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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8:50:23  浏览:94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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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


厦公[2005]49号
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各互联网接入服务单位、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互联网数据中心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27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管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4]32号)有关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服务器托管行业的行政监管,实现建立互联网安全管理长效机制,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目标,现将《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近期开展的互联网安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



                             二OO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服务器托管行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服务器托管行业的行政监管,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厦门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提供互联网数据中心机房(以下简称IDC机房)服务的单位,须依法提交备案资料。

  第三条 在我市各IDC机房申请托管服务的单位,应当取得由电信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依法进行备案登记,并负责将管理服务器资源的最终用户一并备案登记。

  第四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的单位必须依法对服务器上的客户空间进行统一编号,同时保存空间租用者及其绑定域名租用者的真实信息,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五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域名解析服务器的单位应建立安全保护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六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电子邮件服务器、提供电子邮件服务的单位,应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并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游戏服务器的单位,应当保留日志,并在公安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日志在留存时不得更改或删除。

  第八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的单位,应当在服务器联网的三十天内依法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第九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备案手续:

  (一) 单位用户应当提交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以及单位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相关备案材料;

  (二)对提交的有效证件,应当将原件制作成规定标准的电子图片以备主管单位抽查。

  第十条 在我市IDC机房架设服务器数量超过二十台的单位,应当依法成立“信息网络安全小组”,建立安全保护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对架设服务器数量不足二十台的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保护工作由IDC机房“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统一负责。

  “信息网络安全小组”成员由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网络管理人员、安全员等组成。“信息网络安全小组”的安全员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网络安全知识的学习,并履行安全员的相关职责。

  第十一条 在我市从事域名注册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进行备案登记。

  第十二条 在我市申请空间租用、域名注册等服务的客户必须向提供该项互联网业务的单位提交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

  (一) 单位客户应当提交该单位的有关证明(如:工商营业执照、相应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单位负责人的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二) 个人客户应当提交客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包含:身份证、护照、港澳同胞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

  (三) 提供互联网空间租用、域名注册等服务的单位应当保存客户完整真实的登记信息,并于三十天内提交公安机关;客户信息变更,必须在三十天内更新提交登记信息;登记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三十天内未提交变更信息的将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 在我市提供IDC机房服务的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 应当依法成立IDC机房“信息网络安全小组”;

  (二) 落实专人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并将值班制度报公安机关;

  (三) 每月二十日前依法向公安机关报送有变更的备案资料;

  (四) 落实信息网络安全审检制度,建立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五) 建立完善安全事件、事故和案件上报制度。

  第十四条 本管理规定从2005年7月1日起执行。





  厦门市公安局办公室   2005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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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关于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全国人民夺取了抗洪斗争的全面胜利。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抗洪救灾工作的重点将转到灾后重建上来。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各有关地区和部门特别是灾区各级政府,必须高度重视,统
一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通力合作,抓好落实,认真做好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同时,要总结近几年工作的经验,做好组织民工有序流动的工作,防止灾区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确保社会的稳定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一九九八年九月三十日)


今年我国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涝灾害,使受灾地区农村经济遭到极大破坏,受灾人口多,灾区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面临诸多困难。如果发生受灾群众大规模盲目外流,不仅会影响灾后重建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工作,还会给春运带来新的压力。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灾区恢复生产、
重建家园的部署,确保灾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切实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和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对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具有重要意义,事关灾区人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灾区各级政府要把做好这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高度重视,列入议事日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要牢固树立就地安置为主的指导思
想,把农村劳动力的使用和安排列入当地灾后重建和发展经济的总体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组织、统一实施,保证灾区生产自救与重建家园、恢复生产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全面开展。在此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的需要,有组织地开展劳务输出,引导灾区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

