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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7 17:37:04  浏览:891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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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


(2003年2月20日国务院文件国函[2003]25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经贸委:

  你委《关于报请批准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章程的请示》(国经贸电力〔2002〕971号)收悉。现就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章程》。

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是在原国家电力公司所属中国水利水电工程总公司及有关企业基础上组建的国有企业。主要成员单位包括23个全资企业和2个控股企业。集团公司组建后,要对其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有关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逐步进行改组和规范,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三、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主要从事水利和水电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及勘测设计、施工、咨询和监理等业务。集团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20亿元,不进行资产评估和审计验资;实有国有资本数额,待公司成立后由财政部会同你委及有关部门另行核定。

四、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由中央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成立中共中央企业工作委员会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发〔1999〕18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由中央管理;资产管理及有关的财务关系由财政部负责;其他关系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中办发〔1999〕8号)精神办理。集团公司实行总经理负责制。按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向集团公司派出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监事会,对其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五、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对有关企业中国家投资形成并由集团公司拥有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行使出资人权利,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并相应承担保值增值责任。在国家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下,集团公司依法自主进行各项经营活动。

六、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在保证有关企业合法权益和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可依照《公司法》等有关规定,集中部分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国有资本的再投入和结构调整。集团公司要规范与有关企业的关系,充分调动有关企业的积极性,提高经济效益。

七、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的资产与财务关系在财政部单列;集团公司为完成国家任务所需的资源和生产经营条件,凡属国家统一配置范围内的,均在国家相应计划中单列,并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实施。

八、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规划,制定发展战略,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深化企业改革,转变经营机制和经济增长方式,强化内部管理,加快结构调整,推动技术创新,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努力提高投资收益和经济效益。同时,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建立精干高效、职责明确的内部管理机构。

  组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是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你委和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指导和协调,确保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组建工作和电力体制改革顺利进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章程》由你委根据本批复精神,作必要修改后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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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的决议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通过)

1957年11月1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十五次会议决议:原则批准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适当地解决远离家乡同家属分居两地的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问题,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在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工人、职员,凡是同父亲、母亲、配偶都不住在一起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回家团聚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以便回家探亲。假期根据路程的远近,规定为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包括公共休假日在内,下同)。如果因为工作需要,行政方面对于某些工人、职员当年不能够给予假期,应该取得工会基层组织的同意,在下一个年度合并给假四个星期至五个星期。某些工人、职员的工作地点离家太远,旅途往返所需用的时间在十日以上的,可以每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五个星期至六个星期。除了上述假期以外,不另给路程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回家探亲,只是指工人、职员回家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或者母亲或者配偶住在一起的工人、职员,或者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与父亲、母亲、配偶团聚的工人、职员,或者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的假期的工人、职员,都不再给回家探亲假期。
夫妇双方分别在两地工作而又不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团聚的,即使双方在工作地点都已经有父亲、母亲同住,也允许一方享受本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按照本人的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
第五条 工人、职员回家探亲所需用的往返车船费,超过本人的月计时工资标准的二分之一(两年回家一次的超过三分之一)的时候,由行政方面补助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计算车船费以火车硬席(不包括卧铺)、轮船通舱、长途汽车和民间交通工具往返一次的费用为标准。应该补助的车船费,由工人、职员所在单位的行政管理费内开支。
第六条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行政方面应该会同工会基层组织,合理地安排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务求不妨碍生产和工作的正常进行,并且不得因此而增加人员编制。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颁发实施细则,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执行;铁道、航运系统的实施细则各由其中央主管部门制定颁发,在本部门主管范围内执行,都报送劳动部备案。
第八条 本规定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但是不适用于学校、手工业生产合作社、运输合作社和未定息的公私合营企业。
第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国务院关于工人、职员回家探亲的假期和工资待遇的暂行规定(草案)”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部长 马文瑞

