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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28:28  浏览:85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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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政符办公室


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根据此办法,研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二○○五年十月十二日


曲靖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300万亩基本烟(农)田建设任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委、市政府有关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是指各级烟草及财政部门安排专项用于全市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必须坚持县级烟草公司与烟农、村民小组或村委会签订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并严格按合同规定将补贴资金兑付烟农或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遵循以下投入原则:

1.因地制宜,厉行节约的原则;
2.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的原则;
3.分级管理,预算控制的原则;
4.公开透明,审计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措及补助范围

第五条 全市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按照“五个一块”的办法来筹集,即: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一块、市、县烟草部门投入一块、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一块、县级财政部门筹集一块、烟农投工投劳折资一块。具体筹集比例为:国家烟草专卖局补助35%,市、县烟草部门投入35%,市级财政部门筹集安排5%,县级财政筹集及烟农投工投劳折资25%。

第六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标准按照当年国家烟草专卖局分配给我市的资金额度和建设任务确定。

第七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的补助范围以烟水配套工程为主,主要用于小水窖、小水池、小水坝以及相应配套的沟渠、管网、道路及灌区配套体系等基本烟(农)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修缮。

第三章 资金管理及拨付

第八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按照不同的资金来源分别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当年节余结转下年继续使用。专户存储利息,全额转作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继续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

第九条 各级烟草部门投入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根据批复下达的资金计划,按照合同条款,通过专户预拨启动资金到项目实施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除留10%的质量保证金以外,其余资金按已签订的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和完备的资料手续进行兑付;待项目运转一年后,经复查,符合质量要求,兑付质量保证金。

第十条 市、县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的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纳入专户管理,按有关程序及时拨付资金;通过整合扶贫、农业综合开发、国债等项目安排的资金,根据不同资金性质和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报账或专户拨付;整合其他渠道用于基本烟(农)田建设的资金,原则上纳入专户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及时拨付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开支,严禁以任何形式扩大或变通开支范围。对未经批准,擅自超过投资预算的,由受益乡(镇)、村(办)自行承担。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建设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问题上报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处理。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5月底前,将本年度项目建设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总结上报市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烟草公司、市财政局、市审计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专项资金属于支农资金,各级审计部门要将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纳入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审计。

第十五条 基本烟(农)田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和任意改变资金用途。对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弄虚作假,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除停止拨付当年批准项目的建设资金外,将视情节追究当事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要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建立健全基本烟(农)田项目档案。

第十七条 县级基本烟(农)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县级烟草公司应及时对补助项目进行核对、登记、编号,建立项目补贴档案,并负责在补贴项目显著位置统一做出标记。补贴档案内容包括:补贴对象、地址、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数量、规模、补贴金额、受益面积、基本烟(农)田建设项目补贴合同以及验收决算资料等。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管理按《曲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曲靖市300万亩基本烟(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曲政办发〔2005〕185号)执行。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可根据此办法制定本地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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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教师字〔2012〕2号



各市教育局,有关高等学校:

  现将《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1—2020年)》,大力推进我省教师培养培训一体化建设,构建开放灵活的山东教师教育体系,规范教师教育管理,提高师范生培养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是指以综合培养本、专科层次高素质小学、幼儿园教师为目标,招收初中毕业生,实行“2+3”或五年一贯制专科层次和“2+4”本科层次培养模式的高等师范教育。

  第三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师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坚持全科综合培养;根据全省教育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坚持规模控制、规范管理、科学发展。

第二章 办学主体

  第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由省教育厅确定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举办。

第三章 专业设置

  第五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会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当地教师队伍实际需求和学校办学条件,在现有的经教育部或省教育厅审批或备案的师范类专业中提出专业设置意见,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本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专科层次专业包括学前教育、初等教育。

  第七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应满足以下条件:(1)近三年本专业年招生规模不低于40人;(2)专业专任教师中具有正高级职称者1人以上,副高级职称2人以上,生师比不高于18:1;(3)本专业教学仪器设备生均不低于5000元,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心理实验室、微格教室等,开设学前教育专业还需具备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钢琴(电钢琴)教室、琴房、舞蹈房、教学法实验室等教学设施。

