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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6:59:46  浏览:938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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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


琼人劳保专〔2006〕38号

海南省人事劳动保障厅海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局、农业局,省直有关部门、农业各事业、企业单位:
现将经修订的《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农业厅组织人事处或省人事劳动保障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评审条件停止执行。


二○○六年五月三十日

海南省农业系列中、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暂行)
(二OO六年六月修订)

总 则
1 依据
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系列领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为人才的评聘提供依据,鼓励多出人才,多出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海南省农业系列专业技术的特点,制定本条件。
2 评审与聘用
按照本条件,经评审合格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资格者,表明已具备相应技术水平和能力。其技术职务的聘任和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和海南省的有关规定决定。
第三条 专业设置
农学(含作物栽培与耕作、作物遗传育种、热带作物); 园艺(含果树、蔬菜、茶叶、花木、蚕桑) ; 土壤肥料(含土壤调查、土壤管理与应用、肥料管理与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节水农业);植物保护(含农作物病虫草鼠害监测预报与综合防治、植物检疫、农药与植保机械应用);畜牧(含家畜家禽及特种动物遗传育种、饲养与技术管理、饲料、草业);兽医(含中兽医、动物检疫、兽药检验及兽药管理)。
第四条 专业技术名称
农学、土壤肥料、植物保护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统称为农艺师、高级农艺师;园艺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园艺师、高级园艺师;畜牧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畜牧师、高级畜牧师;兽医专业中、高级技术资格的名称为兽医师、高级兽医师。
第五条 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从事技术推广、开发、研究、生产指导、技术监督等工作的农学、园艺、土壤肥料、植物保护、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的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
第六条 基本条件
热爱祖国,热爱本专业,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遵纪守法,廉洁奉公,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在聘任现专业技术职务期间,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或称职以上等次。
第七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2、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4年以上;  
3、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中专毕业,担任农业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0年以上。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博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2年以上;
2、具有硕士学位或双学士学位,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 
4、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农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6年以上,并在县级以下(含县级)农业技术推广一线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20年以上。
本条中所规定学历均指经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国民教育、成人教育或经自学考试合格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学历。
第八条 破格申报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以上、农牧渔业丰收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6名)。
2、取得地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省地级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2名,县乡部门工作的人员限前3名)。
3、取得县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2名)。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条件
符合其中一项可直接申报:
1、取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限前3名);
2、取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二等奖或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一等奖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一等奖前2名,二等奖第1名);
3、取得所从事专业重大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专利2项以上,付诸实施并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的主要发明人。
第九条 论文、论著条件
(一)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出版过专著1本;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过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以上;
3、厅级以上专业会议上宣读、交流并被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
4、编写不少于2篇学术水平较高的专项技术分析报告、科技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规划、技术标准、技术实施方案、培训教材(1万字以上),经地、厅级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培训),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
(二)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条件
在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期间,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撰写论文、论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正式出版过本专业论著、编著、译著者(5万字以上,如合著、合译,本人撰写或译著部分不少于5万字);
2、在公开出版的专业刊物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其中在国家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
3、在国际专业学术会议或全国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2篇以上,或在省、部级专业学术会议上宣读并收入论文集的论文3篇以上。
第十条 外语、计算机条件
掌握一门外国语,并按规定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标准。
较熟练掌握计算机操作技术,并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成绩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在乡镇一级农技部门,或在种植、养殖企业生产一线从事技术工作的农技人员,申报中级技术资格者,可不受外国语及计算机考试等级限制;申报高级技术资格者,参加省人事部门组织的外国语和计算机等级统一考试,可降低一个等级档次。
第十一条 业绩成果条件
(一)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农牧渔业丰收奖四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一完成人);
4、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须具备下列业绩成果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奖项)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的科技成果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本条中所指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二条 接受继续教育条件
根据国家人事部、农业部规定,专业技术人员必须接受以新理论、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信息为主要内容的继续教育,并经省农业教育主管部门或人事部门登记备案。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50学时,申报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每年接受继续教育不少于30学时。
第十三条 直接确认条件
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者;获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硕士学位,从事本专业工作满3年,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中级专业技术资格。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后流动站期满出站人员,经考核合格者,可直接确认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分 则

