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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校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19:58:04  浏览:80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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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校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近期几起中小学校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紧急通报


教基〔2004〕8号


  为确保中小学生安全,各地做了大量工作,积累了一些经验。然而,安全形势依然严峻。从2003年到现在,因楼梯间拥挤所造成的伤亡事故一共发生4起,死亡学生8人,伤亡61人,给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现将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2003年1月5日,陕西省宝鸡县虢镇初级中学学生在放学下楼时,一名学生不慎踩空,撞到前边同学,后继学生发生拥挤踩踏,造成3名学生死亡,6名学生重伤,13名学生轻伤。

  9月22日湖北省麻城市顺河镇林店高小五、六年级学生下晚自习,因楼梯间电灯不亮,从二楼下至一楼时发生拥挤,共挤伤学生13人,其中2人伤势较重。

  12月11日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商城镇中学学生放学时,因停电,在楼梯间发生学生拥挤踩踏事故,造成5名学生死亡,4名学生重伤,7名学生轻伤。

  2004年3月24日上午,湖北省恩施市第二实验小学课间操期间,发生40名学生挤压事故,造成18名学生受伤。

  这些事故造成大量学生伤亡,令人触目惊心,教训十分深刻。针对2002年以来发生的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教育部曾多次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认真吸取教训,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楼梯拥挤事故的发生。但在我部三令五申的情况下,一些地方依然发生楼梯拥挤踩踏事故,反映出少数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的领导安全意识淡薄,安全责任不落实,安全措施不到位,学校安全工作还存在着严重的漏洞和隐患。为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生命安全和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坚决预防此类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提高对中小学安全工作的认识,尤其要高度重视因楼梯间拥挤发生危及学生生命的安全事故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中小学校校长、教师要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抓好学校安全工作,保障广大学生的生命安全。

  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立即采取措施,坚决杜绝因楼梯间拥挤发生的伤亡事故。预防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需要从教育、管理、制度、技术、处罚等多方面认真、全面的思考,并根据每所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效措施。

  1、各中小学校必须做到凡是有学生在学校,就要有老师管理和保护。要实行校长、教师的带班、值日、值勤制度。

  2、各中小学校要认真分析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放学、上操楼梯间安全制度和停电应急预案。在学生放学期间,要做到每一楼层的楼梯间等事故易发部位,都有教师负责疏导、保护和管理学生。在出现停电或楼梯间照明设施损坏时,学校领导必须到现场疏导。

  3、各中小学校要迅速组织对楼道、楼梯设备、设施的专项检查,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已经损坏的照明设备要立即更换,彻底清出楼梯间的堆积物,整修已损坏的台阶。上下楼通道数量和楼梯宽度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学生人数需要的,要增加和建设新的通道。

  4、各中小学校在管理中,要从学生实际出发,在上操、集合等上下楼梯的活动中,要有统一具体的安全要求。放学时要适当错开时间,避免学生拥挤,确保学生安全。

  5、各中小学校要结合发生在学校的楼梯间拥挤踩踏事故,对学生专门开展一次针对防止拥挤事故发生的安全专题教育。使学生树立相互礼让、遵守秩序的良好行为习惯,不在楼梯间打闹,不开导致同学紧张的玩笑;增强同学安全意识和自护自救能力。

  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迅速部署预防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有关工作。

  1、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题研究,部署防止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工作。各地要迅速将本通知转发到每一所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2、各地要结合本地情况,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预防楼梯间拥挤伤亡事故的工作预案,各中小学校要结合楼梯拥挤伤亡事故,普遍开展一次安全教育,在今年5月30日前,完成本校的安全工作方案。

  3、各地要严格执行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事故的有关部门领导和学校有关负责人,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我部在今年组织全国中小学校安全检查工作中将重点检查本通知的落实情况,并将检查情况通报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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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

  2011年7月至8月间,被告人孙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王某作盗窃案18起,撬取21辆轿车车牌,以出钱赎回车牌为由,敲诈车主现金共计3700元。其中被告人孙某参与全案;被告人王某参与作案8起,撬取10辆轿车车牌,敲诈现金共计1900元。经鉴定,车牌价值为每个100元。

  【分歧】

  对被告人王某,其盗窃车牌并敲诈现金合计2900元,尚未达到江苏省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追诉起点,以盗窃罪论处应无疑义;分歧在于对被告人孙某行为的定性,第一种意见是按盗窃罪论处;第二种意见是按盗窃罪与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一、孙某的行为不构成牵连犯。诚然,本案中盗窃车牌的目的是为了敲诈勒索,也就是说盗窃车牌是手段行为,敲诈勒索是目的行为。但如果承认牵连犯的概念,笔者认为类型说较其他学说合理,即只有当某种手段通常用于实施某种犯罪,或者某种原因行为通常导致某种结果行为时,才宜认定为牵连犯。显而易见,盗窃车牌而敲诈勒索仅具有个案性质,不具有类型性,前者不是后者的通常手段行为,也就是说盗窃车牌这一手段对敲砸勒索这一目的来讲不具备盖然性,所以不宜认定孙某的行为构成牵连犯。

