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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5:15:28  浏览:937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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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两个外汇业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9月19日,中国工商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现将《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和《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行要把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暂行办法
为加速出口创汇企业资金周转,支持其扩大进出口业务,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外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押汇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出口押汇的概念
出口押汇是根据信用证受益人的要求,凭其提交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全套单据作为质押,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现汇净额或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付给受益人,然后凭单向开证行收回货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二、叙做出口押汇的条件
我行审单无误,审查开证行资信可靠,索汇路线合理的情况下,可叙做出口押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叙做。
(一)单证不一致,单单不一致;
(二)信用证有限制他行议付条款;
(三)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地政局动荡或已发生战争;
(四)开证行或付款行所在国家或地区外汇短缺或发生金融危机;
(五)索汇路线迂回曲折;
(六)开证行资信不佳,作风不良,挑剔频繁。
三、出口押汇责任范围
(一)我行承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对单据存有不符点,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等非我行本身过失,而导致的拒付、迟付、扣付,我行有权主动向受益人追回全部垫款及迟付利息。
(二)遇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我行负责对外交涉,以维护我方权益,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者,我行仍可按上述第1款进行追索,有关纠纷由买卖双方自行交涉。
(三)因我行工作失误(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而遭拒付、迟付或扣付者,则由我行承担责任。
四、出口押汇利息计收
(一)出口押汇原则上计收外币利息,亦可应受益人的要求收取人民币利息。
(二)押汇利率
按伦敦/香港银行同业拆放一个月期(远期押汇按相应期限)利率加0.5—1%,或按外汇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三)计息天数
按不同地区、不同货币来证匡算的正常索汇天数定。
(四)正常押汇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补收利息。
五、出口押汇的申请与审批
(一)凡拟向我行叙做出口押汇的单位,须先与我行签订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以明确双方责任范围和义务。
(二)具体申请承办时,须填制“出口押汇申请书”一式三份,连同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并交我行办理议付。
(三)经我行审核同意,即予承办。

附件一 中国工商银行出口押汇总质权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凡属我单位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由我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你行同意,叙做出口押汇者,我单位同意按本质权书条文办理。
一、你行叙做出口押汇,保留追索权,如因单据有不符点,开证行所在地出现动荡、爆发战争或发生金融危机,开证行倒闭,邮寄中遗失单据或延误,电讯失误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等非你行本身差错,招致国外拒付、迟付或扣付,由此所造成的损失及迟付利息,你行有权自我单位帐户中或其他出口收汇中主动扣付。
二、对开证行无理挑剔,拒付、迟付或扣付,你行应协助我单位据理交涉。如交涉无效,造成损失,仍由我单位负责,你行可按上述第1条办理。
三、全套单据及货权均转让你行,你行有权根据情况自行处理单据和货物,并可向我单位补收不足之差额。
四、如属你行直接过失(单据中的差错未能审出,漏往国外者除外),造成双方拒付、迟付、扣付者,应由你行承担责任。
五、你行叙做押汇可按规定的利率和时间,向我单位计收外币/人民币利息。
六、正常议付之单据,如实际收汇超过匡算天数,一般不再补收利息。
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出口押汇申请书
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兹附来_______号信用证项下单据一套,(发票号码______,金额______),请你行根据“叙做出口押汇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押汇。我司按已签定的“出口押汇总质权书”条文承担义务。
公司财务章:
银行意见: 年 月 日

