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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10:17:28  浏览:96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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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10〕 74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
现将《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月二日


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外进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建筑经营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外进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外进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外进建筑业企业,是指注册地不在呼和浩特市,具有其他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筑业经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外进企业”)。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进企业的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业企业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实行企业资质备案和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管理。
外进企业资质备案是指外进企业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前,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外进企业资质备案证书。
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是指外进企业依法取得资质备案证书后,在本市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后30日内,应当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手续。
第六条外进企业申请资质备案手续,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呼和浩特市外进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申请表》;
(二)授权委托书原件及法人、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企业注册地地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介绍信原件和企业诚信证明原件;
(五)企业法人对驻本市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驻本市管理机构办公场所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外进企业应当在本市设立分公司(办事处)一级的分支机构,由分支机构负责本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承揽工程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一家外进企业只能在本市设立一个分支管理机构。
第八条外进企业申请办理承接工程项目备案,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呼和浩特外进建筑业企业承接工程项目备案申请表》;
(二)承接工程项目的建造师、技术负责人和安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执业(或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和近半年在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缴费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承接项目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第一部分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对申请备案的外进企业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施工现场等进行实地核查,对资料完整并真实有效的外进企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并保留相关材料复印件存档。
第十条承接工程项目备案有效期为项目实施周期,工程项目办理了竣工备案手续后工程项目备案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已在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外进企业在本市承揽建设工程的,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当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发的外进企业备案证书原件、驻本市分支机构证明,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十二条外进企业驻本市管理机构应当按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筑业统计报表。其主要管理人员、办公场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应当在变更后15日内提交相关变更资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外进企业实行动态监督管理,将外进企业纳入本市建筑行业诚信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建筑市场准入和清出制度。
第十四条外进企业在本市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和分包工程项目,须向发包方和总包方出示备案证书原件。发包方和总包方不得将工程发包或分包给无备案证书的外进企业。
第十五条工程总包方有权拒绝未办理资质备案手续的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的外进企业承揽建筑工程。
第十六条外进企业在本市的建筑活动,必须保证投入项目的机械设备、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的安全合格和所需资金的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外进企业应当结合承接工程项目的特点,合理安排相关的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所配置的各类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承接项目类别、规模的要求,并建立和完善各项岗位责任制。
第十八条严禁外进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挂靠施工。严禁外进企业使用非本企业的持证人员挂名、挂证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九条外进企业在本市从事经营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市建设工程管理和行业管理规定。在备案有效期内,如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记入诚信档案;情节严重的清出本市建筑市场。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呼和浩特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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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发〔2011〕1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四日


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国发〔2009〕12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制定上海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到2012年)重点实施方案。

  一、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一)实施基本公共卫生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贯彻实施国家九类21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将具体内容增加到42项。在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础上,逐年新增实施新生儿疾病筛查、社区居民大肠癌筛查、60岁以上老人接种肺炎疫苗等3项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各级财政保障所需经费,覆盖全体居民。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和绩效考核制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方法,加强督导和检查。

  (二)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实施第三轮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改善疾病预防控制、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等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整合市级妇幼保健资源,加快建设上海市妇幼保健中心。完善各级各类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岗位设置,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整合全市医学科研资源,搭建国内外合作平台,加强对重大公共卫生问题的联合攻关。加强流行病学、卫生毒理学、微生物学、环境与职业卫生、健康教育等学科建设,大力培养现场流行病学等应用型公共卫生技术人才。研制和推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适宜技术、中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完善技术规范,健全管理制度和流程。继续推动无偿献血工作,加强采供血机构建设和血液质量控制,完善临床用血综合评价和考核体系。探索开展气象公共卫生研究与服务。

  (三)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建立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基础、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医疗机构为支撑、全社会参与的慢性病综合预防控制体系。实施慢性病综合防治工程,积极开展慢性病的综合干预,提高慢性病管理率和控制率。开展高危人群健康管理,探索实施高血压、糖尿病、肿瘤等主要慢性病早期筛查和病人社区综合管理。健全慢性病及相关危险因素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四)加强妇幼卫生保健。推广应用孕产期适宜保健和干预技术,优化孕产期保健服务模式。完善以社区为基础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模式,提高生殖健康服务能力和水平。探索建立儿童综合发育干预、评估体系;逐步建立和规范遗传代谢病等本市常见出生缺陷筛查、诊断和管理体系,提高新生儿疾病筛查水平。开展儿童精神卫生需求评估。

  (五)加强学校卫生服务。实行“医教结合”,探索“一校一医”工作模式,加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队伍建设。将学生生长发育、心理健康纳入师范院校教育内容。开展校园内急救知识和技能全员培训。通过加强运动、合理营养等干预措施,降低学生肥胖发生率。加强学生心理健康干预和服务。加强因病缺勤缺课报告,完善学校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机制。

  (六)全面提升公共卫生应急处置能力。以技术储备为基础,完善各类应急处置预案和技术方案,建立实验室及现场快速检测方法,配备相应设备和试剂,加强人员培养和科学研究。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现场侦检和采样、流行病学调查、医疗救援等方面的公共卫生应急专业技能培训。以应急处置为重点,根据应急处置预案,有计划地开展多种形式的演练,提高现场处置效率。加强“120”、“119”、“110”应急系统的联动,构建立体式、跨区域、多部门协调合作的应急医疗救治系统。加强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危重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和专科急救中心的建设。

