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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59:35  浏览:91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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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管房改[2011]236号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单位:

为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租金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单位<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05〕8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周转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8〕88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权属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周转住房,其租金的确定、收取、管理和使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周转住房租金,是指承租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周转住房的人员向房屋产权部门交纳的住房租金。

第三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负责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周转住房租金标准按照成本租金构成(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税金等)确定,并根据相关因素变化适时调整。

集中管理的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确定和调整;委托有关单位管理的周转住房租金标准,由受委托单位测算后报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核准。

第五条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和受委托单位负责向承租人收取租金,也可委托物业服务单位代为收取,承租人所在单位应当配合做好租金收取工作。

第六条 周转住房租金按月或者季度收取,收取租金单位应当向承租人开具财政部统一印制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专用收据。

第七条 承租人因特殊原因需延期承租周转住房的,应当经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者受委托单位核准。延期承租期内的租金,按照届时同区位、同类别普通商品住房租金标准交纳。

第八条 承租人未按期交纳周转住房租金的,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督促其交纳;逾期30日未交纳租金的,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或者受委托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滞纳金纳入周转住房租金统一管理。

第九条 周转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43项“政府住房基金收入”04目“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科目。

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年度向财政部提出周转住房维修和管理费用预算申请,经财政部审核后,将其列入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12类“城乡社区事务”07款“政府住房基金支出”05项“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支出”科目。

第十条 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和使用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产权不属于国管局、中直管理局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周转住房,其租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等。

全国人大机关和全国政协机关周转住房租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会同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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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关于组建和发展企业集团的几点意见
国家体改委、国家经委


意见
为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深化企业改革增强企业活力的若干规定》,推动企业集团的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企业集团的含义
1.企业集团是适应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具有多层次组织结构的经济组织。它的核心层是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能够承担经济责任、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企业集团是以公有制为基础,以名牌优质产品或国民经济中的重大产品为龙头,以一个或若干个大中型骨干企业、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为主体,由多个有内在经济技术联系的企业和科研设计单位组成;它在某个行业或某类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较强大的科研
开发能力,具有科研、生产、销售、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
3.组建企业集团,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生产力具有深远意义。发展企业集团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改变企业“大而全”、“小而全”的格局,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有利于发展社会化、专业化生产协作,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形成合理的经济规模;
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使科学技术迅速转化为生产力;有利于增强企业经济技术实力,提高企业在国内外市场中的竞争能力;有利于实行政企职责分开,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深化企业内部改革,完善企业经营机制。

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
4.自愿互利,积极引导。要在自愿互利,符合社会需要和企业互有需要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组建集团。企业可按章程规定自愿加入和退出。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产业政策和企业组织结构的合理化要求,积极引导企业参加有关集团,但不得采取行政手段自上而下地强行组
织。企业集团不得兼有政府的行政职能。
5.鼓励竞争,防止垄断。在一个行业内一般不搞全国性的独家垄断企业集团,鼓励同行业集团间的竞争,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集团内部要引入竞争机制,成员间既要加强协同合作,也要开展有益的竞争,不保护落后。
6.优化组合,结构合理。要打破部门、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促进企业组织结构合理化。在发展军工和民用企业,沿海和内地企业,工业、运输业、商业、外贸企业相互之间联合的基础上,国家和地区都要逐步形成一批企业有机结合、资源合理利用、实力雄厚的企业集团。
7.依靠科技,增强后劲。企业集团必须有较强的技术开发能力,积极推进技术进步。要鼓励独立科研设计单位进入企业集团,成为集团的技术开发中心。同时,企业集团可以充实和加强自己已有的技术开发力量,也可以发展同科研设计单位的横向联合。

