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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1 05:54:29  浏览:94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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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条例



(2005年9月14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一切组织和个人。

  第四条公民有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权利。

  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第六条每年九月第三周为本省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宣传周。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对语言文字工作机构、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八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九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公务或者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教育、教学、会议、宣传及其他公共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少数民族汉语教学和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十一条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等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二条下列活动应当使用普通话:(一)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主持、采访等;(二)商业、邮政、电信、公路、铁路、民航、水运、旅游、餐饮、娱乐、网络、医疗、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以及其他直接面向公众服务的行业的公共服务;(三)影视产品制作及舞台艺术表演(艺术形式和剧情特殊需要除外);(四)展览馆、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等的讲解;(五)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的解说;(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设计、制作。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应当使用规范汉字:(一)影视屏幕及舞台字幕用字;(二)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三)名称牌、指示牌、标志牌、电子屏幕、标语(牌)、会标、告示、公文、公章、公务用名片用字;(四)招牌、广告用字;(五)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名称用字;(六)在国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和说明书用字;(七)证书、奖状、奖杯、奖牌、执照、报表、标签、票据、门票用字;(八)病历、处方、体检报告用字;(九)运动会、博览会、演唱会、庆典活动等场合的用字;(十)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十四条本章有关规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者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一)文物古迹;(二)姓氏中的异体字;(三)书法、篆刻、绘画等艺术作品;(四)题词和招牌的手书字;(五)研究、整理、出版古代典籍和历史档案;(六)特殊的出版、教学、研究用字;(七)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特殊情况。

  第十五条用于公共场所的题词和用于招牌的手书字,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第十六条汉字的规范书写行款为:横写由左至右,先上后下;竖写由上至下,先右后左。

  第十七条汉语标点符号和汉语拼音的使用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普通话水平测试,其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一)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民族自治地方的用本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汉语文教师、少数民族汉语教学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等特定教学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普通话语音课教师和口语课教师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其中民族自治地方本民族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四)公共服务行业的播音、解说、讲解、话务、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五)中等、高等院校在校学生应当达到三级甲等水平,其中播音主持和影视话剧表演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一级乙等水平;师范类中文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甲等水平;师范类其他专业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乙等水平。

  第三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标准化工作列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并进行督导评估。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当对出版物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进行编校质量考核。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政、建设、交通行政部门应当对地名、街路标志牌用字的规范化工作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广告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四条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对本系统的用语用字进行管理监督。

  第二十五条省、市(州)和高等院校普通话培训测试机构按照职责范围组织实施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省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不按照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规范和标准使用语言文字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场所的设施和招牌、广告用字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八条妨碍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各级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执行本条例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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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抓好春运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切实抓好春运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交运明电〔2012〕020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局:
在各级交通运输部门的共同努力下,2012年春运工作已经顺利平稳结束。但春运结束后,贵州、云南、广西等地相继发生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重特大道路运输事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运输安全工作
每年2、3月份,特别是春运结束后,往往是事故的高发期。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针对这个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春运后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工作。要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始终坚持从零开始”的理念,坚决杜绝春运结束后产生的麻痹松懈思想,始终把安全生产工作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安全的组织领导。要在春运安全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安全措施,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加强教育管理,举一反三,全面加强安全管理,切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对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结合落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进一步加大对道路运输企业,特别是从事省际客运班线、超长班线、夜间班线、旅游包车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力度。要督促运输企业加强对营运驾驶员的管理,对公安部门通报的驾驶员违法信息,要督促运输企业及时处理。对有多次违法行为的驾驶员要进行离岗培训,情节严重的要调离驾驶岗位。要对车辆超员、不按规定线路、班次行驶、站外揽客、高速公路违规上下客等违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要进一步落实道路客运企业安全告知制度,充分发挥广大旅客的监督作用。
三、进一步加强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管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进一步落实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切实发挥车载卫星定位装置的作用。要建立健全企业动态监控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纠正和处理各类违法违章驾驶行为;要督促道路运输企业按照行业标准及规定时间要求,完成系统平台的改造,尽快通过标准符合性审查。
四、进一步督促汽车客运站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客运站严格执行“三不进站、五不出站”规定,进一步细化、明确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规范危险品查堵、车辆安全例行检查、出站检查的工作程序和具体措施,做好客运车辆安全例检工作,防止危险品进站上车,杜绝超员车辆出站上路。
五、认真做好恶劣天气应急预案工作
各地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与气象、地质灾害预报部门的联系,及时掌握恶劣天气和地质灾害预警信息,督促运输企业、客运站及时了解气象信息,做好应急预案,加强安全防范。要加强对雾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较大的重点路段、汽车客运站的巡查和驻站指导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恶劣天气和气象灾害对道路运输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

卫监督发〔2008〕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巩固、扩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和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成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专项整治工作转向常态管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日常监督工作,做到力度不减、队伍不散,防止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问题反弹。现就2008年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力推进综合执法

保障人民群众就医安全和用血安全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和长期性。要对本辖区的医疗服务和血液安全形势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进一步加强领导,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摆在卫生工作的突出位置,全面推进综合执法,加强统一管理,把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任务落到实处,抓出实效。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

各地要针对专项行动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等重点区域游医、黑诊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非法行医行为。要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强医疗广告监督工作,定期向社会公布医疗广告监测及查处情况。要以确保血液安全和献血者(供浆者)身体健康为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采供血机构的执业行为和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行为,重点对采供血机构的献血者(供浆者)管理情况、偏远地区医疗机构血液来源等进行核查,严肃查处冒名顶替、超采频采等违法行为,杜绝医疗机构自采自供血液行为。

要重视群众举报投诉,畅通举报渠道,做好投诉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工作,确保调查处理率达到100%。加大对重点案件的查处力度,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三、加强部门联动,明确职责,建立与完善日常监督机制

要继续保持专项行动中建立的各部门密切配合的联动机制和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建立和完善定期联席会议制度、信息沟通与通报制度。加强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涉及违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涉嫌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送公安、司法部门。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辖区内医疗机构与采供血机构的基本情况,建立和完善监督工作基础档案,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严格准入,完善校验工作。要做好医疗服务行政管理和监督执法的有效衔接,认真落实行政执法责任,确保辖区内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加强稽查,严肃追究失职渎职者的责任。

要总结专项行动工作中取得的有效方法和经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探索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新方法、新措施。积极推进执法重心下移,加强农村乡镇卫生监督力量,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协助执法和信息报告的作用。四、强化依法执业教育,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各地要大力开展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的法制教育,强化法定代表人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增强医护人员依法执业的自觉性。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加强科学就医宣传引导,提高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加大典型案件曝光力度,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五、加强能力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监督人员培训工作,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六、加强督查,狠抓落实

各地在开展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的监督工作中,要坚持整治与规范相结合、日常监督与集中整治相结合,采取有力措施,务求实效。我部将针对工作薄弱环节,对重点地区加强督导和检查,并对各地工作情况开展评估,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本地区的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监督的督导、检查和评估工作,掌握工作进展情况,收集工作信息,并将工作总结和工作情况汇总表(另发)于2008年12月10日前上报我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