  (七)努力提升公共卫生监督能力。完善公共卫生监督体系,推进郊区卫生监督派出机构的设置,各级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装备和车辆配置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建立公共卫生监督的监测预警决策支持平台,加强公共场所卫生、传染病防治、生活饮用水卫生、学校卫生等公共卫生监督工作。加大食品药品安全保障相关经费投入力度,建立健全基层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配备食品药品相关监督设备和快速检测装备。充分运用高科技手段,逐步建立高风险食品的溯源系统,健全药品安全实时监控系统。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发挥好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的作用。加强对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八)加强职业病综合防治。健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机制。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保障工作经费。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主体意识,加强职业健康监护。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的作用,搞好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探索采取商业保险方式,鼓励用人单位投保,提高职工的职业健康保障水平。

  (九)推进全民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以建设健康城市为平台,结合开展健康社区、健康单位和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加强健康知识的宣传,使市民的健康素养明显提高。围绕控油、控盐、控烟、控体重、适量运动、合理用药和控制抗生素滥用等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宣传和健康促进活动,并面向全市居民家庭免费发放相关实用健康工具。在居(村)委会推广建立市民健康自我管理小组,在企事业单位探索和推广职工健康自我管理活动,全市培育1万名健康自我管理活动志愿组织者,每年组织20万名人群参加健康自我管理活动。

  (十)切实保障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业务经费、发展建设经费由政府预算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上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1年起按照常住人口标准,各区县人均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应高于50元。切实保障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

  二、实现本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全覆盖

  (一)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整合本市多类型的医疗保险制度,简化医保人群划分,将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和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将外来从业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缩小不同人群待遇差距,形成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到2012年,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覆盖本市城乡居民,参保(合)率达到90%以上。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缩小不同医保制度之间、城乡之间的医保待遇差距,搞好各类医保制度的转换衔接,逐步形成合理的医保待遇梯度。逐步调整各类制度的医保支付比例,适度提高市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28万元,达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报销80%。归并人群分类,调整按照出生年月享受相应医保待遇的办法,缩小待遇差距。优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综合减负办法。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70%左右。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2011年全面落实区县级统筹。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水平,逐步达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均筹资水平。新农合参合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级和三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70%、60%和50%;政策范围内住院基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平均达到70%;落实新农合大病减贫补助政策,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6倍以上。相应提高新农合筹资水平,逐步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水平接轨。完善新农合“以奖代补”的财政投入办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逐步提高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障水平。

  (三)完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完善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总额预算支付方式,研究按照病种付费和按照人头付费的支付方式。根据本市组建的医疗联合体性质、运行方式和管理体制等情况,探索研究支持医疗联合体的医保支付方法。根据本市各级医疗机构功能定位调整,通过经济杠杆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探索单病种管理等支付方式改革,加强基金使用监管。

  (四)探索建立老年护理保障计划。按照“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的原则,整合利用各类老年护理资源,建立多层次、多元投入的老年护理保障计划。积极研究制订老年护理保障筹资、支付、运行、服务、评估等政策。

  (五)发展补充医疗保障制度。完善补充医疗保障制度,推动职工医疗互助保障计划、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互助基金、市民社区医疗互助帮困计划和其他各类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加快发展商业医疗保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适应不同需要的健康保险产品。促进补充医疗保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信息共享,探索直接结算,简化理赔手续。

  (六)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搞好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综合帮扶工作的衔接。增加医疗救助资金投入,调整和完善医疗救助政策,简化医疗救助审批程序,推进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实施事后医疗救助向事中、事前救助转移。试点开展取消低收入家庭的医疗救助病种限制;在住院救助的基础上,逐步开展门诊救助。针对因病致贫“支出型”贫困人群,制定政府救助和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切实缓解其实际困难。

  三、为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公平可及、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

  (一)贯彻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成立市基本药物制度工作委员会,负责本市基本药物制度有关重大事务决策。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307种的基础上,根据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的实际情况,增加381种社区基本用药。2011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国家基本药物和本市增补药物的范围内配备使用药物,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提高各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使用比例。

  (二)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将基本药物统一纳入市级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体系,实行单一货源承诺、量价挂钩的集中采购方式,明显降低基本药物价格,由中标药品生产企业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加强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建立核查档案。开展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处方工艺核查,严格执行GMP的有关规定。加强对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监管,严格执行GSP的有关规定。对基本药物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全面实施基本药物电子监管码追溯管理。探索药品“监督检查、快速筛查、靶向抽样、目标检验”的抽验模式,发挥抽验的最大效能。完善药物储备制度,确保临床必需、不可替代、用量不确定、不常生产的基本药物生产供应。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将基本药物品种全部纳入本市各类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提高报销比例。完善医疗机构用药管理、处方审核制度,加强对医务人员基本药物制度与合理用药的培训和考核。加强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与监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基本药物制度宣传,提高市民对基本药物的认知程度,普及合理用药常识,在全社会形成有利于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良好氛围。

