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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7:17:02  浏览:82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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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五月十日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资项目代办服务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若干规定的通知》(黄办发[2006]9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根据需要,委托代办,联合审批,全程服务”的原则,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促进黄石的经济发展营造优良的投资环境。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的原则。凡在黄石市城区范围内投资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工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或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可适当放宽政策),在项目投资者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可委托市行政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办全部或部分审批手续。
  (二)优质高效的原则。投资代办受理窗口负责联络和协调相关审批部门办事窗口,在承诺期内办结审批项目,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三)全程服务的原则。投资代办窗口承接代办服务后,指派专人对代办的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四)无偿代办的原则。除按法律、法规规定由投资者交纳的相关费用外,投资代办窗口免费为投资者提供各项代办服务。
  三、代办服务的范围与时限
  (一)企业登记注册
  外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服务由市商务局窗口受理,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代办服务由市工商局窗口受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审批外资企业合同章程,项目申请立项或备案,工商注册相关手续,税务登记,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建设投资项目代办服务
  对建设投资项目采取三段式代办方式,即建设项目立项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发改委窗口受理、规划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规划局窗口受理、建设阶段审批代办服务由市建管委窗口受理,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与建设项目土地征用相关的各种手续,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及审批手续,建设项目规划定点,规划设计方案及相关手续,建设项目建筑设计,施工许可证及相关手续。
  各项代办服务,在规定的承诺时间内办结。
  四、代办服务的工作程序
  (一)服务受理
  首先由投资者以书面形式向投资代办受理窗口提出代办服务的申请,投资代办受理窗口与投资者协商确定代办服务的内容和要求,填写代办服务登记表,并由投资者和投资代办受理窗口具体经办人签名确认。受理后,“中心”在局域网发出代办项目通知,相关部门窗口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申报材料的预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由“中心”检查督办科和该项目的代办受理窗口单位在受理后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窗口和投资者对投资者的申报材料进行会审,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迅速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对申报材料不全的,在1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资者补充或更正有关申报材料。
  (三)组织现场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申请事项,相关审批单位应在材料预审会上一并提出,并由受理窗口组织相关单位现场踏勘。
  (四)签发有关审批文件、证照
  经过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现场踏勘符合批准条件的,有关审批单位应在审批时限内将有关批准文件、证照交给投资代办受理窗口,由投资代办受理窗口发放给投资者。
  五、组织管理
  (一)成立投资代办工作专班,负责协调投资代办工作。
  (二)投资代办受理窗口的工作人员要热情服务,在代办过程中做到优质、高效、公正、廉洁。
  (三)各窗口单位要积极支持配合投资代办工作,认真做好投资代办项目中涉及各自职责的审批工作,凡在投资代办工作中存在不履行职责、办事拖拉、相互推诿、吃拿卡要、欺外排外、强买强卖、强揽工程等行为,一经查实,按照《中共湖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纪律责任追究暂行规定》(鄂发[2005]21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行政效能建设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黄政办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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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关于印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

多出优秀作品,是繁荣文艺的首要任务。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宣传文化工作能不能团结人民,鼓舞人民,很大程度上要看有没有一大批好的精神产品。没有优秀作品就没有正确导向。优秀作品是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精神文化水平的集中反映,对精神产品生产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影响作用。”为贯彻和落实党的文艺方针政策,支持优秀作品的创作和生产,促进和繁荣我国文艺事业,国家在“十五”期间开始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是坚持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建设和繁荣我国文化艺术事业的重要举措,是创作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精神、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优秀作品的有效方式,也是满足人民群众不断提高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的必要保证。这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党和政府的领导,充分依靠和发挥艺术家和艺术表演团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保证精品工程的顺利实施。

现将《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及配套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二: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样本)

 

 文化部 财政部

二○○二年八月三十一日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要贯彻落实“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为出发点,以繁荣文艺创作为中心,努力提高艺术产品质量,创作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具有强烈艺术魅力和鲜明时代特征、深受群众喜爱的优秀舞台艺术作品。

实施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鼓励创作反映现实生活和表现时代精神的优秀作品,发动艺术表演团体和艺术家,坚持不懈地创作一批优秀舞台艺术新剧目;同时,挑选一批改革开放以来具有较大影响、基础较好、尚有潜力的舞台艺术作品,进一步修改、加工、提高,力争五年内打磨出一批优秀的精品剧目。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第一个五年规划的目标,到2006年,在全国范围内推出50台左右的精品剧目。

