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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22:44:30  浏览:96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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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共国资委委员会文件

国资党委干一[2004]123号


关于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探索建立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相结合的新机制,国务院国资委2003年和2004年先后两次共组织28户中央企业面向全球公开招聘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取得了圆满成功,在海内外产生了积极反响。许多中央企业近年来在领导班子建设和人力资源配置中也大胆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实行内部竞争上岗、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选拔任用公司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经营管理者,在市场化配置高层次人才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取得了有益经验。但从总体上看,中央企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与市场化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新机制尚未完全形成,选拔任用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方式较为单一,视野主要集中于企业内部,通过市场机制选聘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比例还很低。这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制约了中央企业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为了加快推进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在中央企业加快推进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目前,中央企业在人才竞争中正面临着严峻挑战,中央企业要在激烈的国内国际市场竞争中发展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必须赢得人才竞争的主动权。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充分认识高素质人才对企业改革发展的决定性作用,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放眼世界,广开才源,借鉴国际国内先进企业的人才选用方式,冲破影响和制约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性障碍,尽最大可能吸引和集聚企业急需的各类人才,特别是选拔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到中央企业发挥才干、建功立业。

  二、要进一步加大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力度。从2005年开始,各中央企业从本企业内部选拔各级领导岗位的经营管理者,原则上都要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采取内部竞争上岗的方式进行;本企业内部没有合适人选的,原则上都要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对企业需要的特殊人才,也可委托人才中介机构,通过市场“猎取”的方式进行招聘。

  三、积极探索人才管理工作创新。从2005年起,凡通过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和公开招聘方式选拔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应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聘用手续。对于正式聘用的经营管理者,要严格按照职位职责和工作目标要求进行考核,经考核未能按照出资人或董事会要求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能力较差的,要及时解聘。

  四、通过公开招聘或内部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企业经营管理者,要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选拔范围,公布公开招聘或竞争上岗职位、任职条件、职位职责与要求、选拔程序、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自觉接受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企业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监督,坚决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五、各中央企业党委(党组)要切实加强对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领导。要把大力推进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作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和中央企业人才工作会议精神的实际行动,作为推动和实施“人才强企”战略的重要措施认真抓紧抓好。要加强对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宣传教育,积极引导企业员工正确认识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重要意义,正确处理好企业内部选才与外部引才的关系,充分调动和挖掘企业内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企业组织人事部门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企业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的实施办法,通过开展公开招聘和内部竞争上岗工作,形成广纳群贤、竞争择优、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选人用人新机制。

  附件 1: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2: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国资委党委
2004年12月16日

附件1:

中央企业公开招聘经营管理者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公开招聘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公开招聘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公开招聘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公开招聘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招聘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公开招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试题应注意体现对海内外应聘者的公平性。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接受公开报名或推荐。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公开招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应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应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为确保公平、公正,应严格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面试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面试。主要包括三个部分:应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外语口试单独进行。

  面试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面试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确定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办公室对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及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考察前需与考察对象沟通,根据情况商定考察方式及谈话范围。如经考察第一人选基本合格,一般不再考察其他人选。对于境外人选的考察,视情况通过外交部请我国驻外使领馆协助进行。

  (十三)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四)任前公示。就拟聘人选的基本情况、拟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五)依法聘用。公示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公开招聘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公开招聘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招聘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公开招聘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招聘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招聘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附件2:

中央企业内部竞争上岗工作指南

  一、准备阶段

  (一)确定竞争上岗职位。根据企业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提出拟进行竞争上岗的职位,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二)成立竞争上岗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负责竞争上岗的组织实施工作。办公室可设综合组、人事组、考务组、监督组等。

  (三)制定竞争上岗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包括:指导思想、组织机构、竞争上岗程序和时间安排等。

  (四)职位描述。对拟竞聘职位的职责、任职资格条件、职位要求、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五) 命题。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水平。面试主要测试应聘者的综合素质和应变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素质测评主要测试应聘者的性格、心理素质、职业能力倾向等与职位相关的素质状况。

  命题前要做充分的职位调研和职位分析。命题时可请国内专家进行封闭命题,并请企业主要负责人或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审题。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阶段

  (六)职位发布与报名。通过适当方式在企业内部公开发布竞聘通知。报名主要采取个人报名方式,也可采取组织推荐、民主推荐等方式。

  (七)资格审查。办公室根据竞聘职位的任职条件,对竞聘者的基本情况进行审核,提出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三、考试阶段

  (八)笔试。笔试采取书面闭卷方式进行,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论述题。企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不安排笔试,直接进行演讲答辩。

  笔试结束后,由命题专家进行评分,并按笔试成绩提出进入演讲答辩人选建议名单,报企业党委(党组)审定。

  (九)演讲答辩。主要包括三个部分:竞聘者演讲;考官按事先由专家提出的命题进行提问;考官自由提问。

  考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主考官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其他考官由企业有关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担任。考官要实行回避制度。答辩前应当对考官进行培训。

