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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剧场(院)试行超场补贴的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04:44:27  浏览:83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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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影剧场(院)试行超场补贴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关于影剧场(院)试行超场补贴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文化局 市财政局



北京市文化局附属剧场:
根据财政部,文化部文计字(85)第728号关于颁发《剧场会计制度》的科目规定,剧场可以发放超场补贴。为了鼓励剧场多为群众演出,多增加剧场收入,结合市文化局所属影剧场(院)的实际情况,经请示财政部同意,对超场补贴特作如下规定。
1.超场场次的计算:所谓超场场次是指各影剧场在局下达的1986年人员控制数的基础上完成每月定额场次105场指标以外,所增加的演出场次,月定额105场系指105场电影场。
如因特殊情况,经文化局批准剧场停业时,可由文化局按平均日场(105场÷30天=3.5场)或月场,相应核减场次指标和利润指标。
超场场次计算公式:
全年超场场次=全年演出场次-定额场次(105场×12个月)
+经批准核减的场次
2.折合场次的计算方法:
演一场戏曲折合2场电影;租场在2.5小时以上的折合两场电影,2.5小时以下的折合一场电影;故事片和新闻记录片一起放映,时间不超过2小时的算为一场电影;如果连续演出几个短片,时间超过1.5小时的可算为一场电影。
3.超场补贴必须与超场的经济效益挂钩。
超场补贴数额:根据超场场次与每场平均利润(每场平均利润=计算期实现利润÷计算期演出总场次)相乘后的超场利润,在不超过超场利润的30%内计算提取(所依据的利润是在不提大修基金和折旧的情况下)。超场补贴发放时间,可在每月终了后按当月利润情况(不包括房租收
入)进行预发,亏损月不得发放超场补贴,半年结算,年终决算。
4.发放超场补贴开支可在“营业费用”项下的“业务费”项目内设“超场补贴”节级科目列支。
5.本办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开始试行。试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们,以便修订。



198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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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山东省分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对山东省分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
现对你行《关于对粮食部门油料油脂占用贷款管理问题的请示》(鲁农发银字[1998]157号)批复如下:
一、关于油料、油脂购销储贷款是否属于农发行业务范围问题。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15号)的规定:“从事粮食收储的国有粮食企业,收购粮食所需贷款由农业发展银行严格按照‘库贷挂钩’的原则和办法供应和管理。”其中,收购粮食
所需贷款是包括收购油料所需贷款的。因此,油料及油脂收购、调销和储备贷款属于我行的业务范围,应依据有关政策规定给予信贷支持,不应作为附营业务划转到其他商业银行。
二、关于如何按照油料和油脂品种掌握收购贷款问题。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第二条规定,粮食收购包括“小麦、玉米、稻谷以及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粮食品种的收购活动”。因此,油料、油脂的具体收购品种应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
地实际情况来确定。对于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并明确了购销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的油料品种,应视同小麦、玉米、稻谷等粮食品种一样,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粮食收购条例》的规定发放收购贷款;对于省级人民政府虽然确定为收购的油料品种,但没有明确视同小麦、玉米、稻谷等
粮食品种执行国家购销政策和有关财政补贴政策的,我行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安排贷款;对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收购的油料及油脂品种,根据《粮食收购条例》规定,农业发展银行不能发放贷款支持。



1998年10月5日

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


关于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1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8年2月15日起,对部分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产品不征收出口关税。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对境内区外进入所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用于建区和企业厂房基础建设的,属于取消出口退税或加征出口关税的基建物资(以下简称基建物资),入区时不予退税,海关办理登记手续,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基建物资不得离境出口,如在区内未使用完毕的,由海关监管退出区外。

  自境外进入区内的基建物资,如运往境内区外的,应按海关对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二、对具有保税加工功能的出口加工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和中哈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配套区域)的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境内区外,下同)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原材料(清单详见附件,以下简称上述原材料),进区时不征收出口关税。上述原材料未经实质性加工的,不得转让或销售给区内非生产企业(如保税物流、仓储、贸易等企业,下同)、直接出境或以保税方式出区;如出区销往境内区外的,一律照章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以上所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2号)执行。

  区内非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进区的上述原材料,不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三、区内生产企业在境内区外采购上述原材料,由区外企业持凭其与区内生产企业签订的原材料正式购销合同,向区内生产企业所在特殊监管区域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并在出口报关单备注栏内注明海关审批可不征收出口关税的证明文书编号,由区内生产企业负责办理进区备案手续。

  四、自2008年2月15日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前,符合本公告规定不征收出口关税的产品,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按照本公告规定补办相关手续后准予退还。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特殊监管区内生产企业国内采购入区不征出口关税原材料清单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