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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3:54:49  浏览:88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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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国际收支间接申报限额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国家
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工作进展情况,现决定将通过金融机构进行的国际收支间接申报的申报限额由300美元调整到2000美元。具体要求如下:
一、凡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金额在等值2000美元以下(含2000美元)的,交易主体免于填写相应的申报单。
二、涉及贸易进口核销项下的通过金融机构发生的国际收支交易,不实行限额申报,不论金额大小须逐笔填写《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代申报单)》。
三、各有关金融机构须按照《通过金融机构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业务操作规程》、(96)汇国函字第202号文和(98)汇国函字第45号文的要求,对限额内免于填写申报单的国际收支交易完成“涉外收入统计表”、“对外付款日结单”和“限额内对外付款申报统计表”的
有关统计工作。
四、各级外汇管理局应当负责将《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及时发布给辖内分支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各分支局和有关金融机构应在每月底,将下月使用的《各种货币对美元内部统一折算率表》录入到国际收支统计监测计算机系统中。此折算率为国际收支统计监测系统正常运
行所必需。
五、本通知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六、本通知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转发至所辖有关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1998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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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


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国有林场和林木种苗工作总站

2002-08-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管理,规范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行为,保护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林木种子,是指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叶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标签是指固定在林木种子包装物内外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销售的林木种子应当附有标签。
  对于不能包装的林木种子,标签是指林木种子经营者在销售种子时提供的特定图案及文字说明。
  第四条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林木种子包装和标签的制作、标注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林木种子包装
  第五条 有性繁殖的林木籽粒、果实应当包装后销售。
  下列林木种子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
  (一)苗木;
  (二)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茎、枝、叶、芽等;
  (三)其它不宜包装的林木种子。
  第六条 包装材料应当适宜林木种子的生理特性,坚固、耐用、清洁,无病虫害。
包装应当便于贮藏、搬运、堆放、清点以及取样。
第七条 大包装或者进口的林木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单位应当对种子质量负责。
  第八条 林木种子包装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章 林木种子标签内容
  第九条 标签内容应当与实际相符。标签内容包括:林木种子类别、树种或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植物检疫证书编号、净含量(数量)、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者或经营者名称、地址。
  (一)林木种子类别分为普通种和良种。
  (二)树种名称为植物分类学的种。
  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属于授权品种或审定通过的良种,应当使用批准的名称。
  (三)产地是指林木种子繁育所在地,应当标注到县。
  进口林木种子的产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标注。
  (四)质量指标是指林木种子生产者或经营者承诺的质量指标,应当与销售的林木种子实际质量相符。
  种子质量指标按净度、发芽率、含水量、质量等级等标注。
  苗木质量指标按苗龄、苗高、地径、主根长、根幅、质量等级等标注。
  (五)净含量(数量)标注林木种子实际重量或苗木数量,以千克(kg)、克(g)、粒或株、根、条表示。
  包装中含有多件小包装时除标明总数量外,还应当标明每一小包装的数量。
  (六)生产日期是指林木种子采收或苗木起苗的时间。生产日期的表示方法采用下列的示例:2001年9月8日标注为2001-09-08。
  (七)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注明的名称、地址标注。
第十条 除第九条标注的内容外,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分别加注:
  (一)销售进口林木种子的,应当附有中文标签,加注进口商名称、林木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编号和进口林木种子审批文号。
  (二)销售转基因林木种子的,要用明显文字标注"转基因"字样,并附有提示安全使用控制措施的文字说明。
  (三)属于主要林木商品种子的,应当加注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认)定通过的林木良种应当加注品种审(认)定编号。
  (四)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有其它质量指标要求的,应当按要求加注。
  (五)分装的林木种子应当加注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第四章 林木种子标签制作和使用
  第十一条 林木种子标签的制作材料应当有足够的强度和防腐性。
  第十二条 标签标注文字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
  第十三条 标签印刷要清晰,可直接印制在包装物表面,也可制成印刷品固定在包装物外或放在包装物内。
  可以不经包装进行销售的林木种子,标签应当制成印刷品在销售时提供给林木种子购买者。
  第十四条 林木种子标签分绿色、白色两种。林木良种种子使用绿色标签,普通林木种子使用白色标签。
  第十五条 林木种子标签的规格、式样、材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彩礼问题引发的思考

刘黎明


  彩礼风俗在我国可谓由来已久,早在西周时期,以中国先秦时期社会风俗为基础建立了婚姻“六礼”制度,即合法的婚姻必须通过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六礼完成。其中纳征就是指男方送聘礼给女方家。随着社会制度更替,法律的发展和进步,男方送聘礼在法律制度中已经被废除。但几千年来农村婚姻遗留下来婚嫁彩礼的旧的传统风俗,至今仍未破除。彩礼作为一种独特的社会现象,根植于中国传统文化之中,存活于乡土社会的土壤之上,有着深刻的社会文化的根源。高额的彩礼与疯涨的婚嫁花费与农村现代化进程是不协调的,已经对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民生活的改善和社会风气的好转带来了严重的不利影响。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民收入水平有了显著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迅猛。然而这期间彩礼的额度却由上百元增加到了上万元甚至几万元,增长的幅度达上百倍还多,远远高出农民收入的增长幅度与物价的上涨幅度,造成农村畸形的繁荣,与社会发展的要求背道而驰。
  许多农村家庭省吃俭用、节衣缩食,艰苦奋斗多少年,将所有积蓄用作娶亲彩礼。有的老人为了给儿子张罗婚事,连买种子、农药、化肥的钱都花光了,使不少农民因娶亲致贫,影响了正常的生产投入,限制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不良婚俗蔓延,不利于农村的和谐与稳定。彩礼的存在使得原本纯洁的婚姻关系带上了“铜臭”的气息和买卖的性质,使爱情和婚姻因金钱而异化变味。个别女方还认为彩礼要了是自己的,越多越好。男方家里东借西借、债台高筑,高额的彩礼成为婚姻的“绊脚石”,结不起婚的男青年,往往会迁怒于父母的无能;有的成为婚后产生矛盾的诱因,极易引发家庭不和;还有的则因此走上了犯罪的不归路。还有一些父母,为了给孩子攒钱娶媳妇,干脆让孩子早早辍学,外出打工挣钱。特别是近年来,因彩礼问题引发的纠纷频频见诸报端,已经成为影响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类似以上的社会遗留问题在此不多阐述。最后再说一点自己的想法:我想任何一部法律的出台都是社会主义法制进步的体现,婚姻法及其解释也不例外。法律之所以对彩礼问题作出规定,其目的是要告诉大家结婚不要过彩礼而不是鼓励大家多过彩礼,婚姻的基础不是金钱而是爱情,而现在社会上看谁过礼过的多,相互攀比的风气是与法律精神背道而驰的。如果每个人都能现实点,别“死要面子活受罪”,我想社会会更加和谐,纠纷会更减少。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