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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2:22:46  浏览:93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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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

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

2002年第2号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五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六日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公路工程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

(一) 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二)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符合公路建设市场准入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项目法人已经成立,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公路工程施工招标事宜。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法人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法人投标。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实行公开招标,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其他公路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权限经交通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施工规模较小;

(二)有特殊技术要求;

(三)工期特别紧。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分标段、分阶段进行招标,但不得将招标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工程施工规模,合理划分标段和合理确定工期。

划分标段应当有利于承包人合理组织施工和合理投入。

施工工期应当按批复的初步设计的建设工期,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四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人确定招标方式,采用邀请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二)招标人编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三)发布招标公告,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可直接发出投标邀请,发售招标文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资格预审结果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五)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六)组织投标人考察工程现场,召开标前会。

(七)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公开开标。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

(九)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十)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十一)招标人与中标人订立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第十五条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项目的性质、规模和技术要求;

(二)资格标准和审查办法;

(三)提交资格审查申请书的时间、地点。

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不得针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潜在投标人及其它潜在投标人设定不同的审查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当使用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本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路工程和公路附属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文件,可以参照交通部颁发的《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的格式和内容进行编制,并可以适当简化。

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须知;

(三)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主要条款;

(四)招标项目适用的技术规范;

(五)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投标文件格式,包括投标书格式及投标书附录格式、投标书附表格式、工程量清单格式、投标担保文件格式、合同格式等;

投标须知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标准和方法;

(二)工期要求;

(三)提交投标文件的起止时间、地点和方式;

(四)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第十七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技术标准、规模、投资情况、工期、实施地点和时间;

(三)获取投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时间和地点;

(四)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

(五)招标人认为应当公告或者告知的其他事项。

招标公告不得含有限制具备条件的潜在投标人购买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时间。

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开始发售投标资格预审文件之日起至潜在投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止,不得少于14日。

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止,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不得少于28日,其他公路工程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九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二十条 招标人如需对已出售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时,应当在投标截止日期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并应当按照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补充说明、勘误或者局部修正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设定标底的,可自行编制标底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

标底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的各单项工程费用应当控制在批准的概算以内。

招标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公告发布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潜在投标人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招标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公路工程施工采用邀请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应当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四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营业执照;

(二)公路工程施工资质证书;

(三)资信、财务能力的证明文件;

(四)资产构成情况及投标人投资参股的关联企业情况;

(五)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证明;

(六)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

(七)近五年来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情况;

(八)近三年来财务平衡表及财务审计情况;

(九)目前正在承担施工的项目情况和正在参加投标的项目情况。

(十)招标人要求的其他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联合体各成员单位都应当具备与拟承担工程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应当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注明,并提交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共同签订的联合体协议。

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主办人及成员单位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一)未按期送达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二)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未加盖投标人印章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四)内容虚假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五)投资参股招标项目的施工单位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审查潜在投标人的资格,应当严格按照投标资格预审文件的规定进行,不得采用抽签、摇号等博彩性方式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八条 国道主干线、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核备;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施工的招标人应当将资格预审结果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部门审批。

使用国际金融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建设项目,其工程施工招标资格预审结果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初审后,报交通部审批。



第三章 投  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通过资格预审取得投标资格后,即可参加公路工程施工投标。

第三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按时参加招标人主持召开的标前会并勘察现场。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拟将投标项目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分包计划,并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分包单位的资质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规模标准相适应。

第三十三条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并加盖投标人印章。

投标文件应当由投标人密封,并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送达招标人。

第三十四条 投标文件按要求送达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如需撤回或者修改投标文件,应当以正式函件提出并作出说明。

修改投标文件的函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形式要求、密封方式、送达时间,适用对投标文件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对投标人按时送达并符合密封要求的投标文件,应当签收,并妥善保存。

招标人不得接受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及未按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

第三十六条 投标人参加投标,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与其他投

标人互相串通投标,不得采取贿赂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投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三十七条 开标时间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一致。

开标地点应当是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不得随意变更。

第三十八条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交通主管部门和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参加。

第三十九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予以公证。

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应当当众拆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的,招标人应当同时公布标底。

第四十条 招标人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四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自开标之日起2日内将开标情况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专家组成,人数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三条 国道主干线和国家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评标委员会专家从交通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或者根据交通部授权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专家从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立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

密。

第四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四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出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七条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评标办法分综合评分法和最

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适用于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技术复杂的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工程,其它工程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复合标底计算公

