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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46:21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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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三届一次第6号)

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65年1月3日选出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现将名单公告如下:
马纯古 王世泰 王昆仑 王淦昌 王维舟 区棠亮
贝时璋 邓初民 邓颖超 孔 原 古大存 卢 汉
帅孟奇 叶剑英 叶渚沛 史 良 刘长胜 刘亚雄
刘澜波 庄希泉 许广平 朱良才 华罗庚 严济慈
李 达 李延禄 杨之华 杨至成 杨尚昆 杨蕴玉
吴玉章 吴有训 吴冷西 吴耀宗 张云逸 张 苏
张经武 张难先 张Yun 陈少敏 陈劭先 陈其尤
陈其瑗 陈奇涵 陈 垣 劭力子 武新宇 范文澜
茅以升 林兰英 林巧稚 林锵云 罗叔章 罗 琼
竺可桢 季 方 周 礼 周纯全 周叔韬 孟继懋
施复亮 赵九章 赵寿山 赵忠尧 赵毅敏 南汉宸
胡子昂 胡乔木 胡厥文 胡愈之 胡耀邦 俞霭峰
郭 建 唐生智 钱崇澍 钱 瑛 徐子荣 徐立清
徐 冰 徐特立 梁思成 章士钊 萧劲光 梅龚彬
曹孟君 龚饮冰 童第周 曾 志 谢扶民 谢南光
彭绍辉 韩 光 粟 裕 蔡廷锴 蔡 畅 熊克武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1965年1月4日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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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福建省、江西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云南省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深化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意见(摘要)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四日)
近10年来,在中央政策扶持和福建、江西、广东、广西、海南、云南6省、自治区的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通过归(难)侨和广大职工共同努力,华侨农场生产发展,职工生活水平提高,农场的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目前仍有一些华侨农场亏损,相当一部分? 肮さ纳罨贡冉侠选4幼芴迳峡矗庑┡┏〉母母镉敕⒄谷匀宦浜笥诘钡嘏┐澹罨母锸腔扰┏∶媪俚慕羝瓤翁狻? 为了促进华侨农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国营华侨农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发〔1985〕26号,以下简称中央26号文件),尽快解决农场发展中遇到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我办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下一步华侨农场的深化改革问题提出如下意
见。
一、领导体制改革是华侨农场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中央26号文件明确规定,把华侨农场现行的由中央和省的侨务部门主管(以省为主)的领导体制,改为由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这种领导体制的改变,不是简单的管理权限转移,而是要彻底改变华侨农场长期形成的封闭体制,使其各方面
的工作与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的管理相衔接,真正做到与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融为一体。
华侨农场已交由所在地政府领导的省,应进一步理顺其隶属关系,加强管理,巩固和发展改革成果,使农场获得更好的深化改革、发展生产的外部环境。对目前仍维持原领导体制的省、自治区,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快改革步伐,近期抓紧做好有关准备工作并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逐步推
开。
华侨农场要在中央26号文件规定的方针、原则的指导下,从各自的实际情况出发,进一步解放思想,不断深化内部管理机制的改革。
二、华侨农场交由所在地政府领导后,要将现由农场管理的教育、卫生、政法等方面的社会性事务,交给当地政府职能部门管理。
解决华侨农场的离退休金和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问题,根本出路是建立社会保障制度。农场要积极创造条件,参加当地的医疗、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三、鉴于华侨农场的特殊情况和当地的实际困难,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同意在今后若干年内,在基本建设投资、华侨事业费及农业贷款等方面,继续给予华侨农场必要的扶持。建议地方政府同时在各方面对华侨农场增加资金扶持。对中央拨付的款项要进一步改进使用办法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挥政策导向作用。基本建设投资要重点用于贫困华侨农场修建必要的生产性基础设施;华侨事业费要按照适当集中的原则,向贫困华侨农场倾斜,力求取得更好的扶贫效益。1980年以来华侨农场的亏损补贴和三项费用,已纳入省、自治区财政包干基数内,今后应继
续由地方财政予以安排,并根据财力可能和企业的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由于华侨农场以农业生产为主,多数地处贫困山区,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很弱。连年来,不少地区的华侨农场不同程度地遭受台风、洪涝、冰雹、干旱等自然灾害的侵袭,给农场的生产和归(难)侨的生活造成严重损失和困难。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应当将华侨农场救灾问题切实纳入
当地救灾工作中统筹解决,在下拨救灾款和救灾物资时给予华侨农场必要的照顾。
华侨农场工作既是经济工作,又是政治工作。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离不开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华侨农场的改革与发展最终也有利于地方的发展和稳定。有关省、自治区政府应更加重视这项工作,将其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对华侨农场的领导和管理,及时给予必要
的支持。



