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7:14:13  浏览:93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国家建材局


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
1996年4月1日,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泥企业管理,不断提高水泥产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水泥标准,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水泥生产企业(含水泥粉磨站)。
第三条 企业应强化质量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建立健全质量体系,落实质量责任制,实行质量否决权,设立质量基金,应用全面质量管理、方针目标管理等先进方法,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质量调度,及时排除影响质量的因素,确保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符合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
第四条 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标准,按照本规程的规定积极采用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体系文件,确保有效运行。
第五条 厂长(经理)是本企业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者。
厂长(经理)可以任命管理者代表全权负责质量管理,化验室主任在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直接领导下,对产品质量具体负责。
第六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产品质量管理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认真执行本规程,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
第七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设置:
企业应设立以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为首的质量管理组织和符合《水泥企业化验室基本条件》的化验室,质量管理组织设专门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企业的全面质量管理工作。各车间、部门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组织,负责本部分的质量管理工作。化验室内设控制组、分析组、物检组和质量管理组等,分别负责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质量的检验、控制、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八条 质量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组织制订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二)编制适合本企业实际的质量体系文件;
(三)制订质量奖惩制度,负责协调各部门的质量责任,并考核工作质量;
(四)组织企业内部质量审核(含化验室工作质量的审核);
(五)选择适用的统计技术,负责好文件和资料的控制;
(六)负责重大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
(七)监督企业质量基金的使用与管理;
(八)组织开展群众性质量活动。
第九条 化验室的职责:
(一)质量检验
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进行检验和试验。按规定做好质量记录和标识,及时提供准确可靠的检验数据,掌握质量动态,保证必要的可追溯性。
(二)质量控制
根据产品质量要求,制订原燃材料、半成品和成品的企业内控质量标准,强化过程控制,运用统计技术等科学方法掌握质量波动规律,不断提高预见性和预防能力,认真做好进厂原燃材料、半成品和不合格品的控制,及时采取纠正措施,使生产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三)出厂水泥的确认、验证
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对出厂水泥进行确认,按供需双方合同的规定进行交货验收,杜绝不合格品和废品水泥出厂。
(四)质量统计
用正确、科学的数理统计方法,及时进行质量统计并做好分析总结工作。
(五)试验研究
根据产品开发和提高产品质量等需要,积极开展科研工作。
第十条 化验室的权限:
(一)监督、检查生产过程受控状态,有权制止各种违章行为,采取纠正措施预防和及时扭转质量失控状态。
(二)参与制订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责任制及考核办法。评价各车间(部门)的过程质量,为质量奖惩提供依据,行使质量否决权。
(三)有权越级汇报企业质量情况,提出并坚持正确的管理措施。
(四)有水泥出厂决定权。
企业领导不得无理干预化验室的职权,更不能借故打击报复,违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化验室人员配备:
(一)化验室应配备主任、工艺、质量调度、统计及科研、检测等专业技术人员和工人。检验人员人数必须能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原则上不得低于全厂生产职工总数的4%(最少不得低于12人);
(二)水泥粉磨站与钢渣水泥厂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三)化验室人员素质
化验室主任: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多年从事化验室工作,熟悉水泥生产工艺,具有较丰富的质量管理经验,思想觉悟高,有一定的组织能力,能坚持原则,熟知与本企业有关的各项标准和质量法规。
工艺技术人员:具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思想好,经过专业训练,掌握水泥生产理论知识和检验技术,熟知有关标准和规章制度,坚持原则,认真负责。
检验员:具有高中(或相当于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思想好,熟悉岗位的操作规程、控制项目、指标范围及检验方法,经专门培训、考核,取得石材主管部门或省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方企业报上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抄报同级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化验室内业务骨干的调动应征得化验室主任同意。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实际情况,按本规程要求,参照GB/T19000—ISO9000系列标准制订企业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和程序,编制生产流程质量控制图表和原燃材料、半成品、成品的技术条件;制定质量责任制及奖惩办法;内部质量审核及管理评审制度;不合格品的控制及处理制度;内部验证程序以及统计技术和文件资料控制的规定等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化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与检验制度,包括:
(一)各组职责范围、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三)抽查对比制度(包括与上级对比验证和内部抽查对比);
(四)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制度;
(五)标准溶液专人管理和复标制度;
(六)质量文件管理制度;
(七)样品管理制度;
(八)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
(九)检验原始记录、台帐与检验报告填写、编制、审核制度。
第十四条 检验与试验仪器设备、化学试剂的管理要求:
(一)化验室的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必须按产品标准和本规程要求配置齐全,并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制定和执行仪器的检定、校验制度,要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其内容应包括:仪器设备型号、编号、存放地点、检定、校验周期、校验方法、验收标准以及发现问题时应采取的措施;
(二)保证检验、试验和校准有适宜的环境条件,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应带有表明其校准状态的标识或记录、保存检验和试验仪器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记录,严禁使用未经校准或检验不合格的仪器设备;
(三)检验用的化学试剂应验证其生产企业名称、产品等级、执行标准及生产许可证的编号,严禁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化学试剂。
第十五条 产品对比验证检验和抽查对比的管理要求:
(一)企业应按《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的要求,定期向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各级建材(水泥)质量监督检验站寄(送)样品,进行对比验证检验,不断提高检验水平,同时接受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以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的结果为准,凡无故不按规定寄(送)样品者,对比合格率按零统计;
(二)为了确保检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复演性,化验室对各检验岗位人员要组织定期密码抽查和操作考核。