  二、孙某的行为构成狭义的包括一罪。所谓狭义的包括一罪,大体上包括四种情形,其一是一个行为对同一被害人造成数个法益侵害结果;其二是数个行为造成一个法益侵害结果;其三是数个行为具有前后发展关系且侵害相同法益;其四是数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本案中孙某以盗窃车牌为手段,以敲诈勒索现金为目的,前后行为之间虽然不存在发展阶段上的必然性,但两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又因车牌与现金都是财产法益,不是个人专属法益,所以孙某的前后行为侵害了同一法益。如此,孙某的行为符合上述第四种情形,即数个行为触犯数个不同罪名且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紧密的关联性,最终仅侵害一个法益,构成狭义的包括一罪。

  三、盗窃罪的最高刑为无期徒刑,而敲诈勒索罪的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且江苏省关于盗窃罪的追诉起点低于敲诈勒索罪的追诉起点,应认为盗窃罪相对于敲诈勒索罪为重罪。孙某的行为既构成狭义的包括一罪,两个行为触犯两个罪名,但由于实质上侵害的是同一法益或者说由于法益侵害的一体性,应从一重罪论处,适用一个法条进行包括的评价即可。所以孙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四、对孙某以盗窃罪论处,还可与对共犯王某的评价保持一致性。在共同犯罪中,评价的一致性虽不能作为定性之根据,但作为定性之考量因素却无可厚非。孙某所犯盗窃罪按车牌价值与敲诈现金合计5800元论,共犯王某所犯盗窃罪按参与盗窃车牌价值与敲诈现金合计2900元论。

  (作者单位: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
1998年7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在京召开了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会议在深入分析当前反走私斗争形势,统一思想的基础上,部署了下一阶段的反走私工作,要求迅速地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大规模反走私联合行动和专项斗争。为了落实会议的精神和要求,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切实提高对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积极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利益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也是当前人民法院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近几年来,我国打击走私工作取得了明显成绩。但是反走私斗争形势依然严峻,走私活动、特别是单位走私范围之广、规模之大、危害之烈,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走私活动严重冲击了国内生产和民族工业,破坏了我国正常的进出口贸易和经济秩序,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加剧了部分国有企业的困难,同时又污染了社会风气,诱发大量的经济犯罪,还腐蚀了干部队伍,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情况表明,走私活动的猖獗已经严重危及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深入开展打击走私犯罪活动,不仅是一场重大的经济斗争,也是一场严肃的政治斗争。
全国各级法院要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与贯彻全国打击走私工作会议精神,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加强党的建设和政权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入开展反走私斗争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坚决按照会议的部署,把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扎扎实实地开展下去。必须明确,对走私犯罪进行专项打击是当前“严打”斗争的重要内容和主要形式之一。要继续坚持“严打”方针,通过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巩固与扩大“严打”斗争已经取得的战果,推动人民法院“严打”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明确重点,集中打击,确保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各级法院、特别是走私活动严重的地区的法院,要根据会议的精神,结合当地走私犯罪的形势和特点,与海关、公安、检察等部门协同作战,从七月下旬至今年底对走私犯罪进行一次专项打击、重点治理活动。在这次专项斗争中要取得阶段性的明显成效,必须做到:一是明确打击的重点,严厉打击以成品油、汽车、香烟等重点商品为对象的走私犯罪以及走私毒品、武器、弹药的犯罪;利用假批文、假单证、假印章的“三假”手法和加工贸易渠道的走私犯罪;单位走私犯罪。二是全国法院、特别是广东、广西、福建、浙江等走私犯罪严重的地区的法院,要集中时间和人力、物力审判一批走私大案要案,造成对走私犯罪分子严打的声势。三是依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分子。不论案件涉及到什么单位、什么个人,构成犯罪的,都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该重判的,要坚决重判,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要坚决判处死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组织、策划、参与走私的,要依法严惩。四是对犯走私罪的,要依法判处没收走私货物、物品、违法所得和属于本单位或者个人所有的走私犯罪工具。
三、严格执行“两法”,确保案件的质量。在这次专项斗争中,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修改后的“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相关司法解释,严把案件的质量关。要特别注意:一是对于这次专项斗争中审理的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以前的案件,要按照刑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二是单位犯走私罪的,要根据刑法规定的处罚原则,依法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判处刑罚;三是对于武装掩护走私的,要坚决依法从重处罚。对于犯走私罪并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要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四是要划清走私共犯与其他犯罪的界限。对于与走私犯罪分子通谋,为走私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的,应当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国家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或者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应当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确定罪名并判处刑罚。
四、采取得力措施,注重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可以通过选择典型的案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走私大案要案的审判结果,开办法庭传真、庭审纪实等栏目,到走私活动严重的地方进行公开审理或者公开审判等形式,壮大这次专项斗争的声威,对公民和单位进行法制宣传,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巩固与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
五、各级法院在这次专项斗争中遇到什么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和上级法院反映、汇报,及时解决。各高级法院、军事法院要加强对本系统这项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对于有重大影响的走私案件的审判,要精心安排,切实督办,并认真总结经验,以推动专项斗争的顺利进行;近期内要对本系统的走私大案要案全面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制定阶段性工作方案,并于八月十五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将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组织适当规模的专项斗争并对全国法院开展专项斗争的情况进行检查。
以上通知望切实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