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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5:25:14  浏览:974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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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司法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的通知

(杭司[2003]63号)


各区、县(市)司法局,公证处:
  现将《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附件:
  1、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2、杭州市公证申诉受理单(略)

杭州市司法局
二OO三年四月三十日

杭州市公证申诉处理规则(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公证申诉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公证投诉处理办法(试行)》及《浙江省公证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证申诉,是指公证当事人或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异议,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口头或者书面请求复查的行为。
  第三条 受理公证申诉,应坚持认真调查,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客观公正的原则。

受理

  第四条 根据被申诉对象的不同,公证申诉分别由杭州市司法局(以下简称市局)和区、县(市)司法局受理。
  第五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杭州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由市局受理。当事人或关系人及杭州市公证处对市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司法厅或杭州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各区、县(市)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由各区、县(市)司法局受理。当事人或关系人及区、县(市)公证处,对该区、县(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有异议,可在收到申诉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司法局或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 公证申诉,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受理人应当场记录申诉人的基本情况、申诉请求、申诉事项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等,并由申诉人签名。
  第八条 受理公证申诉,应填写《杭州市公证申诉受理单》,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认真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收到申诉请求之日起两个月内书面答复申诉人。

调查

  第九条 一般性公证申诉,根据受理权限分别由市局公证管理处和区、县(市)司法局的公证管理部门负责调查;疑难、情况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公证申诉,市局法规处和区、县(市)司法局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参与调查。
  第十条 被申诉的公证处,应积极配合公证申诉的调查工作,如实提供公证书、决定及有关档案材料。

处理

  第十一条 公证申诉,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应分别按照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一)公证书或者决定正确的,应予以维持。
  (二)公证书或者决定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原件进行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或关系人;不能收回的,应另行制发补充性公证书或决定。
  (三)公证书或者决定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撤销公证书或决定。
  (四)公证书或者决定部分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的,应责成原公证处撤销对不真实或违法部分的证明或决定。
  (五)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或决定,应责成原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出具公证书或决定,应撤销公证书或决定。
  第十二条 被撤销的公证书或决定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第十三条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答复

  第十四条 当事人或关系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决定有异议的申诉,市局和各区、县(市)司法局应以《行政申诉决定》给予答复。
  第十五条 市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应分别送申诉人或关系人和杭州市公证处,并抄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法规处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各区、县(市)司法局作出的《行政申诉决定》,应分别送申诉人或关系人和所属公证处,并抄报市局公证管理处、法规处和当地政府的法制办。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试行)自二00三年五月一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规则(试行)由杭州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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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已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商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人民银行系统所办经济实体与人民银行脱钩,是贯彻执行中共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以及中央关于开展反腐败斗争决定,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的一件大事。各人民银行分行要予以高度重视,并指定一名行长或副行长负责,抽调专门人员具体抓好这项工? 鳎灰虻钡卣胧净惚ǎ∮泄夭棵诺闹С郑灰险娓葑苄械耐骋徊渴穑岷媳镜厍氐悖扇∮辛Υ胧咨平饩鲇龅降母髦治侍猓龅郊燃峋觯治韧祝涣艉笠胖ⅰU鐾压彻ぷ饕蟾鞯赜谑氯蝗涨叭嫱瓿桑⒂筛魅嗣褚蟹中懈涸鹦闯鍪槊孀芙幔媳ㄗ苄小?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的办法



为了更好地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加强人民银行自身建设,根据党中央和国
务院的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决定,各级人民银行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为此制定以下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中国人民银行要与其所办各种经济实体在企业隶属和财务关系上脱钩。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已办经济实体中兼职。
(三)中国人民银行今后不得再对已办经济实体提供信贷资金或在金融政策上给予特殊支持。
(四)中国人民银行已办经济实体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发放高利贷、收授回扣、参股分红、或进行其他非法经营。
(五)中国人民银行今后不得再新办任何经济实体。
这项工作,要积极、稳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做到既能真正脱钩,防腐倡廉,又能尽量减少社会震动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二、具体规定
(一)已办经济实体不再作为中国人民银行的所属企业,人民银行只对其保持党、政、工、团挂靠关系。对人民银行独资办的经济实体取消董事会,改由人民银行委任监事会进行监理;对人民银行参股的经济实体,由中国人民银行按股份制企业管理办法选派董事和监事。经济实体名称
一律不得挂有“人民银行”字样。
(二)中国人民银行的干部不得在已办经济实体中兼任董事长(包括名誉职务)、总经理以及其他任何职务,已兼职的要辞掉兼职或转为经济实体职工。已到离退休年龄的干部,一律要按规定办理离退休手续。
(三)已办经济实体的财务要与中国人民银行彻底分开,单独在财政立户,独立核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经济实体所得利润全部上缴当地中央金库,凡用人民银行信贷基金(资本金)办的金融性公司其利润不再返还;凡用人民银行利润留成资金和工会资金结余办的第三产业和实业
公司,由财政从上缴的利润中确定一定比例返还给投资单位,接受财政监督。

三、实施办法
(一)已办金融性经济实体的脱钩分别采取以下办法:(1)证券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证券交易中心等金融性公司,除极个别经营管理不善,有严重问题者要撤并以外,原则上予以保留。其中,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及华夏、国泰、南方三家全国性证券公司挂靠在中国人民银行
总行,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具体负责其脱钩工作。其余金融性经济实体的脱钩工作由各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2)资金拆借中心,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同业资金拆借秩序的通知》(银发〔1993〕16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3)城市信用社、典当等集体金融? 钩霰鹁芾砘炻遥现乜魉鸬囊废猓溆嗟谋A簟>咛逋压彻ぷ饔筛髦泄嗣褚惺〖斗中懈涸稹? (二)中国人民银行已办的第三产业和实业公司,凡经营管理比较好的,可以保留,但也要按上述脱钩原则和人民银行脱钩。对经营管理混乱,严重亏损的一律撤并。
(三)完全由人民银行职工和其他单位个人入股所办的公司不得挂靠人民银行。要按公司的行业属性挂靠有关部门,并按股份制企业管理。
本办法自下达之日起执行,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1993年9月4日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家教委



现将做好高考科目设置改革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请湖南、云南、海南三省招生委员会根据教学司〔1990〕061号通知精神,汇集高等学校系科、专业选组情况,尽早向考生公布。为了便于发现问题、总结经验,确保这一工作按预定计划进行,凡未按我委建议选组的,有关省在公布前应予调整。
二、为了减少社会心理压力,支持三省改革试验,各有关部门和高等学校在编制招生来源计划时,除在总数上要不少于去年的招生数外,各专业的招生人数也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因选组原因而压缩某些专业在三省的招生计划。
试点省的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在招生会上商定后,不再调整。
三、各高等学校要派出政策水平较高,工作能力较强,对改革有一定认识的教师和干部参加三省的录取工作。严格按已确定的招生计划和科目组录取学生,并根据实际和可能尽量多投入一些机动数。录取中遇有特殊问题,招办和高校应本着相互配合、支持的原则,协商解决。
四、各有关省应加强领导和对社会的宣传以及对考生填报志愿工作的指导,精心组织,严格管理,本着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和实事求是的精神,研究、解决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在录取工作结束后,各有关省、高等学校要及时总结、报告情况。



1991年1月21日