抽查次数:生产控制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化学全分析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单项物理检验岗位每人每月不少于4个样品;
强度检验岗位每月不少于2个样品;
同一岗位的对比检验(操作)每月应进行1次。
(三)认真参加国家或省级质检机构组织的物理检验和化学分析大对比。各企业检验中所用标准物质,凡国家水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能提供的,则一律使用中心的标准物质。
(四)水泥及原燃材料质量的各种试验、检验方法要严格执行有关标准。
┏━━━━━━━━━┯━━━━━━━━┯━━━━━━━━┯━━━━┓
┃ \ 试验类别│ │ │ ┃
┃\ \ │ 同一试验室 │ 不同试验室 │ ┃
┃ \允许误 \ │ 不大于 │ 不大于 │误差类别┃
┃试验\ 差范围 \ │ │ │ ┃
┃项目 \ │ │ │ ┃
┠─────────┼────────┼────────┼────┨
┃ 水泥密度 │ ±2.0% │ ±2.0% │相对误差┃
┠─────────┼────────┼────────┼────┨
┃ 水泥比表面积 │ ±3.0% │ ±5.0% │ ┃
┠─────────┼────────┼────────┼────┨
┃ │ 筛余≤5.0% │ 筛余≤5.0%│ ┃
┃ 水泥细度 │ 的为±0.5% │ 的为±1.0%│绝对误差┃
┃ │ 筛余>5.0% │ 筛余>5.0%│ ┃
┃ │ 的为±1.0% │ 的为±1.5%│ ┃
┠─────────┼────────┼────────┼────┨
┃ 标准稠度用水量 │ ±3.0% │ ±5.0% │相对误差┃
┠─────────┼────────┼────────┼────┨
┃ │ 初凝±15分钟│ 初凝±20分钟│绝对误差┃
┃ 凝结时间 │ 初凝±30分钟│ 初凝±45分钟│ ┃
┠─────────┼────────┼────────┼────┨
┃ 抗折强度 │ ±7.0% │ ±9.0% │绝对误差┃
┠─────────┼────────┼────────┤ ┃
┃ 抗压强度 │ ±5.0% │ ±7.0% │ ┃
┠─────────┼────────┼────────┼────┨
┃ 水化热 │ 8.36J/g │12.54J/g│ ┃
┃ │(2CaI/g)│(3CaI/g)│ ┃
┠─────────┼────────┼────────┤ ┃
┃ 白度 │ ±0.5% │ ±1.5% │ ┃
┠─────────┼────────┼────────┤ ┃
┃ 胶砂流动度 │ ±5mm │ ±8mm │绝对误差┃
┠─────────┼────────┼────────┤ ┃
┃ 生料细度 │ ±1.0% │ - │ ┃
┠─────────┼────────┼────────┤ ┃
┃ 生料水份(湿法)│ ±0.5% │ - │ ┃
┠─────────┼────────┼────────┼────┨
┃ │ ±0.30% │ ±0.40% │ ┃
┃ 碳酸钙(氧化钙)│(±0.25%)│ │ ┃
┠─────────┼────────┼────────┼绝对误差┃
┃ 氧化铁 │ ±0.15% │ ±0.20% │简易分析┃
┠─────────┼────────┼────────┤ ┃
┃ 立窑(全黑生料) │ ±0.30% │ │ ┃
┃ 碳酸钙 │ │ │ ┃
┠─────────┼────────┼────────┼────┨
┃ 水泥烧失量 │ ±0.15% │ ±0.30% │绝对误差┃
┠─────────┼────────┼────────┼────┨
┃ 稠化时间 │ 2min │ 4min │绝对误差┃
┗━━━━━━━━━┷━━━━━━━━┷━━━━━━━━┷━━━━┛
其它化学分析允许误差按有关标准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质量记录、档案、资料、报表管理及上报的要求:
(一)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要求,做好质量技术文件的档案管理工作,原始记录和台帐应使用统一的表格,各项检验要有完整的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并按月装订成册,由专人保管,保存期为3年,台帐应按期存技术档案室,长期保存。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微机质量管理数据库;
(二)各项检验原始记录和分类台帐的填写、必须清晰,不得任意涂改。当笔误时,须在笔误数据中央划两横杠,在其上方更正并加盖修改人印章,重要检验记录的更正应有化验室主任签字;
(三)对质量检验数据要及时整理分析,每月有分析小结,全年应有专题总结;
(四)质量月报、年报要按统一表格填报齐全,月报于每月10日前,年报于下年2月10日前报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同时抄报与之进行对比验证检验的质检机构;
(五)上级发布的有关质量方面的通报和文件,必须认真学习贯彻,除及时归档外,质量及主要生产部门应有相应的复制件,以便使用。
第十七条 检验人员培训和考核的要求:
(一)提高企业职工的质量意识和技术素质,是保证产品质量的重要环节,每年要制定培训和考核计划;
(二)每年要按计划对检验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考核,建立检验人员培训档案,考核成绩应作为评价其技术素质的依据之一,对考核不合格者,应调离质检岗位。

第四章 原燃材料的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企业应根据质量控制要求选择合格的分承包方,建立并保存合格分承包方的档案,采购合同应经审批,以保证所采购的原燃材料符合规定要求,供应部门应严格按照原燃材料质量标准均衡组织进货。
第十九条 原燃材料的质量应能满足工艺技术条件的要求,混合材及石膏的质量应符合技术标准,并按质分别存放,存放应有标识和记录,避免混杂。坚持“先检验,预均化(或按质搭配),后使用”的原则。
第二十条 矿山开采必须执行《水泥企业矿山管理规程》,制定开采计划及质量指标时,首先要满足配料要求,不同品位的矿石要分别开采,按化验室规定的比例搭配进厂。
第二十一条 凡企业初次使用有标准或技术条件的混合材,必须经过试验,确认能保证产品质量方可使用。企业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生产复合水泥,必须按“启用新俊①的混合材料的规定”执行。改变石膏品种时应进行试验,以掌握其对水泥性能的影响。
第二十二条 原燃材料应保持合理的贮存量,其最低可用贮存量为:石灰石5天(外购石灰石10天),粘土或砂岩、页岩、燃料、混合材10天,铁粉、石膏20天。
当低于最低可用贮存量时,厂长(经理)或管理者代表应积极采取包括限产在内的各种措施,限期补足。

第五章 半成品的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化验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配料方案,经总工程师或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执行。化验室负责监督、检查配料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生料质量是熟料质量的基础。巍ⅲ证生料质量,入磨物料粒度、水份要严格控制,配料岗位应根据化验室下达的物料配比通知单配料。配料要严格、计量要准确,操作要精心,力求配料均匀、稳定。入磨物料及出磨生物的质量控制要求见“过程质量控制指标一览表”(简称控制表,下同)。掺加矿化剂的企业要增加相应的检测项目,矿化剂的掺入必须均匀、准确。
第二十五条 出磨生料不得直接入窑,应按化验室指定的库号入、出库。要采取必要的均化措施,并保持合理库存量,其最低可用贮量,旋窑为2天,立窑为4天(有生料均化库的生产线,库存量可不受可用贮量限制,但要满足均化效果要求),确保入窑生料成份适宜、均匀、稳定。
湿法窑入窑料浆水份应尽量降低并减少波动。立窑和立波尔窑企业要不断提高料球质量,料球水份要适宜,一般控制在13%左右,颗料要均齐,热稳定性要好。入窑生料(生料球)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六条 入窑煤粉质量相对稳定。立窑入窑生料配煤要配有专门的精确的煤、料流量计量控制设备和满足均匀要求的混合设备,以保证配比准确、均匀。应合理选择煤的粉碎设备,加强碎煤系统管理,严格控制入窑煤的粒度。燃煤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二十七条 熟料质量是确保水泥质量的关键。保持窑的热工制度稳定及提高看火工操作水平是保证熟料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此,看火工必须经过培训、考核(机立窑需取得操作合格证)方能上岗操作。窑的热工制度必须稳定,入窑料煤等参数必须合理,操作必须统一,并根据窑情及时采取调整措施,防止欠烧料、生烧料的出现。
第二十八条 加强出窑熟料的率值控制,缩小熟料强度标准偏差(控制要求见“控制表”)。强度检验使用统一试验小磨,入磨物料粒度要小于7毫米,石膏要采用SO3含量大于35%的天然二水石膏,加入量控制为水泥的SO3总含量不超过3.5%。比表面积控制为300±10m2/kg,80μm方孔筛筛余不小于3.0%。熟料实际平均标号的计算方法按原建材部水泥局(79)材水字63号文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出窑熟料按化验室指定的贮库(部位)存放,不得直接入磨,必须搭配均化后使用,并应保持合理贮量,其最低可用贮量应保证5天的使用量。熟料中不得混有杂物,质量差的熟料要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经化验室检验后方可按规定比例使用。
第三十条 水泥磨头喂料设备应能满足物料配比的计量要求,确保配比准确。发生断料或不能保证物料配比时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化验室对熟料、石膏和各种混合材的配比要有书面通知。
第三十一条 入磨熟料温度应控制在100℃以下,出磨水泥温度控制在135℃以下,超过此温度应停磨或采鹊温措施,防止石膏脱水而影响水泥性能。
第三十二条 应按生产计划组织生产、不允许碰标号。出磨水泥的质量控制要求见“控制表”。
第三十三条 水泥库应有明显标识,出磨水泥必须送入化验室指定的库内,不允许上入下出或在磨尾直接包装。同一库不得混装不同品种、标号的水泥。生产中改品种、标号或由低标号改磨高标号时,应用高标号水泥洗磨、输送设备和包装设备,清洗的水泥全部作低标号水泥处理。低标号库改装高标号水泥时,必须进行清库。专用水泥或特性水泥必须用专用库贮存。每班必须准确测定各水泥库的库存量并做好记录,按化验室要求做好出入库管理工作。出磨水泥最低摇持5天的贮存量。
