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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23:46  浏览:99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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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中国 罗马尼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


(签订日期1981年5月28日 生效日期1981年5月28日)
  根据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按本章程开展活动。

              委员会组织

  第一条 委员会由中国组和罗马尼亚组组成。委员会各方设主席、副主席和秘书。
  双方主席应相互通知委员会各方成员的名单和成员的变动情况。

              委员会任务

  第二条 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和执行该协定的共同条件,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活动。
  两国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内容如下:
  一、相互派遣专家考察科学技术成就和经验;
  二、相互邀请科学家和其他技术专家传授科学技术知识和经验或讲学;
  三、相互派遣实习生进行生产技术实习;
  四、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在两国有关的科研和设计单位之间进行共同科研和设计;
  五、就双方感兴趣的项目组织双边科学技术讨论会;
  六、相互交换科学技术资料、科技情报、科技刊物、样品、种子、苗木等;
  七、双方同意的其他科学技术合作方式。

  第三条 为实现上述合作方式,委员会在其活动领域内执行下列任务:
  一、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进行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式和条件;
  二、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相互提供科学技术成果(技术资料、产品和材料样品等)、互派专家考察科技成果和经验以及其它科学技术合作方式的科技合作申请项目;
  三、根据委员会确定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方向和项目,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有关各部、其它中央机构和科研单位之间相互磋商,以便商定执行有关项目的具体合作计划;
  四、审议委员会双方关于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社会主义共和国科研单位之间为实现相互感兴趣的合作项目而开展科学研究和工艺设计方面的合作建议,并在方法和组织方面向合作单位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积极执行中罗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委员会关于科学技术合作方面的决议;
  六、监督两国各部和各科研单位根据委员会的决议和建议所开展的双边科学技术合作的执行情况。

             委员会工作方法

  第四条
  一、委员会例会通常一年举行一次,轮流在两国首都举行。具体会期和会议议程由双方在会议召开前两个月商定。
  会议所在国一方的主席和秘书担任该届会议的主席和秘书。
  二、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双方应将建议列入会议议程的问题和要商定的合作项目书面提交对方,以便进行会议准备。
  必要时,经双方同意,可组织专家工作会晤,就某些科技合作问题准备建议。
  三、委员会会议应就所通过的决议制订议定书,如决议中未规定其它期限,则议定书由双方主席签字后即行生效。
  对不宜拖延的问题,委员会双方主席也可在委员会休会期间经过相互协商作出决定。这些决定将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会议议定书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四、休会期间,双方指定的主管机构和双方秘书之间应保持经常联系,以便协商解决在执行会议议定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商定新的科技合作项目。
  休会期间达成的协议应追列入委员会下届会议议定书。
  为审查委员会会议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准备委员会下一届会议,双方秘书可在会议前进行工作会晤。
  五、必要时,委员会在开会期间可听取两国进行合作的有关部和科研单位的代表关于合作进度和履行相互义务结果的报告并通过相应的决议。