第十四条农学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
2、掌握农学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壤肥料、农业气象、植物生理、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种子管理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3、各分支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的专业理论知识:
(1)作物栽培: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器官形成、产量构成因素、肥水运筹管理、增产机理等理论与栽培技术知识。
②掌握作物规划和规范化栽培的基本知识和类型。
③掌握土壤耕作学理论,重点了解土壤与耕作、耕作与栽培的理论,以及土壤改良、培肥地力,调整结构,建立高产稳产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④掌握土壤肥料学理论,重点是土壤的组成、理化性状及水气热状况的理论与协调措施,土壤养分状况及植物对养分的吸收原理,有机肥、无机肥的成份、性质,主要作物的施肥技术等。
⑤掌握田间试验设计、规划、实施、总结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⑥掌握农作物栽培新技术的理论与应用技术。
(2)遗传育种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育种理论,制种程序,种子田、制种田、繁殖田的设计和建立,制种技术等。
②掌握良种的生产、评定、繁殖、推广,以及种子的生理特性和种子的贮藏、加工、保质检测技术等。
③掌握相关的植物学、植物病理学、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作物栽培学、数理统计方法等理论。
4、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制订乡以上年度生产计划全过程,协助领导完成生产任务指标;解决过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保证农业有较快发展,做到主要农作物产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高。
2、作为主要成员,参加过所在县、乡主要作物布局调整和耕作改制。
3、熟悉有关农业技术的法律、法规与政策,曾参与技术监督工作,较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4、参与过一个农业开发项目的规划,能运用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工作中的有关技术问题并写出技术报告。
5、曾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讲义,指导初级技术人员进行工作和学习。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农艺师级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第一完成人);
3、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五条 农学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程、标准。
2、全面掌握农学专业理论知识和技术知识,了解土壤肥料、农业气象、植物生理、植物保护、农业环境保护、系统工程、电子计算机应用、种子管理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知识。
3、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4、各分支专业还必须具备以下的专业理论知识:
(1)作物栽培: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生长发育规律、器官形成、产量构成因素、肥水运筹管理、增产机理等理论与栽培技术知识。
②掌握作物规划和规范化栽培的基本知识和类型。
③掌握土壤耕作学理论,重点了解土壤与耕作、耕作与栽培的理论,以及土壤改良、培肥地力,调整结构,建立高产稳产农田,提高土地利用率等。
④掌握土壤肥料学理论,重点是土壤的组成、理化性状及水气热状况的理论与协调措施,土壤养分状况及植物对养分的吸收原理,有机肥、无机肥的成份、性质,主要作物的施肥技术等。
⑤掌握田间试验设计、规划、实施、总结的基本知识和方法。
⑥掌握农作物栽培新技术的理论与应用技术。
(2)遗传育种
①掌握粮、棉、油、糖等主要农作物的遗传育种理论,制种程序,种子田、制种田、繁殖田的设计和建立,制种技术等。
②掌握良种的生产、评定、繁殖、推广,以及种子的生理特性和种子的贮藏、加工、保质检测技术等。
③掌握相关的植物学、植物病理学、植物生理学、生物化学、作物栽培学、数理统计方法等理论。
(二)工作经历
在担任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主持并完成省部级农业主管部门下达的品种和栽培试验、示范、推广、良种繁育、耕作改制等方面的技术指导任务,对当地农业生产上的重大疑难问题有组织攻关的经历。
2、主持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提出科研、技术推广方面的规范、规划与管理的建议,参与有关法规、地方标准的制订等,有3项以上上述内容被省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采纳实施。
3、曾作为负责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对当地重大的、关键性的技术问题,进行技术指导、服务与咨询,从理论与技能上对中级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运用掌握的有关农业技术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很好地解决有关技术争议问题。
5、曾参与地级以上育种、栽培技术方面的研究课题的选题、立项、论证及实施的全过程,并就其中复杂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主持过1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的开发或2项以上新技术、新品种的推广应用,对提高当地农业经济效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农艺师技术资格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一项以上:
1、取得省部级科技进步奖(含相当级别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技术负责人(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六条 园艺专业园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果树:掌握果树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蔬菜:掌握蔬菜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3)茶叶:掌握茶树栽培、生理生化、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茶叶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了解加工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4)花木:掌握花木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园艺设施、观赏树木及园林设计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5)蚕桑:掌握蚕桑生理、遗传育种、生物学基础、土壤肥料、栽蚕养桑及蚕桑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状况和发展趋势,对本专业的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本专业某一领域国内的发展现状与动态,并能将国内的先进理论知识与技术应用于实际工作中。
3、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4、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园艺师职务期间,承担过大面积园艺设施、田园勘测、规划设计、施工或生产技术改造、新产品研制开发、培训等项本专业、本地区的技术工作,解决过园艺生产、科研和示范推广工作中的技术问题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负责承担过县级以上园艺专业科研、技术开发、技术推广项目,或参与省级以上园艺专业科研、技改项目或课题,成果达到本地区行业先进水平。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科研、开发项目2项以上。
3、在承担或技术指导的园艺设施和田园规划设计、施工或综合技术改造、生产管理等工作中业绩突出,使园艺产品数量、质量和效益呈连续上升趋势,得到主管部门认可。
4、负责编写过一门园艺技术培训教材或在本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园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七条 园艺专业高级园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园艺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果树:掌握果树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蔬菜:掌握蔬菜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3)茶叶:掌握茶树栽培、生理生化、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茶叶加工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了解加工设备的性能和工作原理。
(4)花木:掌握花木栽培、生理、遗传育种、土壤肥料、病虫害防治、贮藏保鲜、园艺设施、观赏树木及园林设计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5)蚕桑:掌握蚕桑生理、遗传育种、生物学基础、土壤肥料、栽蚕养桑及蚕桑病虫害发生规律及综合防治等基础理论知识和方法。
2、在园艺专业领域中至少对一门学科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广泛参加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3、了解农作物栽培、土壤肥料、遗传育种、生理生化、农业气象、农业环保、储藏保鲜、病虫害防治、观赏园艺等相关学科的专业理论和技术。掌握1-2种园艺作物的丰产栽培技术。
4、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5、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园艺师技术职务或助理研究员职务期间,有解决过园艺设施和田园的规划设计、栽培管理、良种繁育、病虫害防治、新技术应用推广、新产品研制开发、产品加工贮藏保鲜和综合利用、生产机械化及设施、产品标准及试验研究方法等,在某一方面工作中有解决关键性技术问题的工作经历,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主持或主要完成者,选育园艺良种一个以上,或引进优良园艺品种2个以上,经省、部级品种审定通过列为全国或省级良种,并得以推广应用。
2、承担研制的园艺新产品,获得全国或省名优产品证书并转化为批量商品生产,取得明显经济效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参加过2个以上中型园艺项目的设计规划,或3个以上园艺项目的技术改造、扩建工作。
