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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4:37:22  浏览:814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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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六盘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盘水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府办发〔2005〕49号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
  《六盘水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OO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六盘水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市级教育费附加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资金的分配、使用和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贵州省教育经费筹措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以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是指由市级税务部门按规定代为征收的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的资金。
  第三条 征收机关应及时足额将教育费附加征收入库,并将征缴情况抄送同级财政、教育主管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按照《关于印发〈市级专项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库〔2004〕16号)规定,将市级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用于教育事业。
  第四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按市级财政预算内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和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但不得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管理,提高教育费附加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 按照“以市为主,突出重点,相对集中”的原则,市级教育费附加原则上用于我市基础教育和幼儿教育,改善学校和幼儿园办学条件,进行教育资源整合,具体使用范围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资金管理
 
  第六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专款专用。市级教育费附加由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年初作出预算安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正式执行。市级教育费附加预算安排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再调整。特殊情况确实需要调整的,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
  第七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严格按项目管理。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的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方案,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市直有关部门和教育机构、涉及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驻市大企业基础教育管理部门公布投资方向。各相关机构和教学单位按市教育局编制的项目指南,申报立项。
  第八条 资金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学校要编制项目工程概算报告,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请,经市教育局组织专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执行。资金在3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做好前期工作,报市发改委审批立项后实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学校要按月报送工程进展情况,市教育局根据项目工程进度报市财政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学校不得随意更改项目建设内容和增加投资,特殊情况需作更改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同意。
  第九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基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六盘水市政府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府办发〔2003〕170号)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和招投标工作。项目竣工后,要严格实行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认真办理项目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出具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做好项目工作总结,整理有关项目资料,按档案管理要求存档备查。项目实施学校在资料齐备后,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请验报告,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十条 市教育局提取项目总经费的0.5%-1%作为项目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项目论证和管理及对教育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购置教学设备、仪器、图书资料等,按照市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
  第十三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用于其他支出的机动资金,1万元以下的,由市教育局审定;超过1万元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级教育费附加安排的各类项目,都要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制度。项目实施单位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财政、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使用资金的,停拨或追回项目资金,中止项目实施,并严肃追究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对浪费、克扣、挪用、侵占、贪污市级教育费附加的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市教育局除按规定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市级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外,每季度还要向市人民政府报送会计统计报表及使用情况说明。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各县、特区、区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级教育费附加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0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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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犯“三种人”错误和严重错误的人如何参加工资改革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中央组织部、劳动人事部关于犯“三种人”错误和严重错误的人如何参加工资改革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 劳动人事部



废止理由: 适应当时情况, 自行失效


关于犯“三种人”错误或罪行以及在“文革”中犯严重错误的人如何进行工资改革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对结论为犯“三种人”错误或罪行以及“文革”中犯严重错误的人,只要他们现实表现好,不再进行派性的串联活动或其他的反党活动,可按照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套改新工资标准,其中现行标准工资额加10元后为122元(六类地区)以下的,符合高套
条件的人员,可以在就近套级后再高套一级。
对于结论后受处分的上述人员,凡受降职或撤职处分,应按其降职或撤职处分后的级别工资就近靠入新工资标准,但靠级后工资低于现任职务工资最低档的,可以进入本职务工资最低档。受其他处分的人员,均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
二、对正在受核查的对象,暂按本人现任职务和现行标准工资额及劳人薪〔1985〕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套改新工资标准,待问题查清后,再根据结论及处分和本人现实表现,按第一条规定办理。



1985年10月16日

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新闻出版署


关于海外报刊不得在内地自行征订发行的通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出版署



一、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发行工作,须经国家批准的报刊进口单位办理,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海外报刊在内地的征订发行业务。海外报刊不得通过内地驻外机构利用内地其他渠道办理发行业务。
二、目前,海外报刊(包括我在港报刊,首要任务是做好向海外的发行工作)在内地的发行仍采取内部发行的方式。
三、各有关单位,未经批准,一律不得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公开征订、宣传海外报刊。
四、所有海外书、报、刊、音像企业在内地设立机构,须征得新闻出版署同意。经批准设立的办事机构,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活动范围。办事机构的活动情况须每年一次报新闻出版署,并抄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五、今后,海外报刊若违反上述通知精神,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将视情节轻重,给以警告、暂停活动,直至撤销机构的处分。
六、自文到之日起,请各有关省、市新闻出版局对所辖地域海外报刊设立办事机构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发现有问题的,及时按本通知精神办理,将处理情况报告新闻出版署,并抄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1994年3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