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已经五届市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三亚市招标投标活动交易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交易活动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交易活动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经三亚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为全市招标投标活动提供交易场所、信息、咨询、商务等服务的机构,集中进行包括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招拍挂、国有产权(物权)等项目交易活动的有形市场。
第三条 进入市场交易的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正常秩序,不得非法干预正常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职责和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及本地区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为入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招标公告发布、开标及评标的场地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招标投标的信息网络,实现信息收集、发布功能,为交易各方主体提供高效的网络信息服务;
(四)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咨询服务,提供有关企业资质、专业人员和工程建设相关信息的查询服务;
(五)受委托对评标专家信息库进行维护,提供评标专家抽取服务,对评标专家的出勤情况和评标活动进行记录和见证,并将记录抄送相关主管部门;
(六)负责进场交易项目的招标投标文件等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统一管理,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按规定为有关部门及单位提供档案查阅服务;
(七)负责管理保证金专户,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
(八)对进场交易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开展调查;
(九)负责建立入场交易各方主体诚信档案;
(十)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下,按照规范、有序、缜密、完善的要求,加强交易活动日常管理,保障交易活动场所的秩序和安全,保障交易活动顺利进行;
(十一)承担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停止办理交易手续,根据招标人的要求,经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和调整具体项目的交易时间。
第七条 交易流程:
(一)入场交易登记;
(二)开、评标时间预约;
(三)发布招标公告(政府采购公告);
(四)资格预审(如采用);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踏勘现场、招标答疑;
(七)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收取;
(八)投标文件递交、收取、封存;
(九)开标;
(十)评标专家抽取、评标;
(十一)评标结果公示;
(十二)打印统一格式中标通知书、领取《入场交易证明书》;
(十三)退还未中标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十四)合同备案后,退还中标候选人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
第八条 依法需要履行审批或者备案手续的,应当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入场交易登记时,应当提供项目招标备案批准文件,否则不予办理入场交易登记手续。
第十条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是三亚市招标投标交易信息发布平台。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发布招标公告,工作日15:00时以后登记项目,公告时间从次日计算。招标人对所发布招标公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和招标文件补遗领取通知应通过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ztb.sanya.gov.cn/)发布,潜在投标人按通知要求领取。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开立保证金专户,按招标文件要求办理投标保证金和廉政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手续。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当日持市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在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通过专家抽取系统随机抽取评标专家。监督人员和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操作人员在《评标专家抽取情况统计表》上对抽取结果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开标室,与开标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投标人参加开标人数一般不超过2人,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招标人应当于开标前到达开标室,做好开标前准备工作;
(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佩戴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核发的交易员卡入场;
(三)开标期间应当关闭通讯工具或者设置为静音状态;
(四)开标期间投标人如有疑问,应当征得主持人同意后发言,不得大声喧哗;
(五)开标期间严禁吸烟和随意走动;
(六)不得扰乱正常的开标秩序。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封闭评标区,与评标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进入评标室一般不得超过3人,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通讯工具应当放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专用寄存箱,不得带入评标区,参加评标的人员确需对外联系的,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同意后,可使用评标区专用录音电话;
(二)评标专家必须通过身份识别后才能进入指定评标室;
(三)进入评标区的人员必须挂牌或者持证工作,在评标过程中不得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从事与评标无关的活动,评标时使用专用稿纸,不得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五)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应当独立评分,不得互相询问评分情况、发表诱导性言论和打默契分,工作人员不得对评标工作发表意见;
(六)依法应当回避的,评标专家应当向招标人提出并回避。
第十七条 进入评标室人员应当在《评标现场人员签到表》上签名,评委应当在评标前签署《评标专家声明书》。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招标人提供的《评标结果公示表》在三亚市政务中心公共资源交易(http://ztb.sanya.gov.cn/)发布中标公示。
第十九条 参加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各方主体如有以下行为,视情况由有关部门处理:
(一)招标人不按规定公示中标结果;
(二)评委私自带走与评标有关的资料;
(三)随意进入其它评标室或者擅自离开评标区;
(四)私自将通讯工具带入评标区;
(五)恶意损坏设施、设备;
(六)提供虚假信息和虚假材料;
(七)其它干扰市场正常交易秩序行为。
第二十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相应的责任追究:
(一)不按交易服务规范要求提供交易服务和组织交易活动,影响交易效率,造成交易纠纷或者引起交易投诉的;
(二)在交易服务过程中,违反廉洁自律管理制度,违规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三)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对违规交易行为不及时报告或者放任纵容的;
(四)在交易服务过程中,串通有关人员,利用计算机或者其它手段设定评标专家或者评标前泄露评标专家名单,给他人提供舞弊帮助的;
(五)在交易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善,导致出现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六)打探并泄露招标投标有关情况,造成招标人或者投标单位重大损失的;
(七)拒绝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提供虚假情况的;
(八)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招标投标相关主要材料丢失的。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山东省济南市人大常委会
济南市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
(1998年11月19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8月22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0年10月27日济南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经2010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的《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等二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快发展散装水泥,节约资源,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和管理的单位与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散装水泥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全市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县(市、区)散装水泥办公室或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统称散装水泥管理机构)按权限分工负责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的具体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散装水泥办公室领导。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第四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发展散装水泥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
(二)编制、提报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发展散装水泥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对散装水泥生产、经销、运输、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四)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收取、使用和管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五)负责发展散装水泥工作的信息交流、业务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应用;
(六)协调解决发展散装水泥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五条 发展散装水泥应当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规划,限制袋装,鼓励散装,提高水泥散装率,发展商品混凝土,推广应用商品沙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散装水泥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散装水泥发放设施和设备。同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参与有关设计方案的审查。散装设施达不到国家规定的,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建设。
现有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在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使其散装水泥年发放能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七条 商品(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和大中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全部使用散装水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小型水泥制品生产企业,必须按照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与有关部门共同规定的比例使用散装水泥。使用特种水泥的除外。
鼓励城乡居民建设、装修自用房屋使用散装水泥。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为使用散装水泥的单位与个人在运输、储存、使用等方面提供信息咨询和服务。
第八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因受交通、施工场地、施工状况等条件限制确须现场搅拌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现场搅拌的书面批复。
第九条 水泥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生产的散装水泥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的,应当配备自动吸尘、计量准确、配备齐全的发放、储运散装水泥的设施、设备。设施、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和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运送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的专用车辆进入市区禁行、禁停路段时,车辆所属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公安部门申请办理专用运输车辆通行证,公安部门应当予以办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向生产袋装水泥的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建设单位和其它使用者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收取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应当使用省财政部门的专用票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对用专项资金建设和购置的散装水泥设施、设备,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审计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收取、解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对下列单位和个人,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一)研究推广散装水泥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取得重大成果的;
(二)生产、发放散装水泥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使用散装水泥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比例或者连续三年达到规定比例的;
(四)宣传、推广散装水泥做出显著成绩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散装水泥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未按规定比例使用散装水泥的,对其低于规定比例的数量每吨处以十元的罚款;
(二)未按规定缴纳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责令限期足额缴纳,并按日加收千分之三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以应缴专项资金数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按前款规定收取的滞纳金应当纳入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第十五条 水泥生产企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散装水泥发放能力的,市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达到;逾期仍未达到的,责令停产整顿。
生产、经销、运输散装水泥和商品(预拌)混凝土质量不合格、数量不足的,由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任者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 本市市区和设有混凝土搅拌厂(站)的县(市)城区的建设工程,未经批准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按其现场搅拌的混凝土量每立方米处以十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 截留、挪用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超标准、超范围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的,由财政、物价部门会同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办理。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散装水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