4、主持、管理过70公顷以上桑、茶、果园,7公顷以上园林(花木)规划设计或综合技术改造工作,解决了工作中关键性的重大技术难题,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并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园艺师技术职务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取得以下成果一项以上: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主要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八条 土壤肥料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土壤肥料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
2、比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土壤调查:掌握土壤学、土壤分类学、土壤改良原理、土壤调查技术与制图。一般了解土壤化学、化学分析、土壤遥感、地质、地貌、植被、气候、测绘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土壤管理和应用:掌握土壤学、土壤肥力评价与改良利用、土壤质量管理等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一般了解土壤调查、作物营养与栽培、水文、气象等基础知识。
(3)肥料:掌握地区土壤养分状况、主要作物营养特性与施肥的基础理论知识及施用技术,掌握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料的性质及有效施用条件。一般了解作物栽培、化学、生物学、数学、田间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植物生理等学科的基础理论。
(4)土肥测试:掌握土壤、肥料、植株及农产品常规分析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同时具备土壤、肥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5)土地利用规划:掌握国土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规划(土肥部分)的依据、内容及方法。
(6)土壤环保:掌握土壤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农业生态、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等学科基础知识。
3、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4、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土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经历,并掌握土壤调查、土壤改良、肥料应用、土肥测试等方面的技能,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与完成过县级以上重点攻关项目或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技术骨干,完成地厅级以上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完成县级科研、开发项目2项以上;
3、参与起草制定1项以上本地区、市县范围内的地力保护、土壤环保与监测、肥料管理与使用及水土保持、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条例、规划的制订或专题报告,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4、负责编写过一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一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助理农艺师级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项目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十九条 土壤肥料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土壤肥料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较深入的了解。
各分支专业须具备的专业理论知识:
(1)土壤调查:掌握土壤学、土壤分类学、土壤改良原理、土壤调查技术与制图。一般了解化学分析、土壤遥感、地质、地貌、植被、气候、测绘等学科的基础理论知识。
(2)土壤管理和应用:掌握土壤学、土壤肥力评价与改良利用、土壤质量管理专业基础理论知识。一般了解土壤调查、作物营养与栽培、水文、气象等基础知识。
(3)肥料:掌握本地区土壤养分状况、主要作物营养特性与施肥的基础理论知识及施用技术,掌握有机肥、无机肥、生物肥料的性质及有效施用条件,平衡施肥的学理与方法。一般了解作物栽培、化学、生物学、数学、田间试验设计与统计分析、植物生理等学科的基础理论。
(4)土肥测试:掌握土壤、肥料、植株及农产品常规分析的原理和分析方法,同时具备土壤、肥料专业的基础理论知识。
(5)土地利用规划:掌握国土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以及农田基本建设规划、高产优质高效农业示范区规划(土肥部分)的依据、内容及方法。
(6)土壤环保:掌握土壤环境保护与环境监测、农业生态、微生物学、环境化学等学科基础知识。
2、在土壤肥料专业领域有深入的研究,熟悉和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掌握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开发新的研究应用领域。
3、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
4、能针对本地区或本专业实际,制定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科学研究规划和实施方案,并有指导、主持实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5、能独立完成土壤肥料专业的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6、在传授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有指导农艺师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技术推广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
担任土壤肥料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土肥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土肥专业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教育等的经历,并掌握土壤调查、土壤制图、土壤改良、土壤监测、肥料应用、土肥测试、土地利用规划、土壤环保等方面的技术,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承担或参与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省、部级科研课题1项,或地、厅级科研课题2项以上,并经过省、部级主管部门验收鉴定认可;
3、作为技术负责人,完成省级开发、推广项目2项或重点项目1项;或县(市)级开发、推广项目3项以上,取得良好的经济、生态、社会效益;
4、负责起草制定3项以上本地区、本市县范围内的地力保护、土壤环保与监测、肥料管理与使用及水土保持、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条例或规划的制订,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5、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并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土壤肥料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成员(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主要技术负责人。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条 植物保护专业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植物保护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并对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有一般性的了解。掌握植物保护学科的基础理论和技术知识,比较系统地了解本专业领域国内外现状及其发展趋势。
本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为:昆虫学、农业昆虫学、农业微生物学、植物学、普通植物病理学、农业植物病理学、生物学、统计分析、化学保护、植保机械、生物防治、农药应用。
相关专业理论知识为:作物栽培、土壤肥料、作物育种、农业气象、农业环境保护、经济管理等基础知识。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能开展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担任植物保护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植保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进行学术交流的经历,并掌握农作物病虫草鼠害预测预报或防治、植物检疫、农药、植保机械等方面的技能和技术培训,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过县级以上重点攻关的植物保护技术推广项目或重点植物保护科研项目1项以上;
2、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完成地、厅级以上植物保护科研、开发、推广项目1项以上;
3、参与起草过1项以上本地区、本市县范围内的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规划、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或专题报告,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4、负责编写过1门农业技术培训教材或在农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方面,系统讲授过1门课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植物保护助理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主持过地、市县的农业课题研究或推广项目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
3、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一条 植物保护专业高级农艺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全面地掌握植物保护专业必备的专业理论知识,具有系统坚实的理论知识,对与植物保护学科相关的作物栽培、土壤肥料、遗传育种、农业气象、农业环境保护等专业理论与技术有比较全面的了解。
2、在植物保护专业学科有较深入的研究,了解掌握本专业国内外先进理论、技术和科技信息,基本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发展趋势。了解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熟悉本专业的技术标准、技术规程。积极参加本专业及相关专业的学术交流活动。
3、能针对本地区或本专业实际,制定生产发展、技术开发、科学试验计划和实施方案,并有指导、主持实施和解决实施过程中重大技术问题的水平和能力。