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
为解决出口企业出口时发生的流动资金短缺问题,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我行开办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业务。为便于此项业务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打包放款的概念
打包放款是借款人收到进口商所在地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银行申请的贷款,用于该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进货、备料、生产和装运。
二、打包放款的对象
凡经国家批准可直接经营出口业务,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信用优良,经营管理良好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资企业等,均可以信用证正本作抵押,向我行申请出口打包放款。
三、打包放款的条件
(一)申请打包放款的单位,必须是对外履行合同,制单能力强的企业。
(二)用于抵押打包放款的信用证必须是资力雄厚、信誉良好的境外银行开出的,且没有限定他行议付,和不易办到的条款,索汇有保障的。
四、打包放款的货币和金额
(一)打包放款的货币为人民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打包放款金额不得超过信用证总金额(按当日银行买入价折算)的80%。
五、打包放款的期限和利率
(一)打包放款的期限从批准申请日起至信用证项下商品出运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货款收妥结汇日止,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期二十一天。
(二)打包放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
(三)打包放款的利息按实际发生的天数计收,一般采取利随本清的方法。对于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发放的借款人,也可以采取按季计息,其利息从借款人存款帐户中扣收。
六、打包放款的申请与发放
打包放款一般采用逐笔申请逐笔签约发放。对于信用度高、业务量大的出口企业,也可采取年度一次签约、逐笔审核发放的办法。
七、打包放款的偿还和追索
(一)已叙做打包放款的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必须向我行交单议付,在办理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时,银行自动从押汇或结汇金额中扣除打包放款的本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也可在押汇或结汇前主动归还打包放款本金和利息,但应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银行。
(三)如借款人未能在信用证的有效期内提交议付单据或因议付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不符而遭拒付,银行有权在贷款到期时从企业的存款帐户或另一批出口押汇或信用证收妥结汇中扣除放款本金、利息及其他因本放款而发生的费用。
逾期利率为原贷款利率加20%,从逾期之日起计收。
(四)如借款人未按申请用途使用打包放款,银行对挪用金额加收罚息50%,并限期收回上述放款。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打包放款合同
合同编号:( )字第 号
借款人:贷款人: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
借款人和贷款人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共同签订本打包放款合同,并共同严格遵守。
第一条 借款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按照《中国工商银行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向贷款人申请信用证项下出口打包放款(以下简称“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人民币
第三条 贷款用途:仅限用于有关信用证项下出口商品的备货备料、生产和出运,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条 贷款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五条 放款:
一、借款人每次放款前必须向贷款人提交信用证正本,贷款申请书和借款凭证。
二、每份信用证项下的放款金额为信用证总金额(当时银行买入价)的 %。
第六条 利息
一、贷款利息为年利率 %,利随本清 / 按季结息。
二、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结息日主动从借款人信用证项下的押汇收入,结汇收入或存款账户中扣收上述利息。
第七条 还款和提前还款
一、借款人授权贷款人,在借款人办理出口押汇或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从押汇收入或结汇收入中扣收该使用证项下打包放款的本金和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可在贷款到期前主动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但必须提前三个营业日通知贷款人。
第八条 逾期还款:
如借款人在每笔放款到期时未能按期偿付本息,贷款人可按《办法》规定,对逾期贷款加收逾期利息20%,并有权从借款人的其他信用证项下的出口押汇或收妥结汇货款或其存款帐户中扣收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九条 借款人承诺
一、借款人的全部资产均向贷款人认可的保险机构投保。如发生意外损失,保险机构支付给借款人的赔偿金应首先用于归还本贷款本金、利息及费用。
二、借款人保证按本贷款合同有关信用证的条件,按时出运商品,并将有关单据提交贷款人议付。
三、借款人愿按贷款人的要求提供自己的财务报表,有关贷款使用情况和出口商品准备情况的资料,并为贷款人了解上述情况提供方便。
第十条 违约
借款人如违犯本合同第二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即为违约,如发生违约,贷款人可根据《办法》规定停止向借款人放款,对违约贷款加收罚息 %和限期收回违约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 其他
一、本合同任何条款的修改须经双方同意,在双方未达成一致前,仍按本合同条款执行。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三、本合同从借贷双方法定代表共同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全部贷款本息还清之日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
贷款人 (公章) 借款人 (公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章)
一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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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1997年12月31日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文物的保护和管理,更好地发挥文物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保护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按照“保护为主,抢救第一”的方针和“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原则,切实加强领导,把文物保护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纳入领导目标责任制。
  有关部门应当大力开展保护文物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观念。