第三十四条 出磨水泥必须按产品标准中技术要求规定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频次见“控制表”。出磨水泥的检验数据不能作为出厂水泥的质量检验数据。
第三十五条 主要过程中重要质量指标3小时以上或连续3次检测数据不合格,属于过程质量事故,化验室应及时向车间警告,车间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迅速扭转,做好记录并报有关部门。
┏━┯━┯━┯━━━━━━━┯━━━━━━━━┯━━━━━┯━━━━┯━━━┯━━━━━━┓
┃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石│ 粒度 │<25mm │≮80 │ 自定 │瞬时 │ ┃
┃ │ │灰├───────┼────────┼─────┼────┼───┼──────┦
┃ │ │石│ 水份 │<1.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 │ │ │ │ │ │烘干磨除外 ┃
┠─┼─┼─┼───────┼────────┼─────┼────┼───┼──────┨
┃ │ │粘│ 水份 │<2.0% │≮8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度│ │ │ │ │ │烘干磨除外 ┃
┃ │入├─┼───────┼────────┼─────┼────┼───┼──────┨
┃ │ │混│ 水份 │<2.0% │≮90 │ 自定 │瞬时 │ 湿法工艺 ┃
┃ │ │材│ │ │ │ │ │烘干磨除外 ┃
┃ │磨├─┼───────┼────────┼─────┼────┼───┼──────┨
┃ │ │原│ 水份 │<4.0% │≮80 │ 自定 │瞬时 │ 风扫磨指 ┃
┃1│ │煤│ │ │ │ │ │ 标自定 ┃
┃ │原├─┼───────┼────────┼─────┼────┼───┼──────┨
┃ │ │ │ 粒度 │<30mm │ │ 自定 │瞬时 │ ┃
┃ │ │熟├───────┼────────┼─────┼────┼───┼──────┦
┃ │料│ │ │ │ │24小时│ │产品标准对熟┃
┃ │ │料│ MgO │<5% │100 │ 1次 │瞬时 │料中MgO有┃
┃ │ │ │ │ │ │ │ │规定的检测 ┃
┃ │ ├─┼───────┼────────┼─────┼────┼───┼──────┨
┃ │ │石│ 石膏 │ 粒度 │<30mm │ 自定 │瞬时 │ ┃
┃ │ │膏│ │ │ │ │ │ ┃
┠─┼─┼─┼───────┼────────┼─────┼────┼───┼──────┨
┃ │ │ │ CaO │K±0.3% │≮60 │分磨1小│瞬时或│ ┃
┃ │ │ │TCaCO3 │(K±0.5%)│ │ 时1次 │ 连续 │ ┃
┃ │出│ ├───────┼────────┼─────┼────┼───┼──────┨
┃ │ │生│ 细度 │ K±2.0% │≮87.5│分磨1小│瞬时或│80μm方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孔筛筛余 ┃
┃ │磨│ ├───────┼────────┼─────┼────┼───┼──────┨
┃2│ │ │Fe203 │ K±0.2% │≮80 │分磨2小│瞬时或│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生│ ├───────┼────────┼─────┼────┼───┼──────┨
┃ │ │料│ 含煤量 │ K±0.5% │≮80 │分磨4小│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时1次 │ 连续 │ ┃
┃ │料│ ├───────┼────────┼─────┼────┼───┼──────┨
┃ │ │ │ 全分析 │ -- │ -- │ 自定 │瞬时或│ ┃
┃ │ │ │ │ │ │ │ 连续 │ ┃
┠─┼─┼─┼───────┼────────┼─────┼────┼───┼──────┨
┃ │ │ │ CaO │ K±0.3% │≮80 │24小时│瞬时或│ ┃
┃ │ │生│TCaCO3 │ K±0.5% │ │ 1次 │ 连续 │ ┃
┃ │入│料├───────┼────────┼─────┼────┼───┼──────┨
┃ │ │ │ 全分析 │ -- │ -- │每天一次│连续 │ ┃
┃ │窑├─┼───────┼────────┼─────┼────┼───┼──────┨
┃3│ │ │ 水份 │ K±0.5% │ 100 │ 自定 │ 瞬时 │ ┃
┃ │生│生├───────┼────────┼─────┼────┼───┼──────┨
┃ │ │ │ 粒度分布 │ Φ5 ̄12mm│≮90 │ 自定 │ 瞬时 │ ┃
┃ │料│料├───────┼────────┼─────┼────┼───┼──────┨
┃ │ │ │ 高温暴破率 │ <10% │ -- │ 自定 │ 瞬时 │ ┃
┃ │ │球├───────┼────────┼─────┼────┼───┼──────┨
┃ │ │ │ 耐压力 │>500克/个 │/100 │ 自定 │ 瞬时 │ ┃
┠─┼─┼─┼───────┼────────┼─────┼────┼───┼──────┨
┃ │ │ │ 水份 │≤2.0% │ 100 │ 4小时 │瞬时或│ ┃
┃ │ │ │ │ │ │ 1次 │ 连续 │ ┃
┃ │入│ ├───────┼────────┼─────┼────┼───┼──────┨
┃ │ │煤│ 细度 │≯12% │≮80 │ 4小时 │瞬时或│80μm方孔┃
┃ │窑│ │ │ │ │ 1次 │ 连续 │ 筛筛余 ┃
┃4│ │ ├───────┼────────┼─────┼────┼───┼──────┨
┃ │煤│ │ 灰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粉│ │ ±2.0% │ │ 1次 │ 连续 │ ┃
┃ │粉│ ├───────┼────────┼─────┼────┼───┼──────┨
┃ │ │ │ 挥发份 │ 相邻2次 │≮70 │ 8小时 │瞬时或│ ┃
┃ │ │ │ │ ±2.0% │ │ 1次 │ 连续 │ ┃
┠─┼─┼─┼───────┼────────┼─────┼────┼───┼──────┨
┃ │ │ │ 粒度 │<5mm │ 100 │ 自定 │ 瞬时 │全黑生料除外┃
┃ │立│ ├───────┼────────┼─────┼────┼───┼──────┨
┃ │窑│煤│ 粒度 │<3mm │≮90 │ 自定 │ 瞬时 │ ┃
┃5│入│ ├───────┼────────┼─────┼────┼───┼──────┨
┃ │窑│ │ 煤流量 │ K±3.0% │ 100 │ 1小时 │ 瞬时 │ ┃
┃ │煤│ │ │ │ │ 1次 │ │ ┃
┃ │料├─┼───────┼────────┼─────┼────┼───┼──────┨
┃ │ │生│ 生料流量 │ K±4.0% │ 100 │1小时 │ 瞬时 │ ┃
┃ │ │料│ │ │ │ 1次 │ │ ┃
┗━┷━┷━┷━━━━━━━┷━━━━━━━━┷━━━━━┷━━━━┷━━━┷━━━━━━┛
┏━┯━┯━┯━━━━━━━┯━━━━━━━━┯━━━━━┯━━━━┯━━━┯━━━━━━┓
┃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 │ │ │ │粒度:5-7┃
┃ │ │ │ │ K±75G/L │ │ 1小时 │ │mm,半干法┃
┃ │ │ │ 容 量 │ │ ≮85 │ 1次 │ 瞬时 │窑5-10m┃
┃ │ │ │ │ │ │ │ │m。控制与否┃
┃ │ │ │ │ │ │ │ │自定 ┃
┃ │ │ ├───────┼────────┼─────┼────┼───┼──────┨
┃ │ │ │ │ <1.5% │≮85 │ 自定 │瞬时或│ 旋窑 ┃
┃ │ │ │ │ │ │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4小时 │瞬时或│ 立窑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 ≮85 │ 2小时 │瞬时或│ 油井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f-CaO │ <1.5% │≮85 │ 2小时 │瞬时或│ 快硬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3.0% │≮85 │ 2小时 │瞬时或│ 白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0% │≮85 │ 2小时 │瞬时或│ 中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 │ │ │ <1。2% │≮85 │2小时 │瞬时或│ 低热水泥 ┃
┃ │ │ │ │ │ │ 1次 │ 综合 │ ┃
┃ │ │ ├───────┼────────┼─────┼────┼───┼──────┨
┃ │出│熟│ 化学成分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 │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窑│ ├───────┼────────┼─────┼────┼───┼──────┨
┃6│ │ │ 物理性能 │ / │ / │分窑24│瞬时或│取样点在破碎┃
┃ │熟│ │ │ │ │小时1次│ 综合 │机出口 ┃
┃ │ │料├───────┼────────┼─────┼────┼───┼──────┨
┃ │料│ │ │ │ │ │ │湿法旋窑及日┃
┃ │ │ │ KH │ K±0.02 │ ≮80 │ │ │产2000吨┃
┃ │ │ │ │ │ │ │ │(含)以上窑┃
┃ │ │ │ │ │ │ │ │外分解窑 ┃
┃ │ │ ├───────┼────────┼─────┤ 每 ├───┼──────┨
┃ │ │ │ KH │ K±0.02 │ ≮70 │ │ │上一栏以外的┃
┃ │ │ │ │ │ │ 月 │ │窑型 ┃
┃ │ │ ├───────┼────────┼─────┤ ├───┼──────┨
┃ │ │ │KH标准偏差 │ ≯0.020 │ │ 统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计 ├───┼──────┨
┃ │ │ │KH标准偏差 │ ≯0.030 │ │ │ │ 立窑 ┃
┃ │ │ │ │ │ │ 一 │ │ ┃
┃ │ │ ├───────┼────────┼─────┤ ├───┼──────┨
┃ │ │ │ n │ K±0.10 │ ≮85 │ 次 │ │ ┃
┃ │ │ │ │ │ │ │ │ ┃
┃ │ │ ├───────┼────────┼─────┤ ├───┼──────┨