4、能主持完成植物保护专业的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并在生产实践中得以推广应用。
5、在传授专业理论和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方面做出了较大贡献,有指导农艺师和其他农业技术人员开展科研或技术推广的能力。
(二)工作经历
担任植物保护农艺师或助理研究员技术职务期间,具有参加植保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活动、主持或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植保专业的重大科技推广项目、技术教育等的经历。有丰富的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实践经验,能出色完成任务,并取得较好成绩,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完成人,完成1项以上国家或省、部级攻关项目、重点科研项目的研究;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重点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或地、厅级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
3、主持完成省、部级开发、推广项目2项或重点项目1项;或县(市)级技术开发、推广项目3项以上;
4、负责起草3项以上本地区或分管范围内的病虫防治、植物检疫、农药管理等规划或法律、法规、条例的制订,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并已付诸实施。
5、主持或独立完成1项以上对农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科技项目,并得到地厅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可的。
(三)业绩成果
担任植物保护农艺师技术职务期间,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完成人(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二条 畜牧专业畜牧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掌握畜牧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一般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掌握畜禽饲养管理、遗传育种、畜禽繁殖、饲料生产、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畜牧生产环境保护、动物卫生保健和草业生产、加工等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
(1)畜牧各分支专业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①畜、禽饲养管理:营养学、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饲料调配、饲料加工、生物统计、常见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②畜、禽繁殖和遗传育种: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基因学、遗传工程、保护与利用、杂交育种、品种培育、人工授精、生物统计、胚胎工程、性别鉴定、妊娠诊断、分娩与护理、生殖激素、生殖疾病、繁殖生理、孵化技术、育雏技术等。
③饲料生产:饲料分类、饲料原料栽培、饲料加工、饲料调制储藏、植物生理、植物保护、草地学、饲料调制、生物统计、畜牧经济、农业气象。
④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环境管理、产品鉴别、产品检验、品质分析、生物化学、加工工艺、微生物学、农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⑤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环境管理、疾病检疫与防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畜禽舍卫生学、环境工程、牧场设计、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兽医学、数理统计。
(2)草业专业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草地生态、草地培育、草地经营与管理、草地利用、草地保护、草业系统工程、植物分类、测绘学、运筹学、生物统计、土壤与气象、作物遗传与育种,草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品种优势、生产条件、市场情况、科技信息。掌握畜禽养殖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在担任助理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有一定科研、设计、生产和技术管理能力,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参加者,参与省、部级以上畜牧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下达的科技、生产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3、作为主持人或主要业务骨干,参与县级以上畜牧、草业科技和生产技术推广项目2项以上。
4、独立完成本单位技术性较强的畜牧生产技术推广(改进)、科技项目3项以上。
5、以主要参加者,撰写并已得到有关部门批准实施的有关技术标准、规程2项以上。
6、作为技术骨干,参加推广和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2项以上。
7、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县级以上畜禽场的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推广开发、草场管理等工作一个生产周期,能独立处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能撰写技术工作总结。
(三)业绩成果
担任助理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获得如下成果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三条 畜牧专业高级畜牧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具有系统坚实的畜牧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技术知识,较好地掌握相关专业的知识,对本专业的某一分支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独立的见解。在本专业一门学科能跟踪国内外科技发展前沿技术。
(1)畜牧各分支专业必备的基础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①畜、禽饲养管理:营养学、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生理学、饲料调配、饲料加工、生物统计、常见动物疾病的预防与治疗。
②畜、禽繁殖和遗传育种:畜牧学、生物化学、动物基因学、遗传工程、保护与利用、杂交育种、品种培育、人工授精、生物统计、胚胎工程、性别鉴定、妊娠诊断、分娩与护理、生殖激素、生殖疾病、繁殖生理、孵化技术、育雏技术等。
③饲料生产:饲料分类、饲料原料栽培、饲料加工、饲料调制储藏、植物生理、植物保护、草地学、饲料调制、生物统计、畜牧经济、农业气象。
④畜、禽产品质量检(监)测:环境管理、产品鉴别、产品检验、品质分析、生物化学、加工工艺、微生物学、农畜产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⑤环境保护与动物卫生保健:环境管理、疾病检疫与防治、环境保护、环境监测、畜禽舍卫生学、环境工程、牧场设计、土壤学、气象学、植物学、兽医学、数理统计。
(2)草业专业需要具备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
草地生态、草地培育、草地经营与管理、草地利用、草地保护、草业系统工程、植物分类、测绘学、运筹学、生物统计、土壤与气象、作物遗传与育种,草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等。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品种优势、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具有开拓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4、能独立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能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畜牧师的工作。
(二)工作经历
1、必备条件
(1)有主持生产环境条件复杂、技术难度较高的生产、科研、推广、开发项目全过程的经历;或有主持中型以上生产单位饲养管理技术的经历;或有引进新的技术、品种、理论和应用领域的经历。
(2 )有参与评审、鉴定技术复杂的推广、开发、科研成果的经历和能力。
(3)曾作为技术骨干参加制定地、厅级以上畜牧生产规划。
(4)有解决畜牧、草业专业中复杂、关键技术问题或处理畜牧场重大技术问题的经历。
(5)在生产、技术工作中,能运用计算机进行数据、信息的收集、处理。
2、在担任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主要参加者,参与国家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2)作为主持人或主要技术骨干,完成省、部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3)主持完成地、厅级以上业务主管部门重大科研或技术推广项目1项以上。
(4)主持或作为执笔人,撰写过本行业地级以上技术标准、规程,并经批准在实际工作中施行。
(5)主持省、部级以上推广项目或主持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1项以上;或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承担开发新产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2项以上。
(6)主持或者作为主要技术骨干,负责中型以上养殖场的畜、禽饲养管理、良种繁育、饲草饲料技术开发和推广、草场管理等一个生产周期的技术工作,并能处理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明显的效益。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畜牧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3、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一等奖1项或二等奖2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4、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前三人),完成2项以上地、厅级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5、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连续三年每年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主持完成科技项目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的首位技术人员。