式和各项评价内容取分权重;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价的价格投标。

第四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

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的,应当对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管理、质量保证措施、业绩与信誉按不同权重分别进行打分,按得分高低进行排序,推荐得分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的,应当对通过技术和商务评审的投标人按评标价从低到高进行排序,推荐评标价最低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但不得推荐评标价低于成本价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第四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工作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报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评标委员会的成员名单;

(二)开标记录情况;

(三)评标采用的标准和方法;

(四)对投标人的评价;

(五)符合要求的投标人情况;

(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第五十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合格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五十一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为废标处理:

(一) 投标文件未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者未加盖投标人公章;

(二)投标文件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

(四) 投标人对同一招标段提交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书面声明其中哪一份有效;

(五)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未要求选择性报价时,对同一个标段,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报价;

(六) 投标人承诺的施工工期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或者对合同的重要条款有保留;

(六)投标人以不正当手段进行投标或干预评标工作的。

(七)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八)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其它情形。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

(一) 一个标段少于3个投标人的;

(二)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标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三) 由于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或投标人的违法行为,导致中

标无效。

(四)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公路

工程施工合同的。

重新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将重新招标方案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招标文件有修改的,应当将修改后的招标文件一并备案。

第五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核备。

交通主管部门自收到评标报告和评标结果之日起7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应当自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公路工程施工合同。

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订立。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行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公路工程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或者资金提供方对施工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解释。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7月15日起施行,交通部1989年 8 月26日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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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


大连市金融机构安全防范管理规定
 
1997年7月16日 大连市政府大政发[1999]69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融机构安全防范管理,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职工生命安全,根据《辽宁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治安保卫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等具有金融业务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的安全防范管理。


  第三条 市及县(市)、区公安局(分局),应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下,做好金融机构安全防范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 各级金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安全防范工作,金融机构的保卫部门负责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营业场所安全防范管理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营业场所,是指金融机构中对外进行现金和有价证券、会计结算业务的场所。
  营业场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应有防盗门,二层以下的窗户应有金属防护栏。
  (二)营业柜台应为高1.1米以上、厚0.6米以上的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柜台上方应安装高1.5米以上的防弹玻璃(24小时营业的须封顶)或封顶的金属防护栏。安装防弹玻璃的,柜台应设传钞槽,防弹玻璃上不得开窗口。为方便与客户对话,两块防弹玻璃错位连接出现空隙的,错倍部位不得少于0.1米;错位之间的空隙要少于0.03米。现金柜台应与其他工作区隔开。
  (三)有条件的应设置工作人员卫生间;无条件设置卫生间需设柜台边门通行的,应安装2道具有自动闭锁装置的防盗门。
  (四)符合防火要求,配备必要的自卫器材,夜间营业应有自动应急照明设备。


  第六条 营业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设置闭路电视监控系统:
  (一)日均现金收付量,城市150万元、农村50万元以上的;
  (二)设有金库的;
  (三)周边治安情况复杂,确有安装必要的。


  第七条 金融机构新建或改建营业场所,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应由本单位保卫部门提出,经上一级金融机构保卫部门同意并报当地县、区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工程竣工后,应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发给《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营业场所门前周边10米以内禁止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摊亭或从事其他有碍安全的活动。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营业时至少有三名工作人员临柜,其中至少有一名男性工作人员(柜台安有防弹玻璃的除外)。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柜台内。
  (二)中午休息时应将现金、有价证券、印章等入库(柜)上锁,由双人值班看守。
  (三)营业结束后,应将现金、有价证券、业务公章放入金库;没有金库的,用特制装具装包上锁,送入指定金库。

第三章 金库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条 本规定所称金库,是指金融机构存放现金、有价证券、重要凭证、金银、保管箱等的库房。
  金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位置应隐蔽。设在建筑群体内的,其墙体不得与其他单位或居民住宅相连,底部不得有管道、暗沟等公用设施或不能控制的地下室。金库内部应有配钞间、守库室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二)通风孔下沿距地面高度不得低于2.5米,每孔面积不得大于0.02平方米,对外应呈S形内高外低状,并安装金属篱杆或篱网。
  (三)金库门及墙体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43-1996)。
  (四)守库室应与外部隔离,门、窗应安装防盗门或钢筋防护栏,并设有观望孔、射击孔。守库室实行封闭管理,设有卫生间及相应的生活设施。
  (五)有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通讯联络设备、应急防爆照明设备以及防潮、灭火设备。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新建或改建金库,其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的审核及《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的取得,按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金库守卫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实行双人武装坐班,上岗前和执勤中不得饮酒。营业结束后应对库区进行全面检查,做好检查记录,然后封闭库区。
  (二)非守库人员不得进入守室库。对因工作需要进入库房的人员,要认真检查有关证件。
  (三)执勤中发现紧急情况,要立即报警并果断处置,使用枪支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及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金库管库员在营业时间应随身携带库房钥匙,营业结束后应将钥匙分别存入专用保险库(柜),备用钥匙要按有关规定封存。新任管库员应更换保险库(柜)门锁、调整保险库(柜)密码。