┃ │ │ │ p │ K±0.10 │ ≮8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75# │ / │ │ │ 旋窑 ┃
┃ │ │ │ │ │ │ │ │ ┃
┃ │ │ ├───────┼────────┼─────┤ ├───┼──────┨
┃ │ │ │ 标号 │ ≥550# │ / │ │ │ 立窑 ┃
┃ │ │ │ │ │ │ │ │ ┃
┗━┷━┷━┷━━━━━━━┷━━━━━━━━┷━━━━━┷━━━━┷━━━┷━━━━━━┛
┏━┯━┯━┯━━━━━━━┯━━━━━━━━┯━━━━━┯━━━━┯━━━┯━━━━━━┓
┃序│类│物│ 控制项目 │ 指 标 │合格率% │ 频次 │取样 │ 备 注 ┃
┃号│别│料│ │ │ │ │方式 │ ┃
┠─┼─┼─┼───────┼────────┼─────┼────┼───┼──────┨
┃ │ │ │ 细度 │ K±1.0% │ ≮85 │分磨1小│连续或│80μm方孔┃
┃ │ │ │ │ │ │ 时1次 │ 瞬时 │ 筛筛余 ┃
┃ │ │ ├───────┼────────┼─────┼────┼───┼──────┨
┃ │出│水│ 比表面积 │ K±15 │ ≮85 │分磨1小│连续或│产品标准有要┃
┃ │ │ │ │ m/kg │ │ 时1次 │ 瞬时 │ 求的检测 ┃
┃ │磨│ ├───────┼────────┼─────┼────┼───┼──────┨
┃7│ │ │混合材掺入量 │ K±2.0% │ ≮80 │ 4小时 │连续或│ ┃
┃ │水│泥│ │ │ │ 1次 │ 瞬时 │ ┃
┃ │ │ ├───────┼────────┼─────┼────┼───┼──────┨
┃ │泥│ │ SO3 │ ± │ ≮70 │ 2小时 │连续或│ ┃
┃ │ │ │ │ │ │ 1次 │ 瞬时 │ ┃
┃ │ │ ├───────┼────────┼─────┼────┼───┼──────┨
┃ │ │ │ 物理性能 │ / │ / │24小时│连续 │ ┃
┃ │ │ │ │ │ │ 1次 │ │ ┃
┗━┷━┷━┷━━━━━━━┷━━━━━━━━┷━━━━━┷━━━━┷━━━┷━━━━━━┛
K-企业控制值

第六章 出厂水泥质量管理
第三十六条 决定水泥出厂的权力属于化验室。化验室应配备专业技术人员负责水泥出厂的管理等有关事宜。出厂水泥质量必须按相关的水泥标准严格检验和控制,经确认水泥各项质量指标及包装质量符合要求时,方可出具水泥出厂通知单。
各有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确保出厂水泥质量达到出厂水泥合格率与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2个100%,努力提高一等品率和优等品率。出厂水泥不合格属于重大质量事故,应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并要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要加强出厂水泥的质量控制,其内控指标必须高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以保证出厂水泥的实物质量。出厂水泥质量的主要要求是:
(一)出厂水泥合格率100%。
(二)28天(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合格率100%。
通用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白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中、低热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1.0MPa
道路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快硬水泥3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0MPa
钢渣水泥28天抗压富裕强度不小于2.5MPa
(三)袋装水泥20包的总重量不小于1000kg,单包净重不小于40kg,合格率100%。
(四)28天抗压强度控制值≥水泥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富裕强度值+3S。
S=Σ(RI-R〔TX-〕)2[]n-1
式中:S——月(或一统计期)平均28天抗压强度标准偏差;
RI——试样28天抗压强度值(MPa);
R——全月(或全统计期)样品28天抗压强度平均值(MPa);
n——样品数,n≥10,当小于10时与下月合并计算。
(五)28天抗压强度月(或一统计期)平均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3%。
C-V=〔SX(〕S〔〕R〔TX-〕[SX)]×100%
(六)均匀性试验的28天抗压强度变异系数(C-V)目标值不大于3.0%
(七)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其它特性指标的目标值要求:
1白水泥富裕白度0。5%。
2A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标准值+5分钟,
G级油井水泥稠化时间为:
90分钟标准值+5分钟,
120分钟标准值-5分钟,
3中热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8KJ/kg,
低热矿渣硅酸盐水泥水化热为:标准值-6KJ/kg,
4道路硅酸盐水泥磨损量为:标准-0.5kg/m2,
5钢渣水泥比表面积为:标准值+30m2/kg
第三十八条 要加强水泥的均化,采用空气搅拌、机械倒库或多库搭配等均化措施,提高均匀性,缩小标准偏差,企业每季度首月要进行1次水泥均匀性试验,努力实现单包水泥各项质量指标达到产品标准要求。
第三十九条 严禁无均化功能的水泥库单库包装,要严格按照化验室签发的书面通知,按库号和比例放库,决不允许随意改变库号和比例。
水泥库要定期清理和维修,卸料设备摇ⅲ持完好,保证正常出库。
第四十条 水泥入散装库前必须经过均化,确保散装水泥的均匀性,出厂散装水泥各项技术要求必须达到控制值。
第四十一条 水泥包装标志必须齐全、清晰,与内装的出厂水泥品种、质量相符。包装物也必须符合GB9774《水泥包装用袋》的规定。
企业要建立包装质量抽查制度,每班每台包装机至少抽查20包,其包装重量和标志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发现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处理。散装水泥应出具与袋装水泥包装标志内容相同的卡片。
成品库存存入1个月以上的袋装水泥,化验室应发出停止该批水泥出厂通知,并现场标识。经重新取样检验,确认符合标准规定后方能重新签发水泥出厂通知单。
第四十二条 出厂水泥必须按标准取代表性样品进行检验,出厂水泥编号的吨数,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标准,禁止超吨位包装。出厂水泥在进行出厂检验的同时要留封存样,封存样要妥善保管,防止受潮,保管期为3个月,不应提前倒掉。
第四十三条 出厂水泥质量的验收交货必须严格执行各相关标准与GB175—92、GB1344—92标准第一号修改单规定。
第四十四条 不合格水泥的处理:
(一)出厂水泥的自检结果中任一项指标不合符时,应立即电告用户停止使用该批水泥,同时向国家、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报告,经国家或省级建材主管部门批准后,将该编号封存养寄(送)国家水泥质检中心(省级站)进行复检,以复验结果为准,经复验不合格则属于重大质量事故。
按合同要求进行实物质量验受中,双方共同签封的养品在有效期内被省级或省级以上国家认可的水泥质检机构判为不合格品或废品的,也属于中大质量事故,企业要向本地行业主管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作出书面检查报告。
(二)出厂水泥自检或经复验,富裕强度不足,术于未遂质量事故,企业要及时查明原因,制定纠正措施。
(三)因水泥安定性不合格或某项质量指标未达到产品标准而借地存放的,一律按废品或不合格品处理。外单位在水泥企业内建设的由水泥企业负责管理的专用仓库,水泥企业的专用码头、铁路中转站内专用栈、库与企业水泥栈台等同对待。
第四十五条 企业应积极做好售后服务,建立和坚持访问用户制度。企业每年至少要信访或走访有代表性的用户2次以上,广泛征询对水泥质量、性能、包装、运输及执行合同等方面的意见,建立用户档案,制定改进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经报国家建材局生产协调司备案的日产2000吨(含)以上的窑外分解窑生产企业,其原燃材料、生料和熟料的质量控制及检验人员配备,可根据本企业生产工艺状况和检验设备自动化程度,参照本规程制定相应的内控指标。
第四十七条 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原燃材料、生料的质量控制,可根据水泥的特性要求,制定不低于本规程要求的内控指标。
未列入本规程的专用水泥和特性水泥生产企业应参照本规程制定企业的质量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规程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原《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和《立窑水泥企业质量管理规程》同时废止。
《水泥企业工艺管理规程》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内容与本规程抵触之处,以本规程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规程由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生产协调司负责解释。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为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在继续扩大规模、深化改革的同时,要全面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见附件),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圆满完成今年招生改革和招生工作各项任务。
二、积极落实中央关于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在安排面向西部省份招生来源计划和为西部培养亟需的专业人才方面,力争在去年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所增长。
