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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5:17:35  浏览:8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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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

吉林省白城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对残疾人实行优惠照顾的规定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为了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进一步发扬中华民族扶弱助残的优良传统,体现党和政府对残疾人的关怀,市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残疾人具备从事个体经营条件的,工商部门优先办理营业执照和安排摊位,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减免工商管理费。税务部门要按国家税收规定,给予减免税照顾。
  对于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二、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将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贫对象,将扶助残疾人脱贫纳入扶贫规划,在资金和物资上予以优先安排和照顾,扶持残疾人脱贫。

  三、盲人、聋哑人、肢体重残人及弱智人就医时,持残疾人证件,在导诊人员帮助下,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交款、优先取药。

  四、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所需的医疗康复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劳保医疗或参加合作医疗的,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属于本条前项以外情况的在业残疾人,由其与所在单位按双方的约定办理;
  (三)未就业的残疾人,由其法定扶养人所在单位按职工家属享受医疗费待遇的规定办理;
  (四)属于本条前三项以外情况的,由本人家庭承担,确有困难的,由有关部门按规定办理。

  五、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应当给予方便和照顾,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准予免费携带。
  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并为其提供方便,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
残疾人在乘坐各种公共交通工具时,凭残疾人证件优先购票。

  六、各类学校应当为残疾儿童、少年的学习和生活提供方便。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学生和残疾人的子女免收学费,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杂费。对家庭确有困难的以助学金等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行走不便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可以就近入学,不受学区限制;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拒绝接收。

  七、各级政府应对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采取切实措施,保证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

  八、普通高级中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九、市、县(市、区)教育、劳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创造条件,依靠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
职业技术培训单位对残疾学员,按50%收取学费,家庭确有困难的残疾学员免收学费。

  十、残疾人观看电影,可凭残疾人证件免费。
市内各公园对残疾人凭残疾人证件免收入园门票;对行动不便的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入园陪护,并准予残疾人乘坐的非机动车免费通行。

  十一、政府有关部门对残疾人配偶、子女在农业户口转为城镇户口方面给予照顾。

  十二、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残疾人的过渡用房,本人无力解决、单位解决又有困难的,由拆迁人负责提供周转用房。
被拆除住宅房屋使用人是残疾人并属于社会救济对象的,回迁安置时凭有关证明给予照顾。

  十三、残疾人建房不占用耕地面积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减收或免收土地管理费,占耕地建房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吉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的规定减税或免税。

  十四、残疾职工所在单位,要为残疾职工提供适应其特点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对残疾职工在住房、转正、定级、升级和劳保福利待遇等方面,不得歧视。

  十五、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单位,对生活有困难的残疾人应提供社会扶助,通过多种渠道给予救济、补助。对于农村中生活困难的残疾人,除按有关规定给予救济外,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减免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十六、无劳动能力、无法定扶养人和无生活来源的残疾人,优先安排社会福利机构收养。.

  十七、各县(市、区)对残疾人的优惠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就高执行。

  上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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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汉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汉政办发〔2007〕1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六日



汉中市人民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发挥《中国·汉中》政府网站“市长信箱”的重要作用,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解决好群众来信所反映的问题,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汉中》政府网站“市长信箱”是政府领导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桥梁,是面向社会公众设立的专用电子信箱,是帮助政府发现和解决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大突出问题的重要渠道,也是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市长信箱”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受理涉及本市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及与市民的工作、生活相关的问题等。



第四条 “市长信箱”来信反映情况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依据《市长信箱》受理事项范围,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不得涉及国家机密方面的问题。

2、反映或投诉的问题超越“市长信箱”受理范围,或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两审或已判等),将不予受理。

3、来信应署真实姓名,并注明本人的具体联系方式,以便保持联系、核实内容、反馈结果。对没有联系方式,无法核实的来信将不予受理。



第五条 受市长委托,“市长信箱”由市信息办负责管理。市信息办要确定精干、负责的工作人员专门办理所有来信。



第六条 “市长信箱”工作人员职责:

1、负责“市长信箱”的日常维护;

2、负责来信的收集、整理、交办、催办、反馈和归档工作;

3、负责综合分析来信反映的问题,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信件、回复内容和相关办理结果予以公布,便于群众了解对此类问题的相关政策和解决办法;

4、负责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所有来信由“市长信箱”工作人员分类进行整理,对有重大价值意义的信件,通过《汉中市人民政府市长信箱来件办理单》的书面形式,经市信息办提出拟办意见后,提请市政府相关领导批示处理。



第八条 承办部门接到批示办理单后,应认真办理,并详细填写结果后,以书面形式反馈市信息办。信件处理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由市信息办整理承办部门办理结果,及时回复来信者。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

2008年9月5日



驻马店市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和幼儿园。

第三条  本市市区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规划优先、合理布局、保障资金、配套建设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分级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工作。

第七条  市、县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公布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八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编制或审批新区开发、旧区改建方案时,必须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位置及界线,由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并严格加以控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转作他用。

第九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数量及规模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

(二)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0个班左右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

(三)每5000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6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面积,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学校建设标准的规定。

第十条  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政府举办的中小学校的建设资金,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纳入基本建设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对捐资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鼓励、表彰,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不得改变用途,不得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十三条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拆迁或者占用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场地的,应当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按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在保持校园完整性的前提下,就近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补偿建设或者重新建设的用地面积不得少于原用地面积,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响或中断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审批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建设项目时,应当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用途、建筑物高度及与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间距,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消防等符合要求,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不得危及师生安全。

第十五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现有校舍的改建、扩建或者部分拆除,须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依法办理有关规划、建设手续。

中小学校停办、合并、分立、置换、搬迁,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市或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国土资源、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的原则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土地、校舍通过置换、交换等方式进行调整的,应当保证学校的存量资产不得减少。

第十六条  禁止在中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室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的经营性场所;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围50米范围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物品;正门两侧各50米范围内,禁止修建垃圾站、机动车停车场及妨碍学生通行安全的设施,禁止设立集贸市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正门和侧门前的道路上设置规范的机动车减速缓行设施,并保持清晰完好,保证交通安全。

第十八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临时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7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九条  擅自变更已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对有关单位、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侵占、截留或者挪用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的,由教育、审计和监察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建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侵占、破坏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及教育教学设施的,在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教职工住宅的,由教育、城市规划、国土资源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将校舍及其土地转为经营性资产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由文化、公安、工商、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