  四、为城乡居民提供优质便捷的基本医疗服务

  (一)优化医疗资源布局。制定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加强医疗资源准入管理,优化全市医疗资源布局。实施郊区三级医院建设“5+3+1”工程,即在浦东新区、闵行区、嘉定区、宝山区和原南汇地区各引进一所三级医院,积极支持崇明县、奉贤区、青浦区中心医院升级为三级医院,迁建金山医院,使郊区各区县都拥有至少一所三级综合医院。中心城区三级医院原则上不再增加床位。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按照街道(乡镇)所辖范围规划设置。

  (二)合理配置医疗资源。完善由机构护理、社区护理、居家护理组成的老年护理服务体系。优化老年护理服务资源,提高老年护理服务效率,整合和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部分二级医院、社会办医疗机构等现有医疗资源提供老年护理服务。增加家庭病床,鼓励居家护理。探索建立老年护理分级管理模式,制定老年护理服务规范、老年护理机构出入院标准和第三方评估办法。加强康复医疗资源的配置和人才培养,推进部分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加强精神卫生工作,市级层面重点建设市精神卫生中心,区县级层面完成18个区县的精神卫生中心标准化改造,加强社区精神卫生防治,大力发展社区精神卫生康复站。进一步完善民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相关政策,逐步给予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技术质量成本优势明显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相应的医保定点待遇。

  (三)健全中医服务体系。以国家中医临床研究基地为龙头,以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试验区为平台,整合市和区县两级中医医疗、教育、科研资源,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结合市级中医临床研究基地建设,推进研究型中医医院部市共建项目。完善中医药服务网络建设,新建隶属三级中医院的中医门诊部,加强政府举办的二级中医医院建设,推进实施中医坐堂诊所项目计划。加强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技术传承,建设中医临床重点学科、中医临床优势专科、推广应用中医诊疗适宜技术。建设中医药人才队伍,培育中医药高级领军人才,开设高级西医师“西学中”研修班,实施优秀中青年和“杏林新星”人才培养计划。加强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医药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建设,组织研究中医医疗、护理、中药药剂质量控制相关标准。

  (四)推进医疗资源整合。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整合医疗资源,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探索组建区域性医疗联合体,在本市选择2~3个区县先行开展改革试点,在探索试点取得经验的基础上再逐步向全市推广。医疗联合体实施“统一运行管理、统一医保预付、统一资源配置”,创新服务模式和服务手段,推进分级医疗、社区首诊、双向转诊,为市民提供全程医疗服务和健康管理。市民可选择现有的就医方式,也可选择医疗联合体签约就医,选择与医疗联合体签约就医的可享受就医服务优惠政策。

  五、探索以家庭医生制度为基础的社区卫生服务新模式

  (一)规范社区卫生服务。围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进一步引导基本医疗服务重心下沉社区。开展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创建。深化社区卫生服务模式改革,完善全科团队服务模式。针对社区各类人群加强社区三级预防,积极开展健康管理,每年完成一定数量的适宜技术推广应用,提高服务能力。开展家庭医生制度试点,家庭医生负责对一定数量的人群开展疾病管理和健康管理,形成更为紧密的服务关系。引导本市居民与社区家庭医生自愿签约首诊;探索按照服务人口付费的医保支付方式。坚持服务数量与服务质量考核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区卫生服务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将考核结果作为政府投入、医保定点资格、医务人员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采取定向培养的方式,充实农村基层医师队伍,通过镇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下派至村卫生室开展工作。根据乡村医生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满意度,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补助。

  (二)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原则,强化政府责任,完善投入机制。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财务监管,实行事前审批、事中监督、事后审计和绩效评估,完善预算调整机制和预决算审核制度。

  (三)完善医保总额预付办法。合理确定各区县的医保预付额度,预付资金按月拨付。医保基金增量部分的预算分配,适度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倾斜。明确医保总额预付制度下的医疗机构相关财务管理操作规定。

  六、推进公立医院改革试点

  (一)推进公立医院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适度分离,公立医院出资人代表行使公立医院所有权,推进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建立对经营者履行职责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开展部市共建,市政府分别与卫生部、解放军总后勤部共建卫生部在沪部管医院、第二军医大学附属医院,加强全行业属地化管理。

  (二)推进公立医院运行机制改革。构建以战略规划、全面预算、绩效考核、质量管理、资产监管、审计监督为核心的专业化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加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进一步改进医疗服务。严格医院预算和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实施内部和外部审计制度,在大型综合医院实行总会计师制度。剥离“院中院”,逐步取消公立医院特需床位。推行临床路径管理,优先使用适宜技术和基本药物。深化人事制度改革,科学合理核定人员编制,完善岗位设置管理制度和专业技术人员聘任制度,全面实行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探索注册医师多地点执业办法和形式。建立以岗位责任、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等为核心的绩效考核机制。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行不直接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的医院工资总额预算管理制度和以岗位工作量、服务质量为基础的内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务价值,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