三、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关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充分准备,加大硬件设施投入的力度,在录取阶段密切配合、精心操作,遵照《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随后另发)执行,确保网上录取试点工作成功。
非试点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校要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明年网上录取工作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实现。
四、进行高考科目改革的广东、山西、吉林、江苏、浙江五省,要精心组织、广泛宣传,注意把握高考“3+X”科目设置的特点,认真处理招生工作各环节的问题,以利于高考科目改革深入开展。
五、严禁把计划、降分与收费挂钩,不得向考生乱收费。高等学校不得利用计划的安排和调整谋取不正当利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利用批次的划分照顾定向、共建、联合办学等形式的录取,对录取中非正常降分的调档要求不能批准。
六、年初因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调整为中央和地方共建、以地方管理为主及与其他高校合并的原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校,其生源计划编报仍按原学校名称及招生事业计划下达时的隶属关系执行,按国务院已确定的院校管理体制调整方案进行招生宣传。涉及合并的高校,录取批次按
相关院校中原投档批次较高一方进行安排。
七、认真开展招生执法监察工作,加快建立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增强抵御不正之风侵袭的能力;还要对以招生或帮助升学为名损害招生工作权益和声誉的行为,加以防范和制止。
八、保证国家招生计划和招生来源计划执行的严肃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必须按照教育部下达的招生来源计划,统一向社会公布;招生来源计划一经公布,未经我部批准不得变更。试行网上录取的高校,招生期间确需调整在当地招生的计划总量时,须征得有关省级招
办同意,并报我部备案。
九、各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负责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切实遵循高校招生“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加强领导、认真负责,对派出的招生工作人员要严格要求,以全面正确行使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权。
十、加强对体检、面试、专业(术科)考试及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招生形式的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统一标准、严格组织、认真审查考生资格,积极探索加强规范管理的新举措。

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为做好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选拔适合高等学校培养要求的优秀新生,有助于中学实施素质教育,有助于高校扩大办学自主权,并有利于社会稳定,制定本规定。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入学考核形式以文化考试为主的原则;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
一、报名
1、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未婚,年龄一般不超过二十五周岁。
有特殊贡献的中国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年龄、婚否不限。
在中国定居的外国侨民符合上述条件,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机关填发的“外侨居留证”,在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指定的地点报名。
2、符合上述第1条的应届中等职业教育(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可报考高等职业教育。
3、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国家承认学历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
(2)实施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的在校生;
(3)因触犯刑律而被追诉或正在服刑者;
(4)被高等学校开除学籍不满一年者(从被开除之日起,到报名开始之日止)。
4、报名时间、地点和报名办法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报名。
报名时间和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确定。
因公长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的职工及随父母一起在外地生活的子女,由所在单位征得工作所在地及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办理借考手续,在借考地参加考试。考生答卷的评阅及录取事宜由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处理。
5、填报志愿
在常住户口所在地填报志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本地区录取工作需要,规定填报志愿的时间和办法,并指导考生填报志愿。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6、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主要看考生本人的表现。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对犯过错误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材料。
7、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参加邪教组织,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2)有扰乱社会治安,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贪污盗窃,或其它刑事犯罪行为的;
(3)品德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摸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8、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按教育部和卫生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9、体检工作由招生委员会会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须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体检,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成立体检站,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做出的体检结论无效。
省级招生委员会应指定一所本省的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疑义的体检结论作出最终裁定。
四、考试
10、教育部确定国家教育考试的种类,授权有关教育考试机构承办,并审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科目设置方案。
11、教育部根据全日制中学教学大纲命题,并制订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和各科目分值。
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包括副题)在启用前为国家绝密材料。
12、外语考试分英、俄、日、法、德、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有条件的地方应进行听力测试。
报考外语专业的考生,外语除笔试外,还应进行口试。
13、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于7月7日、8日、9日举行。
考试的时间表由教育部颁布。
14、考场必须设在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考生座位必须单人、单桌、单行,并按有关考试规定执行。
15、民族自治地区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等学校或系(科)招生,由自治区或省招生委员会自行命题,组织考试。
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高级中等教育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参加全国统一考试。汉语文由教育部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文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语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在考汉语文的同时,由有关省、自
治区决定,也可以考少数民族语文,并负责命题(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报教育部备案)。汉语文和少数民族语文的成绩分别按50%计入总分,但汉语文成绩必须达到及格水平,方能录取。
16、答卷的评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
五、招生来源计划