在全国2400多万职工中,据估算约有6百多万人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由于目前还没有实行职工的年休假制度,因而不少职工感到缺少同家人团聚的机会。有的职工就要求行政方面解决家属宿舍问题;许多职工都在春节回家,影响春节假期前后的出勤率降低和交通的拥挤;不少职工家属不断进城探望丈夫子女,也增加了城市供应和各单位行政管理的困难。有的部门为了适当地解决这个问题,已经规定了一些回家探亲的办法,例如建筑、地质、石油、电力等部为基建勘探人员规定了每年十五日或者一个月的假期;北京市商业企业把每周休假一日改为每两周休假一日,留下26个公共休假日集中用于回家探亲。但是,各部门分别规定的假期有长有短,车船费的补助也有高有低,加之多数部门的职工还没有这种待遇,所以显得各部门之间待遇不一致。
为了适当地满足同家属分住在两地的职工回家探亲的要求,鼓励职工尽量不带或少带家属,鼓励已经进城的职工家属回乡生产,减轻城市住房、交通、消费品供应等方面的负担,和有计划地安排职工回家探亲的时间,保证企业在春节等假期前后出勤率正常,以及避免各部门之间待遇不一致,现在有必要先制定一个全国统一实行的职工回家探亲给假的办法,以解决当前存在的问题,然后在将来进一步过渡到建立更完善的年休假制度。
这个规定,是根据既要适当解决问题,又要符合精简节约(不增加人,不多花钱)的原则制定的。因此,对于那些人需要给假,那些人不需要给假,是应该首先考虑的一个问题。这个规定中对于可以享受回家探亲假期待遇的职工的范围,限制是比较严的。第三条规定,回家探亲只限于探望父亲、母亲和配偶;还规定,除了离家较近、能够利用公共休假日(指每周休息一天的休假日)同父母、配偶团聚的职工和每年享有其他领取工资的连续两个星期以上的假期的职工,都不再享受本规定的待遇而外,对于其他职工,凡是在本人工作地点已经有父亲、母亲或者配偶一个同住的,也都不能享受本规定的待遇。这是因为这个规定所要照顾的,首先是使分住两地的夫妇能够有机会团聚。按照一般情况,有配偶的职工如果携带家属,通常是先携带配偶,很少只有父母同住而却没有携带配偶的。因此,对于已经带有家属的职工,可以规定不给回家探亲假期。有人觉得,如果职工在工作地点已经有配偶同住,但是父母仍在外地,不给他们假期前往探望,似乎有些不近人情。诚然,父母是应该探望的。这个规定中对于单身在工作地点的职工,已经给予了这种假期。但是如果要对于已经携带有配偶同住而父母在外地的职工也一律给假,因为这种情况很多,就势必要大大增多需要给假的人数,会加大国家开支,甚至有的部门要增加人员编制,这是国家当前的经济条件所难以办到的。并且,对于带家眷的职工也给假的话,这同没有带家眷的职工比较起来,待遇也会是显得不公平的。我们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就只能首先解决当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等到日后实行了正式的年休假制度,这个问题就可以得到更好的解决。这是完全可以向职工以及他们的父母讲清楚的。
假期的长短,关系到是否需要增加人员编制。规定的假期是每人每年两个星期至三个星期;因为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假的以及离家太远(往返十天以上)的,都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前者是四个星期至五个星期,后者是五个星期至六个星期。如果平均以每人每年给假两个半星期计算,6百万职工统统给假的话,约等于34万人放假一年。假定目前各部门的定员编制都正好恰当,那么,实行这个规定的时候,全国就需要增加职工34万人。但是,现在的实际情况各部门都有大量人员多余,全国多余的人员远不止三十多万。因此,实行这个规定时,除了有些部门根本不需要增加人员以外,有些部门也只需经过内部适当调剂,就完全可以做到不增加总的人员编制。对于这个问题,第六条中也有规定。
第四条规定,职工回家探亲假期一律按照本人计时工资标准发给工资,这是必要的。从国家开支方面说,假期照发工资与过去有些部门职工回家按照事假处理不发工资比较,是多花了钱。但是,由于人员编制不增加,因而工资总额是不会增加的。第五条规定,回家往返的车船费如果超过本人月工资标准的1/2,就由行政方面补助超过部分的1/2。这一项,是需要国家多开支一些钱的。但是算一下大账,这样还是比家属进城来住节约得多。有的同志主张车船费应该由职工自理。我们认为为了照顾路远的和收入低的职工,补助一部分还是需要的。也有同志认为车船费补助标准低了,主张再提高一些。我们认为按规定的标准补助,已经可以解决问题了,并且从国家财政力量和节约考虑,再多补助也是不适当的。




作者/来源:覃达艺 律师 发布时间:2011年04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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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法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艺法网-2001 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1)交通费的赔偿一般以送医院治疗和转院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需转院治疗的,护送人员的人数,应以安全护送为标准。
(2)交通费赔偿一般应以正式的票据为凭据,并与前往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往返次数相一致。
(4)交通费的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和护送人员的交通费用。
艺法网-2005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实施意见
11、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的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参照前述标准计算,但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得超过3人。
艺法网-2010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侵权责任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进行审核计算。受害人提供的票据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次等不相符合的,不予支持。
艺法网-2010 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当前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有关业务问题的意见(试行)
8、关于交通费。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票据应当与就医时间、地点、人数、次数相吻合。
艺法网-2008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相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交通费的认定:连号票据的情形下,可否依照就医次数、人数酌情予以支持?
交通费的认定应以确有必要和实际发生为标准,连号票据只是提供证据方提供证据的形式,故应当结合就医次数、人数等酌情确定。
艺法网-1996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37、 当事人及其亲属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时采用租车、自行开车方式或者乘坐飞机、火车软卧前往的,租车费、汽油费或者飞机、软卧费以不超出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差旅费标准为限,超出部分不列入赔偿范围。但是,属情况紧急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协助处理事故的,其交通费用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人民法院视具体情况酌定。
当事人为华侨、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其亲属从境外来华参加处理交通事故所需交通费按照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误工费、住宿费按照《办法》和省公安厅公布的损害赔偿标准计算。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必须以接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通知为准。对于当事人及其亲属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往返造成的不合理的交通、住宿费用,不列入赔偿范围。
艺法网-2009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有关赔偿项目、赔偿标准的指导意见
三、交通费的确定
在实践中按以下情形确定:
(一)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交通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以乘坐救护车、出租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乘坐火车应当以硬卧为主,特殊情况需要乘坐软卧,由受害人就此说明合理性。一般情况下,乘坐飞机,该交通费不予支持,参照火车硬卧费用处理。
(二)在经济不发达、离市区较远的偏僻乡镇,没有公共交通,受害人因治疗需要而使用其他交通工具的。尽管没有正式票据只有司机收款收据,可结合案情参照当地乘坐出租车价格支持往返的出租车费。
(三)如果受害人无法前往医疗,而是由医生出诊,该部分支付只要合理,赔偿义务人亦应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