组建企业集团的条件
8.企业集团具有多层次的组织结构,一般由紧密联合的核心层、半紧密联合层以及松散联合层组成。
集团公司是企业集团的紧密联合层,是集团的实体部分,逐步实行资产、经营一体化;半紧密联合层的企业可以以资金或设备、技术、专利、商标等作价互相投资,并在集团统一经营下,按出资比例或协议规定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松散联合层的企业在集团经营方针指导下,按章程、
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并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集团可试行股份制,进一步探索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形式。
9.集团公司必须具备:共同遵守的章程,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条件和手段(如资金、设施、场所等),集团公司企业名单、健全的财务制度、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以及可行性论证报告。
10.跨省市、跨部门的全国性集团公司,由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审批;地区性集团公司,由公司总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的人民政府商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按组建企业集团的原则和条件审批,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依法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
11.企业集团的领导体制,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协商确定。集团公司,有的可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也可实行经理负责制等其他领导制度,不论哪种制度,都要建立相应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构。
12.企业集团的内部管理,既要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又要充分调动成员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努力做到统一经营战略,统一发展规划,统一开发主导产品等。集团公司要按照集权、分权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同情况的集团公司,集中、分散管理的范围和程度可以有所区
别,一般应注意搞好重大经营决策,重大投资项目确定,主要管理人员任免等方面的集中统一管理。
13.企业集团要正确处理国家、地方、部门、成员企业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照顾到各方面的利益,做到利益均沾,风险共担。集团成员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要遵循平等、互利、有偿的原则,不要搞无偿转让,更不许损害国家利益。要在企业集团章程中明确规定成员企业间的利益
关系及其应承担的经济责任。
14.企业集团要在产业政策指导下,制定集团整体的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进行专业化调整。要逐步建立健全集团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机制,注意克服企业的短期行为。

企业集团发展的外部条件
15.企业集团特别是集团公司应具有相应的经营自主权。逐步创造条件,在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和审批、新产品开发、经营销售范围、自销产品定价、外贸进出口以及用自有外汇引进技术等方面,扩大其权限,并规定其应当承担的经济责任。
16.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企业集团可以设立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在集团内部融通资金,并可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建立业务往来关系,也可以委托某些专业银行代理金融业务。经过批准,集团公司可以向社会筹集资金。从中央到地方,都应在信贷指标中划出专项额度,扶持企业
集团的发展。
17.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的大型集团公司,可在国家计划中实行单列。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对具备条件的区域性集团公司,也可以进行计划单列的试点。
18.各地区和各部门应积极引导和支持本地区、本部门的企业,跨出地区和部门参加集团,并应一视同仁,继续使企业享受所在地区和主管部门的同样政策和待遇。参加企业集团的独立科研、设计单位,亦应继续享受原来的政策待遇。
企业集团的发展有一个过程,各地区、各部门都应运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积极支持和保障企业集团的发展。特别是在投资保护、资产所有、资产管理、各方权益的保障等方面,尽快制订有关法规。组建企业集团必须按照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规划及实际情况,经济充分的可行性方案
论证和经济效益分析,努力实现组合的最优化,防止一哄而起。各地区、各部门和企业集团应注意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总结经验,使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1987年12月16日

卫生部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卫生部


卫生部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章程

1986年8月14日,卫生部

一、为贯彻“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卫生部级科技成果的管理,确保质量,特设立卫生部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成果评审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由部领导兼任;副主任委员5人,由部科教司领导及中、西医3名专家担任;委员48人,由卫生部聘请在不同学科上学术水平高、责任心强、办事公正、年富力强的专家教授担任。设常务秘书1人。
三、评审委员会委员任期3年,可连任。聘期届满时,可根据委员们的身体状况、工作情况及学科安排等考虑是否解聘。在聘期中,委员本人如有变动,需向部科教司申明理由,并推荐调换人选,然后由主任委员核定。
四、主任委员负责全面工作,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常务秘书负责办理日常工作,并和委员们沟通联系。
五、评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根据国务院有关科技奖励政策和“卫生部关于医药卫生科技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讨论修改卫生部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成果的管理办法、评审标准和奖励范围;
2.审查批准每年度卫生部重大医药卫生科技成果奖励项目;
3.从部级奖励项目中推荐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
4.裁决有争议的项目;
5.研究解决评审工作中的问题。
六、评审方法:
1.在评审会议前,部科教司要组织同行专家对各单位申报的科技成果逐项进行初审,然后将通过初审的项目提交评审委员会。拟定于每年11月中旬前后召开评审会议。委员们要提前安排好工作,保证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需在评审会前两周告知常务秘书,以便安排临时聘请其他专家;
2.每个委员不代表所在单位,只对评审委员会负责。在审议奖励项目时,应严肃认真、公平合理,对会议的讨论情况要保守秘密,评审的最终结果由卫生部统一公布;
3.对评审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有半数以上委员(以参加该项投票的委员数计,弃权者不计)同意的项目方可做为奖励项目,其级别及排列次序以得票数多少而定;
4.对有争议项目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裁决,如票数相同,则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数名同行委员协调解决;
5.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卫生部科教司成果处,负责办理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