17、招生来源计划编制应与国家及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对毕业生的需求相适应,注意把招生来源与毕业生去向适当结合起来;同时考虑高等教育资源分布及生源情况,合理安排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18、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由教育部综合平衡下达。
19、高等学校在经教育部批准后,可对工作与生活条件比较艰苦的地区或行业,在招生来源计划中按不超过本校当年招生计划总数5%的比例,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就业。
20、高等学校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的编制工作及要求,须按教育部年度来源计划编制工作文件执行。
六、录取
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组织有关高等学校分批次进行录取新生工作。
对各“211工程”项目高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一般应安排在第一批录取。
22、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略多于招生计划数分类确定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
23、实行“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统考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由学校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一般在学校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录取考生的解
释及其他遗留问题的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实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的情况。
24、高等学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当考生德智体、高考总成绩及相关科目成绩大体相当时,不得退掉第一志愿的考生而要求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的考生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报考的考生。
未经教育部批准,高等学校不得规定男女生比例,录取新生时一般不应限外语语种。
25、高等学校不录取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对于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所犯错误较重,经两年以上考察确已悔改的,由所在单位证明,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批准,可以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2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考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或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高中阶段受省、自治区、直辖市表彰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
(3)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以上(含省级)科技发明创造奖获得者或单学科竞赛优胜者。
27、对近两年参加重大国际比赛和全国性比赛取得前六名、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决定,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参考录取。
28、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各省、自治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
对散居在汉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参加当年高考的边疆、山区、牧区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时,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29、对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0、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烈士子女可以适当降低分数投档,择优录取。
31、定向招生若在该院校非定向录取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
32、对纳入普通高校招生序列的民办高校,若在同批录取学校控制分数线上不能完成招生计划,可适当降分投档,择优录取。
33、对符合体检标准、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34、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报经生源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并加盖录取专用章后,形成录取考生名单。录取通知书由高等学校负责填发。
35、录取工作应在9月上旬结束。9月15日前不能开学的高等学校,须报经教育部批准。
36、教育部支持和鼓励进行计算机网上录取,实行计算机网上录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高等学校,按《普通高校招生计算机网上录取工作试行办法》执行。
七、招生机构及其职责
37、教育部主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制订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
(2)综合平衡并下达中央部门所属高等学校面向全国招生来源计划和地方所属高等学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来源计划;
(3)组织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4)指导、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
(5)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领导招生、考试的改革试验,培训有关人员,并进行宣传工作;
(6)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组织或督促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38、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各级招生委员会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生委员会(或教育部)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生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等学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生委员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生委员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
市(地区、盟、州)、县(市、区、旗)招生委员会的职责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作出相应的规定。
39、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职责:
(1)执行教育部有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的规章,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
(2)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
(3)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身体健康状况检查、考试、录取等工作;
(4)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和宣传工作;
(5)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40、高等学校应成立由校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机构,并设立招生办公室,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及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
(2)根据国家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来源计划录取考生,并负责处理录取工作中的遗留问题;
(3)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4)支持地方招生委员会的工作。
八、招生经费
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
高等学校招生经费,应由本校事业费列支。
4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确定。
九、处罚
4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考生,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取消其考试资格、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应责令学校将其退回户口所在地:
(1)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
(2)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的;
(3)扰乱报名点、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使其工作不能正常开展或以其他方式影响、妨碍招生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职责的;
(4)有其他舞弊行为的。
44、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授权的同级招生委员会撤销其招生工作职务,取消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1)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档案材料(包括有关政策要求的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在招生或考试中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的;
(3)在招生或考试中涂改考生志愿、答卷、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的;
(4)应回避招生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并利用工作之便徇私舞弊的;
(5)在招生中徇私舞弊,招收不合格学生,或指使学校招收不合格学生的;
(6)在招生中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的;
(7)其他破坏招生工作的行为。
4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司法机关根据情节轻重,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刑法、行政处罚法、保密法给予处罚:
(1)盗窃或泄露试题、参考答案、评分标准的;
(2)扰乱考场、评卷点及录取场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的;
(3)以招生为名行贿受贿、敲诈勒索的;
(4)有其他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十、附则
46、招收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或运动队及有特殊要求的院校或专业招生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47、华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籍青年的报名、考试和录取办法由教育部另行规定。
48、本规定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2000年4月3日
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研究

郑坤山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摘 要: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著作权法》对“合理使用”的相关规定在原则上均可以适用于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但由于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飞速发展,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
关键词:网络著作权 合理使用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网络著作权是指著作权人对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在网络环境下所享有的著作权权利。 网络著作权相对于传统著作权而言,在法定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方面有其独特的特征。(1)在法定性方面,法律对网络著作权的确定滞后于相关的司法实践。在法律确认网络著作权的地位之前,司法实践已经援用以往的著作权理论做出了大量判例。(2)在专有性方面,作品的专有性受到冲击。由于网络具有方便、高效、普及的特点,作品“上网”后,将极大地削弱网络作品的专有性,著作权人无法控制他人对其作品的使用,需要制定新的许可制度。(3)在地域性方面,著作权的地域性产生动摇。由于互联网络本身的跨国性特点,网络作品的传播不受地域的限制,无法判断一件网络作品的著作权应当依从哪国法律、在哪个国家地域内有效。专家认为,网络作品著作权地域性的消失是“计算机网络的全球性与传统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之间的总冲突” 。
相对于技术进步和网络经济的发展而言,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在这种形势下,如何既能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能促进网络作品的快速发展,就成为立法界和司法界极为关注的问题。我国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根据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在第10条关于著作权的具体权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项规定,其中第12项是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承认了传统著作权在网络等电子环境下所享有的受保护地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号)(以下简称《网络著作权解释》) 第2条规定:“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在网络环境下无法归于著作权法第三条列举的作品范围,但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其他智力创作成果,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保护。” 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和新的数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权法保护,任何媒体,不论是传统媒体,还是网络媒体,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符合法定许可的条件,擅自复制、转载、传播他人作品的,均构成侵犯著作权,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二,传统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概述

“合理使用”是美国版权法第107的称谓;英国对此是“有关版权作品允许实施之行为”;我国《著作权法》相关称谓为“权利的限制”。“合理使用”是指在法律规定或作者无保留相关权利 的条件下直接无偿使用已发表的享有著作权的作品,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的著作财产权限制制度,其中“无偿使用”和“无须经著作权人许可”是其显著特征,是“合理使用”区别于“法定许可”和“强制许可”等其他对著作权权利限制制度的重要标准。合理使用制度的作用在于“合理地消除作品创作者、作品传播者、作品他用者之间的冲突,力图实现在维护作者权益基础上的三者利益的均衡,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繁荣与文化进步” 。
我国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是基于入世后所作出的,因此在整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标准的保护水平,因此本文主要限于在我国的法律体制下展开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论述。合理使用制度在我国实证法上体现在《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私人利用权]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引说权]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新闻利用权]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媒体互相利用权]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公开演说的利用权]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教学与科研目的利用权]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公务利用权]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无偿演艺表演用改作权]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汉译少”利用权]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盲文复制出版利用权]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三,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综述