新增产值和经济效益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四条 兽医专业兽医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较全面地掌握兽医专业必备的理论知识和动物疫病防治技术,了解相关专业的理论和方法。
①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②兽医专业必备的临床知识: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动物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③兽医专业需要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临床病理学、实验室诊断技术等。
2、能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
3、了解本省、本市县动物传染病的发生情况及其特点、规律,掌握临床常规检验技术、病理剖检技术、X射线诊断技术、外科手术、难产时助产手术、常用药物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理疗技术等临床诊疗技术和基本防疫技能,能准确诊治动物常见病。
4、了解本专业国内科技现状,了解本地区动物品种分类情况,掌握家畜家禽疾病诊断的技术操作规程、标准,能独立解决工作中的一般技术问题。能开展技术培训和技术咨询。
(二)工作经历
1、必备条件
(1)曾参与制订县以上或中型以上生产单位的生产和技术工作的短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全过程。
(2)能解决本专业防、检、治技术工作中的一般问题。
(3)熟悉本地区疫病情况、生产条件和科技信息。
(4)能指导初级兽医技术人员进行工作。
(5)初步掌握计算机应用的一般知识;省以上兽医专业技术人员要掌握《全国畜禽疫情计算机管理软件》的操作及应用。
(6)了解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熟悉兽医专业的技术规程、标准、规范。
2、在担任助理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参加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2项以上。
(2)参与县以上动物疑难病、新发病的诊断、医疗和预防工作,正确诊治动物常见病,并提供本人治疗的有效病例10份以上。
(3)了解本县区域范围内动物疫病发生、流行的特点、规律,参与本区域内流行病调查、临床综合诊疗、疫情监测和免疫监测等项技术工作,提供经本单位确认的本人该项业绩的证明材料。
(4)掌握动物或动物产品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技术,包括水质量检验技术、动物产品检验技术和皮、毛消毒技术,出入境检疫、运输检疫或实验室检验工作,并提供本人的检验报告5份以上。
(5)掌握菌种保藏技术、细菌生物鉴定技术、细菌分离提纯技术、细胞培养技术、微生物发酵技术、冻干技术、生产工艺技术。并提供本人的工作记录5份以上。
(6)掌握动物用药品(包括生物制品)的生产、检验技术。曾根据“生物药品制造检验规程”主持1—2个品种的生产、检验工作;提供本人在动物用药品质量检验报告5份以上。
(7)曾提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改进生产工艺的技术建议,并被主管部门认可采用,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业绩成果
担任助理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取得下列业绩之一:
1、作为技术骨干,使本县区域内动物疫病防治效果达到部或省颁布的控制标准;或取得经上一级主管部门认可的明显的防治效果。
2、按技术操作规程高质量地完成市场、动物产品检疫(检验)或口岸检疫工作,查出病畜禽、不合格产品,并及时处理,为国家挽回损失,提供经本人检验、检疫报告及处理报告五份以上。
3、作为技术骨干,指导一家中型以上兽药厂生产中的技术工作,所负责的药品质量达到国家GMP标准。
4、本人诊治当地常见动物疾病1000例以上,疗效达70%以上。
5、独立完成动物疫病诊断、疫病调查、疫情监测、监督、疫区(疫病)净化、免疫监测、防治效果、考核验收等工作;或独立承担的兽医卫生检疫、检验样品达到600份。
6、获得下列奖励之一:
(1)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2)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3)作为主要技术骨干,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3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
(4)本人研究的科技成果获得专利,并在兽医工作中运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者。
新增产值、经济效益和动物疾病防治效果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第二十五条 兽医专业高级兽医师技术资格条件
(一)专业理论知识
1、有坚实系统的兽医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掌握较广博的相关学科知识,在兽医专业的某一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和有独到的见解。全面掌握兽医专业的动物医学理论和临床技术。
兽医专业必备的专业基础理论:动物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生理学、动物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学、畜牧学、生物统计、环境卫生、动物免疫学、病毒学、流行病学原理等。
兽医专业必备的临床知识:家畜临床诊断学、内科学、外科学、产科学、中兽医学、传染病学、寄生虫与寄生虫病学、兽医卫生检验。
兽医专业需要了解的分支领域的专业理论:细菌分类学、生物药品制造、毒理学、麻醉学、实验流行病学、传染病实验室技术等。
2、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科技现状、发展趋势,并能将国内外先进技术和新理论应用于实际工作。了解本地区、本行业市场信息、科技信息,具有开拓新技术、新方法的能力。
3、熟悉本专业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熟悉掌握本专业的技术规范、技术规程和规章制度。
4、能独立完成科研、推广项目,有独立解决科研、生产和管理中出现的技术问题的能力,能对科研、推广项目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撰写技术报告、工作总结。能指导技术培训、技术咨询和兽医师的工作。
(二)工作经历与能力
1、必备条件
(1)曾组织本专业一门学科研究、主持本专业省级技术项目,或者曾负责中型养殖场的兽医工作。
(2)开展对外技术交流合作,解决过本专业关键性技术问题;或者作为技术骨干参加了县级规划的编写;或者有主持引进新的技术、新方法,并应用在本区域的兽医工作的经历。
(3)掌握计算机应用技术和兽医专业领域内计算机应用技术,或能组织开发兽医专业技术计算机管理软件。
(4)熟悉国家有关兽医工作的方针、政策,全面掌握有关的标准、规程、法律、法规,并能在工作中正确运用。
(5)曾对兽医师进行指导和培训,并审核过其承担的项目。
2、在担任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1)国家级科技项目的主要参加者,或省、部级科技项目的主持人,或2项以上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项目的主持人。
(2)主持或参加拟定国家或省级的行业发展规划、计划、技术规程、标准、办法、规范、实施细则。
(3)曾组织指导国家和省的重大疑难病的调查、诊断,获得结论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4)曾主持扑灭国家、省内的重大疫情,写出报告并提出预防、控制方案。
(5)曾主持拟定本地区(含县级)范围预防、控制、消灭动物疫病的规划、实验方案,并参与实施。
(6)曾主持流行病学调查、疫情监测、免疫监测等项目工作并做出综合分析,提出各种疫病防治措施通过省级鉴定。
(7)曾就省级科技成果质量水平进行评价和鉴定。
(8)提出适合全省或本地区兽医工作的重要技术方案,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包括:预防国外疫病传入的技术方案,停止或决定使用某种疫苗、药品,某项技术、方法;或引进某项重要技术项目;停止或决定进出口某种动物、繁殖体、动物产品、疫苗、药品;拟定全国或省内控制消灭某种动物疫病的技术方案。
(9)临床诊疗技术有独到之处,曾应用临床诊疗技术、实验室诊断技术,确诊治疗疑难病、新发病,并提出有效预防方案,并得到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可。
(10)熟悉实用技术,掌握国内外实验室技术新进展,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改进、研制新的诊断(检测、监测)技术标准。
②曾对当地新发病、疑难病分离出病原或查出病因,提出相应的防治建议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
(11)提出改进本区域兽医卫生措施,保证动物产品及兽医卫生质量的主要技术方案或改进动物产品检验程序、方法,在实践中有明显效果,得到省级同行专家认可或纳入国家规程。
(12)曾主持2种以上药品生产、监察技术工作或开发2种以上新产品、新剂型。
(13)曾主持县以上或中型生产单位兽医卫生检疫、口岸检疫技术操作的全过程。
(三)业绩成果
在担任兽医师技术职务期间,业绩突出,社会经济效益显著,获得以下成果之一:
1、作为主要技术决策者和主要完成者,取得本县(场)境内3种以上疫病、地区境内2种以上疫病、省境内1种以上疫病三年以上再未发现新的疫情,并能提供本人工作的实验室检查依据;
2、作为主要技术骨干,本人负责区域内主要畜禽病死亡率明显下降,或在本人负责的工作范围内,对2种以上疑难病、危害严重的疫病及时确诊,采取了果断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并得到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在兽医技术工作中,本人对所负责区域内的工作有重大改进或新的创造,经省级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鉴定,公认提高了动物防疫、动物产品检验、药品生产监察的效果或质量。
4、本人医术高明,诊疗病例1000例以上,准确诊断率达90%以上,受到厅级业务主管部门表彰;或经省级鉴定在保护重点畜禽、国家稀有、珍奇动物工作中效果显著。
5、在改进或提高动物疫病诊断或疫病调查、疫情监测、检疫检验、疫区净化、免疫监测等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其技术或成果经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先进水平。
6、本人主持推广的科技成果或先进技术,获得明显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经省、部级鉴定或认可。
7、获省部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授予的业务工作奖励2次以上。
8、取得省级科技进步奖、科技成果转化奖、或部级农牧渔业丰收奖三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9、取得地厅级科技成果奖二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人(等级内额定人员,以奖励证书为准);
10、取得县级科技成果一等奖1项以上成果及相当奖励项目(第1完成人);
11、作为技术负责人,在技术开发、经营管理工作中,取得新增产值50万元以上,或在技术推广中获得新增产值100万元以上。
新增产值、经济效益和动物疾病防治效果的认定,由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组进行评估、核实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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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