  (三)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以公益性为导向,以服务成本为基础,合理确定医疗服务价格。完善政府投入机制,逐步实现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向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转变。对符合区域卫生规划的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建设等发展建设支出,经专家论证和有关部门批准后,纳入项目库管理,所需资金由政府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和承受能力逐年统筹安排。按照服务成本,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救灾、援外、支农、对口支援等公共服务经费,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给予专项补助。探索对中医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院、职业病医院、妇产医院、儿童医院、康复医院、老年护理机构实行分类管理的办法,在政府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四)推进公立医院监管机制改革。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公立医疗机构综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定点资格、院长绩效考核等的重要依据,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加强医疗服务要素准入管理,严格控制医疗机构基建项目规模,严格控制大型医用设备准入。强化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实施医疗机构“一户一档”、医务人员“一人一档”和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制度,逐步推行医疗机构卫生监督联络员制度,完善医疗机构自我管理和监督机制。实施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等管理办法,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和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支出监管。探索实行医保诚信管理、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等制度,完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契约化管理。探索建立社会第三方的公立医院评价制度。推行医院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五)合理控制医疗费用。不断深化医保和医疗联动改革,通过完善医保预算管理和医保总额预付制,形成医疗机构积极主动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的内在动力,保障患者合理的医疗需求,提高患者满意度。规范医保病人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的使用。加大药品和医用耗材的集中采购力度。进一步扩大检验检查结果互认范围,减少重复检验检查。将医药费用控制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公立医疗机构院长绩效考核体系和医院等级评审体系。公立医疗机构要坚持公益性办院方向,加强医疗服务、医疗收费管理,做到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杜绝乱收费、分解收费等行为,减轻病人负担。

  (六)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加强宣传引导,形成尊重医学科学、尊重医务人员的社会风气,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加强医德医风建设,大力弘扬救死扶伤、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开拓进取、乐于奉献的行风,促进医务人员廉洁行医。改善医务人员的工作条件,保障医务人员合理的收入待遇,探索建立医务人员收入的合理增长机制。合理确定医务人员工作负荷,科学配置人力资源。加强医院文化建设,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人文关怀。优化医务人员执业环境,完善医疗执业保险,积极发展医疗意外伤害保险和医疗责任险,建立医患纠纷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治理“医闹”行为。

  七、加强医学学科建设和人才培养

  (一)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按照“政府主导、各方参与、统一管理、规范培训”的原则,积极试点探索,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培养高质量的临床医师队伍。住院医师培训基地原则上设置在本市符合条件的三级医疗机构,少数可设置在具有显著专科优势的二级甲等医疗机构。市卫生部门要根据培训基地的培训能力和全市培训需求,合理确定培训基地数量和每个培训基地招录住院医师的数量。从2010年起,每年完成2000名左右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全部集中在经认定的培训基地进行,其他医疗机构不再承担住院医师培训职能。各级医疗机构要将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作为新进人员聘任临床医学类初级医师岗位和晋升临床医学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重要依据之一;住院医师培训对象工资待遇参照培训基地同类人员待遇,并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工伤、公积金等规定的社会保障,享受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相关福利待遇。将全科医师培训纳入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体系,提高全科医师培养的比重,加强全科医师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培训基地建设,探索全科医师定向委托培养方式,形成一支“下得去、用得好、留得住”的全科医生队伍,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二)加强医学学科建设和优秀人才队伍培养。实施新一轮医学学科建设计划,加强临床医学中心和重点学科建设。建设若干所临床和基础医学研究紧密结合、转化医学机制完善、临床新技术不断涌现、疑难重症诊治技术优势明显的现代化研究型医院,争取进入国家级临床医学中心行列,提升国际学术影响力。探索建设若干个转化医学中心和市级临床研究基地。构建上海医学科学研究平台,优化完善市预防医学研究院、市中医药研究院、市卫生发展研究中心、市食品药品安全研究中心的运行机制,以解决临床实际问题、转化形成适宜技术、降低医疗费用为导向,加强联合科技攻关,更好地发挥平台作用。推进医学领军人才、优秀学科带头人、优秀青年医学人才梯队建设计划,打造具有国际知名度的一流医学专家队伍,培育德才兼备的医学专家后备队伍。探索建立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与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监管人才联合培养机制,加速食品药品监管人才培养。不断完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专家队伍。加强院前急救人员培养,探索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

  八、建设基于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卫生信息化工程

  (一)建设统一标准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按照国家颁布的健康档案基本架构与数据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为本市常住居民建立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和主要卫生服务记录两部分内容的电子健康档案,为来沪就诊的外地患者建立电子医疗服务记录。加强居民健康信息和患者就医信息管理,确保信息安全和规范使用。

  (二)建设覆盖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信息网。以政务外网为主要依托,建立覆盖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信息网。构建市、区县两级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市级平台为全市范围跨区县、跨医疗卫生机构的健康信息共享协同提供支撑服务,医联平台为市级医院之间以及市级医院与其他医疗机构之间的诊疗数据共享提供支撑服务,区县平台为区县内部以及与本区县以外的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数据共享提供支撑服务。

  (三)促进医疗服务和健康信息的共享和利用。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为基础,以健康信息网为支撑,逐步形成连续、动态、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模式,实现“记录一生、管理一生、服务一生”。通过医疗卫生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和健康信息交换共享,促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业务协同,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医疗,提高检验检查、专病诊治等优质资源的利用效率。通过健康信息网,为区域医疗联合体和家庭医生制度的运作以及临床用药的使用分析和监管提供平台支撑和信息服务。

