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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8:11:28  浏览:866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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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最近,对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不同税率地区的分支机构,如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确定适用税率的有关问题,各地税务机关屡有询问。根据税法第五条、第七条和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上述问题应区别以下情
况处理:
一、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我国境内的从事产品生产、商品贸易、服务等业务的分支机构,其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该分支机构所在地同类业务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缴纳所得税。
二、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产品及销售自产产品,不论是否通过设立销售机构进行销售及销售机构核算方式如何,其生产销售自产产品的利润均应按产品实际生产机构所在地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由其总机构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
三、以前处理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可自1996年度起,按本通知的规定进行调整。




1997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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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加强本市河道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河道管理, 必须全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和本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和水利工程安全的义务。
第三条 市水利局是全市河道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
区、县水利局负责本区、县河道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河道管理工作,其日常管理工作由乡、镇水利(水土保持)管理站或水利助理员办理。
第四条 本市河道管理, 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永定河、潮白河、北运河(温榆河)、永定河引水渠、京密引水渠、城市河湖,跨区县的防洪、供水、排水重要河段,由市水利局根据流域规划实行统一管理。其他河道由区、县水利局或乡、镇水利管理站管理,具体管理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
第五条 河道管理范围, 市水利局统一管理的河道或河段,按照市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区、县或乡、镇管理的河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范围执行。
第六条 修建蓄水量超过10万立方米的水库和跨区县修建的阻水、引水、排水、蓄水工程以及跨区县河道整治工程,由市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市水利局审核依照国家有关于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修建其他水利工程,由区、县水利局批准、或者经区、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批准。
第七条 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道路、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输水和保护河道的要求进行设计,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市、区、县水利局审查同意后,依照《北京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报批。
以上建设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区、县水利局签订保护河道责任书。
第八条 河道岸线的建设和利用, 必须服从河道防汛、输水的要求和河道整治规划,保持河势稳定。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征求河市、区、县水利局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水利局会同同级规划、土地、交通等管理机关划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村镇建设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对河道滩地内现有的村庄,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由市、区、县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其控制规模或制定逐止调整方案。
第十条 机动车、兽力车不得在非堤路结合的大、中型河道堤顶和戗台上行驶。限于交通条件确需利用非堤路结合的堤顶或者戗台行驶机动车、兽力车的,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市、区、县水利局批准,由各该河道管理机关与行车单位或个人签订堤顶戗台保护协议。
第十一条 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水利工程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罚则和征罚条款处理。
第十三条 市、区、县水利局等河道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严肃执法,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佩戴或者出示市水利局统一印制的北京市水利监察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 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1989年12月1 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21日

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认真贯彻《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经发[200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计划单列市农业局(委):

  为规范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办法》(国办发[200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反复征求有关部门、部分基层干部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形成的。贯彻落实好《管理办法》,对于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现就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合实际,尽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管理办法》规定了新形势下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以下简称筹资筹劳)的原则、适用范围、议事程序和监督管理的相关措施等。各省(区、市)要根据国办发[2007]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

  (一)严格政策界限。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和议事的民主程序要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框架执行。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承受能力,分地区提出筹资筹劳的限额标准。

  (二)细化管理措施。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确定筹资筹劳的分摊办法,提出以资代劳的工价标准,界定筹劳的劳动力年龄范围,细化筹资筹劳的审核程序,明确所筹集资金的管理方式等。

  (三)建立奖补制度。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的要求和《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争取政府支持,研究制定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的具体措施。同时,积极组织开展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试点,逐步探索建立以政府补助资金为引导、筹补结合的农村基础设施等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

  二、加强培训,切实提高基层干部素质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一项新制度,涉及面宽、政策性强、具体操作要求高。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我部重点抓好对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省级以下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各省(区、市)负责安排。各地要首先抓好对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文件精神实质,精通监督管理内容和方法,明晰自身的责任。在此基础上,全面、深入开展对基层干部的培训。

  通过培训,要提高基层干部对筹资筹劳重要性的认识,能够利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积极组织农民围绕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议事;提高基层干部贯彻落实筹资筹劳政策的水平,熟悉并严格执行筹资筹劳的适用范围、民主程序等相关规定,组织农民把该议的事议好;提高基层干部民主管理能力,学会与群众商量,按照民主程序办事,把农民急需办的、直接受益的事办实办好,

  为配合各地开展培训,我部组织《管理办法》起草人员编写的《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问答50题》即将出版,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此书作为培训的基本教材。

  三、广泛宣传,大力引导农民积极参与民主议事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需要农民直接参与、深入了解《管理办法》的基本内容。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电视台、网站、报刊等相关新闻媒体积极开展宣传,通过开辟宣传专栏、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标语口号、组织知识竞赛等多种形式,做到《管理办法》及当地的具体实施办法宣传进村、入户、到人。

  通过广泛宣传,要使农民群众认识到筹资筹劳有利于改善自身生产生活条件,提高自身生活质量,从而增强参与民主议事的主动性;认识到筹资筹劳有利于行使自身民主权利,能够抵制多筹乱集行为,从而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认识到筹资筹劳有利于发挥合力,共同建设村内集体生产生活等公益事业,从而增强执行民主决议的自觉性。

  四、履行责任,深入做好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取消农业税和“两工”以后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领域。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切实承担起对筹资筹劳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本地区筹资筹劳的有关制度并监督实施;复审筹资筹劳方案,纠正不符合筹资筹劳规定的有关问题,与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实施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补助、以奖代补工作;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审计;组织本地区筹资筹劳的检查,协助有关部门查处筹资筹劳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省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还要承担以下任务:根据本省经济发展水平,提出筹资筹劳限额标准和以资代劳工价标准等,并监督执行;设计并印制本省农民负担监督卡、专用收据和用工凭据样式。

  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筹资筹劳工作的组织领导,确定专人负责,明确工作责任。一方面切实加强对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指导。要指导基层干部议符合大多数农民需要之事,议事过程坚持民主程序,实施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全程监督。要加强调查研究,善于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新途径,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另一方面加强对筹资筹劳组织实施的监管。通过审核、检查、审计等多种监管方式,及时纠正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平调使用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及强行以资代劳等行为,防止将一事一议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各省(区、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我部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

   二○○七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