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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1:09:45  浏览:91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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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济南外经贸委,杭州外经贸委,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外贸中心,各总公司,各商会、协会、学会:
现将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27号)和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94〕财综字第138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附件一:财政部、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部颁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建设厅(建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有关房改工作的配套文件,要尽快制定,抓紧下发。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保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
一、为了合理分配和使用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是指国有住房产权单位向职工(居民)出售国有住房回收的资金,具体包括: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直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企业自管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四)其他国有住房的出售收入。
三、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下列比例上交财政:
(一)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机关和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85%上交财政。对于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的出售收入,按80%上交财政。
(二)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60%上交财政。
(三)实行自收自支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其自管国有住房出售收入,30%上交财政。
(四)企业自管国有现住房出售收入,10%上交财政。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免交财政。
四、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按住房产权单位的隶属关系和财政体制,分别上交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并全额纳入中央和地方各级住房基金,专项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五、留归企业(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全额纳入企业(单位)住房基金,用于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六、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后的资产处理按财政部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执行。
七、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具体征收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八、各级房改、建设、房产、金融、国有资产等单位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征收工作。
九、对本办法下达前已出售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各地要认真进行清理,并按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会同房改领导小组,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十一、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二:财政部印发《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94)财综字第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保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专款专用,促进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和《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财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的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均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缴款单位。
第三条 缴款单位上交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以取得的收入总额为上交基数。其上交财政的比例为:
(一)各级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和全额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国有住房取得收入,上交比例为85%;其出售安装电梯的高层住宅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80%;
(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60%;
(三)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出售自管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30%;

(四)企业出售自管国有现住房取得的收入,上交比例为10%。
出售其他国有住房取得的收入,视缴款单位性质比照上述四项比例确定上交比例。
第四条 对职工平均住房面积水平低于全市(县)平均水平的企业,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经企业申请,同级财政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适当降低上交财政的比例或者全额免收。其中,对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并签属意见后,报财政部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对地方企业确需减免照顾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财政机关审批,酌情给予减收或者免收照顾。
减免收入,企业应专项用于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条 各级财政机关负责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地方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地方同级财政机关负责收缴;中央各主管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负责收缴;中央企业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授权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负责收缴。
第六条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须向财政机关申报,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单位向职工出售国有住房,应向购房人开具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此票据作为购房人办理产权证书的合法凭证,无票据不得办理产权证书。
单位取得收入后,应按规定填写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缴款书,在十五日内向财政机关缴交收入。
单位出售国有住房结束后,凭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向财政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第七条 地方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直接缴入地方财政各级城市住房基金;中央单位上交财政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季汇总缴入中央财政住房基金,年度终了后,根据决算资料,由中央财政与省级有关财政机关进行结算。收缴工作的具体事宜,均由有关财政机关办理。
第八条 有关财政机关有权对缴款单位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上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缴款单位应如实提供凭证、单据、帐册等资料和有关情况。
第九条 缴款单位必须按有关财政机关确定的上交期限及时办理缴款手续。对逾期不缴款的,有关财政机关除限期追交应缴款外,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拒不缴交收入的,有关财政机关应填发扣款通知书,送当地开户银行扣交。
第十条 缴款单位违反本办法,不如实申报,隐瞒、转移收入,故意漏交少交的,财政机关除追交应交的款项外,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条 缴款单位对上交收入同财政机关有异议时,应先按财政机关的决定,如数上交收入,并按国务院发布的《行政复议条例》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条例〉的若干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编制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进度月份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报送财政部。收缴进度月份报表于月份终了后十五天内报送;年度报表于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报送。
第十三条 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申报登记表、专用票据、专用缴款书和清算单的式样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印制和发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下发前,各单位取得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没有上交财政的,有关财政机关要认真清理,并按本办法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房产、房改、建设、金融、国有资产等部门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工作。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具体收缴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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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2007年3月30日以粤质监特〔2007〕35号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及次生衍生事故发生,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本预案。本预案是《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配套的专业应急救援预案。

  1.2 工作原则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以控制事故、减少损失为目标,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贯彻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工作应响应及时、措施果断、规范有序、配合协调、运转高效。

  1.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一次事故造成或可能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受伤2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



  省质监局作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专业协调指挥机构,在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领导机构的领导及省安监、公安、环保、卫生、气象等部门的配合下,依靠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协调指挥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开展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质监局成立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协调指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事故发生后视情况及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赴现场。