  九、加快发展现代医疗服务业

  (一)推进国际医学园建设。在浦东新区、虹桥商务区建设国际医学园。浦东新区上海国际医学园以先进医疗器械制造业和现代医疗服务业为核心,重点发展医疗器械及生物医药产业、医学研发、国际医院、国际康复、医护和医疗器械专业人才培养等。根据本市建设虹桥商务区总体规划,启动新虹桥国际医学中心建设,引进国际优质医疗资源,发挥本市临床医学中心的作用,建设一批高端医疗服务机构。创新建设机制,由社会资金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院以品牌、人员、技术等要素参与,发展高端医疗服务。

  (二)发展中外合资合作办医和社会办医。鼓励中外合资合作办医,引进优质国际医疗资源,建立高水平的医疗服务机构。鼓励社会资本在供给短缺领域举办医疗机构;鼓励社会资本举办以高端技术或高端服务为特色的医疗机构。

  (三)发展多种形式的医疗服务业。发展与国际医疗保险接轨、符合国际医疗服务惯例的涉外医疗服务。培养涉外医师和护士队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发展涉外医疗服务市场。积极探索医疗旅游、健康管理、高端医疗、中医药保健养生、康复护理服务、整形美容等服务业态的发展。

  (四)完善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政策。制定本市现代医疗服务业发展规划。在行业准入、机构建设、运营管理及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促进医疗服务业发展。完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申请等政策,积极探索试行医师多点执业,创造有利于人才流动的宽松政策环境。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促进商业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间的合作,探索商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参股医疗机构。培育并发挥好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等社会组织的作用,使其承担起行业自律、协调、服务和管理功能。

  十、切实解决居民看病就医中的突出问题

  (一)进一步方便居民就医。加强医院门诊力量配置,增加专家门诊次数,加强普通门诊专家把关和指导。根据居民需求,部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开设双休日门诊。推行门诊预约诊疗,提供网站、电话、现场等多种预约途径,逐步提高门诊预约率。试点开展专家门诊实名制挂号。推行门诊 “一站式付费”和医保病人“先诊疗、后结算”模式,减少病人排队次数和等候时间。提供网上查询检验检查报告服务,减少患者就医往返次数。推广整合门诊,加强专科协作,方便居民就医。开展优质护理服务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全市医疗机构。方便慢性病患者配药,对诊断明确、病情稳定、需要长期服药的慢病患者,应当开具2~4周处方用量。对部分临床必需的贵重药品,以集中定点的方式保障供应。

  (二)进一步规范医疗行为。各级医疗机构不得采取任何与科室或医生经济创收直接挂钩的分配方式,禁止发生与医药促销有关的不正当医疗行为。建立医疗行为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进行认定,认定结果记入责任医生的执业档案,并与个人职称晋升和执业资格挂钩。规范抗菌药物使用,加强对围手术期抗菌药物使用的监控,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使用管理,规范多种抗菌药物联合用药。严禁各级医疗机构出现院内“假出院”等弄虚作假行为。设立违规医疗服务行为联合投诉电话,加大卫生、医保等部门联合执法力度。

  (三)规范医保病人自费药品和自费医用材料的使用。医院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应当事先告知,征得病人或家属的书面同意。医院内使用的所有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应当由医院提供,并进入医院的财务账目。明确规定各级医疗机构医保住院病人自费费用占总费用的比例,并实行严格考核。定期公示医疗机构自费项目的费用情况,鼓励居民举报医院违规使用自费药品和医用材料的行为。适度调整医保药品和医用材料报销范围,逐步将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且无替代品的部分药品或医用材料纳入报销范围。

  (四)改善院前急救和医院急诊服务。市、区县两级医疗急救中心要进一步挖掘潜力,增加一线值班救护车数量。合理布局急救站设置,推进急救站标准化建设。提高随车急救医师保障待遇,探索建立医疗救护员制度,解决随车急救人员数量不足的问题。规范医院急诊接诊流程,保持“绿色通道”畅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必须确保核定的留观床位数量,加强急诊人员配备,提高收治急诊病人的能力,救护车到达后及时接车救治,确保救护车快速离院。落实就近急诊原则,一般疾病按照就近原则,送往设有急诊的距离最近的医院,各接诊医院必须落实首诊负责制。

  十一、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组织和协调推进改革,其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工作。各区县应参照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模式,在区县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认真落实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部署的各项工作。探索成立统筹协调本市卫生与健康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健全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机制,形成政策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实施步骤。加强医改监测评价,确保改革措施落实到位,改革成果惠及全体居民。

  (二)加强财力保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各项卫生投入政策,调整支出结构,转变投入机制,完善补偿办法,按照“突出重点,分步实施”的原则,切实保障改革所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三)鼓励试点探索。对改革中的难点问题,鼓励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试点,探索新路。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各项试点工作。要善于总结和积累经验,不断深入推进改革。

  (四)加强宣传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方案;采取通俗易懂、生动形象的方式,广泛宣传改革的目标、任务和主要措施,解答居民关心的问题,积极引导社会的合理预期,让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主动参与改革,让居民理解和支持改革,促进医患和谐;及时总结、宣传改革经验,为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和舆论环境。