  主考官评分乘2为主考官的最终评分,其他考官的评分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之后,与企业主考官的最终评分相加平均后,即为每个应聘者面试得分。

  (十)素质测评。企业也可根据招聘职位情况,采用心理测试等方式,由专家对应聘者进行测试。

  四、组织考察和聘用阶段

  (十一)确定考察人选。对笔试、演讲答辩综合成绩和素质测评结果等情况进行综合评议,确定考察对象。

  (十二)考察对象公示。对考察对象的基本情况、竞聘职位等进行公示。

  (十三)组织考察。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组织人事部门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

  (十四)党委(党组)审查。根据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总裁)的提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企业党委(党组)对聘用人选进行审查。

  (十五)依法聘用。聘用人选经党委(党组)审查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十六)试用期满后的有关工作。试用期满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对聘任人员进行全面考察。经考察胜任本职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经考察不能胜任本职的,按聘用协议要求予以解聘。

  五、纪律和监督

  (十七)内部竞争上岗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2、严格按照竞争上岗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3、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4、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5、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十八)对竞争上岗工作要加强监督。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竞争上岗工作进行监督。对竞争上岗工作中的违纪行为,职工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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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7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3年第7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3年12月1日
一、免去周贤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孙昆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多哥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李培宜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周贤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扎伊尔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韩LiLi(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范慧娟(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爱尔兰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华君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侯清儒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斐济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石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华君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澳大利亚联邦特命全权大使。
1993年12月11日
一、免去金桂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钱锦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马来西亚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金桂华兼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新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文莱达鲁萨兰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李世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金桂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联(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成礼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里兰卡民主社会主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兼驻马尔代夫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柳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俊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及预防问题的
思考和分析


写作提纲:
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
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
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
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关于犯罪预防的概念
关于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分类预防及对策

犯罪和重新犯罪的问题,是一种与人类文明发展相生相伴的正常的社会现象,就象跳蚤附身于动物身体、老鼠寄生于人类环境一样,已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痼疾。因此,对犯罪及重新犯罪的预防,已成为世界性的课题。任何国家,不会因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制度的不同,或者因为民主理念的不同就会天然享有豁免权。即对重新犯罪问题,先天都不能免疫,要依靠的是后天的防疫,来减少、避免这样的风险、减轻或者降低这样的社会危险。
我国的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体制,实践证明是对预测、预防犯罪,减少、减轻重新犯罪的行之有效的好的方法。通过我们对重新犯罪危险性进行正确、准确的预测和评估,通过我们主动、积极地做好防控工作,特别是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我们在一定层度上减少了犯罪,保持了治安环境持续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
本文试图探讨的是我国行刑制度和方式发展新形势下,关于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的风险和相关的分析,笔者仅从基层实际工作的思维出发,供专家参考。

一、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
关于重新犯罪的概念,有狭义和广义的理解,有法律专业性的理解和民众常识性的理解。在民众词典中,普通人的思维里,凡是过去犯过罪的,现在又犯了新罪的,都是重新犯罪,这样的理解同时也是广义的理解。虽然目前国际国内对重新犯罪的法律概念并无权威性的界定,但在我国,一般都是以刑法中累犯的概念来界定重新犯罪的标准的,同时,1985年1月中央政法委批准的司法部《关于调查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重新犯罪、违法问题的几点意见》中提到的重新犯罪的政策性规定,也是我们的参考基准。总体上,我国的重新犯罪,应该是指因实施犯罪行为而受到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一定期限内(五年)再一次实施的犯罪行为。这里不包括服刑期间(包括监狱服刑和监外执行两种情形)的再犯罪,也没有犯罪次数限制。同时不包括罚金、没收财产、管制、拘役、缓刑等刑罚执行方式,以及判决时余刑不够一年的有期徒刑。
但是,随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完善和深化,特别是社区矫正制度的引入和推行,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的问题也就自然走向了前台,笔者认为,对传统的重新犯罪人员的界定,应当相对扩大。所以,重新犯罪人员应当包括刑释、解教和解矫三类人员。

