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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1:24:33  浏览:89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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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湖南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7〕37号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局:
  为积极推进我省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切实规范普通高中的学分认定和管理,现将我厅制定的《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指导所属各高中学校认真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附件: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七年九月十一日


湖南省普通高中学生学分认定办法(暂行)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教基〔2003〕6号)和《湖南省关于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湘教发〔2007〕11号)、《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湘教发〔2007〕12号)等文件的要求,自2007年秋季开始,对全省普通高中起始年级学生的课程修习状况实行学分管理。为规范普通高中学分认定和管理行为,确保学分认定的科学性、真实性、严肃性和公正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毕业的学分要求
  (一)学生每学年应在每个学习领域都获得一定的学分。每学完一定的课程并通过考核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学分认定是对学生可否获得学分的判定。学分认定的意见分“同意认定”、“不予认定”两种。
  (二)学生三个学年必须获得116个必修学分,其中包括研究性学习活动15学分,社区服务2学分,社会实践6学分;还要获得28个以上选修学分,其中在选修Ⅱ中至少要获得6个学分;总计必须达到144个学分方可毕业。
  (三)学有余力或希望多方面发展的学生达到毕业所需的144个学分后,学校应当创造条件鼓励其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和发展潜力修习更多课程模块,并通过考核获得更多学分。
  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学分分配以及学年学分分配详见《关于印发〈湖南省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施)〉的通知》(湘教发〔2007〕12号)
  二、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
  (一)语言与文学、数学、人文与社会、科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七个学习领域课程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修习该模块的学时至少达到规定要求(依据学校详尽的学生出勤考查表);
  2、学生在课程修习过程中表现良好,作业能按时、独立完成(依据学校制定的学生成长评价表);
  3、模块考试(考查)。模块学习结束,由学校组织考试。考试除笔试外,还应根据不同模块的要求,设置听说能力测试、实验操作能力测试和专业测试等。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二)综合实践活动领域学分“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研究性学习活动
  1、开题报告或活动方案;
  2、过程记录;
  3、学生所获得的成果;
  4、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及教师评价记录;
  5、实际参加活动的时间每1学分不少于12学时。学校应在学生完成每一课题或项目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区服务
  1、学生参与社区服务的活动计划、总结;
  2、学校制定的学生社区服务活动卡,卡上内容应该包括学生的服务对象(机构或个人)的名字、活动日期、服务的总时间、服务项目或内容、学生自己的签名、服务对象的签名(或加盖公章)、服务对象的简短评语及联系方式;
  3、三年内参加社区服务不少于10个工作日。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后及时予以认定。
  社会实践
  1、学生按照学校的要求,每年深入工厂、农村、部队、企业和其他社区进行调查研究、训练等各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达到预期的活动目标;
  2、学生的活动计划、记录、总结;
  3、学校或相关单位提供的证明材料;
  4、每学年参加社会实践的时间不少于1周。学校应在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选修课程(包括必修模块、建议选修模块、学校课程模块)“同意认定”的基本条件是:
  1、学生的学习时间要达到一定标准;
  2、学生的学习过程及其表现良好;
  3、学生参加考核成绩合格。学校应在每一模块考核后及时予以认定。
  三、学分认定的基本程序
  学分认定工作由学生所在学校负责。学校成立学分认定委员会,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学校领导和学科骨干教师组成。学分认定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生按要求学完一个模块的课程,并通过学校组织的考核,或学生完成某一综合实践活动以后由学生或任课教师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学分认定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学科任课教师或综合实践活动指导教师根据学分认定条件,提出对学生学分认定的初步意见。
  (三)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对学生申请和任课教师提出的初步意见进行审核,作出认定结论,并由学分认定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
  (四)“同意认定”学生学分的,应在学校范围内公示。“不予认定”的,要书面通知学生并告之原因。
  (五)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学分认定意见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或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学分认定委员会提出复议要求。学分认定委员会自接到学生复议要求之日起15日内进行复议,及时给学生书面回复,并做好思想工作。
  (六)学校对学分“不予认定”的学生,应根据原因指导学生补足学时、重考、重修或改修其他课程模块。但必修课程不得改修。
  (七)学分认定工作一般在每个学段结束时进行,学校应及时将学分认定情况分别记入学生学分档案。
  四、学分认定的管理
  (一)学分与学籍
  1、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包括学生在该课程(模块)修习的课时、修习过程评价、考试考查成绩、学分认定时间等。学生学分认定档案应分别记入学校学生学籍管理档案(包括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和学生成长记录(或学生素质发展手册)。
  2、学校不得以学分奖励学生。学生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在某一方面表现特别突出,可在学生成长记录和学籍管理卡的相应栏目内予以记录。
  3、学校按照招生计划和招生办法录取入学的学生在校期间应当使用统一编制的学籍号,便于学籍管理以及学分查询。
  4、在省内学校之间转学的,学分互认。由已经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必须提供必要的学分证明材料,转入学校应当认定学生在原学校所获得的学分。由尚未实施普通高中新课程的省(市、自治区)转入的,转入学校应当根据原学校提供的学习成绩证明,并按照其所学内容与新课程模块内容之间的关系认定相应的学分。我省学生转外省(市、自治区)就读的,应将该生学分认定情况随学籍档案一并转出。
  5、由于休学等原因造成学习过程间断的,其学分及有关材料可连续计算或使用。
  6、学生的学分档案以及学籍档案必须是原始而真实的,任何人不得随意修改。
  (二)保障监督措施
  1、学校要建立和逐步完善学分认定管理工作制度,特别要建立学分管理诚信制度。
  学校要组织家长代表和有关人士对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家长委员会报告学分认定及模块考核工作情况。学校要为授课教师、学科学分认定工作小组成员建立诚信档案,纳入教师年度考核内容。对在学分管理工作中有不良行为的教师应予以批评教育和必要的处理。
  2、学校每学期要将学分认定结果上报其直属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各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分学期(年)及时将学分认定档案登记,并结合学籍管理备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学分管理工作要适时进行检查和指导,进行有效监督,并对学校学分管理质量作出评估。
  3、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定期公告学校学分管理质量情况。学分管理质量的检查评估结果作为评价普通高中办学质量的重要指标。对学分管理工作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应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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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修正)