二、项目规划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包括舞台表演艺术各艺术品种的大型剧目,如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木偶剧、皮影戏和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以及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等。在确定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过程中,将充分考虑各艺术品种之间的创作生产规律和创作实际状况,确保重点剧目,兼顾各类品种。按照相应比例,大致规划如下:

(一)创作作品

1、原创新作品

创新是舞台艺术的生命力。大力支持并鼓励艺术家进行原创新剧目的创作生产,不断推出新的优秀作品,是舞台艺术不断繁荣和发展的必由之路。为此,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项目中,将重视和鼓励原创新剧目的创作与生产。原创新剧目的规划力争在15部以上。

2、改编移植作品

舞台艺术作品的改编创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各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移植。不同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移植在历史上有许多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如将优秀的文学、影视作品改编成为舞台艺术作品,或者不同舞台艺术品种之间的改编,都曾经出现过很多优秀艺术作品。二是坚持“洋为中用”的方针,选择外国优秀艺术作品进行移植。改编移植作品要求能够在原作的基础上,发挥艺术形式和表现手段的优势,鼓励探索和创新,使之成为新的优秀作品。改编移植作品的规划为10部左右。

(二)加工修改作品

舞台艺术具有自身的特殊规律,优秀作品的形成需要在整个创作生产过程中反复不断的修改、加工和提高。一部舞台艺术作品的加工修改过程,就是作品不断经受观众检验,不断提高质量的过程。为此,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将选择一批具备较好基础的作品和具有再创作潜力的剧目进行加工修改,进一步提高整体艺术水平,使之成为能够常演不衰的保留剧目。加工修改作品的规划为25部左右。

三、项目管理

(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剧目申报工作,通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和有关艺术团体等渠道进行申报。同时,在社会上广泛征集优秀剧本和音乐总谱,经专家论证后确定一批基础较好的剧本提供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选用。对征集剧本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与作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或转让合同,并支付报酬。

(二)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在各地和有关院团申报的基础上按照“总量控制,动态管理”的原则,每年确定30台左右的剧目作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项目。

(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所确定的初选剧目提出论证意见,并反馈给申报部门。申报部门据此要求相关艺术团体做出具体的创作或修改方案,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批。

(四)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相关地方文化主管部门及选定的承担艺术生产任务的艺术表演团体签订责任合同书。国家对初选剧目按照不同艺术门类给予不同额度的资助。

(五)对一些重点剧目,可采取招标的办法,或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确定并组织有关艺术团体实施。在原有剧目创作队伍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进行充实和调整,或实行中直院团与地方院团合作的办法,加强艺术创作和演出力量。

(六)30部初选剧目推出之后,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审看遴选,并按照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确定10台剧目作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国家对入选剧目再进行重点投入。

(七)做好精品剧目的演出和宣传推广工作。入选的精品剧目将作为国家大剧院开业首批展演剧目,陆续在北京进行演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举办全国精品剧目展演活动;在全国进行精品剧目的移植和普及工作;努力推向国际市场,参加对外文化交流演出和对外商业演出;制作激光视盘,出版剧本集等等。在演出或激光视盘宣传材料中,初选剧目须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资助剧目”的标志,入选剧目须有“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剧目”的标志。

四、保障措施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作,在实施过程中,必须从大局出发,加强领导,稳步实施,采取科学完备的措施,积极推进,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以保证整个工作的顺利实施。主要措施如下:

(一)成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领导和指导工作。组长由文化部部长和财政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由文化部和财政部副部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组织、联络工作。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二)设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在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领导下工作。该委员会成员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聘请。专家委员会按照不同艺术门类分设专业小组。

专家委员会的职责和任务是:

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决策做好参谋和咨询;对全国申报剧目进行论证;指导入选剧目的创作、修改、加工和提高;参加对剧目的研讨,并开展艺术理论研究和艺术评论工作;完成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专家委员会由文化艺术界知名专家和文化部负责业务工作的有关人员构成。其成员参加精品工程各项活动,由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需要确定并分别聘请。

