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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04:59  浏览:83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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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


武汉市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武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进一步搞好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促使城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达到应有的水平,根据《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武汉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范围内的城市水域(以下称水域)。
涉及水、船舶和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全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直接管理长江、汉江武汉段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可委托所属水上管理机构承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和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东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负责东湖风景区范围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水域内的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划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做好下列工作:
(一)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签订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并落实责任人:
(二)按规定设置环卫设施;
(三)保持整洁,随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和漂浮物;
(四)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
(五)劝阻或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水域内的集贸市场、停车场、客运站和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行业经营者应自备垃圾容器,保持经营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 水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向水域抛撒、倾倒渣土、粪便等废弃物和污物;
(二)不在施工现场之外堆放渣土、垃圾等废弃物和建筑材料;
(三)运输粉状、流体、轻飘货物和装运渣土、黄砂、石料、垃圾等,不漏洒、飞扬。
第七条 在水域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已经破损的,应及时维修或拆除。
第八条 在水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和张贴、悬挂宣传品应符合城市管理有关规定,保持整洁美观。
设置户外广告必须先征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同意,再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 水域的船舶、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容貌整洁;
(二)将船舶上的垃圾、粪便委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与港监机构共同确认并办理注册登记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有偿清运处置;
(三)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在委托清运处置垃圾、粪便之前,先请卫生检疫机构进行卫生处理;
(四)及时冲洗带泥车辆,防止污染路面。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港区或码头的建设单位应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要求,配套建设必要的环卫设施。
水域内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必须配备专人对公共厕所进行管理和保洁。水域内符合规定条件的公共厕所,经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批准,领取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收费。水域内各类市容环节设施损坏,产权单位应及时维修,确保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和委托单位的监督,做好垃圾、粪便的清运处置工作,确保日产日清、密闭运输。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粪便清运处置服务费的单位,可按应缴纳费用总额每日加收10%的滞纳金。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或法律、法规授权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组织按法定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三)项、第五条、第六条(一)项、第七条、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元至500元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二)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至2000元罚款;
(三)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元至20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项、第九条第(一)、(四)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由有关部门处罚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不再处罚。
第十四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卫工作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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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的决定

山西省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的决定

(2001年8月24日大同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了市第十一届人大第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办理的陈正元等45名代表提出的《加强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确保我市的生存和发展》的议案,并听取和审议了市政府《关于大同市地下水开发利用和水资源保护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执法检查情况的报告》。针对市区地下水超采严重、水污染严重、水资源浪费严重,水环境正在恶化的问题,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市区地下水资源,特作出以下决定:
一、要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现有的水源井要进行详细的清查和整顿,对违规凿井取水和私自出卖水权、转供水的井,在地下水漏斗区又在自来水管网控制范围内的自备井以及取水单位私自启用的备用井,要做出规划,分期分批予以封闭。今后严禁在超采区范围内凿井和超限额取水。违反规定的,要依法从严处罚,并追究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要充分利用地表水。当前要重点搞好册田乌龙峡清泉水、万泉河等地表水的利用工作。对能用地表水而不用的用水户,要相应核减其地下水供给量。
要强化取水许可和排污评估制度,对开采深层煤和市区新建的取水项目(工程)都要进行水资源可行性论证,否则有关部门不予审批立项。
二、要下最大决心治理水污染。东西郊污水处理厂要尽快投入运营,达产达效。要加强对工业企业现有废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管,对山西合成橡胶集团有限公司、市煤气化总公司等高污染企业的污水处理要限期达标;超限期仍不达标的,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决予以关停。今后要严禁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高污染、高耗水项目。
三、要大力开展节约用水。严格执行《大同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采取强制性措施,在工业企业推行节水工艺,鼓励农民运用管灌、喷微灌等先进节水技术,鼓励居民生活使用节水器具。当前,特别要对现有的洗浴、洗车等高耗水行业进行清理整顿,重复建设和不采取节水措施浪费水严重的,要坚决取缔。要加强中水利用的研究和推广,能用中水的企业和项目,要采取行政、经济等手段促使其使用中水;开发新区要同步建设中水管道,城市旧区要逐步增设中水管道;新上的工业企业一律使用中水或地表水。对市区企业用水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用水制。
四、要尽快理顺水价。合理调整地下水、地表水和中水比价及不同行业取用水价格,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实行优质优价、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的价格政策。要加大水资源费征收的力度,严格按照《大同市水资源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水资源费。对长期拖欠水资源费的用水户,要采取强硬手段予以清理,做到应收尽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聘请和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

中国政府 罗马尼亚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相聘请和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78年8月21日 生效日期1978年8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根据一九七八年五月十九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经济技术合作的长期协定》的规定,就双方互相聘请和派遣的工程技术人员以及互相派遣实习生的生活和工作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在聘请方工作期间,由聘请方按月向派遣方支付技术服务费,以瑞士法郎计算,其标准将参照国际技术服务费水平,由两国相应机构另签合同商定。
  二、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零用费由派遣方自理。
  三、一方为其需要向另一方派出工程技术人员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派遣方自理。
  四、双方互相派遣实习生的一切费用由派遣方自理,并向接待方支付培训费用。

  第二条 中罗双方为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按月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和实习生的培训费,将通过两国现行的贸易帐户结算。
  具体结算办法由双方国家银行商定。

  第三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的工作时间,从离开派遣国之日起至回到派遣国之日止计算。

  第四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均由聘请方负担。

  第五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另一方工作期间,聘请方应为其免费提供伙食、住房、医疗、国内交通、工作服、劳保用品、工具、办公用品以及工作所需要的其它用品。

  第六条 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互相派遣的实习生,有权享受本国和所在国政府的法定假日。

  第七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每工作十一个月,可以享受不包括旅途时间在内的一个月回国休假。休假期间仍由聘请方照付技术服务费。其休假往返旅费,按本议定书第四条的规定办理。

  第八条 双方互相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和互相派遣的实习生必须遵守所在国的现行法律和制度,并尊重当地人民的风俗习惯;必须在双方商定的项目范围内进行工作,并保守在工作范围内得到的文件和资料的秘密。

  第九条 经双方同意,聘请方可以延聘或辞聘工程技术人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派遣方可以更换自己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第十条 聘请方为聘请的工程技术人员配备熟练的翻译人员。如需由派遣方配备时,其生活和工作条件与工程技术人员相同。

  第十一条 所在国将保障另一方派出的工程技术人员和实习生的人身和个人财物的安全,并免收任何直接税款。

  第十二条 双方互相聘请工程技术人员和派遣实习生的人数、专业、工作和培训时间等具体事宜,将在签合同时商定。

  第十三条 本议定书自生效之日起,中罗双方于一九七一年三月二十二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派往罗马尼亚的工程技术人员待遇和工作条件的议定书》和一九七七年四月六日在北京签订的《关于中国向罗马尼亚提供成套项目的议定书》的第五条即行失效。

  第十四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十年,如期满前六个月任何一方都不以书面提出终止本议定书,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议定书的有效期满之后,议定书中的规定将继续执行,直至根据本议定书签订的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为止。

  第十五条 本议定书未尽具体事宜,将由双方另行商定。
  本议定书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罗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        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
  政府全权代表           政府全权代表
   纪 登 奎           格·奥普雷亚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