江苏省人民政府


江苏省搬运装卸业管理办法(修正)



(1993年10月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39号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15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进行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搬运装卸业管理,保护承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搬运、装卸、排筏、起重、仓储、理货、非机动车货物运输等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搬运装卸作业活动,是指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包括将搬运装卸费计入产品、商品、工程成本或运费结算等)的营业性搬运装卸活动。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搬运装卸业的管理机关,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二章 开业和停业管理
第五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对稳定的货源,为社会所需要;
(二)有与作业相适应的工具、设备和场所,起重作业机械应有技术检验合格证书;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场所、业务章程及安全、质量、分配等管理制度;
(四)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具备商务事故赔偿能力;
(五)有相对固定的从业人员,从业人员应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的证明。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个人应具备上述(一)、(二)、(四)三项条件,并缴纳一定的从业保证金。
第六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从事搬运装卸的机动、人力、畜力的运输车辆和起重设备(车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县(市、区)以上交通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有关营运证照手续。
第七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需变更经营项目和作业范围的,应报原审核机关审核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要求停(歇)业的,应提前三十日向原审核机关申报,并办理注销手续,缴还原发的各种证照,方可停(歇)业。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从事营业性搬运装卸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核准的作业区域范围进行作业。国家指令性计划物资和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港、站的疏运,由当地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安排。
第九条 搬运装卸承托双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水路货运运输合同实施细则》、《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搬运装卸合同,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自主确定用工计划,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劳动合同鉴证、养老、待业保险等有关手续。因搬运装卸需招用农村合同制劳动力的,应报经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部属企业自备、专用码头、部队对外经营码头、各大物资仓库)、商店等雇用劳动力从事搬运装卸作业,须到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操作规程,改善服务态度,保证装卸质量;
(二)凡超重、剧毒、危险品物资的搬运装卸,按《公路危险品货物运输规则》及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搬运装卸业人员应持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制发的作业证进行作业;
(四)使用统一票据结算,国家有定价的,执行规定价格,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
(五)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填报有关统计资料。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
第十四条 从事搬运装卸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活动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五条 检查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向被检查单位或个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业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使用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偷漏税费的,责令其补缴税费,并依法处以罚款。罚款上缴国库。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对上述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处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本办法,滥用职权或超越职权行事的,除向当事人赔礼道歉,予以纠正外,有关部门应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直至开除公职。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1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发布)


一、第十七条修改为:“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搬运装卸业活动或擅自变更经营范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不正当手段经营,欺行霸市,强装强卸的,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第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操作规程,野蛮装卸,造成货损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第二十条修改为:“违反使用统一发票管理规定,弄虚作假,偷漏税费的,责令其补缴税费,并依法处以罚款。罚款上缴国库。”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3年10月5日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

农市发[200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渔业、农垦)厅(委、局):

元旦、春节即将来临,做好“菜篮子”产品产销工作,保证上市农产品数量充足、品种丰富,优质、安全和卫生,让人民群众渡过欢乐祥和的节日,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基本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兼顾,早做准备,狠抓落实,组织实施好以“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为主要内容的“食品放心工程”,确保广大城乡居民吃上放心食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源头控制,净化“菜园子”。要加大对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农业投入品和生产过程等关键环节的监管,推广动植物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引导农民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规范生产技术规程,强化环境监测与治理,推动“菜篮子”产品无公害标准化生产与加工。同时,要加大农资市场整治力度,严格管理“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基地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销售和使用。

  二、加强检验检测,保证上市产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要按照企业自检与主管部门抽检相结合,快速检测与定量检测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加强对生产加工企业、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等关键环节的检验检测工作,完善检验检测制度,把好产品“入市关”。要积极推行市场准入制度和产品质量安全责任追溯制度,对经检测不合格的产品,一律不得上市销售,消除质量安全隐患。

  三、加强对认证产品的管理,搞好专销区、专销柜建设,促进优质品牌产品销售。按照相关产品质量认证和标识管理办法,加强对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管理,确保使用这些标识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加强市场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假冒和乱用质量认证标识的行为。抓住发展节日经济的有利时机,组织宣传和营销促销活动,搞好认证产品专销区、专销柜建设,鼓励和支持优质品牌产品扩大销售。

  四、加强信息服务,促进产销衔接。进一步完善市场供求、价格行情和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信息收集和发布工作,积极做好产销衔接,保持市场供应和价格的平稳运行。要加强市场调研,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元旦、春节期间“菜篮子”产品的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卫生。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