陕西省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陕西省人大


(1990年4月26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六章 决 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管理,促进国民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省、市、县(市、区)各级地方预算的管理。
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监督、决算的管理。
本条例还适用于预算外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 预算、决算每一财政年度办理一次。财政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人民政府)就其全部财政收入和支出编制的预算、决算为总预算、总决算。本级与下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入和支出应分别编列。
第五条 财政预算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预算管理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六条 预算经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后具有法律效力。未经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变更。
第七条 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预算实施。各级财政部门是本级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 预算的编制
第八条 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预算草案。
预算草案应包括收支的总预算和分款分项的明细预算以及预算说明书。
第九条 预算编制必须按照国家现行财政管理体制,依据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关于发展经济和各项事业的方针政策,符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
第十条 预算按照当年财政部制定的年度预算收入和支出科目进行编制,不得随意变动。
第十一条 收入预算应当根据上级政府下达的收入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编制。
第十二条 支出预算根据本行政区域全年可用财力进行安排,做到保证重点,兼顾一般,量力而行。
第十三条 各级预算设置预备费。预备费应当占本级当年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二至五,具体比例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十四条 各级预算根据收支规模和财力可能,设置必要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执行预算中按规定范围调度使用,但不得用于增列支出。
第十五条 在下一财政年度开始前,预算因故不能成立,人民政府应比照当年预算作出下一年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的财政收支预算安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人民政府将预算草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草案交由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新增财力的分配原则以及本级收入预算的增长比例、支出预算安排等。
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预算草案进行调查研究,做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七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大会作预算草案的报告。
预算草案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预算的指标、安排依据和实现的措施。
第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临时选举产行的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代表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对预算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
第十九条 大会主席团通过预算草案审查报告后,将预算草案及报告,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条 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预算报告以及通过的决议,由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予以公布。