                终则

  第五条 组织和举行委员会会议及双方秘书和专家组工作会晤的有关费用由东道国一方负担。
  与会代表往返两国间的旅费及其个人生活费用由派遣方负担。

  第六条
  一、本章程签字后自通知经两国有关机构最后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一经生效,一九五三年十月十五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人民共和国科学与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章程》即行失效。
  二、经双方同意,本章程可予修改,修改部分经两国有关机构批准后生效。
  三、本章程的有效期与一九七八年八月二十一日签订的中罗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的有效期相同。
  四、本章程于一九八一年五月二十八日在布加勒斯特签订,共两份,用中、罗文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罗马尼亚       罗马尼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社会主义共和国科学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技术合作联合委员会
   中 国 组 主 席           罗马尼亚组主席
     杨 叶 澎             扬·戴奥良努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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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6日的中国新闻出版报报道:“外语出版物维权律师全国不足10人 三大问题困扰维权之旅”,讲的是出版社陷入打击图书盗版的困局。在司法实践中全国许多地方法院在著作权侵权诉讼中一个案子判决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只有2000-3000元,这尚不足支付参加诉讼的差旅费用,出版社赢了官司却输了钱。这样一来侵权者更加有恃无恐,甚至盗用出版社名义以假书号、套用使用过的旧书号出版图书,使出版社无端受到牵连。对图书盗版问题许多出版社心力交瘁,但是束手无策,干脆听之任之。
据研究数据显示,企业遇到知识产权侵权找行政机关查处的比例高于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权。知识产权是个大家族,包括著作权、商标、专利等多个“弟兄”,各自由不同的行政机关“领养”,基于各领养机关行政执法力不一样,致使在实践中不同的知识产权得到的保护也相差很大。专利侵权由知识产权局查处,商标侵权由工商管理机构查处,著作权由版权管理机构查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下称文化执法大队)也可以查处图书盗版侵权案件。图书盗版、侵权有版权管理机构和文化执法大队两家机关可以查处,但是版权管理机构在县市一级没有分支机构,如果侵权行为发生到县城,版权管理机构和文化执法大队都鞭长莫及。据统计著作权侵权案件在知识产权民事诉讼案件中占到一半以上,但是实践中对图书盗版侵权等通过行政查处的并不是很多。工商局是每个县必设的政府机构,在乡镇一级都有其派出机构,查处起来可以深入到乡村。所以商标侵权在实务中更容易受到行政查处,商标受保护的力度显然比著作权大。
由于各知识产权分散由不同机构主管,其实际受保护的力度难免厚此薄彼,但是知识产权“兄弟”之间可以相互帮衬,保护力度大的大哥不妨出面来保护相对弱势的小弟,形成保护的合力。笔者在此提出以商标打击图书盗版的想法,具体做法就是将出版社的全名注册为商标。每本正规出版的图书封面以及书脊都有出版社的名字,盗版者也必然在盗版图书的封面及书脊上使用出版社名称。如果出版社的名称是注册商标,那么盗版者侵犯的不仅是著作权,还侵犯了出版社的商标权,商标侵权归属工商管理机构查处,遍布全国各乡镇的机构就可以商标侵权的名义帮助查处侵权者,有强势的工商管理机构来查处必然增加对侵权的打击力度。现在有不少出版社已经将其名称注册为商标,比如“中国少年儿童出版社”就是一个注册商标。除了将出版社的名称注册为商标外,还有一种方法更具有操作性。大部分出版社都有自己的LOGO,而且会在书的封面或者书脊上使用,笔者建议出版社将LOGO注册为商标,使用时标注注册商标标志○R。有的出版社图书已经产品系列化形成一个产品品牌,比如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湛庐”系列,这些系列相当于产品的品类,每个品类都可以注册一个商标,当图书盗版者复制出版社的畅销图书,套用书号、盗用出版社的名称出版图书时,必然将注册为商标的出版社名称、logo、产品商标同时复制、盗用,那么他们在侵犯著作权的同时又侵犯了商标权,工商行政机构就可以出面打击了。
笔者曾经办理过一个案子,国内某公司利用Excel界面开发出一个软件新产品,该产品正是微软即将要开发产品,动了微软的奶酪,国内企业不解的是微软发来的律师函说该软件产品侵犯其商标权。原来微软Excel界面绿色的X小图标是个注册商标。这是利用商标保护软件著作权的实际案例,利用商标来打击图书盗版侵权应当也是行得通的。

作者:徐昌强、王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破产一案和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诉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联营合同投资纠纷一案有关问题的复函
1992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鲁法(经)发〔1992〕39号报告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报送的有关材料均已收悉。经研究,我院认为:一、胶州市第二棉纺织厂是有关单位盲目投资联营、担保、贷款、重复建设的产物。该企业的设立以及扩大规模,都与国家调整经济结构的目标不符。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贷款770万元支持该厂设立,并且与中国农业银行佛山市城效支行分别为该厂旨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合作协议书予以担保,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投资1000万元支持该厂扩大生产规模,应当分担相应损失。二、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于撤销〔1990〕佛中法经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之后,就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胶州市支行之间的纠纷依法裁决。三、胶州市第二棉纺厂破产案已经审理终结,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价差损失由佛山市石湾区对外贸易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