二、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做好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工作,当务之急是切实安排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证受灾群众能够安全过冬,这是防止盲目外流、保障灾后重建的前提。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保证受灾群众吃穿住医的基本需要。民政部门要把保证受灾群众过冬作为工作重点,做好受
灾群众的生活救济工作,落实受灾群众的过冬住房和采暖保障;卫生部门要深入开展卫生防疫工作,帮助受灾群众防病治病,确保大灾之后不出现大疫;公安部门要有重点地做好灾区社会治安工作,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为灾区群众生产和生活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切实搞好灾区农业生产的恢复工作
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应组织农村劳动力尽快抢整水毁农田,抢种补种,恢复种植业、畜牧业和水产业生产,把农业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要组织和鼓励灾区农民搞好秋冬种和冬季农业开发,做好农作物品种布局、耕作制度改革、栽培技术推广等方面的工作。要组织劳动力及时整理
土地,抓紧维修受淹农机,并切实帮助灾区农民解决好春播种子、化肥、农药等供应问题,力争全面恢复农业生产。要引导和扶持农村劳动力发展副业生产,利用当地资源,发挥传统生产优势,开展多种经营,广开就业门路,增加经济收入。
四、认真实施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和水利部门应把受灾地区水利工程建设作为灾区农村劳动力就地安置的重要渠道,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兴利除害结合、开源节流并重、防洪抗旱并举,合理安排劳动力,兴起一个水利建设的高潮。要尽快制定规划,落实项目,加大
投入,加快工期,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修复水毁设施。灾区水利建设要优先使用灾区农村劳动力,重点安排还林、还湖和还牧地区的农村劳动力。要尽快组织农村劳动力开展疏浚河道、清理河障、加固堤防、封山植树和水土保持等工程项目,并根据工程的要求加强技能培训,保证建设质量
。同时,可组织部分劳动力,成立专业性水利建设和维护队伍,承担经常性的水利建设和维护任务。
五、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和发展相关产业
灾区各级政府和建设、铁道、交通、电力、粮食等部门和单位,对灾区需修复和新建的铁路、公路、通信、电力、环保、粮库等基础设施,要早规划、早部署,抓紧项目审批和资金落实,尽快施工,并尽量吸收灾区农村劳动力。灾区周边地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工程项目,也要尽可能优先
安排灾区农村劳动力。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建设等部门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灾区已有劳务基地的作用并因地制宜建立新的劳务基地,根据要求开展技能培训。各地也要发展一些与生产自救相关的产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渠道。
六、做好移民建镇工作,搞好小城镇建设
灾区各级政府要将重建家园与建设小城镇、促进就业紧密结合起来。计划、建设等部门要搞好小城镇规划,优化小城镇经济结构,增加小城镇就业机会。对受灾地区的群众住房、学校、卫生院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等,要统筹安排,合理布局,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公安部门要配合移民建
镇,制定相应政策,做好移民落户工作。劳动保障部门要结合小城镇的新建和二、三产业的发展,制定与小城镇发展相配套的劳动力资源开发政策,拓宽就业渠道,做好移民就业工作。灾区各级政府和农业部门要结合受灾地区乡镇企业生产的恢复、调整和发展,合理规划乡镇企业的布局,
尽可能把受灾地区的乡镇企业集中到小城镇,并制定和实施扶持政策,抓好市场和产品开发,提高企业效益,鼓励企业吸收更多的劳动力。
七、开展有计划、有组织的劳务输出
灾区各级政府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做好就地安置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城市和经济发达地区对劳动力的实际需求,制定劳务输出计划,通过建立劳务基地、签订和执行劳务协议、定向输出劳务、相邻省区的周边劳务协作等,有组织地引导农村劳动力有序流动。要充分发挥乡镇劳动服务机
构的作用,加强劳务输出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并积极做好对盲目外流人员的疏导和劝阻工作。劳动力输入地区要进一步加强对外来劳动力的宏观调控,今年后3个月到明年3月份,用人单位原则上不得再新招收零散的农村劳动力。确实需要招收农村劳动力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劳动保
障部门批准,通过劳务协作来实现,并优先考虑灾区劳动力。对在城市有工作岗位的灾区民工,要求其返乡探亲后不要携带新的人员外出。对盲目流入城市的人员,要做好劝返工作。要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严厉查处私招乱雇农村劳动力、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及其他扰乱劳动力市场的行为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收集信息,分析和预测灾区劳动力流动情况,做好信息的通报和反馈工作。
八、切实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
为做好春运期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劳动力输出和输入地区各级政府要统一认识,通力合作。要运用近几年组织民工有序流动工作积累的经验,继续实施以往春运期间加强组织管理和调控民工流量的有效措施,劳动保障、计划、经贸、公安、民政、铁道、交通、农业等部门要在当
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强有力的工作协调机制。公安部门要做好重点地区和路段的安全防范工作,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维护社会秩序。铁道和交通部门要加强铁路和交通运输计划管理,搞好运力的组织调度,对劳动力输出和输入的重点地区、客流集中的运输线路,要预留运力,制定多种应
急方案;要狠抓各项交通安全措施,严禁扒乘货物列车,确保交通运输工作顺利进行。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救灾救济工作和对盲目外出受灾群众的收容遣送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职责,统筹安排,抓好落实,对春运期间劳动力流量大的城市和地区,要实行
重点监控,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出现的问题。
九、抓好以工代赈和相关政策的落实
灾区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农业和农村经济政策,促进生产发展,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合法权益,减轻农民负担。要大力开展以工代赈,把以工代赈同兴修水利、农田整治、交通建设、生态综合治理、草原治理等结合起来,同扩大内需启动农村市场结合起来。计划部门安排以工代赈
的资金要重点向灾区倾斜。对超标准使用义务工和积累工,应支付报酬,其水平应不低于当地劳务报酬标准。有关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大力支持灾后农业、养殖业以及乡镇企业恢复和扩大生产,积极发展农村住房信贷,扶持灾民建房。受灾群众的口粮主要通过以工代赈、“借粮还粮”等
办法解决。
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大力宣传国家关于灾区恢复生产、重建家园和就地安置灾区农村劳动力的政策,使大部分灾区农村劳动力积极投入到灾后重建工作中。要通过加强政策的宣传和教育,使广大灾区农村劳动力不再盲目外流,已盲目外出的人员也能尽早返乡,特别是要激励灾区广
大群众,继续发扬抗洪精神,艰苦奋斗、自立更生,全力以赴开展灾后重建工作,争取早日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1998年10月20日