  2.2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及职责

  领导小组组成组长:局长副组长:分管副局长

  成员: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办公室、稽查局、计划财务处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及有关人员、机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组织制定、完善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确定应急救援的预警级别和响应级别,组建并派出专业协调指挥组,并向省政府报告重特大事故及其应急救援情况;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指定省级专业抢险队伍;组织检查各地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情况;指导督促重特大事故预防措施的落实;研究解决应急救援装备、经费等重要问题。

  组长职责:主持领导小组工作。决定应急响应级别,启动应急响应行动。

  副组长职责:协助组长工作。提出专业协调指挥组人员名单,并负责现场专业协调指挥的有关工作。

  有关机构职责:

  (1)省质监局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和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报告预警信息和事故情况,传达上级有关指示;负责专业协调指挥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

  (2)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和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负责接受事故报告,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情况;负责提出应急响应建议,参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确定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负责重特大事故隐患的信息收集,指导督促隐患的整改和事故的预警预防;组织指导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3)稽查局: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现场信息发送给省局指挥机构及水质、空气、气象的监测,提供夜间应急照明。

  (4)计划财务处:负责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有关工作所需经费及装备等问题。

  (5)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收集分析事故预警信息,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起草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管理应急救援专家组;提出参加专业协调指挥组专家名单;组织省级专业抢险队伍的培训和演练;参与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专业协调指挥组组成及职责专业协调指挥组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特种机电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处、办公室、稽查局、特种设备检测院、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的有关人员和有关专家等组成。

  专业协调指挥组参加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工作,负责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及应急救援的现场情况,提出现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和有关方面配合的建议,协调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和事故发生单位实施救援行动。

  3 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1)各级质监局通过应用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等方式进行信息监测,发现重特大事故隐患及时逐级上报至省质监局,省质监局视情况向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2)各级质监局对纳入《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重点监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监控范围的设备进行重点监测。

  3.2 预防行动

  市、县质监局对辖区内的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负责跟踪整改落实情况,重要情况及时报当地政府及上级质监局。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当地质监局。

  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和检验检测情况纳入省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信息监测范围。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事故的预警预防负主体责任,制定和落实预警预防措施,及时发现、消除事故隐患和事故苗头。

  3.3 预警支持

  以特种设备电子监管系统为主,综合生产、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建立特种设备事故预警支持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3.4 预警级别及预警处理

  3.4.1 预警级别根据事故隐患的严重程度,预警分为以下三级:

  Ⅰ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隐患;

  Ⅱ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隐患;

  Ⅲ级:发现可能造成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隐患。

  3.4.2 预警报告当出现以下情况,可能导致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向当地质监局报告:

  (一)特种设备使用场所遭遇地质或气象灾害;

  (二)特种设备受到火灾威胁;

  (三)突然停电;

  (四)其他异常情况。

  各级质监局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照附录8.1规定的格式及时逐级向上报告。

  I、II级预警信息应于1小时内上报。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发现I、II级预警信息,应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接到I、II级预警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报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

  特种设备事故可能影响本省以外区域的,领导小组应向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报告。

  3.4.3 预警行动

  I、II级预警信息确认后,领导小组应做好组织专业抢险队伍和专家进入待命状态,调集所需物资、器材、交通和通讯工具等应急响应行动的准备工作。

  III级预警信息由各地级以上市质监局处理。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报告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于1小时内报告当地质监局和有关部门;必要时可直接报告上级质监局和有关部门。

  各级质监局接到事故报告应于1小时内逐级上报,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报告格式见附录8.1.

  4.2 分级响应

  各级质监局根据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按以下规定分别组织实施相应级别应急响应行动: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时,由省质监局组织实施I级应急响应行动,并分别报告省政府和国家质检总局,当不能有效控制事故危害时,应在取得省政府同意后立即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派出指导协调组;I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时,由省质监局组织实施II级应急响应行动;III级:在发生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时,由地级以上市质监局组织实施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当事故严重程度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或不能有效控制事故时,应及时报请省质监局实施II级应急响应行动。省质监局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将III级应急响应行动升级为II级。

  4.3 现场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遵循属地为主的原则,专业协调指挥组应在事故发生地政府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承担以下工作:

  (1)根据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响应行动;

  (2)掌握和分析现场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提出紧急处置技术方案;

  (3)协调指挥专业抢险队伍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4)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提出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建议;

  (5)协调事故发生地相邻地区质监部门的配合、支援工作。

  4.4 紧急处置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应立即组织进行自救,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和次生衍生事故发生,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

  专业协调指挥组到达事故现场后,应根据事故设备种类、介质和事故主要表现形式等情况,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采取相应的紧急处置技术措施。

  专业抢险队伍到达事故现场后,在专业协调指挥组的指挥下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抢险救援过程中的情况,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指出相关技术处置建议。

  常见特种设备事故的基本紧急处置技术措施见附录8.2.