第四章 预算的执行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管理,采取措施,保证预算实施。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年度预算难以完成时,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做到预算收支平衡。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预算执行情况按月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预备费主要用于当年预料不到的特殊开支,由人民政府决定动用,并将动用情况及时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由于经济的或者自然的变化引起预算总额的追加追减、预算的划转、预算科目的流动,属预算部分变更。
预算部分变更,人民政府应当在预算期的第三季度内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决定。
第二十五条 预算执行中,收入支出的重大变化,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六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由于上级人民政府追加追减,预算收支总额内的科目流动、预算划转或者代编预算引起的本行政区域内的预算的变动等预算调整,由人民政府执行,在报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或者决算时予以说明。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执行进行监督。
人民政府监督本级预算单位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对预算的执行。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审计部门依法对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也可以责成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预算执行中的问题进行调查。
第二十九条 预算收入的缴库、退库,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一切有预算收入征收任务的机关、单位,必须将应征收的款项及时足额地收缴国库。
预算支出必须按预算进度分次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转移、浪费预算资金。各级预算单位不得隐瞒、谎报财务、财政收支情况。
各地区、各部门不得超越权限擅自减收增支。

第五章 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留的不纳入国家预算的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在不改变所有权的原则下,实行专户储存、计划管理、财政审批、银行监督的管理办法。
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预算外资金必须按国家核准范围动用,不得自立项目乱支乱用。
第三十三条 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管理。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章 决 算
第三十四条 财政年度终结后,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审编本级决算草案。
第三十五条 决算的收入和支出按年度收付实现制编制。编制的决算草案内容主要包括收支决算总表、收支决算明细表和基本数字表以及决算说明书。
决算编制必须真实,编列的收支数字要准确,做到无虚假、无遗漏、无重复。
第三十六条 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决算草案,并作决算草案的报告。
决算报告应当说明预算执行情况和效果,并对预算的调整、专项资金、预备费的使用等情况作出说明。
决算草案因故不能编出,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决算及报告。
第三十七条 决算审查批准的程序同预算。
第三十八条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授权审计机关对决算进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人民政府有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依照法定程序擅自变更预算的,因违反预算给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或者其它事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质询,做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直至依法罢免有关负责人的行政职
务。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4月26日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


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0〕436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水利(务)厅(局):
  为加快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财政部、水利部联合制定了《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此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和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附件: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水利部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重点

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第一章至第七章和第九章适用于纳入新编的《全国重点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简称《新编规划》)的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

固项目;第八章至第九章适用于纳入《全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专项规划》、《东

部地区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规划》(以下统称《现有规划》)的重点小型

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是

指中央财政为支持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而设立的专项资金(以下

简称“中央专项资金”)。
  第四条 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以下简称“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实行项目管理,按照地方负总责、由地方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和严格建设管理要

求、在限期内完成建设任务的原则实施,中央给予定额补助并负责监督检查。
  第五条 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责任制度。
  (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省(区、市)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作负总责。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或所管辖)的小型病险水库除

险加固工作,并组织有关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的实施工作。
  (三)财政部及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中央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财务管理,

并参与项目前期及建设等相关工作。
  (四)水利部及地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各项

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并参与项目财务管理和资金管理等相关

工作。
  (五)建设单位负责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央专项资金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并接受社会的

监督。

第二章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为列入国家规划且前期工作完善的小型病

险水库项目。
  第八条 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按照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部分小型病险

水库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地方自筹资金负担其余项目的除险加固任务的原则实

施。
  第九条 项目与资金安排控制标准。
  (一)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地区差

别系数
  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该地区平均每座

水库投资控制额
  (二)地方自筹资金负担项目总数=规划内省(区、市)项目个数-中央专

项资金负担总数
  第十条 地区差别系数区分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中央专项资金负担的项

目比例分别为1/3、60%和8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特殊地区执行特殊地区差别系数。
  (一)中部地区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二)东部地区享受中、西部地区政策市县,比照中、西部地区差别系数执

行。
  (三)西藏和青海、甘肃、四川、云南等省藏区以及新疆南疆等,中央专项

资金按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全额补助,即地区差别系数为1。
  第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的平均每座水库投资控制额,按450万元/

座确定。水库平均投资额较高等地区,适当提高中央专项资金补助金额。
  第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按照“早建早补、晚建晚补、不建不补”的原则,

分年度安排到位。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预算,将根据中央专项资

金年度预算总规模和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及应补助金

额进行控制。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

目任务个数×地区差别系数
  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应补助金额=分省(区、市)分年度中

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平均每座水库控制投资额×奖补系数
  第十三条 地方资金负担的项目要及时足额落实地方资金,确保与中央专项

资金负担的项目同步实施。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计算公式


  分省(区、市)分年度地方资金负担项目数=该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

务个数-分省(区、市)分年度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项目数
  第十四条 分省(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由水利部会同财政部按规