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建设部关于重申不得把房管部门直管公房中非住宅用房划归使用部门管理的通知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
最近,一些省、市来文、来电反映,各地商业、粮食、供销等部门根据其上级机关的文件,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索要属于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房屋产权,造成地方房产管理秩序混乱和部门之间的矛盾。
城市国有房屋实行专业化统一管理是中央、国务院的一贯方针。一九六二年中发(62)513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城市工作若干问题的指示》中规定:“城市中企业、机关、学校及其附属的服务性机构和设施,都应当有计划地交给市人民委员会统一经营和管理,并由
这些单位缴纳一定的房租和市政管理经费。”一九八三年国务院国发(1983)139号文件规定:“对原拨给单位使用的代管房产,为便于落实政策,应由房管部门实行统一经营管理。”一九八七年中发(1987)13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城市工作的意见》又重申了这一方针
,指出:“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工厂区以外的公用房屋,也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针对有的城市擅自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分散管理的情况,原国家建委于一九七九年七月以(7
9)建发办字346号文件转发了浙江省建委《关于不得将房管部门统一管理的非住宅用房划给各系统自行管理的通知》,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又专门发出《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要求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房管
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财政部也于一九八七年作出规定,停止单位之间固定资产的无偿划拨,一律实行有偿划拨。
为此,我部再次重申,已经由城市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房产任何单位不得以其主管部门的文件为依据搞“平调”,划归单位自管。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我部一九八七年一月二十四日《关于禁止将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非住宅用房拨给使用单位自管的通知》的要求进
行清理,对那些违背通知规定精神的应予以纠正。



1992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