1995年12月27日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关于做好当前农村信用社改革和管理工作的通知

农金改[199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农业银行:

  当前,各地正在抓紧做好农村信用社的脱钩工作。为保证农村信用社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和农村信用社各项管理工作的稳定,特作如下通知:

  一、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工作,要按《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及《农村信用社与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执行。在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农村信用社脱钩的具体实施意见,报上一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审核批准后实施。各地按照脱钩条件,经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检查、验收后,以省为单位宣布脱钩。全国大体上在1996年9月底完成脱钩工作,个别地方可推迟到10月底。

  二、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领导和管理。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立到县以上农村信用社自律组织成立前,是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过渡时期。这个时期农村信用社的日常管理,包括“三防一保”、案件查处等工作,县以下由县联社负责,县以上由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省、地两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设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县联社要接受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和管理;对农村信用社的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承担。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联社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日常工作的管理,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业务的健康发展。各级人民银行特别是县支行要加强对改革过渡时期农村信用社的监管。

  三、稳定农村信用社合作管理干部队伍。地(市)及其以上农行信用合作管理干部全部划转到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后,在农村信用社行业自律性管理组织未成立之前,这部分干部的身份、待遇不变,其编制、档案和组织关系仍留在各级农业银行,并委托农业银行管理。下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专职副主任的任免和农村信用合作管理干部的调动,要征得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改革过渡时期,县联社正副主任的任免、调动必须征得地(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批准,并报同级人民银行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人员增加要严格控制,确实需要的,要在上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定的编制内考虑。对1996年6月30日以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人员的增减情况,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根据重新核定的编制和本人条件进行审核。行社脱钩后,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干部的工资及其办公等费用一律在农村信用合作管理费中列支。

  四、改革过渡时期,对农村信用社、县联社人员实行暂时冻结政策。个别地方确需增加人员的,其增人指标由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批,由省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核批的指标内严格把关后方可录用。各地要对农村信用社人员进行一次清理,对计划外招收的临时工,要重新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清退。

  五、确保农村信用社财产和资产负债的完整。脱钩过程中农村信用社和县联社所有的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平调、挪用和侵占,严禁借改革之际乱分集体钱财。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的管理费和其它统筹资金属于辖内农村信用社集体所有,脱钓后统归各级农村金融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信用合作管理部门管理和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挪用、挤占和平调,划归其他部门的必须予以纠正。农村信用社及其各级管理部门的财产,要登记造册清楚。行社之间资产、负债相互划转以1996年6月30日为界限。各地要在核实无误、登记造册清楚后进行划转。对6月30日至正式脱钩前的一段时期,行社之间在财产、资金等方面有异议的问题,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同中国农业银行协商解决。

  六、对各地在筹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涉及农村信用社的问题,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261号文件精神执行。不得将郊区和城乡结合部的农村信用社、联社及城区联社(或联合营业部)纳入其组建范围。未经国务院农村金融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各地一律不得自行其事。

  七、各地必须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农村合作银行管理规定》,进行农村合作银行的试点。试点方案必须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同意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未经正式批准,各地不得擅自试点。
八、确保农村信用合作社工作的连续性。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下发的农村信用社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办法、信贷计划、工资费用管理办法等,在没有正式修订、调整之前继续执行。农村信用社的项目电报继续由中国农业银行信息部门承担。原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合作管理部门制定、下发的各种报表(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由县联社和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农村信用社的结算、现金供应问题,按《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录属关系实施方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为农村信用社提供的各项业务服务,应视同代理业务,按有偿服务原则办理。

  九、中国人民银行县支行、信用社县联社要监督信用社控制贷款,提高资金流动性。如个别农村信用社出现支付困难,县联社要帮助调剂资金。解决不了的,经人民银行批准,信用社可运用上交的准备金。

  十、在改革过渡时期,各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联社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改革和日常工作的领导和管理,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三防一保”工作。要严明纪律,听从指挥,不得各行其事;要建立报告制度,加强上下沟通,及时解决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农村信用合作管理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切实把农村信用社的各项管理工作做好,确保管理工作不出乱子,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上述精神,请尽快传达到各地、县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县联社。

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

一九九六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