资本主义制度在道德上的优越性发自内心地感到自豪,对革命先烈无私奉献的精神崇拜不已。因此,当时不可能重视制定道德要求比较的法律法规。这就造成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基本上没有法律可供适用,只能根据政策和常理进行裁判。例如1950年的民事裁定和1961年的判决书在本院认为部分,根本就没有提到法律,明确说是根据常情和事实作出裁判。经查,当时确无解决该案纠纷的法律法规。1976年的判决书根据的是“婚姻法第17条和有关政策规定”,值得注意的是,新中国之所以较早制定婚姻法,实际上是两个方面的推动,道德是解放妇女的需要。在旧社会,妇女基本上没有社会地位,在婚姻问题上没有任何自主权,甚至可以当作家庭财产自由买卖,可以当作男人的生育和性工具随意娶弃,而且还存在着严惩的早婚、童婚、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恶俗。新婚姻法的出台,实现了男女法律上的平等,为改变恶劣婚俗、帮助许多妇女重新择偶了法律武器,其历史意义在今天看来也不可限量。同时,新婚姻法的一个很大的副产品是,它也为那些进城后当了干部的男人抛弃家乡的糟糠之妻、另娶城市或年轻女性打开了方便之门。我们从今天的电视剧中、从很多熟人的家庭变故中都不难发现婚姻法带来的创新成果。如果有人专门研究一下这方面的总是我想一定能够发现很多悲喜交加的案例。
  1983年判决书处理的土地房屋问题,当时还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所以判决书也没有引用任何相关法律规定,所以判决书也没有引用任何法律。在1995年的判决书中,我们看到法官不仅引用了相关的实体法律,还引用了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这说明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进入了实体与程序并重的时代。而在2008年的判决书中,我们不仅看到法官引用了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还看到了引用了最高法院作出的司法解释。这并不意味司法解释是新生事物,而是反映了裁判文书引用司法解释是新近的决定,目的是为了司法公开、透明和需要。
  总之,我们从裁判文书适用的法律的情况,能够看到我国相关民事法律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实体和程序、从立法到司法解释的发展变化过程,能够看到法律在司法实践中真实适用的情形,也能够看到没有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和人之常情对司法裁判的重要作用。或许到将来的某一天,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法官在引用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之外,还会写下“参考某某指导性案例”之类。另外我们从裁判文书中,还能发现新中国司法制度发展变化的轨迹。在新中国成立后前30年的3个裁判文书中,没有看到诉讼代理人、法律顾问和律师等诉讼参与人的参与,这说明相关制度是后30年才建立或发挥作用的,等等。由此使我想到,如果有人能够把第一个引用实体法的裁判文书、第一个引用程序法的裁判文书、第一个引用司法解释的裁判文书、某个审判庭判决的第一个裁判文书和第一个有法定代理人或律师参与的诉讼裁判文书找到,研究一下这种变化后面的背景和考虑,肯定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6〕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日

  

  

  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荆门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

  (一)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评审工作。  

  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全市科技奖励的管理,并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  

  第五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第二章 奖类设置

  第六条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不分等级,不重复授奖,获得该奖励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此奖。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第七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发明类、技术开发类、社会公益类、重大工程项目类和科技成果推广类,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一等奖不超过10人,单位不超过5个。二等奖不超过8人,单位不超过4个。三等奖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特殊情况下,授奖人数可按完成单位数乘以2来确定,但最多不超过10人。

  第三章 评审标准

  第八条 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授予下列科学技术工作者: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成效显著的。

  第九条 技术发明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明显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可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或者国内外已有,但尚未公开的技术发明,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条 技术开发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一条 社会公益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重大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显著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应用,并取得一定的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二条 重大工程项目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十三条 科技成果推广类授奖等级评定标准: 

  (一)在区域或行业中有很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很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很大的创新,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有很大的提高,已取得很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较大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整体水平有较大的提高,已取得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区域或行业中有较大覆盖面,占可推广面比例较大,推广方法和措施有较大的改进和创新,具有一定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对行业整体水平有一定的提高,已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第四章 推荐和评审

  第十四条 市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五条 市科技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推荐,或者五位以上具有相同或相近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科学技术专家联名推荐。  

  第十六条 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已获得同级或同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再推荐市科技奖。 

  第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产品、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取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凡存在知识产权及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等方面争议的,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推荐市科技奖。

  第十八条 同一成果只能推荐参加一种类别的市科技奖的评审。  

  第十九条 经评定未授奖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如果其完成的项目或者工作在此后的研究开发活动中获得新的实质性进展,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以按规定的程序重新推荐。被定为缓评的项目,在此后两年内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程序重新推荐。 

  第二十条 推荐组织和推荐个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奖励办提交推荐书及相关材料。市奖励办对推荐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材料,可以要求推荐单位和推荐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并退回推荐材料。

  第二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推荐材料,由市奖励办提交相应的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或者组织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进行初评。初评工作可以会议或者书面方式进行,必要时可组织答辩。初评后由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表决程序为:

  (一)初评由学科(专业)评审组以会议方式或者专家书面评审方式进行。会议方式由无记名投票表决产生初评结果;书面评审方式以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产生初评结果。

  初评为一、二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初评为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由到会专家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二)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及评定为一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评定为二、三等奖的项目,必须经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市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被推荐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或候选项目的参与人在评审本单位、本人及其近亲属的成果时,不得作为评审委员参加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参与推荐及评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技术秘密,剽窃技术成果。        

  第五章 评审机构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科技奖各类奖的评审工作;

  (二)提出有关评审结果的建议;

  (三)对市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处理;

  (四)对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

  评审委员会20人左右,主任委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秘书长1人。秘书长由市奖励办负责人担任。委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七条 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各学科(专业)范围内的市科技奖评审工作,并将初评结果报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各学科(专业)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3人,成员若干人。学科(专业)评审组成员聘任资格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市奖励办根据科技奖推荐的具体情况,从具备资格的专家、学者中聘请学科(专业)评审组的成员。

  第六章 异议及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应在公开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其中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候选组织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市奖励办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

  第三十一条 市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并在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异议受理截止日起10日内处理完毕。 

  第三十二条 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市奖励办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评审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非实质性异议由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负责协调,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送市奖励办。推荐单位或推荐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协调处理意见的,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涉及跨部门的异议处理,由市奖励办负责协调,相关推荐单位或者推荐人协助。

  第三十三条 市奖励办应当向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评审委员会决定,并将决定意见告知异议方和推荐单位、推荐人。

  第七章 授奖

  第三十四条 异议处理完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市科技奖的获奖人选或项目及奖励类别、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 科学技术创新突出贡献奖报请市长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每人不少于5万元。  

  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技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

  第三十六条 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完成人,获奖结果计入其人事和学术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三十八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支持他人骗取市科技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给予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一项科学技术奖,具体办法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报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市科技奖推荐、评审、授奖的经费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1年4月27日发布的《荆门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