第四章 押运安全防范管理





  第十四条 金融机构取送现金、金银、有价证券、损伤券、重要凭证等,必须使用运钞专用车押运。
  运钞专用车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况良好,货仓除保留1个仓门外实施全封闭。
  (二)除驾驶室正面的挡风玻璃外,车体其他玻璃应粘贴透光度大于75%的有色玻璃贴膜。
  (三)有固定于车体的保险箱(柜),并随车配备通讯、灭火装置。


  第十五条 运钞专用车须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条 金融机构使用运钞车取送现金、金银、有价证券、损伤券、重要凭证等,城市150万元、农村80万元以下的,由2人以上武装押运;城市超过150万元、农村超过80万元的,应增派先导、护卫车,由4人以上武装押运。
  运钞车必须配有《通行免检证》,《通行免检证》不得转借或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押运人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上岗时应着迷彩服、戴防弹头盔、穿防弹背心、配带武器。
  (二)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携带与押运无关物品及本车内保险柜(箱)钥匙,不得在执行任务前和执行任务中饮酒、捎带非押运人员、擅离职守、在车内吸烟。
  (三)取送前应检查封包的数量、质量,上车后关闭门、窗。
  (四)途不中不得擅自改变行车路线、无故停车、到加油站加油。车辆发生故障、事故等意外情况,不能立即修复、处理的,应及时报告附近的公安机关、金融机构,接到报告的单位应立即赶赴现场,确保取送钱、物的安全。
  (五)到达营业场所或金库时应紧靠目的地停车,押运员观察周围无异常后,护送提款员、营业场所或金库工作人员共同将取送的钱、物送到营业场所或金库锁好,履行交接手续,同时车上须留有押运人员警卫。

第五章 报警设备管理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金库、自动取款机、运钞专用车等均应安装报警设备,具备条件的应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设备的类型和技术要求应经市公安机关审查认可。报警设备安装(施工)竣工后,应经公安机关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需拆、改或迁移报警设备的,应经本单位保卫部门批准后由原安装(施工)单位拆、改或迁移。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报警设备管理制度,经常对报警设备进行检查、维护,保证报警设备完好、有效。并应做好使用报警设备人员的培训工作,使他们能正确、熟练使用报警设备。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规定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责令暂停使用,补办验收手续。
  (二)违反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对单位处500元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其他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存在重大治安隐患,可能危及人身安全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发生重大案件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执行。实施罚款处罚,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全部上交财政。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涉及其他行政管理机关权限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保险、证券交易机构、金融代办点和为金融机构提供守卫押运服务的保安、护(押)运公司(中心)的安全防范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关于印发《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局直属各单位:

  现将《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印发,请结合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二○○八年二月二十一日
2008年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
政府门户网站工作要点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2008年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知识产权中心工作,发挥网络优势,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和服务信息的传播工作。
一、围绕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开展宣传工作,构筑网上宣传舆论强势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宣传的重要窗口,要突出重点,发挥网络的优势,开展宣传工作。
(一)以颁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为重点,做好网络宣传工作
围绕知识产权战略的出台、实施,充分利用网络宣传方便快捷、形式丰富、互动性强的特点,深入宣传知识产权战略出台、实施的重要意义,提高知识产权战略的社会影响力。一是精心策划,周密组织,制定《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网站宣传工作方案,做好落实过程中的各项组织协调工作。密切配合知战办,明确网络宣传的责任和任务。二是要发挥网络的特点,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第一,在中国政府网、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及其地方子站开设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专题栏目;第二,通过新闻报道,广泛宣传及时报道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新闻;第三,举办图文、视频直播和在线访谈等深入解读《纲要》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为《纲要》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网上舆论氛围。三是正确把握宣传导向,按照统一口径进行宣传。宣传报道、开设专题和进行访谈时注意审批把关,确保宣传方向始终正确,宣传内容真实有效。
(二)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宣传工作
要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2008年知识产权宣传工作要点》的要求,配合做好宣传工作。围绕知识产权重大活动、重要会议和外事活动展开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快速地传递知识产权的最新工作动态。
(三)整合资源,建设政府网站“中国知识产权历史馆”
建设中国知识产权历史馆,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发挥网站优势,集中展现中国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脉络,展示我国专利、商标、版权等领域的历史进程、丰硕成果,增进全社会对知识产权事业的了解,进一步弘扬知识产权文化。历史馆将分期建设,今年利用现有资源,实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史馆网上数字化展示,以后逐步实现全面展示知识产权其他领域及其地方知识产权事业发展历程。
二、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内容保障工作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内容保障工作的意见》(办发〔2006〕66号)的要求,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采取网上抓取、信息报送、网站链接、栏目共建等方式实现内容保障。
(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办发〔2007〕101号)的相关规定和要求,通过加强有关专题栏目的建设,大力开发政务信息资源上网,做好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内容保障,及时发布知识产权政务信息,为公众提供快捷、方便、全面的政府公开信息查询、申请受理服务,保障社会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
(二)整合信息服务平台,提高信息服务能力
今年要根据社会公众的需求,做好与专利业务有关的查询服务的整合,进一步加强网站的专利信息检索、法律状态查询、专利公报查询等检索服务,实现专利信息的综合查询,使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真正成为发布、检索专利信息的门户;按照服务事项,对各地方子站的在线办事和互动服务栏目进行梳理和深度链接。
(三)倾听公众声音,加强网上互动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充分发挥互动优势,加强网站互动交流栏目,特别是在线访谈栏目的建设。针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主办的大型活动、社会公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知识产权事件,主站与子站密切配合,积极策划、举办在线访谈等网上互动交流活动;及时对基层和群众提出的建议意见进行反馈,从而搭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和社会公众交流的桥梁,拉近知识产权与社会公众之间的距离。
(四)完善英文网站对外服务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英文版是我国对外提供知识产权信息的重要窗口。今年网站要在做好日常工作的同时,开展调研,收集并分析用户的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和增加栏目,并重点采取专题报道、互动交流等形式,逐步提高英文网站的服务能力。
三、健全网站安全体系,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系统对外发布信息、提供服务的重要平台,做好安全保障工作十分重要。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的要求,加强规范管理,完善网络与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一)做好总体安全规划
根据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流程,以网站安全技术和安全管理评估结果为依据,对网站系统实施总体安全规划,确定设计合理的、满足等级保护要求的总体安全方案,提高网站系统的安全保护能力,确保网站系统安全运行。

(二)完善管理制度
加强网络与信息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安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由总体策略和安全规定、安全管理制度、操作手册和操作规程、各种操作过程记录表单等构成的自上而下的管理制度体系,制定设备和系统的管理流程和操作规范,建立信息安全应急指挥和安全通报制度,完善信息安全应急处置预案,进一步完善安全策略,有效地提高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
今年,网站要在《知识产权局政府门户网站托管机房配置管理和操作手册》和操作系统的安装、使用手册等的基础上,制订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对设备的选型、采购、发放和领用等过程进行规范;制订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对网络安全配置、日志管理、升级和打补丁等方面进行规范;制订主机系统安全管理制度,对系统安全配置、日志管理、升级和打补丁等进行规范;制订恶意代码防范管理制度,对防恶意代码软件的授权使用、恶意代码库升级、定期汇报等进行规范;制订数据备份管理制度,对备份方式、频度、存储介质和保存期等进行规范;制订安全事件报告和处置管理制度,明确安全事件类型、规定安全事件现场处理和事件报告管理职责。
(三)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对网络安全、主机安全、数据安全和应用安全的保障,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明确安全责任制,落实安全责任,全面掌握网站安全状况,并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安全应急处置措施;论证网站灾难备份建设,增强网站的抗毁能力和灾难恢复能力,提高网站的安全保护水平。
四、以需求为中心,进行内容整合及页面改版
按照政府网站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对网站进行改版,重点突出信息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的功能,整合内容,合理布局栏目,优化页面设计,在内容和服务方面更贴近公众,更加方便公众获取所需信息和服务。
五、充分发挥子站的作用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发挥网站群的作用,主站子站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子站的作用。建立子站激励和考核制度,拓宽信息渠道,发挥子站信息报送、栏目共建、互动交流的职能作用。要结合机关和地方的重点工作、特色工作与子站共同举办司部长访谈、地方局长访谈、专题访谈等活动,充分发挥网站群的体系作用,推动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的内容保障工作。就进一步做好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深入子站单位开展专题调研。
六、加强自身能力建设
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要按照“巩固、规范、提高”的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规范工作流程,落实工作制度,加强网站管理、维护队伍的能力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开展网络安全应用技术和网络管理员培训,提高主站和子站管理、维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努力提升全国知识产权局系统政府门户网站工作的层次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