  第四条:苏州市文化局(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全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文物工作依法实施管理、监督和指导。
  县级市文化部门(文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工作。

  第五条: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1.依法保护管理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尚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控制保护古建筑,以及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
  2.对地下文物依法实施保护管理,检查指导考古发掘工作;
  3.对各博物馆、纪念馆以及其他文物收藏单位进行行业管理的指导;
  4.对文物经营活动以及社会流散文物实施监管;
  5.对出境文物、涉案文物以及其他需要鉴定的文物,依法定程序进行鉴定。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应从城市维护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重点文物维修。有票房收入的游览、参观场所应当从其票房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帮助无力维修的单位进行文物维修保护。
  文物保护管理经费应随经济发展逐年增长,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支持文物事业。

  第七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为文物保护责任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保护管理责任书,负责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保养和维修,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其形式、高度、体量、色调等必须与文物保护单位的环境风貌相协调,其设计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

  第九条:文物保护单位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除经常性保养维护工程报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其他维修工程应当按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有关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维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接受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工程竣工时,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十条:控制保护古建筑由使用单位或者产权部门负责保养和维修,重大维修方案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损毁,不得擅自改建、翻建、移建或拆除。确因建设工程需要,必须对控制保护古建筑进行移建或者拆除的,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需要移建、拆除的古建筑应事先做好测绘、文字记录和摄影、摄像等资料工作,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拆除的木、石及砖刻等建筑材料移交文物部门保管,用于其他文物古建筑的维修。
  在城市建设和改造中,建设单位对控制保护古建筑和其他有价值的文物遗存应当妥善保护,并予以整治、维修。

  第十一条:文物保护单位向社会开放,应当报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接受其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在有史籍记载的以及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重要遗迹地点进行建设活动,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工程范围内进行调查或者勘探,需要考古发掘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在审批该类建设项目时,应当征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经市和县级市政府确定需要原地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另行选址。
  凡因基本建设和生产建设需要进行文物勘探、考古发掘的,所需费用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列支。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者其他文物遗存,必须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处理。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本市及外地驻苏的建筑施工单位,应当与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签订文物保护责任书。

  第十四条:全民所有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将所收藏的文物登记造册,鉴定分级,建立藏品档案,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并根据文物的风险等级,按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文物保护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要求经销文物监管物品,必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申报。经审查符合开业条件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文物监管物品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开设旧货、钱币、邮品以及其他收藏品市场,凡涉及文物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工商登记。

  第十六条:经批准经营文物监管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其从业人员必须参加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其上市物品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认可,并按时交纳管理费和鉴定费,接受年审,接受文物、工商、公安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七条:拍卖机构经营文物拍卖的,必须向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经上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方可取得文物拍卖人资格。所拍卖的文物标的,必须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没收的文物,应当在案件处理结束后移交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有下列事迹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1.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
  2.将个人收藏的文物捐献给国家的;
  3.与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保护、抢救文物有功的。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1.因使用不当,造成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控制保护古建筑坍塌、损毁的,责令限期按原状恢复并通报批评;
  2.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改建、翻建或者拆除控制保护古建筑的,责令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3.单位或者个人在生产、建设中发现古遗址、古墓葬或其他文物遗存,不及时保护现场、不报告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造成文物损毁、流失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经营文物和文物监管物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和非法经营的文物,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在工程建设或者生产建设中发现文物,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停止施工、不听劝阻、不报告有关部门,破坏文物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构成妨害文物管理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追究单位和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和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文物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颁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苏州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福建省三明市人民政府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文 件

明政[2001]文165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有关重点项目单位:
现将《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六日

 