  4.5 安全防护

  参加应急救援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的规定,确保应急救援时各种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设备等装备齐全,事故现场应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必要的环境监测和技术处理。

  根据事故特性和应急救援的需要,专业协调指挥组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周边群众的安全防护和疏散建议。

  4.6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在应急抢险救援过程中,专业协调指挥组根据需要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依法动员、调动、征用有关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及场地。

  4.7 事故的现场取证和保护

  在实施应急救援时,专业协调指挥组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事故现场取证和初步分析,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提出对事故调查对象和有关资料的监控和保全需求。

  4.8 新闻发布

  省质监局统一负责特种设备事故信息的新闻发布工作。新闻发布应遵循准确把握、正确引导、注重效果、严格把关的原则,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4.9 应急救援结束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专业协调指挥组可建议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按程序宣布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结束:

  (1)死亡和失踪人员已经查清;

  (2)事故危害得以控制;

  (3)次生衍生事故因素已经消除;

  (4)受伤人员得到救治;

  (5)紧急疏散人员恢复正常生活。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理

  应急救援工作紧急调动、征用人员、物资、设备、器材和场地所发生的费用,由组织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支付。

  发生事故及事故波及的特种设备,应由有资格的单位进行全面的检修,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对严重损毁、无维修价值的,应予以报废。事故中有发生毒性介质泄漏或者邻近建筑物倒塌损坏等情形的,应经有关部门检查并确认无危险时,方可进行下一步修复工作。

  5.2 事故调查

  各级质监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查清事故原因、性质和有关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专业协调指挥组应协助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

  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各级质监局应根据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对有关应急救援预案和紧急处置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对有关专业抢险队伍提出培训、训练和演习要求。

  6 保障措施

  6.1 信息保障

  省质监局建立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系统,包括全省重点监控设备信息库、预警和事故信息传输网络、救援资源数据库以及与省政府、专业抢险队伍、专家和有关部门的联络方式等,为应急救援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6.2 应急支援与装备保障

  6.2.1专业抢险队伍和应急救援装备保障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力量的统一规划和布局,指定省级专业抢险队伍并配备必要的装备,规划和建设省级应急救援基地。指导各市、县应急救援装备的配备,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实现资源共享。

  各市、县质监局负责本地区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

  6.2.2 专家组保障

  省质监局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家组,并适时更新。省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中心负责专家组的日常管理。根据设备种类和事故形式,专家组下设若干专业小组。

  6.2.3 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物资保障

  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通信、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和物资保障,由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协调解决。

  6.2.4 经费保障

  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经费按《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解决。特种设备应急救援基地建设、信息化建设、队伍建设及装备、培训演练、科研等经费由省质监局纳入年度部门预算申报解决。

  6.3 宣传、培训和演习

  6.3.1 公众信息交流省质监局结合“安全生产月”、“质量月”等活动,通过电视、电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宣传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避险、自救、减灾等知识。

  6.3.2 培训和演练各级质监局、各专业抢险队伍应定期对有关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演练。各使用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应急救援训练和演习。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内容应包括应急救援知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事故: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意外突发性事件总称,通常会使正常活动中断,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是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和重大事故的统称。

  特种设备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受伤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指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或者受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特种设备事故;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指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受伤1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隐患: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

  7.2 奖励与责任追究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按照《广东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励与责任追究。

  7.3 制定与备案

  各市、县质监局参照本预案制定本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质监局备案。

  7.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2007年5月1日起实施。省质监局2004年4月26日印发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同时废止。

  8 附录(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意见的复函

195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

外交部办公厅:
1954年2月17日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件之来函暨附件均悉。兹对其中两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参考(其余案件同意云南外事处的意见)。
一、附件提到的第二起案件,本国人常效武的判刑问题,常效武订婚后而与越侨曾群芝同居。仅是一私通奸关系,对此双方未婚而发生性行为,可以不判处徒刑的。
二、附件提到的第三起案件,本国人李森因对其妻邓珍玉(越侨)一贯虐待,并将其肋骨打断,造成重大伤害、原审法院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似显轻些。
此复