划任务总量分解确定。奖补系数,由财政部商水利部根据分省(区、市)上一年

度地方资金承担的任务完成情况和中央专项资金承担任务完成进度确定;2010年

的奖补系数,根据分省(区、市)《现有规划》任务完成情况确定。
  第十五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期终了,财政部将会同水利部对各地建设

任务按实际完工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数量及控制投资额进行清算。完成目标任务的

,按标准兑现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完不成目标任务的,按实际完成数量和补助标

准清算中央专项资金,多补助的中央专项资金将予以收回。

第三章 中央专项资金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分解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及由

地方资金负担的除险加固任务到具体项目,并根据水利部会同财政部分解的分省

(区、市)分年度项目任务个数,列出分年度、分具体项目清单,报水利部、财

政部备案。
  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清单汇总的项目个数和概(预)算总投资均不得

超过该省(区、市)中央专项资金应负担的项目总数和补助控制总额。
  第十七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水利部安排下达,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方

式下拨。
  第十八条 中央专项资金拨付到省级财政部门后,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

主管部门负责按报备的项目清单落实到具体实施项目,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 地方将中央专项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轻重缓急原则。优先考虑病险程度重,垮坝失事后影响范围广、损失

大,与水库下游经济社会和生态关系密切,除险加固后效益明显的水库,对遭受

洪灾、地震破坏严重以及对人民群众饮水安全、粮食安全影响大的小型病险水库

项目要优先安排。
  (二)不留缺口原则。地方在确定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具体项

目清单时,应充分考虑规划内项目建设总投资在不同项目之间的均衡。中央专项

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其建设资金在中央专项资金补助控制总额内足额

安排,不得留缺口,建设一座完成一座,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三)优先安排前期准备充分项目。优先考虑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扎实,且

地方积极性高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
  第二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中央专项资金后两个

月内将预算下达文件或拟拨付资金项目清单(含中央专项资金和地方资金安排项

目)和实施项目基本情况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中央专项资金由地方按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

数量包干使用,允许地方在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项目间自行调剂使

用。
  第二十二条 中央专项资金在全部完成应由中央专项资金负担除险加固任务

后,如有结余,用于应由地方负担除险加固任务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如有

不足,由省级人民政府自筹资金解决。
  国家规划内项目已由中央专项资金足额安排的地区,结余资金可用于其他小

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地方财政部门要将中央专项资金纳入地方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本级预算


  第二十四条 地方财政部门应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积极筹措国家规划内地方

负担国家规划内项目建设资金,确保如期完成国家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

任务。
  第二十五条 地方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财务

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六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要严格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进行管理

和核算,并按规定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报告。

第四章 项目前期工作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在安全鉴定的基础上编制国家规

划,并视工作需要适时修订。已列入国家规划的项目,在地方开展安全鉴定核查

等工作的基础上,需要调整国家规划内项目的,应报水利部、财政部批准。
  第二十八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负责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

目的前期工作。有关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安全鉴定: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水利部《水库大坝安全鉴定

办法》组织有关单位对小型水库进行安全鉴定。大坝安全鉴定承担单位必须具备

合格资质。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安全鉴定成果进行核查。
  (二)初步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初步设计要根据大

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明确的建设内容,充分论证加固方案的合理性。超出安

全鉴定核查意见的建设任务,原则上不得列入初步设计的建设内容。省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对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审查并批复。
  第二十九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全省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质

量管理,建立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前期工作管理责任制度,将前期工作各环节责任

落实到人,实行责任追究制。

第五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三十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严格按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管理制度要

求进行。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人

民政府审批组建和完善小型病险水库项目法人,选择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项

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严格按照工程项目等级、重要性和技术复杂程度配备

建设管理人员。各地可根据实际积极推广集中建设管理模式,可由一个项目法人

负责多个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二)地方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行为的监督管理,

维护招标投标秩序。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招标,规范招标、评标和定标行为

,严格控制邀请招标,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三)监理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要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监理

单位。要选配足够的、符合要求的监理力量承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的监理任务。

确实难以落实监理单位的,应采取多座小型水库监理业务打捆发包的方式确定监

理单位。监理人员必须全部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原则上应在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下达之日

起一年内完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竣工验收。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监理、设计及施工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和监督体系,严把质量和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

度。

第六章 工程验收

  第三十三条 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各个阶段、各个环节的验收工作参照《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具体办

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项目竣工验收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

门组织,并将竣工验收结果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三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完善各项管理措施,

积极推进水库管理体制改革,建立长效、良性运行机制。完成除险加固并已消除

险情的水库,因管理不善,维修养护不到位,再次成为病险水库的,将追究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财政部、水利部将对中央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项目进度、

质量、建设、管理等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每年汛前,财政部将会同水

利部考核各地上一年度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本年度中央专项资

金安排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

项目建设的监管,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合格、生产安全及资金

使用安全和投资效益。
  第三十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将上一

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地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进度情况报财政部和水利部。
  第三十八条 对于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虚报投资完成骗取中央专项资金或

其他违规行为,中央财政将相应扣减或取消其下一年度中央专项资金。同时,按

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八章 《现有规划》项目中央专项资金管理补充规定

  第三十九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补助地区差别

系数,比照本办法第十条《新编规划》中央专项资金的地区差别系数执行。
  第四十条 《现有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中央专项资金,如有结余,可

优先用于其配套工程建设、归还其建设资金贷款。上述安排后还有结余,应全部

用于《新编规划》内小型病险水库项目建设。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财政专项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619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

印发〈重点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7〕1025

号)中与本办法第八章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相关省(区、市)财政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

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水利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