三明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项目工作,保证重点项目建设进度,确保项目对投资和经济发展的有效拉动,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市政府决定对重点项目建设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国家和省对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
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是指对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包括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主管部门和重点项目建设单位。
第三条 目标管理项目
1、目标管理项目的确定。目标管理项目是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承担目标责任的项目,由二个部分组成:一是市级重点项目一律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市级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市计委、前期办对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以及各项目单位提报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后,报市政府审定并向全社会公布;二是经市计委、前期办筛选认为必须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
2、目标管理项目的分类。按照项目建设的不同阶段要求,目标管理项目分为竣工投产(或部分竣工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以及前期项目4个类别档次。
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和项目目标分类将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分解到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其中,各县(市、区)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3项,即各县(市、区)每年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不少于12项;永安、沙县每个类别档次项目不少于5项;尤溪、大田、宁化、将乐不少于4项。市计委、前期办可根据各县(市、区)、各行业经济发展水平及投资环境的差异,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进行适当调整。
第四条 目标制订和下达
1、目标制订。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根据项目建设单位年初制订的项目年度工作计划包括投资计划、形象进度计划以及前期工作各阶段计划,在认真调查研究和分析的基础上,按照"量力而行,适度超前,加快发展"的原则,对项目建设单位提报的年度工作计划予以调整、确认,提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年度工作目标,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
2、目标下达。市政府以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的形式下达给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项目工作目标责任书设置项目目标和投资目标。项目目标主要内容由目标管理责任单位的项目数和具体项目的年度工作目标组成,有关项目目标中的重点项目建设质量目标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质量标准执行。投资目标主要内容为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在年度内完成的固定资产投资额。
第五条 目标实施
重点项目建设目标是市政府检查、考核的依据和指标,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必须严肃对待,认真按照目标要求抓好组织实施。
1、组织领导。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建立一把手抓项目工作机制,按照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项目建设单位具体抓的要求,切实抓好本区域、本部门、本单位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各项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管理工作。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对全市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的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督促和协调重点项目建设目标管理工作。
2、目标分解。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应按市里下达的目标要求,进一步细化目标,倒计时安排进度,把项目目标包括质量、资金及进度目标分解落实到位、落实到人,强化计划目标执行的动态管理,确保重点项目建设目标任务保质、保量,按期、高效完成。
3、项目管理。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对纳入目标管理的项目要加强管理,要求各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有关法规、制度和程序。重点项目建设要不折不扣地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竣工验收制和质量终身负责制,把保证项目质量、安全和进度的有关制度贯穿于项目建设全过程,确保重点项目各项目标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 目标责任监督与服务
市计委、前期办要加强对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执行目标责任制情况的监督,及时跟踪和了解情况。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及项目责任单位要建立项目信息反馈制度,落实专人,每月定期将目标执行情况书面反馈至市计委、前期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各县(市、区)、市直各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项目建设目标要求,积极开展对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困难要主动地予以协调和解决,为重点项目建设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对重点项目建设中存在的职能部门效率低、办事推诿扯皮、欠拖不决,造成重点项目建设进展困难的,市政府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部门当事人及其领导的责任。
第七条 目标检查与考核
1、目标检查。市计委、前期办要充分履行对重点项目建设的综合管理和协调职能,加强对目标执行情况的检查,重点围绕项目的进度目标、质量目标以及目标管理保障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其中质量目标检查采取对设计、施工、监理进行业绩登记检查的方式进行(业绩登记检查办法另行下文)。
2、考核评价。市计委、前期办要按照市政府下达的目标责任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目标管理责任单位及其领导政绩考核内容的主要依据之一。具体考核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制订。
3、奖惩。建立重点项目建设立功竞赛制度,对目标完成成绩显著的由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表彰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会同市人事局、总工会制订。对目标完成成绩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参与重点项目建设有关施工、监理、设计等部门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各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对本范围、本系统内的重点项目建设制订相应的目标管理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计委、前期办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