附:外交部关于本国人与越侨婚姻纠纷案请研究的函 1954年2月17日 发办签(54)字第284/334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
我部接到云南外事处报告有关处理越南侨民与本国人婚姻纠纷的案件6件,据中央内务部函复意见,此问题与你院部有关,故现将情况抄转你院部,希予研究并请将意见函复我部。

附件:云南外事处1953年8月业务工作有关外侨婚姻纠纷案件报告(节录)
(六)本月内处理外侨婚姻纠纷案共七起,都系越侨,其中昆明越南办事处干部王明芳一案,将专案报部,其他六起情况如下:
(1)越侨马素珍与中国人周国生通奸,周系一建筑工人,曾在1948年结婚,自今年1月与马通奸后,即将原妻遗弃,今年7月经路南县人民法院判决,给周国生以训诫处分,但此后马与周仍继续同居,又经工会一再予以批评教育,但周国生继续坚持错误,工会将该案送省人民法院处理,省法院拟判周国生徒刑一年,征求我处对越侨马素珍的处理意见,经我们调查该案主要应由周国生负责,且考虑马素珍犯法行为的造成,其部份原因系由于其生活无所依靠,又系越侨,对我国法律的严重性也认识不够,且系初犯,故可从轻处理,对其予以训诫处分,并令其与周国生解除非法的同居关系,保证今后不再重犯。
(2)昆明市越侨曾群芝,原嫁一中国旧军官,1951年离异,后即与一中国工人常效武同居,但常早已与人订婚。去年12月常即与曾群芝脱离同居关系,今年2月与其未婚妻金立仙结婚。现曾群芝告常于解放前在上海即与其结婚,现又重婚,要求法院处理。但经市法院调查,曾群芝所称在解放前即与常效武在上海结婚不合事实。只能认为是同居关系,故不能以重婚罪判处。对常效武拟判徒刑三个月,缓期半年执行。市法院征求我处对曾群芝的处理意见,我处认为曾群芝并未与常效武结婚,而故意编造事实,欺骗政府,应予以批评教育。
(3)越侨邓珍玉,于1947年嫁与中国人李森,婚后一贯受李虐待,感情恶劣,在解放前因不堪忍受李之打骂自称曾自杀过3次。近日忽遭李森毒打,手脚胸部均被打青,胸部肋骨被打断一根。邓珍玉向市法院控告,请求判决离婚,男方负责替他医伤,双方有小女孩一,方七岁,邓珍玉要求在离婚后仍由自己抚养,小孩生活费由男方负责。市法院处理意见,双方准予离婚,李森判处徒刑一年半,并给女方医药费50万元,所生小女孩暂由女方抚养。我们同意市法院意见,于离婚并由男方负责从速治愈女方之伤。女孩一人由女方抚养,离婚后应由男方暂时照顾女方母女生活,俟女方能独立维持生活时,可按实际情况再行处理。李森判刑问题,因系中国人,由市法院决定。
(4)越侨黄桂英,解放前曾两度嫁与中国商人及地主为妾,解放后作舞女维生,今年4月与一中国商人伍少峰同居,伍有妻室儿女在云南保山,6月伍之妻自保山来,因此发生纠纷,后经云南越侨联协会调解,黄桂英与伍少峰已脱离同居关系,最近黄桂英又向法院控告称,伍少峰在与其同居时间共同开设一咖啡店,账务手续不清,且称已有身孕,须由伍负责。对该案我们的处理意见是:关于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债务纠纷,因过去双方已协商,目前可在原协商基础上由市法院酌情调解,如黄桂英经医生证明确已怀孕,则其将来所生小孩,应按我国婚姻法对非婚子女之条例处理,伍少峰对所生小孩在法律上仍有抚养的义务。对黄桂英与伍少峰的同居关系,应宣布其为非法,双方保证今后不再重犯。对黄桂英予以严厉批评教育,对伍少峰由市法院按一般中国人情况判处。
(5)越侨刘子恒娶妻中国人李文英,刘系一技术工人,双方感情恶劣,已由区政府判决离婚,共有子女五人,区政府决定,女方抚养两人,男方抚养三人。男女双方本已同意,但离开区政府刘子恒则矢口不认,声称五个孩子全由他抚养,否则他一个也不要,以此与女方为难。后经我处给刘子恒予以教育,双方已按区政府意见处理。
(6)越侨阮利和声称其夫越南人张玉忠系一反革命分子,1950年被捕,1952年送回越南,现要求判处离婚,我处正在调查其所称是否事实,如系事实,拟批准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