二、关于社区矫正的定位
关于社区矫正的概念,本是西方的泊来品。把这一法律概念和行刑方式的引入,在理论上本身尚在争议和探讨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对社区矫正的概念进行了界定: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或裁定规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意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以,社区矫正实质上就是一种行
刑的方式。
仅从分析社区矫正的概念入手我们就可以看出,社区矫正首先是一种刑罚执行活动,是与监狱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活动,是在非监禁状态下矫正犯罪人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刑罚执行活动。因此,社区矫正的性质就是刑罚执行活动。它与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教的违法青少年的安置帮教、人民调解以及社区的其它社会工作有着本质上的不同。这种不同主要体现在刑事执法活动中包含了对犯罪人的惩罚功能。作为一项刑事执法活动,社区矫正是对特定罪犯的刑事执法活动,而且是在社区中实施的刑事执法活动。
这与国外的社区矫正旨在允许犯了罪的人重新改善自我,直接由社区实施一定项目的方式,重在规劝和建议,并作为监禁的变通相较,在概念上已经发生了区别。但是社区矫正是为预防犯罪而设计的目标是一致的。
笔者认为,社区矫正的目标就应当定位在为了预防重新犯罪,教育矫正对象进行自我改善,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这样的目标,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只重管理执法而忽视教育感化,强调行刑而忽略犯罪人的自我完善。否则就是本末倒置。同时也说明了社区矫正与预防犯罪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关于预防犯罪的概念
预防犯罪或者叫犯罪预防也是一个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治安管理系统中的根本性和战略性的议题。同时也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是与普通人的安全利益直接联系的话题。
关于预防犯罪的概念,从专家的观点看,也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狭义的观点就是指一般的对犯罪可能的事先预防,具体而言,就是指为消灭犯罪原因,防止犯罪发生而采取的各种社会管理、组织和建设的措施。是对犯罪的事先预防,也叫罪前预防。广义的观点是指把犯罪控制在一定限度内和防止犯罪发生的各种措施的总和。不仅包括罪前预防,还包括以打击为主的罪中预防和感化矫治为主的罪后预防等多方面、多层次的预防措施。一句话,预防犯罪就是为防止犯罪发生而采取、实施的一些列措施的总和。
犯罪预防也是我国为维护社会秩序而采取的积极措施,“打防结合,预防为主”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的指导方针。是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也是目标和任务。是我国犯罪预防体系的特殊形式。
犯罪预防是包括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刑罚预防四个方面的系统工程。因此,从社区矫正的定位和目的上看,实质上就是刑罚预防的完善和补充。是预防犯罪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从实践趋势上看,社区矫正预防已是预防、遏制和减少犯罪的重要手段和发展方向。

四、关于社区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
现代意义上的风险一词,已经大大超越了“遇到危险”的狭义含义,可以说,经过历史、文化的演义,风险一词越来越被赋予了更广泛、更深层次的含义,并且与人类的决策和行为后果联系越来越紧密,风险一词也成为人们生活中出现频率很高的词汇。但无论如何定义风险一词的由来,其基本的核心含义是“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或损失的可能性以及对这种可能性的判断与认知”。
如果采取适当的措施使破坏或损失的概率不会出现,或者说智慧的认知下作出理性的判断,继而采取及时而有效的防范措施,那么风险就可能带来机会。由此进一步延伸的意义,不仅仅是规避了风险,可能还会带来比例不等的收益,有时风险越大,回报越高、机会越大。这就是对风险的评估。
因此,如何判断风险、选择风险、规避风险继而运用风险,在风险中寻求机会创造收益,意义更加深远而重大。
关于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主要是指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间,在其非监禁人身自由的情形下,存在的可能重新犯罪,继续危害社会的概然性层度和不确定因素,从实践中看,主要有以下几类的风险。
第一类风险是矫正对象在矫正期限内,不接受、服从社区矫正的管理,违反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导致收监执行的风险;
第二类风险是矫正服刑人员在矫正期间内,实施新的犯罪,危害社会的风险;
第三类风险是矫正对象在矫正期满后,没有收到矫正教育的效果,重新犯罪的风险。
收监执行的风险还可能包括在社区矫正期限间,矫正对象被发现有新的犯罪而被起诉、判决,最后合并执行的情形。
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对这几类风险的存在,如何认识发现,并准确评估和加紧控制,这就是本文探讨的主题了。
目前的矫正实践,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风险的认识还只停留在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主观能动和根据司法人员的办案经验的初始状态。诚然,经验是宝贵的,但也是有限的。而且正因为经验过多的惨杂了个人的主观性,因而也是不可靠的,比如,对同一矫正对象,不同的司法工作者,就可能作出不同的评估结果。因此,当前我们迫切需要的是能有相对客观,准确可信的科学的评估方法来指导,并作为工具来使用。
笔者认为,关于对矫正对象重新犯罪的风险评估,从理论上也属于行为预测学的内容。根据行为预测的原理,尽管制约人们的某种社会行为的因素很多,相互间关系错综复杂,但只要我们通过调查一大批该种社会行为表现不同者的个人及其周边环境的特点,然后,经过统计、对比、分析,我们从中就能发现、寻找到制约其该种行为的影响因素,了解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力层度。在此基础上,我们就可以设计出构建定量的预测公式,从而对该种行为是否会发生,进行准确的预测。

五、关于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成因及分析
社区矫正人员与刑释解教人员出现重新犯罪的问题,从实践中来看,有相近似的一面,但从人员性质和犯罪层度轻重及受教育、惩罚的程度上看,社区矫正人员的重新犯罪现象又有其特殊性。
刑释、解教、解矫人员的重新犯罪,有其明显的共性。在此,我把专家对刑释解教人员重新犯罪的研究成果做一个总体的归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