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文化部艺术司。

(三)设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

精品工程专项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专款专用。节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根据选定的剧目及其核定的预算,采取前期资助和重点投入的方式将经费直接支付给剧目生产单位。前期资助经费对象是30台初选剧目,按照不同艺术门类对每个剧目资助一定数额的经费。重点投入对象是从30台剧目中遴选出的10台正式入选剧目。

专项资金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坚持据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评估、择优支持的原则,加强剧目成本核算和监督审查,建立剧目事前论证、事中监督和事后评估的管理体系,充分发挥政府有关部门、中介机构在决策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评议和咨询作用。剧目生产单位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专项资金由专人负责管理。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资金投入,要发挥多方面的积极性。除国家专项资金投入外,地方政府要对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和入选剧目给予资助和投入。承担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的艺术团体要努力筹集一定的社会资金,使剧目在经费上得到充分的保证。

(四)建立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

完成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创作任务,要紧紧依靠国家院团和全国具有实力、实绩的艺术表演团体,为此,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基地。这些基地的基本条件,一是要拥有一支具有实力的优秀艺术人才的队伍;二是具有排演优秀剧目的良好的物质条件和硬件设施;三是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四是原则上要拥有功能齐全和现代化设备的剧场。

繁荣艺术创作的主体是艺术家,要充分依靠并调动艺术家的积极性、创造性和聪明才智,支持、鼓励艺术家深入生活、关注生活、反映现实,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生活和创作条件。同时,担负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艺术表演团体不仅要成为优秀剧目的创作生产基地,还应率先深化体制改革,建立良性循环的艺术生产机制、营销机制、分配激励机制和多渠道的筹资机制。各级政府和文化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手段,做好服务工作,起到领导、协调和保障作用,调动多方面的积极性,使政府投入产生更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确保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实施,加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和立项的管理,根据《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艺术团体申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申报。解放军艺术团体由总政治部宣传部申报。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以及单位所属艺术团体通过其主管部门申报。文化部直属艺术表演团体直接向文化部申报。

第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总政宣传部每年申报剧目在5台之内,中央和国家有关部门及文化部所属艺术表演团体每个院团每年申报2台剧目。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剧目包括创作作品和加工修改作品。创作作品包括原创新作品和改编移植作品。加工修改作品须具有较好基础和再创作潜力。

第五条 申报剧目的艺术品种包括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舞剧、大型交响乐作品、大型民族音乐作品和有整体构思、非组团组台的大型歌舞、杂技、曲艺、木偶、皮影等。

第六条 申报剧目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鲜明的时代精神;

(二)艺术上具有创新精神,能够体现本艺术品种的特色与风格;

(三)具有完备的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计划;

(四)具有一定实力的创作队伍;

(五)新创剧目和改编移植剧目进入彩排阶段。

第七条 各申报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本年度本地区或本部门申报剧目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八条 申报材料主要包括: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有以下内容:

1、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剧目的主要思路和基本情况;

2、院团对剧目的论证意见,其中包括对作品思想、艺术价值的评估及市场预测等内容;

(二)填写《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项目申报书》(《申报书》样本附后)。《申报书》主要内容包括:

1、剧团及主要创作人员基本情况;

2、创作生产或加工修改进程;

3、经费预算,其中须注明本地区和本院团投入或筹集经费数额;

4、本地或本部门专家推荐意见,其中须有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意见;

5、剧目创作或加工修改主要负责人;

6、经费管理主要负责人。

(三)京剧、昆曲、地方戏曲、话剧、儿童剧、歌剧、音乐剧、木偶、皮影提供剧本、导演脚本、舞美设计、音乐总谱。

(四)舞剧、歌舞、杂技、曲艺等提供整体构思和主要情节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五)大型交响乐、民族音乐作品提供音乐总谱。

(六)加工修改作品提供原有剧目的激光视盘或录像带。

(七)地方政府或艺术团体主管部门经费投入审批意见。

第三章 剧目评审

第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核申报剧目资格,并组织专家对申报剧目进行评选论证。

第十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负责剧目的艺术论证和艺术指导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委员会按照艺术门类分成若干小组。专家小组以投票方式提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投票时,专家出席人数不得低于本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赞成票达到三分之二时,可列为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初选剧目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每年度初选剧目数量不超过30台。