如前所述,著作权法规定合理使用制度,是出于利益平衡的需要,即作者利益与使用者利益、作者利益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平衡的需要。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我国对合理使用制度采取的是列举式的规定,这种立法例是从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的角度出发的。就著作权人的权利而言,著作权人能够全面实现其著作权并获取合理的报酬,使用权的行使是最有价值的,法律给予使用者和社会公众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不经作者同意和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权利,是对著作权人行使其使用权最严格的限制。因此,各国立法对合理使用的规定,都必须持极其严格、谨慎的态度。但在网络时代应该考虑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之间新的平衡点。因特网是一个开放的共享世界,如果对知识产权过度保护,会违背网络共享与自由的精神,会窒息借鉴与创新,走到著作权保护的反面。毫无疑问,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是完全必要的,否则网络服务大众的功能势必受到限制,也徒增不必要的争端。因此本文认为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应该建立在这样一种指导思想下:不仅要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要充分考虑网络环境的开放性、便利性和自由性,放松对合理使用的规制,以利于思想的交流和文化的传播。具体制度构建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 传统制度规定对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及其冲突
传统制度的规定能否完全使用于网络著作权呢?回答这一问题关键是看网络著作权的权利客体(即“网络作品”)是否与传统著作权的权利客体是否具有本质的区别。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作品的形式和载体不光为文字和纸面的,作品的文字输入计算机被数字化,纸面变成了软盘、硬盘、优盘、磁带、CD—ROM等多种载体形式。这些作品又能被传输到网络空间,有的又组合成“网页”,又形成了网络作品。从来源上看,网络作品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对传统形式的作品,如书稿、电影胶片、唱片等借助数字技术在网络中予以重现;一种是直接以数字化的二进制编码为载体在网络上创造的作品。网络作品与传统作品的区别仅在于作品存在形式和载体的不同,作品的表现形式不会因数字化而丧失“独创性”和“可复制性”;而且由于网络所具有的高速、海量复制与传播的特点,使这些作品的可复制性反而有了质的提高。因此,所谓的网络作品并未与现行法律对作品的界定相违背,它与传统作品作为著作权法律保护的客体并无区别。
  我国对于可以被合理使用的作品加了“已发表”限制,对于网络作品,从上所述的两种表现形式和网络环境本身的开放特性来看,应该都是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 加上网络作品与传统著作权客体的同质性,因此上述《著作权法》第22条所规定第(一)、(二)、(三)、(六)、(七)、(九)、(十一)项和第(十二)项,均可以作为对网络作品的合理使用的法律依据。对于第(四)项 (媒体互相利用权)和第(五)项(公开演说的利用权),则涉及对相关机构(如不同的网站)是否属于“媒体”的认定。笔者认为应该利用现有法律空间,扩大对“媒体”解释,这样第(四)和第(五)项应该也可以适用于大多数属“媒体性质”的网站即其他相关主体。对于第(项)所规定的“公共文化机构复制权”,由于网络作品的数字化表现这一特殊形式,在相关作品对外公布(如发表于某网站)时本身就具有一系列的复制行为,因此应该严格限制这一项规定在网络环境下的适用,这样才能从实质上保护诸多网络信息传播服务主体(既包括赢利性的也包括非赢利性的)的合法权利。而对于第(十)项所规定的“公共场所艺术作品的非接触式利用权”,则涉及对“公共场所”解释。笔者认为,对于无须缴纳费用即可进行实质浏览的网站由于其接触的便利性,可以推定其为“公共场所”,因此第(十)项在无须缴纳费用即可进行实质浏览的网站下具有使用的余地;而对于缴费性的网站则不能直接使用,除非相关权利人(如网站运营商)有明示性的授权声明。
(二) 网络环境下“合理使用”的新发展及其规制
“合理使用”的着眼点是为了促进进一步的创作而鼓励对现有作品一定程度的合理使用,如果过分限制对作品的利用,反而有可能阻碍信息的传播,所以“合理使用”规则的适当运用具有调剂功能。网络环境给“合理使用”带来了新发展,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网络上的浏览。互联网是信息的海洋,在网上浏览信息是当今用户上网的最主要目的之一。从版权保护的角度来看,信息在被浏览之时联网的计算机系统附带产生了复制、发行、传播、访问等作品使用行为,用脱线浏览器下载的行为以及下载后为阅读的打印行为,涉及到版权、表演权等多种作品使用权。上述“私人利用权”主要是针对复制、改编作品的行为,对作品的“浏览”原本不包括在内。但如果用户在网上浏览信息确实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目的,而且被浏览的作品一般都属于已经发表的作品,那么这种浏览行为就可以被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2、制作多媒体课件。众所周知,新技术的发展为未来教学方式和课本形式的改革创造了条件。一方面学校的课堂教学不可能仅局限于教师和学生之间面对面的传统授课方式。通过网络,教学可以采取远程的方式,学生也可以直接自学;另一方面,课本的形式也会变得多样化,成为融文字、图形、颜色和声音于一体的多媒体形式。而且,制作多媒体课件的过程,将可能面临大量的取得著作权人授权的问题。这些新问题的出现都需要著作权法予以回答。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关于教育目的的规定的权利限制,上述第(六)项关于“教学与科研利用权”的规定。这一规定已落后于现实的发展,无法适应我国已大量出现的多媒体教学制品的情况,以及未来的网络通讯形式。(陈冰,陈凌著:《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思考》,载《三明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4年9月。)
3,网络中还有一种诸如BBS留言板、论坛等类似公告栏的形式。在这种形式下,访问者可以自己上传文字、图片等信息,刊登在这样的交互式界面里的作品,就不应该享有著作权中的使用权。由于网络是一个极为便捷、宽泛的领域,如果作者自己将作品以自助的方式登录到BBS上,视其为自己的创作作品,就应该允许网络的所有使用者进行共享。但如果BBS上有侵犯他人著作权的情况出现,比如是匿名或假名上传的文章侵权,著作权人则有权要求BBS的版主对文章进行删除或做出更正说明。
4,数字图书馆及诸多类似网站的兴起。各种不同的网站都要定期制作备份,一些远距离图书馆网络服务,各个服务器间传输所产生的复制性行为以及网络咖啡厅浏览行为等行为也对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提出了挑战。尤其是很多非赢利性的、仅供学术和科研交流的网站借助网络技术的发达而大量兴起,在大大促进学术交流和知识传播的同时,也涉及到了大量的文章复制(在明确写明著者和文章转载处的前提下)的现象。综阅上述《网络著作权解释》,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司法机关是站在严格保护著作人权利的角度的,笔者认为针对网络作品的特有性质,在保护网络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的同时,应该扩大传统合理使用制度的在网络环境下的使用范围,以更加促进文化的交流和知识的传播。对于这一点,国外在著作权授予领域的一些新发展值得我们借鉴。国外出现了一种崭新的授权形式——“创作共享”。这种形式是基于以下条款:“1,署名。你必须明确表明作者的姓名;2,对于任何二次使用或分发,你必须让其他人明确当前作品的授权条款;3,在得到作者的明确允许下,这里的某些条款可以放弃。”在基于前述的条件之下,“你可以:1,拷贝、分发、呈现和表演当前作品;2,制作派生作品;3,把作品用于商业用途。” 在网络环境下,我们可以把这一授权制度的合理内核适用于合理使用制度中,在严格保护著作权人精神性权利的前提下,适当限制网络著作权人的财产性权利,扩大第三人合理使用的权利范围。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数字技术和因特网的发展不仅意味着一种新的传播方式的崛起,而且打破了原有传播格局,造成原有的权利与利益的急剧动荡,版权保护体系面临着调整与变革,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的不断产生,合理使用制度受网络技术挑战的程度越来越深。上述列举的一些行为或现象只能算是冰山一角。但愿立法者在制定修改有关法律时必须正视现代科技给合理使用制度带来的难题,只有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既维护作者权益又维系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科学事业发展。
(三)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的基本原则
著作权保护的根本目的是为了鼓励智力创造,促进文学、艺术、科学的繁荣。为了达到这一根本目的,版权保护制度一直随着传播技术和传播方式的发展而发展。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律规定难于涵盖数字环境下合理使用的各种情况,而且它们很难在法律中一一列举。为了充分实现著作权法律关系中各方利益的最大化,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合理使用”时应掌握以下四个基本原则:
(1)使用的目的和性质,主要考虑这种是否以教育为目的,是否具有商业性质。
(2)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性质。如果某版权作品在网络中使用能够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那么对它们进行数字化传输、拷贝要受到严格审查。
(3)被使用的版权作品的使用数量和质量。除对他人作品大量抄袭可能侵权外,即使对作品的一小部分进行复制(特别是被复制部分质量很高或对作品其他部分非常重要)也会构成侵权。
(4)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在网络上、下载问题上可普遍推行“法定许可”制度,并辅之以健全的知识产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样既保障了知识产权权利人适当的(可根据法定许可制度统一规定费率)经济权利,又打破了网络条件下可能不合理、不合情的权利滥用和过度垄断(也因此弱化了权利人的这以一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