论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方法的更新

曹诗权

当今中国,各部门法学的研究正方兴未艾,如火如荼,而婚姻家庭法学却似乎一片沉静,步入低谷,表现出明显的幼稚和落后。究其原因,研究方法的单调、陈旧和僵化则为归咎至此的要害。长期以来,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只是囿于单一的法律规范注释评介以及对一定社会现象进行平面重复分析总结的归纳演绎。这是法学研究最基本的方法,但不是惟一模式。婚姻家庭法学长期固步于此,形成封闭、偏狭、呆板的研究惰性,致使自身发展到一定程度即难再有新的进步。因此,要改变现状,走出低谷,婚姻家庭法学必须迎纳新兴科学理论和方法,突破平面僵化、孤立单调的陈旧模式,拔高和演化理论基点,开阔研究视野,更新研究方法。而另一方面,现代科学为适应社会需要和科学自身发展的规律,在传统学科基础上不断分离、综合,横断性、边缘性、综合性学科和方法相继兴起,并展示出强劲的活力和有效的社会应用价值;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打破传统的分界线,相互渗透、借鉴和引用,并孕育出新的理论方法。这是科学发展中的竞争与融合,是婚姻家庭法学摆脱困境的科学契机和不可逃避的现实挑战。抓住机遇,迎接挑战,更新研究方法,婚姻家庭法学理当作出如下方法论选择。
一、运用系统论的科学研究方法,拓展婚姻家庭法学理论的宏观视野,拔高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理论基点

早在数年之前,系统论方法已被引入法学研究中,并取得良好的理论成效和法律控制的实践效益,但婚姻家庭法学未能适时把握,表现出迟到的缺憾。所以当今日该方法在其他法学部门已不足为新之时,婚姻家庭法学不得不进行补课;而且就婚姻家庭法学的本身特点来看,这一方法更具独到的价值和意义。

每个婚姻关系、家庭关系及亲属关系都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这种分散化的系统在社会中全面辐射、铺开、形成一个庞大的社会网络结构。同时,它又是整个社会系统的分系统,以社会整体系统为背景和存在条件,并和社会系统中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分系统交互作用和影响。因此,婚姻家庭绝不是独立于社会的封闭体,从没有超历史、超社会的婚姻家庭。历史唯物主义告诉我们,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发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婚姻和家庭。婚姻家庭的根本属性是其社会性,决定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依存于一定的社会结构,服从于社会的经济基础,受控于政治、法律、宗教、道德、风俗习惯、文化观念等上层建筑。婚姻家庭的性质、形式、内容、功能、发展、变迁,在根本上归决于社会各系统的力量和作用。人类社会每一次变革,每向前迈进一步,都不可避免地给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灌注新的内容,赋予新的形式,强化新的功能,更换新的观念。同时,婚姻家庭作为社会的分系统,也是能动的、积极的,时刻对社会各系统给予强大的反作用。

据此,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将婚姻家庭作为孤立的现象,而应以系统论的科学方法,将视野投入复杂、变动而宏大的社会系统中,透过错综复杂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把握婚姻家庭与社会各能动要素之间的辩证关系和作用规律,为婚姻家庭在社会系统中定质、定位、定量,从而为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和法律控制提供宏观的、高层次的理论指导。

将婚姻家庭置于社会大系统研究,剖析这一社会因子与各个社会分系统之间交互联系和作用的整体效应及功能耦合与冲突,揭示婚姻家庭发展、变异、演化所依托的社会机制及其相对独立的运行规律,并非是仅仅停留在历史哲学的层面上,更重要、更有意义的是将婚姻家庭置于现实社会系统中,对各种作用于婚姻家庭的现实社会力量进行全面透视,确定婚姻家庭在社会走向21世纪的现代化进程中的方位,把握处于变革,流动中的各种社会机制在婚姻家庭领域所引起的正负效应及婚姻家庭的能动反应。这是一个博大精深、游离不定的研究视角,也是婚姻家庭法学突破狭隘思路,跨上新台阶,走向现代科学之林的基本而关键的理论命题。这一研究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不能简单徘徊于确认和记录具体社会现象的水平上,而应从现象中揭示婚姻家庭与各社会系统间深层联系和作用规律,透过外在的偶然性找出内在的必然性,达到从记载社会现象进而极科学地分析社会现象。二是不仅要科学解释、分析社会现实,而且要运用掌握的规律,探索实施社会控制的最佳对策,以期通过对策施控,保证婚姻家庭与各社会因素相互联系、交互作用的功能耦合和正常运行,从而促进和达到社会整体系统的均衡协调。这是婚姻家庭法学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也是其价值意义的实质所在。