第十二条 专家小组在提出初选剧目名单的同时,须向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提交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内容包括:

(一)剧目题材与主题的立意和表现手法;艺术上的创新及其主要特色以及所能达到的艺术水平;

(二)对本品种艺术继承、发展、革新的影响和意义;

(三)社会效益和市场价值的基本评估;

(四)剧目在艺术上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修改意见。

第十三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初选剧目进行审核,并将专家的论证意见反馈给申报部门。申报部门和剧目生产单位对剧目做出进一步修改方案,于20日内报文化部艺术司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办公室。

第十四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提出审批意见,并对初选剧目提出经费投入方案,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批实施。

第十五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地方文化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及承担任务的艺术团体签订《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创作生产责任合同书》。

第十六条 对列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的初选剧目拨付前期资助经费。

第十七条 初选剧目须在资助经费到位后100天内正式公演。超过100天未公演的剧目,将取消其初选资格,并收回所投入经费。

第十八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家委员会对公演的初选剧目进行审看遴选,专家小组以投票方式提出入选剧目名单,报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入选剧目不超过10台。

第十九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对入选剧目进行重点投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入选剧目的推广宣传工作,制作统一的激光视盘和相关宣传材料,并组织精品剧目的移植、普及、展演、巡演及国际演出等活动。

第二十一条 精品工程在剧目申报过程中,如有发现申报艺术团体、部门和个人有行贿、送礼等行为,或申报资料弄虚作假的,即取消申报资格。对已经入选精品工程的则予以撤销,追缴所拨经费,并给予相应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按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文化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已废止)

国家计委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1994年2月25日,国家计委

第一条 为维护市场价格正常秩序,促进正当竞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都必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商品和服务的明码标价实行标价签、价目表等标价方式,具体标价方式、内容除按本规定有关条款执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及各行业的不同特点确定。
标价签或价目表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制作特色价签的,应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核准监制。其它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
第四条 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必须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一货一签、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及时更换。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一律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人民币金额。对于少数用外币出售商品的商店、饭店,需要有一个过渡到人民币单一标价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可按市场汇率折算后,同时标明外币金额。
不得高于标价出售商品和收取费用,收取费用应列出具体收款项目和标准,不得另行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第五条 从事零售业务的,商品标价签应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零售价格等主要内容,标价签由专、兼职物价员或指定专人签章。削价处理商品,必须以公开方式表示,以区别于正常商品价格。
从事批发业务的,应实行明码标价。
由于行业特点需要减少标价签内容或某些特殊商品(如艺术珍品、古董等)不宜标价的,均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
第六条 凡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在其经营场所或交缴费用的地点的醒目位置公布其收费项目明细价目表。价目表应包括收费项目名称、等级或规格、服务内容、计价单位、收费标准等主要内容。
第七条 收购农副产品和废旧物资的,必须在收购点公布收购价目表,标明品名、规格、等级、计价单位和收购价格。
第八条 进入生产资料交易市场的商品,应标明其品名、产地、规格、等级、型(牌)号、计价单位和销售价格等内容;进入批发市场交易的农副产品和工业消费品,也应实行明码标价;进入房地产市场交易的房、地产,应标明其座落位置、结构、规格、计价单位、面积和销售(出租)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最高限价、最低保护价或参考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九条 城乡集贸市场按规定允许上市的农副产品和其他商品,参照本规定第五条实行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对某些商品规定有参考价或临时销售限价的,市场管理部门应在市场醒目位置予以公布。
第十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商品经营者和收费单位,由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确属初犯,情节轻微,且经检查后主动改正的可从轻处罚。
对屡查屡犯、抗拒检查、态度恶劣的,或在标价内容上有欺诈行为的,应从重处罚。
对不按明码标价结算的,超出标价金额以上的收入为非法所得,应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消费者的由价格监督检查机关予以没收。
第十一条 对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可分别处以50元至500元的罚款。
第十二条 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价格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价格检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期间,原处罚决定照常执行。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除参照第六条规定执行外,还应当在收费场所悬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持证)收费。有多处收费场所的,可悬挂收费许可证副本或复印件。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国家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1994年3月1日起执行。1990年2月1日原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关于商品和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