第四章 备案程序

  第八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开设备案工作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申请开设专业的学校,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将在下一年度开设专业的书面报告送省教育厅师范教育处。逾期报送者,延至下一年度办理。

  第九条 学校向省教育厅申请开设专业,需提交如下书面材料:(1)学校学科专业建设计划;(2)开设专业的主要依据及论证材料;(3)专业设置申报表(见附件);(4)开设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5)开设专业的专业课任课教师配置一览表(教师姓名、年龄、性别、职称、学历、毕业学校及专业、拟授课程名称);(6)开设专业的办学条件(专业开办经费、教室、专业实验室及实验开出率、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基地、学生宿舍等)的落实情况报告;(7)教师教育基地共建市教育行政部门意见;(8)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省教育厅组织专家对各校申报的开设专业进行现场考察;召开专家委员会会议对需备案的开设专业进行评议,确定备案的开设专业名单。

第五章 招生考试

  第十一条 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会同合作共建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分专业招生计划建议,于当年1月底前报送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抄送师范教育处。

  第十二条 省教育厅根据全省基础教育发展、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需求以及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的专业培养能力、办学条件下达招生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级招生部门和招生学校要在每年初中毕业生填报升学志愿前将本市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在本机关和学校门户网站及当地其他公共媒体发布,向社会和考生说明招生政策,与高中段考试同时填报志愿。

  第十四条 报考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考生应为当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须参加市当年普通高中段招生考试,提前录取,单独划线,录取分数线原则上不低于市普通高中录取最低控制线,具体录取线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参加师范类专业录取的学生必须通过面试,面试工作由招生学校进行,主要考察普通话、表达能力、心理测试等从事教师职业所需的基本素质和发展潜能。

  第十五条 省教育招生考试院负责组织各市招生部门进行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考生的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六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4”培养模式,实行定向招生。凡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前2年学期期满修业合格者,可参加当年全省春季高考,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根据招生规模确定录取分数线,符合录取条件者可升入对口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本科层次学习4年。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七条 初中起点本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入学后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经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正式录取,升入本科学习者,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参加了春季高考未能升入本科层次者,可进入“2+3”五年制专科段进行培养。

  第十八条 初中起点专科层次师范类专业学生培养采取“2+3”或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前2年由招生学校通过驻地教育行政部门注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纳入“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按《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管理;2年期满经学校测试合格,升入专科层次学习3年,由招生学校提供学籍名册,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按转段规定审核办理录取手续。录取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录取新生名册抄省教育厅学生处、师范教育处,按《普通高等学校新生学籍电子注册暂行办法》注册高等学校学生学籍,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管理。

  第十九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学生,中职教育阶段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学生的资助和免学费政策;进入高等教育阶段,享受普通高等学校在助学贷款、学生生活补贴等方面相同的政策。五年制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毕业生具有继续接受本科以上教育的资格。

第七章 教育教学

  第二十条 省教育厅负责制订初中起点高等教育师范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学指导方案,举办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省级教师教育基地学校要紧密围绕人才培养目标,按照综合培养制订培养方案,建立并不断完善“通识教育+学科教育+教师教育”有机结合的教师教育课程体系。

  第二十一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注重师德养成教育,强化教育见习、模拟教学、教育实习等教学实践环节。其中,教育见习、实习不少于一个学期。教育见习、实习要在学校统一组织下,由高校和小学、幼儿园选派工作责任心强、经验丰富的教师担任指导教师。见习、实习在教师教育基地学校建立的实习基地学校进行。

第八章 收费

  第二十二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收费,前2年参照普通中专收费标准收取学费,进入本、专科培养阶段后按照普通高校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第九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教育厅负责对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的宏观管理,定期组织教育教学督导、检查。对教学管理、教学质量、办学条件等达不到要求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依然达不到要求的,减少招生计划,直至停止招生。