从社会系统角度对婚姻家庭进行研究,其中心议题是婚姻家庭与社会现代化。但现代化是对社会的一种综合抽象的界定,通过经济、政治、文化、生活方式、国民素质等社会实体来表现。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应将宏观的理论视角投向以下几个方面:(1)婚姻家庭与自然环境;(2)婚姻家庭与生产力水平;(3)婚姻家庭与商品经济;(4)婚姻家庭与社会文化;(5)婚姻家庭与社会结构;(6)婚姻家庭与社会民主化;(7)婚姻家庭与生活方式;(8)婚姻家庭与人的素质;(9)婚姻家庭与科学技术;(10)婚姻家庭与社会规范;(11)婚姻家庭与社会伦理;(12)婚姻家庭与“一国两制”;(13)婚姻家庭与对外开放。研究这些问题,应注意到它们是构成现代化社会有机整体的能动要素,共存于现实社会中,互相制约,互相渗透,没有绝对的分界;婚姻家庭交织在它们共同作用的网络中,形成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运行规律。婚姻家庭法学只有首先对这些宏观论题予以研究和解决,才能将本学科根植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提高生产力水平、发展市场经济、实现高度文明和民主的现代化坐标系上,为婚姻家庭法学在新的时代走出困境,全面引导和控制婚姻家庭变革作出定向选择。
二、深入微观领域,运用新的理论方法,研究婚姻家庭的内在机制,构建婚姻家庭法学的微观理论模式,为法律控制确立本位选择方向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人类的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这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其特殊性就是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人的个体需要与人类社会需要的矛盾兼容一体。可以说,婚姻家庭是人类的原始动物性与社会性、个体需要与社会要求的一种不可调和而又必须调和的产物。调和的结果,是社会为两性关系和血缘关系确立一种范式,引导或强制人们在这个范式中满足其自然需要和社会需要,超越范式,则应遭受惩罚。这个范式最集中、最明确、最严格的表现形式就是婚姻家庭法。由此,婚姻家庭法的价值重心选择有三种可能,一是以人的自然需要和个体利益为确认和保护重心的个体本位;二是以社会需要和社会利益为中心的社会本位;三是将个体需要与社会需要合为一体,协调兼顾。

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决定了婚姻家庭法价值选择的双重性:一方面,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条件,极大地满足社会成员个体需要的追求与满足,保障个体利益;另一方面,又要求个体服从社会,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秩序,保障社会整体利益,促进社会进步与发展。这两方面决定了婚姻家庭法确认和保护的本位主体有两个,一是社会,二是个人。从而,婚姻家庭法学在微观层次上的研究应把握两大支点,一是研究在婚姻家庭中自然的人和社会的人,弄清个体需要或利益的构成要素及运行要素及运行变化规律,为法律诱导、保护和限制个体利益提供优化模式;二是研究婚姻家庭中的社会利益机制,为保证最大限度地实现婚姻家庭所承受的社会利益提供优化模式。

新的支点,不能凭空捏造,而应有新的理论内容和方法来充实构建。为此,我们应在马克思主义基本方法论的指导下,容纳新思潮,开放方法论,运用行为科学和价值论的原理、方法,将婚姻家庭法学引入行为法学和价值法学的新视野。

婚姻家庭法学的行为法学取向重在研究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行为机制,揭示行为的运行规律,为婚姻家庭法调控婚姻家庭关系,建立一般的、规范化的行为模式提供实证经验和构想。

法律对社会的控制,对社会关系的调整,实际上主要是对各种社会行为的规范和调控。通过法律手段,设定人们追求一定利益,满足一定需要的行为模式,建立和维护理想的社会秩序。反过来,社会秩序的建立,法律规范的社会化,又必须通过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对行为的研究,应作为婚姻家庭法学的重要课题。

人的行为是一个复杂、动态的系统,涵盖丰富的内容。人无论是在社会关系中,还是在法律关系中,既是被主体化的客体,又是被客体化的主体。其一切行为,一方面具有自然的、社会的、环境的、历史的、文化的等多种客体化的内容,表现一种身不由己的必然性选择;另一方面,在其客体化过程中,又有自身生理的、心理的、价值观的等多重主体化内容。这两方面导致了社会中人的行为的共同倾向性和个体差异性,从而决定了法律控制和调整的可能性与必要性。

因此,婚姻家庭法学对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进行研究,首先要把握两个基本点:第一,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各种表现形式,把握决定和制约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客观机制,揭示自然环境、历史文化、社会生活条件等客观力量作用于人的行为的规律,理解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每个人并不是单一的主体,而是被客体化了的主体,认识人们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各种行为选择的受动性;从而明确婚姻家庭法要有效施控,权利、义务要真正落实到人们的行为,必须首先从影响人的行为的客观力量着手,培植良好的法律环境。第二,透过婚姻家庭关系的一般模式,把握人的婚姻家庭行为的主观能动机制,揭示其主体性特质。这种主体性特质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主体的生理、心理、文化素质、品德修养、价值观、社会角色等特定化因素。它们既决定着人们对客观外在条件的认识,又决定着人们的行为选择、行为过程及对行为的把握和控制。二是主体行为赖以发生和追求的需要、目的、动机等动力机制,这是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的必备要素。其中起核心作用的是人的需要。需要是行为的内驱力,是每个人求得生理和心理诸方面平衡要求的反映。不同的人有不同的需要,同一个人在不同阶段、不同环境、不同地位、不同角色下有不同的需要,由此决定了行为的差异性和变动性。需要的产生与满足,是行为主体与外界的互动过程,这一过程可表现为刺激——需要——动机——行为——目标——满足状况。可见,人的行为总是因需要而开始,因需要的满足而告终;旧的需要实现了,又会产生新的需要,开始新的行为。所以说,需要在人的行为动力机制中,是一个中心环节,贯穿行为始终。我们研究婚姻家庭关系,分析人们的婚姻家庭行为,决不可忽视人的需要这一内在规定性。