  第二十四条 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招生计划为指令性计划,有关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按规定招生。违反招生规定者,取消其招生资格。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附件:山东省初中起点高等师范教育专业设置申报表

http://www2.shandong.gov.cn/art/2012/3/21/art_4602_49.html

关于印发《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工信厅装〔2010〕64号


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现将《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暂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装备工业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装备工业行业标准(以下简称行业标准)制定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行业标准的制定程序,根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行业标准制定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行业具体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规定了行业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报批、批准发布、出版、复审、修改等标准制定程序。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机械(含轨道交通装备、制药装备)、汽车、航空、船舶等四个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工作。
  第四条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具体分类原则按现行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行业标准制定工作应遵循“面向市场、服务产业、自主制定、适时推出、及时修订、不断完善”的原则,标准制定应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产业推进、应用推广相结合,统筹推进。
  第六条 行业标准的制定管理工作,部内由科技司统一归口管理,装备工业司(以下简称装备司)具体负责装备工业的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开展行业标准制定管理工作,部委托机构受装备司委托开展本行业的行业标准制定日常管理工作(单位名单见附件1)。
  第七条 已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没有成立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专业,行业标准制定过程中的技术管理工作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参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第二章 标准立项

  第八条 任何政府机构、行业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行业标准立项申请,填写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表1),上报给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部委托机构(部委托机构应将收到的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转交给相关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开展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查工作,审查结束后,将有关材料报送部委托机构。
  第九条 部委托机构对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上报的审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上报装备司。上报材料内容包括:
  (一)申报项目的总体情况说明(包括项目数量、分布领域等);
  (二)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见附表2);
  (三)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第十条 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各行业的立项申请统筹协调和审查后,提出行业标准项目计划建议。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计划下达后,装备司转发给相应的部委托机构,由部委托机构组织实施行业标准计划,并将有关部分转发至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需要调整,应填写《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表3),按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行业标准计划实行年度情况报告制度。部委托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向装备司提交本行业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应及时向装备司报告。

第三章 标准起草和审查

  第十四条 标准制定工作一般应成立由科研、生产、用户等方面参加的标准制定工作组。标准起草单位和参加单位应选派有丰富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参加标准制定工作组。
  第十五条 标准草案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照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标准编写规则》的规定及相关要求编写。
  第十六条 起草标准草案时,应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一般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主要参加单位和工作组成员及其所做的工作等;
  (二)标准编制原则和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解决的主要问题,修订标准时应列出与原标准的主要差异和水平对比;
  (三)主要试验(或验证)情况分析;
  (四)标准中如果涉及专利,应有明确的知识产权说明;
  (五)预期达到的社会效益等情况;
  (六)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与国际、国外同类标准水平的对比情况,国内外关键指标对比分析或与测试的国外样品、样机的相关数据对比情况;
  (七)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八)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
  (九)标准性质的建议说明;
  (十)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实施日期等);
  (十一)废止现行相关标准的建议;
  (十二)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形成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和有关科研、生产单位及用户征求意见,并刊登在相关刊物及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八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和个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若意见重大,应附说明论据或提出论证资料。逾期未提供书面意见,按无异议论处。
  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反馈的意见进行认真处理,并填写《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表4),对不采纳的意见应有明确的理由。
  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后,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再次征求意见。
  第十九条 标准制定工作组在广泛征求意见、对反馈意见做出认真处理和协调的基础上,编制标准送审稿,提交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等同或等效采用国际标准制定行业标准的项目,或现行行业标准的修订项目,可在正常行业标准制定程序的基础上省略起草阶段,或省略起草阶段和征求意见阶段。
  第二十一条 标准送审稿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审查。标准送审稿可采用会议审查(简称会审)和发函审查(简称函审)两种方式。强制性标准必须采用会议审查。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在会审前10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等材料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审查时经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四分之三以上委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三条 会审时应作会议纪要,并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见附表5)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见附表6)。审查结论一般应包括第十六条(二)至(十一)项内容的审查意见。
  第二十四条 函审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将函审通知、标准送审稿、标准草案编制说明、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表7)等函审文件,提交给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体委员。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应对函审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见附表8),并附全部函审单。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一般应在收到标准制定工作组函审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全部函审工作。
  对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难于统一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必要的修改后再次函审或会审。
  第二十五条 标准通过审查后,由标准制定工作组根据审查意见对送审稿作必要的修改,提出标准报批稿、编制说明及相关附件。
  标准未通过审查的,标准制定工作组应根据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审查。