婚姻家庭法学要正确把握这两个基本要点,必须运用行为科学的原理和方法,以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人的内在需要及其与社会相协调的行为选择为重点,系统研究和解决以下七个方面的问题:(1)人们在婚姻家庭中的行为受到哪些客观因素的影响,以及这些因素如何对行为施以作用;(2)决定和制约人婚姻家庭行为的生理机制和内隐心理状态;(3)人的价值观、文化素质、品德修养、社会职业角色等个性化因素对行为的影响;(4)人们依存或反映于婚姻家庭的客观需要,剖析需要的共同性、差异性、层次性、变动性及需要产生与满足的运行规律,弄清影响需要产生和实现的外在力量与内在因素,揭示与需要伴生的行为动机和目的;(5)人们反映在婚姻家庭中的各种需要的对象资源状况、获取资源的机会、追求和满足需要的行为耗费;(6)婚姻家庭中各种行为表现方式的运行模式和规律;(7)研究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实际行为与婚姻家庭法所需求的行为之间存在的差异性,揭示其根源,提出缝合差异的有效对策或模式。

婚姻家庭法学通过对上述诸方面的科学研究,方可为婚姻家庭法预测、激励和积极控制个体行为,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提供多方面的导向:一是为婚姻家庭法施控于影响人们行为的社会环境因素提供导向;二是为法律设定统一的规范化行为模式提供导向;三是为法律诱导、确认和保护人们的正常、健康、合理的需要提供导向;四是为法律强化统一的价值观,培养正确、积极的法制心理提供导向;五是为法律激励、诱导人们的积极的行为动机、目的提供导向;六是为法律分配满足需要的对象资源,明确行为耗费提供导向。由此,即可保证婚姻家庭法有明确的着力点和控制方向,从而有效地激励人们的积极行为,约束人们的消极行为,创立积极的法律秩序,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律所体现的社会利益和社会目标。

婚姻家庭法学的价值法学取向要求运用价值论的原理和方法,深刻剖析婚姻家庭和婚姻家庭法学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意义和价值取舍,揭示其功能作用,为其在社会中能最大限度地发挥显现的、潜隐的正向价值,消除负向功能提供理论指导。
首先,婚姻家庭法学应对婚姻家庭法确认和调整的对象——婚姻、家庭、亲属的价值功能给予科学的揭示。

在人类发展史上,当多种历史道路摆在人们的面前时,人们往往择其与人类当时最大利益相一致、相协调的方向前进。人类的两性关系、血缘关系从原始的动物界分离出来,经过群婚制、对偶婚制,最终确立了一夫一妻制婚姻和个体家庭形式。这一历史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人类从自发到自觉的价值认识和选择过程。

现代意义的婚姻家庭自从进入阶级社会以后,伴随着社会的更替、演进,其形式、结构、内容不断发生变异,价值和功能亦不断淘汰、更新、充实。不同社会、不同时代的统治者,总是运用各种社会力量,赋予婚姻家庭不同的形式和内容,强化婚姻家庭对其社会统治有利的价值功能,使婚姻家庭与之赖以存在的社会和时代保持最大限度的适应性。
婚姻家庭法对婚姻家庭的价值研究,主要把握两个方面:

其一,婚姻家庭从产生开始,至今一直沿袭固有的、自然的、基本的价值。这是婚姻家庭基于其内在性能和自然规律而普遍共存于人类社会的功能,反映了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发展的基本要求。但是,在历史上,婚姻家庭的这种基本价值并未得到科学的揭示和理性的把握,而是被宗教歧解和统治阶级的伪道德歪曲,在人们愚昧无知的条件下以不可遏制的力量自发地发生作用。今天,尽管科学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打破了宗教神话和剥削阶级的伪善,但许多人对婚姻家庭基本价值的认识还处于愚昧、偏执的状态。婚姻家庭法学应承认这种历史和现实,高举科学和理性的旗帜,引导立法、引导社会走向正确的认识,从而使婚姻家庭的基本价值在人们的自觉意识和理性把握下发挥出来。

其二,婚姻家庭在现实社会中的价值。在我国现实社会中,婚姻作为两性结合的社会形式,家庭作为一定范围亲属所组成的社会共同体,一方面继续保留其自然价值和职能,以满足人类个体和社会共同的基本需要;另一方面又迎纳了新时代、新社会所要求的职能内容,以适应或促进社会的发展、变化,显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的进步性、独特性。由此,婚姻家庭作为现实社会的客观实体,具有不可替代、不可或缺的价值地位,这正是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制度确认、保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必要所在,也是婚姻家庭法确立调控模式,施展控制力量应予把握、遵循的基本方向。

同时,我们还应注意到,现实社会对婚姻家庭的应然性价值要求与婚姻家庭实际展现的社会功能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这种差距,一是因为社会的婚姻家庭质量不高,不能发挥正常的、应有的价值,有的反而对社会起到了消极作用;二是由于婚姻家庭自身的历史延续性,往往将陈旧过时的功能潜隐到新的社会时空,附生于新的结构和形式,影响新的价值体系的建立;三是由于婚姻家庭的相对稳定性,使其价值、结构、功能不能及时转换、更新,适应不了社会发展、变化的需要;四是由于社会的原因,未能创造必要的环境,提供有效的途径以保证婚姻家庭价值的实现和功能的发挥。为此,婚姻家庭法学应深入研究婚姻家庭的价值规定性,揭示现实社会中其应然价值与实际功能发挥的差距及其根源,为婚姻家庭法有效诱导和确认婚姻家庭的正向价值,调整婚姻家庭的结构、形式,创造社会环境,保证婚姻家庭适应并促进社会发展、进步,提供科学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