第四章 标准报批

  第二十六条 标准起草单位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见附表9)的相关内容,连同相应的报批材料报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核,通过后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报部委托机构。
  第二十七条 部委托机构对行业标准报批材料进行汇总,给出行业标准编号,并填写行业标准申报单相应内容后,上报装备司。上报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见附表10);
  (三)行业标准申报单;
  (四)行业标准报批稿(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五)行业标准编制说明(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六)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纸型一份,电子版一份);
  (七)行业标准审查会议纪要(附《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和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或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附全部的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八)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原文和译文;
  (九)强制性标准中、英文通报表(见附表11)。
  第二十八条 由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协助装备司对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内容包括:
  (一)与产业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水平的符合性;
  (二)与现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标准,特别是强制性标准的协调性;
  (三)标准中是否涉及专利,如涉及专利,其处置说明是否清晰。

第五章 标准批准发布和出版

  第二十九条 行业标准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三十条 行业标准批准发布后,由部委托机构按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备案。
  第三十一条 行业标准纸质文本和PDF(便携式文档)格式电子文档由相关出版机构出版,并保证二者的一致性。行业标准出版后,相关出版机构应及时将标准纸质文本(含电子文档)分别送科技司和装备司各两份。

第六章 标准复审

  第三十二条 标准实施后,根据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应适时提出复审建议,由部委托机构组织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定期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复审形式可采用会审或函审。
  第三十三条 标准复审结论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三种情况。对复审的每一项标准均应填写《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见附表12)。
  第三十四条 标准复审后,由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复审报告(内容包括:复审简况,复审程序,处理意见,复审结论等),填写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标准汇总表(见附表13、14、15),并将标准复审材料经部委托机构汇总后上报装备司。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标准复审报告;
  (三)标准复审项目汇总表;
  (四)标准复审意见表。
  第三十五条 装备司对复审材料审查、协调、汇总后上报。
  第三十六条 标准复审结论通过公示、协调一致后,经部领导批准,以部公告形式发布。

第七章 标准修改

  第三十七条 当标准的技术内容不够完善,在对标准的技术内容作少量修改或补充后,仍能符合当前科学技术水平、适应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的,可对标准内容进行修改。
  第三十八条 由起草单位提出标准的修改内容,并填写《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见附表16)。由相应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审查,并填写审查纪要(内容包括:修改原因和依据,审查结论等),按标准报批程序办理。报送材料包括:
  (一)报送函;
  (二)审查纪要;
  (三)标准修改通知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装备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单 位 名 单

  1、行业标准技术支撑机构
  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2、部委托机构
  机械行业: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制药装备行业协会(负责制药装备领域)
  汽车行业: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
  航空行业:中国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
  船舶行业:中国船舶工业综合技术经济研究院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标准化研究中心(负责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所属企事业单位)

附件2:

附 表 目 录

  附表1 行业标准项目建议书
  附表2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汇总表
  附表3 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
  附表4 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附表5 行业标准审查会审查结论
  附表6 参加审查的代表名单
  附表7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附表8 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结论表
  附表9 行业标准申报单
  附表10 报批行业标准项目汇总表
  附表11 强制性标准通报表
  附表12 行业标准复审意见表
  附表13 行业标准复审继续有效标准汇总表
  附表14 行业标准复审修订标准汇总表
  附表15 行业标准复审废止标准汇总表
  附表16 行业标准修改通知单(格式)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1293907/n11368223/n13166541.files/n13166890.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